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15號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日2時9分,被告人甘某1飲酒后駕駛浙AG××**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區(qū)津河西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津河西路與荷香路交叉路口時,與前方被害人高某駕駛的皖PD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二車不同程度受損。案發(fā)后,經鑒定:被告人甘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95.80mg/100ml;經寧國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甘某1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甘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甘某1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事故并負全部責任、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甘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車輛信息查詢單、車輛軌跡及違法記錄查詢結果、事故認定書、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人余某的證言,被告人甘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甘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甘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甘某1賠償被害人高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1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甘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