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祁門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4刑初42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以祁檢刑訴(202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操光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曹某1應其朋友呂某要求提供銀行卡跑分走賬,每天可獲利400元,后曹某1同意將其卡號6217********中國銀行卡、電話卡及密碼交給呂某并進行APP刷臉驗證。呂某將該張銀行卡交其上線蘭某(已判刑)使用,作為“彩6彩票”、“767彩票”賭博網站收取流轉賭資的賬戶,呂某向曹某1共支付好處費1200元。
2022年12月初,蘭某又聯系被告人曹某1說其是呂某的上線,要求曹某1直接提供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走賬,并表示好處費高于呂某。曹某1答將其卡號6217********中國銀行卡、電話卡及密碼交給蘭某并進行APP刷臉驗證。蘭某向曹某1共支付好處費11894元。
經查,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間,被告人曹某1卡號6217********中國銀行卡賭博資金入賬流水共計2062.69萬元。案發(fā)后,曹某1主動退出違法所得13094元,并由偵查機關扣押在案。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曹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的主要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光盤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1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用于支付結算,非法獲利13094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針對被告人曹某1認罪認罰后,向本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曹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庭審中再次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電話卡并進行刷臉驗證幫助他人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受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1有故意犯罪前科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曹某1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曹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已預繳完畢。)
二、被告人曹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零九十四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婁文琪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凌麗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