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174號
2024年05月16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4]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6日14時5分,被告人徐某1酒后駕駛皖P8××**號小型汽車,從宣州區(qū)黃渡鄉(xiāng)出發(fā),行至宣城中心醫(yī)院內部道路,碰撞停車位內的皖PW××**號小型汽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被告人徐某1駕車逃逸。經(jīng)鑒定,徐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201.92mg/100ml。經(jīng)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認定:徐剛明負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fā)后駕車逃逸,且五年內兩次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到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1拘役三個月十五日,不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七千元。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1主動預繳罰金七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玉琴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徐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