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165號
2024年05月16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黎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朱曉業(y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0月1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1酒后駕駛皖A6××**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裕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如意豪庭西門路段時,與鄧某駕駛皖KR××**號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1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0mg/100mL。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恕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前科查詢證明及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鄧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認為被告人王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王某1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當場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雖有前科但已經(jīng)受到刑罰,系偶犯,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雖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沒有造成后果,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13.0mg/100mL,醉駕入刑標準已經(jīng)提高150mg/100mL,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身患嚴重疾病,不適合在看守所服刑,判處緩刑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與改造。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鄧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1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13.0mg/100ml,從重處罰。王某1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系偶犯,可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后被告人雖留在現(xiàn)場,但并不明知他人報警,不符合構成自首的規(guī)定,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13.0mg/100mL,醉駕入刑標準已經(jīng)提高150mg/100mL,犯罪情節(jié)相對輕微,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本罪入罪標準并未改變,被告人行為已符合本罪犯罪構成,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因被告人身體原因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jù)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于法無據(jù),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尤玲
人民陪審員張麗
人民陪審員徐永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海濤
書記員孫廈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