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終182號
2024年05月06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法院審理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皖1623刑初302號刑事判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皖16刑終452號之一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利辛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利辛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4)皖1623刑初1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1.2021年8、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姚剛(刑拘在逃)將一緬甸女子(身份待查)介紹給利辛縣潘樓鎮(zhèn)居民郭某1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向郭家騙取16萬元,在張村鎮(zhèn)姚剛家超市給彩禮錢并簽訂協議、緬甸女子在郭某1家生活兩三天逃跑,后董某某將錢退還給郭某1,二個月后董某某又將緬甸女子LINNANDARWAI(音譯林南達維)介紹給郭某1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向郭家騙取16萬元、郭某1先給董某某8.5萬元,半個月后“林南達維”因非法居留、非法入境被遣送回國。
2.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姚剛將一緬甸女子(身份待查)介紹給渦陽縣店集鎮(zhèn)居民王某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向王家騙取20萬元,王某轉賬給姚剛15萬元,現金5萬元。半個月后該緬甸女子逃跑王某家人找姚剛。姚剛稱給王某換個媳婦,同年10月6日,姚剛在婚介所將緬甸女子(自取名婷婷,身份待查)介紹給王某為妻,一個月后“婷婷”逃跑。
3.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姚剛將一緬甸女子(音伊丹塔屯,身份待查)介紹給渦陽縣臨湖鎮(zhèn)居民張某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向張家騙取20萬元、張某在姚剛婚介所將16萬元現金交給姚剛,并轉賬給董某某2.8萬,給姚剛轉賬1.2萬,簽訂協議書。2021年11月份,“伊丹塔屯”逃跑。
4.2021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將一緬甸女子“KK”(身份待查)介紹給利辛縣展溝鎮(zhèn)居民梁某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向梁家騙取12萬元,梁某給董某某6萬元現金,剩下6萬元董某某安排梁某直接轉賬給緬甸女子“KK”,后“KK”在梁某家生活,2023年2月18日緬甸女子“KK”逃跑。
5.2019年12月份,ARSARMEE(音譯阿薩米)偷渡進入中國山東威海工廠打工,由于打工苦累,產生假結婚騙錢的想法后認識正在河南省騙婚的緬甸籍女子“菲菲”(音譯身份待查)并告訴其自己也想騙婚掙錢。二人商量由“菲菲”充當中間人,派車將“阿薩米”接到河南假結婚,騙取彩禮后再偷跑。經“菲菲”等人介紹,“阿薩米”嫁給河南籍張友全(音,身份待查)為妻,并以女方索要彩禮為由騙取張家15萬元、其中“阿薩米”分得2.5萬元。在與張友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個月后,“阿薩米”和“菲菲”二人約定分別從各自“老公”家偷跑。為了繼續(xù)以假結婚名義騙取錢財,“菲菲”通過緬甸籍女子“泰泰”(音譯,身份待查)和“噗噗”(音譯,身份待查)聯系到利辛縣的董某某,并于2022年5月由“噗噗”安排車輛將“阿薩米”和“菲菲”送至利辛縣潘樓,后由董某某為其安排住處。2022年5月22日,董某某將阿薩米介紹與利辛縣孫集鎮(zhèn)劉某1為妻,董某某以付給女方彩禮錢為由,騙取劉家彩禮19萬元,阿薩米獲利3.5萬元。阿薩米在與劉某1共同生活期間,為了從劉某1家離開,曾多次聯系緬甸籍女子“噗噗”“泰泰”“菲菲”等人幫助其偷跑。2022年12月19日,“阿薩米”為了能離開劉某1家繼續(xù)行騙遂電話聯系緬甸聯邦共和國駐華大使館故意捏造自己被拐賣、毆打等情況,請求大使館幫助。后“阿薩米”聯系蒙城“娜娜”(音譯,身份待查)幫其繼續(xù)找老公嫁人騙錢。
6.2021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將緬甸籍女子(音譯,蘭蘭,身份待查)介紹給中疃鎮(zhèn)的武某1為妻,并向武家索要彩禮14萬元,后武家先后給董某某8萬元和6萬元現金,并簽訂協議書。2021年12月份,因“蘭蘭”不愿在武家生活,董某某將其接走并稱給武某1換個媳婦,并寫下欠武某110萬元的欠條,后其未再給武某1介紹媳婦,也未退還彩禮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婚介協議、微信轉賬截圖等書證,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被害人郭某1、王某、張某、梁某、劉某1、武某1陳述,證人郭某2、陳某、劉某2、徐某、武某2等人證言,同案ARSARMEE供述,被告人董某某供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介紹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董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部分贓款,可對其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八萬五千元,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八萬元,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十五萬元,退賠被害人梁某人民幣十二萬元,退賠被害人劉某1人民幣十九萬元,退賠被害人武某1人民幣十萬元。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董某某提出:其僅是介紹人,不明知緬甸籍女人以騙取錢財為目的;事發(fā)后,主動投案,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賠償被害人損失,未逃避法律責任,原判量刑過重,罰金過高,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訴人董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列舉相關業(yè)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董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彩禮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對董某1所提其不明知緬甸籍女子實施騙婚行為的上訴理由,經查,董某1歸案后供述其沒有錢,介紹一個緬甸女子跑一個,跑了其需要退錢,退不出來只能繼續(xù)介紹,拆東墻補西墻,其知道就是詐騙,緬甸籍女子是來騙錢的,在男方家過的時間不長,很快偷跑了;董某1介紹緬甸籍女子時保證能不會跑,在案緬甸籍女子沒有人能在被害人家維持婚姻,所介紹緬甸籍女子從被害人家偷跑或假借事由不與被害人生活,應認定董某1明知介紹的緬甸籍女子騙婚的事實,故對董某1此節(jié)上訴理由不予采納。董某1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原判對董某1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均已考量并對董某1減輕處罰,對董某1及其辯護人仍以此為由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廣軍
審判員梅林
審判員耿曹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矗
書記員葛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