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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04刑初293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05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蘇1204刑初293號    

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姜檢訴刑訴[2019]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泰州市姜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圣榮、檢察官助理朱國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陸曉晶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春節(jié)前至2019年春節(jié)后,利用擔任泰州市姜堰區(qū)教育局職社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在統(tǒng)籌協(xié)調管理職業(yè)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工作、社會力量辦學許可、年檢、評估、考核、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計人民幣448000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春節(jié)后至2019年春節(jié)后,利用監(jiān)督和管理民辦教育的職業(yè)便利,為姜堰某武藝學校在辦學許可、年檢、學籍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或者索取該校負責人顧某賄賂的錢物,價值計人民幣163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姜堰武校檢查工作時談到女兒考研需要送禮打招呼,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10月的一天,以其女兒結婚為名,在姜堰賓館,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7.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的一天,以購房為名向顧某索取人民幣100000元,轉入其卡號為62×××41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向顧某索取人民幣30000元,轉入其卡號為62×××41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

10.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1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以購買香煙為名,在姜堰武校,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1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

1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的一天,以祝賀其兒子結婚為名,在姜堰武校,非法收受顧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春節(jié)前至2019年春節(jié)后,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在辦學許可、年檢、學籍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27次非法收受或索取該校負責人何某等人賄賂的錢物,價值計人民幣150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甲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5月的一天,參加某學校舉辦的慶祝活動時,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6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5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甲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5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甲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7.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3月的一天,以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被投訴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未予以啟動調查程序為由,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以家中裝修需要資金為由,在其辦公室,向何某索取人民幣20000元;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甲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10.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乙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1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7、8月的一天,為他人就讀姜堰某中學提供便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0元;

1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的一天,以祝賀其兒子考上大學為由,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

1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乙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1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為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協(xié)調與某中學的招生矛盾,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1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10月的一天,以祝賀其女兒結婚為由,在姜堰賓館,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1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某廠內,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3000元;

17.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的一天,以看病為由向何某索取20000元,轉入其卡號為62×××07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

18.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姜堰迪歐咖啡店,非法收受何某以慰問病情為由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1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3月的一天,以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在蘇州設立實訓基地備案手續(xù)需要蓋章為由,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0.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6月的一天,以對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學生發(fā)生交通事故不予查處為由,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的一天,以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與興化文正實驗學校“普職融通”合作協(xié)議上需要審核蓋章為由,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某寶家中,以打牌為由,向何某索取人民幣5000元;

2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6月的一天,以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在蘇州投放招生計劃需要泰州市姜堰區(qū)教育局審核蓋章為名,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的一天,以招生形勢好為名,在泰州市姜堰區(qū)中天御苑南門公交站臺,向何某索取人民幣20000元;

2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姜堰區(qū)某職業(yè)高級中學無錫實訓基地,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2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的一天,以其兒子結婚為名,在姜堰賓館非法收受何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27.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何某委托戴某丙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三、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春節(jié)前至2015年春節(jié)前,利用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檢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幼兒園在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6次非法收受該機構負責人張某賄賂的價值計12000元的購物卡。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張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四、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春節(jié)前至2014年春節(jié)前,利用其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檢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某潛能開發(fā)嬰幼園在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該機構負責人王某賄賂的價值計4000元的購物卡。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王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王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王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王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五、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至2014年春節(jié)前,利用其對民辦培訓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檢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某教育培訓中心在管理方面謀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該機構負責人華某賄賂的價值計3000元的購物卡,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華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華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暑期至2016年暑期,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及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就讀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學校謀取利益,先后2次非法收受陳某賄賂的人民幣計6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暑期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陳某賄賂的人民幣3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暑期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陳某賄賂的人民幣3000元。

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的一天,利用其對民辦培訓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檢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某藝術中心在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在該藝術中心,向該中心負責人孫某索取人民幣2000元。

八、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春節(jié)前至2019年春節(jié)前,利用對成人教育日常監(jiān)督和管理的職務便利,為婁莊鎮(zhèn)某教育中心校在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該校校長金某賄賂的價值4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金某賄賂的價值5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金某賄賂的價值5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金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金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金某賄賂的價值1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九、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暑期的一天,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及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就讀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學校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霍某賄賂的人民幣10000元。

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利用其對民辦培訓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檢的職務便利,為泰州市姜堰區(qū)新某教育培訓中心在管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在其家中,非法收受該中心負責人楊某賄賂的價值2000元的蘇果超市購物卡。

十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暑期至2018年暑期,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及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就讀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學校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或其岳父家,先后3次非法收受薛某賄賂的人民幣650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暑期的一天,在其岳父家中,非法收受薛某賄賂的人民幣300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薛某賄賂的人民幣10000元,后于2018年1月的一天,在其辦公室,再次非法收受薛某賄賂的人民幣50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暑期的一天,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薛某賄賂的人民幣20000元。

十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暑期的一天,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及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學校分班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陳某斌微信轉賬賄賂的人民幣2000元。

十三、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暑期的一天,利用監(jiān)督管理民辦教育及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就讀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學校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嚴某賄賂的人民幣17000元。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的一天,利用對初級中學考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就讀泰州市姜堰區(qū)某初級中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微信轉賬賄賂的人民幣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將部分受賄款用于賭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泰州市姜堰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干部任免審批表、歸案情況說明、土地征用及建設規(guī)劃手續(xù)、銀行卡轉賬記錄、泰州市姜堰區(qū)教育局中等職業(yè)學校招生工作意見、考核細則等;證人何某、顧某、丁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將部分贓款用于非法活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張某、王某、華某、金某、楊某賄賂25000元的事實所依據(jù)的部分書證存有瑕疵,相應數(shù)額不足30000元,不能認定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系感情投資,應予核減”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賄賂的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穩(wěn)定的供述,與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系教育局職業(yè)教育與社會教育科科長,統(tǒng)籌協(xié)調管理姜堰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辦學,給予被告人王某某數(shù)額較大財物者,與被告人王某某在日常職務活動中關系緊密,謀利事項有的已經通過職務行為得以實現(xiàn),有的給付金錢有對職務行為施加影響的意圖,謀求被告人王某某在權限內對現(xiàn)行或將來請托事項予以關照,且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人情往來,實質是權錢交易,其行為符合受賄犯罪構成要件,故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提起公訴時,量刑建議書中認定其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職務犯罪既遂,且其在案發(fā)前對外仍享有債權,歸案后其銀行卡賬戶余額也未能用于退贓、繳納財產刑,直至一審宣判前,被告人未有退贓表現(xiàn),其親屬亦未能代其積極退贓,故不宜認定其具有認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當庭撤回對其認罰情節(jié)的認定,本院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或留置的,羈押或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贓款人民幣四十四萬八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慶典

審 判 員  代西華

人民陪審員  徐繞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姜連繼

書 記 員  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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