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86號
2024年04月30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趙某某曾在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草場工作。2022年10月,趙某某冒稱該草場老板聯(lián)系陳文華,讓其幫忙尋找收購草場秸稈的人,陳文華聯(lián)系到被害人鐵玉榮。2022年11月6日,趙某某帶著陳文華、鐵玉榮到該草場實地看草,同日與鐵玉榮簽訂秸稈買賣合同,騙取鐵玉榮訂金2萬元。2023年7月26日,趙某某主動退賠被害人鐵玉榮2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扣押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20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20000元,數(shù)額較大,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趙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某某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趙某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