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57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24〕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刑锛意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應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某及其辯護人胡繼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龔某1通過貸款廣告與上線(身份信息不詳)取得聯系,對方允諾龔某1辦理銀行公戶轉移資金可以辦理高額貸款。被告人龔某1為辦理高額貸款在明知接受、轉移的資金是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上線要求于2023年12月25日前往廣東華興銀行東莞虎門支行線下辦理廣東華興銀行卡(卡號:8068********,戶名:廣東瑞錦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后將網銀U盾、營業(yè)執(zhí)照等物品交付給上線。經核實,被告人龔某1名下的廣東華興銀行卡(卡號:8068********,戶名:廣東瑞錦會計服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共計接收資金9355710.47元。其中作為二級卡進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辦理的張某被詐騙案中被害人涉案資金40萬元(系接收一級賬戶郭玉增銀行賬戶轉入資金)。
2024年1月5日,被告人龔某1主動投案自首,同日向被害人張某退賠2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說明、銀行卡主體信息及交易明細信息、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轉賬記錄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的陳述;3、被告人龔某1的供述和辯解。據此指控認為,被告人龔某1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自己辦理的對公賬戶給上線,幫助上線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龔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龔某1案發(fā)時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公訴機關以田檢量建[2024]219號量刑建議書及調整量刑建議書,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龔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龔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獲利。主動到案,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本案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的可能性,依法可以對其適用緩刑。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龔某1從輕處罰,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龔某1通過貸款廣告與上線(身份信息不詳)取得聯系,對方允諾龔某1辦理銀行公戶轉移資金可以辦理高額貸款。被告人龔某1為辦理高額貸款在明知接受、轉移的資金是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上線要求于2023年12月25日前往廣東華興銀行東莞虎門支行線下辦理廣東華興銀行卡(卡號:8068********,戶名:廣東瑞錦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后將網銀U盾、營業(yè)執(zhí)照等物品交付給上線。經核實,被告人龔某1名下的廣東華興銀行卡(卡號:8068********,戶名:廣東瑞錦會計服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共計接收資金9355710.47元。其中作為二級卡進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辦理的張某被詐騙案中被害人涉案資金40萬元(系接收一級賬戶郭玉增銀行賬戶轉入資金)。
2024年1月5日,被告人龔某1主動投案自首,同日向被害人張某退賠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1在法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龔某1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說明、銀行卡主體信息及交易明細信息、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轉賬記錄、收條等書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龔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亦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根據被告人龔某1的犯罪情節(jié),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龔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已繳納二千五百元,剩余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軒毅
人民陪審員朱陶清
人民陪審員楊會良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