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48號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概述
泗縣某院以泗檢刑訴〔2024〕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涂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泗縣某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涂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泗縣某院指控:2024年3月6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涂某1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車牌號已注銷的兩輪摩托車,沿泗州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行駛至與三支路交叉口時,與孟某駕駛的一輛小型汽車發(fā)生相撞。泗縣某局民警接警后現場處置,現場對涂某1呼吸式酒精檢測,檢測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經泗縣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涂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涂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6.98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涂某1賠償小型轎車所有人孟某經濟損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涂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涂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涂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涂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涂某1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涂某1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接受民警處置,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案發(fā)后賠償事故對方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涂某1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1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接受民警處置,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賠償事故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泗縣某局繳納罰款750元折抵罰金,其余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姬茂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顏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