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802刑初181號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4]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8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章某1酒后駕駛皖PK××**號小型汽車,行至宣州區(qū)雙羊路梅溪公園路段,碰撞對向行駛的石某駕駛的皖PM××**號小型轎車,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章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7.6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章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章某1明知他人報警而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1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并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1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章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章某1主動預繳罰金六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1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章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向群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書頤
書記員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