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285號
2024年06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4]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搭載李某1、李某3、李某2的無號牌正三輪汽油摩托車,沿S42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臨泉縣迎仙鎮(zhèn)常灣路段時,與同方向行人安某1發(fā)生碰撞。事故致李某1、李某1、李某2、安某1受傷,車輛受損。經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省臨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安某1身體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本案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查記錄、視頻資料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法庭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如果雙方達成調解諒解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jié),其妻子早年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兒子李某3年僅10歲,而李某1系其唯一撫養(yǎng)人,如果李某1被收監(jiān)執(zhí)行,李某3生活將無人照料。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對李某1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搭載李某1、李某3、李某2的無號牌正三輪汽油摩托車,沿S42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臨泉縣××路段時,與同方向行人安某1發(fā)生碰撞。事故致李某1、李某1、李某2、安某1受傷,車輛受損。經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符合:甲車(李某1駕駛的無號牌汽油三輪車)前部右側與柔性客體(行人安某1肢體)發(fā)生碰撞形成的痕跡特征。經安徽省臨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安某1身體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案發(fā)后,李某1支付安某1醫(yī)療費6500元。2024年6月25日,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并征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表、被告人無其他犯罪前科證明、臨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臨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臨公交認字[2023]4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及證據公開記錄單、臨泉縣呂寨鎮(zhèn)李老村委會出具的李某1家庭情況的證明、本院某第2號《民事調解書》、詢問筆錄;證人安某2、常某、李某3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與辯解;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金瑞司鑒[2023]痕鑒字第36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省臨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臨)公(法臨)鑒字[2023]487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現場監(jiān)控視頻及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無證駕駛無牌號機動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訴前已具結認罪認罰,且雙方就民事賠償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征得諒解,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科臣
審判員于偉
人民陪審員徐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冰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