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225號
2024年06月07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冬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7日晚,被告人董某1與魏某等人在阜陽市潁泉區(qū)××街上開封浴池對面的一家飯店吃飯時飲酒,當晚22時19分許,董某1酒后駕駛皖KD××**號小型轎車從飯店附近出發(fā)打算回家,行駛過程中刮擦到曹某停放的浙G3××**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案發(fā)時董某1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42.7mg/100mL。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事故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當庭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魏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董某1的供述和辯解,現場勘驗筆錄、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第一次接受詢問時認可案發(fā)當日其吃完飯準備駕車回家,結合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人當日并非以短距離駕駛為目的,其辯解短距離挪車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雖被告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鑒于其造成的交通事故輕微,結合被告人駕車行駛的時間、速度、距離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董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