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235號
2024年04月28日
案件概述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朱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2月1日5時40分許,被告人李某1持B2駕駛證駕駛皖SC××**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自西向東行駛至渦陽縣××路××鎮(zhèn)××村路段時,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與同向在前的行人陳某2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1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死者陳某2符合內(nèi)臟器官破裂致大出血死亡征象。根據(jù)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1賠償被害方損失,其行為征得被害方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征得被害方的諒解等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李某1具有自首、征得被害方的諒解等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慕艷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