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70號
2024年04月25日
2023年10月08日20時32分許,被告人董某1飲酒后駕駛皖AP××**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安慶市宜秀區(qū)民生路路段時,實施夜查統(tǒng)一行動的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路面執(zhí)勤民警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發(fā)現其有酒后駕車的嫌疑。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4.6mg/100mL,遂將其帶至安慶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進行抽取血樣。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董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41mg/100mL,系醉酒駕駛。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董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
法院查明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董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董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廣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