黃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136號
2024年04月22日
案件概述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學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3月2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1酒后駕駛皖M3××**小型轎車沿天長市千秋大道吾悅廣場商鋪門前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打醬油百姓飯?zhí)谩甭范翁帉嵤┑管囘M入車位時,與戴某停放在車位上的皖M7××**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路人報警,其被查獲。
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黃某1血液乙醇含量為14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經(jīng)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查認定,被告人黃某1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黃某1被查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黃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黃某1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黃某1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已對戴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戴某、胡某的證言,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安徽天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諒解書、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1賠償事故方損失,取得諒解,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黃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家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趙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