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行賄 受賄
案號 (2018)黑0709刑初27號
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指定本院管轄,伊春市金山屯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伊金檢訴刑訴[2018]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犯行賄罪、被告人陸某3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伊春市金山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申相福出庭支持公訴,并有書記員顧元峰協(xié)助工作,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楊**、被告人姜某某2及辯護人馬冀強、被告人陸某3到庭參加了訴訟,2018年12月26日金山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恢復審理并于2019年1月23日開庭審理,伊春市金山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申相福出庭支持公訴,并有書記員顧元峰協(xié)助工作,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楊**、被告人姜某某2及辯護人馬冀強、被告人陸某3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伊春市金山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詐騙罪。2017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謊稱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自己手中已有兩個標段,自己干一個,賣一個,讓連某聯(lián)系工程項目建設承包人,連某信以為真,便聯(lián)系王某某稱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要賣一個標段,王某某又聯(lián)系到工程項目承包人林某某。同年9月中旬在伊春市審計局姜某某2辦公室,被害人林某某先后兩次將25萬元人民幣交給姜某某2,后被趙某某取走,用于個人生活花銷。2018年3月,在王某某的索要下,趙某某先后三次退還林某某15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贓款10萬元人民幣被伊春市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
二、行賄罪、受賄罪。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姜某某2為了使被告人趙某某能夠順利承攬到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授意趙某某過年給時任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送禮金,并給被告人陸某3打電話,說由趙某某前去看望,之后在陸某3的辦公室,趙某某送給陸某35萬元人民幣。2018年4月,姜某某2、趙某某在鐵力市與陸某3見面,陸某3對姜某某2、趙某某說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項目無法中標,可以投標鐵力市農(nóng)村飲水工程項目,并答應在招投標過程中為姜某某2、趙某某提供幫助。同年5月,王某某與陸某3見面,并提供光盤,說姜某某2、趙某某欠錢未還,要告發(fā),陸某3在鐵力市恒大賓館將所收受的5萬元人民幣退還給姜某某2,姜某某2將5萬元人民幣為趙某某償還欠款。案發(fā)后,贓款5萬元人民幣被伊春市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
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單位,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陸某3,由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陸某3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30日,經(jīng)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趙某某本人,被告人趙某某到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經(jīng)偵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被金山屯公安分局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3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行賄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某詐騙款10萬元已上繳監(jiān)察委,趙某某和姜某某2行賄款5萬元陸某3在案發(fā)前已退還,現(xiàn)扣押在監(jiān)察委,表明被告人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建議:被告人陸某3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損害結果發(fā)生,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并且犯罪較輕,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辯稱對指控其行賄無異議,對詐騙罪因不太懂法,自愿認罪,請求減輕判處。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行賄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指控其犯詐騙罪稱其承攬呼蘭河招標工程尋找合伙人的事實存在。辯護人意見對被告人趙某某構成行賄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造成國家、集體財產(chǎn)損失,被告人犯罪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減輕或免處處罰。另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被告人以承攬工程為名詐騙的證據(jù)不完整且相互矛盾,不能證明被告人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被告人姜某某2當庭對指控其犯行賄罪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不作辯解。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姜某某2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小,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應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陸某3當庭對指控其犯受賄罪罪名無異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不作辯解。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詐騙罪。2017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謊稱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自己手中已有兩個標段,自己干一個,賣一個,讓連某聯(lián)系工程項目建設承包人,連某便聯(lián)系王立權稱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要賣一個標段,王某某又聯(lián)系到工程項目承包人林某某。同年9月中旬在伊春市審計局姜某某2辦公室,被害人林某某先后兩次將25萬元人民幣交給姜某某2,后被趙某某取走,用于個人生活花銷。2018年3月,在王某某的索要下,趙某某先后三次退還林某某15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贓款10萬元人民幣上繳至伊春市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被扣押,2019年1月7日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解除扣押并返還被害人,被害人于當日委托王某某出具書面意見,對被告人趙某某表示諒解。
二、行賄罪、受賄罪。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姜某某2為了使被告人趙某某能夠順利承攬到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授意趙某某過年給時任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送禮金,并給被告人陸某3打電話,說由趙某某前去看望,之后在陸某3的辦公室,趙某某送給陸某35萬元人民幣。2018年4月,姜某某2、趙某某在鐵力市與陸某3見面,陸某3對姜某某2、趙某某說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項目無法中標,可以投標鐵力市農(nóng)村飲水工程項目,并答應在招投標過程中為姜某某2、趙某某提供幫助。同年5月,王某某與陸某3見面,并提供光盤,說姜某某2、趙某某欠錢未還,要告發(fā),陸某3在鐵力市恒大賓館將所收受的5萬元人民幣退還給姜某某2,姜某某2將5萬元人民幣為趙某某償還欠款。案發(fā)后,贓款5萬元人民幣被伊春市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
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單位,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陸某3,由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陸某3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30日,經(jīng)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趙某某本人,被告人趙某某到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被金山屯公安分局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趙某某詐騙罪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證實,2017年9月份,王某某跟林某某說伊春有個呼蘭河治理工程的活,其認識的連某和趙某某已經(jīng)有兩個標段,能給他們一個標段。然后林某某和王某某到伊春,見到連某和趙某某,連某說現(xiàn)在手里已經(jīng)有兩個標段,一個他們自己干,另一個林某某和王某某拿錢就給他們干。趙某某讓其拿20萬,這個活就給林某某干了。之后還領林某某見了伊春市審計局的科長姜某某2,姜某某2介紹了呼蘭河治理工程的情況,當時王某某說要和林某某一起干這個工程,林某某就同意了。然后林某某和王某某、趙某某、連某到姜某某2的辦公室,林某某一共給姜某某225萬元錢要承辦這個工程。過了挺長時間,林某某也沒有等到這個活下來,就不想干了,林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要錢,然后趙某某陸續(xù)給其打了15萬元錢,剩下的10萬元一直沒有還給林某某,后來沒有辦法就讓王某某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舉報的姜某某2。
2、證人王立權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末4月初,連某和王某某說伊春鐵力市有呼蘭河治理工程,連某朋友趙某某有能力保證其工程中標,王某某和趙某某通話了解一下工程情況,趙某某說得面談。2017年4月份,王某某和趙某某見了面,還介紹了伊春市審計局農(nóng)業(yè)科科長姜某某2。然后王某某和姜某某2、趙某某、連某到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辦公室詳細了解呼蘭河治理工程,之后趙某某和王某某說讓其拿20萬給姜某某2,姜某某2可以給其出承包合同,王某某說得商量一下。2017年9月份,王某某和林某某、趙某某、連某一起到姜某某2的辦公室,姜某某2說呼蘭河治理工程已經(jīng)包下來兩個標段,自己做一個標段,賣一個標段,要是能出20萬,保證讓其中標。王某某和林某某聽姜某某2說話很有底氣就同意了。從姜某某2辦公室走之前,趙某某、姜某某2和王某某和林某某說,如果手頭寬裕就讓他們拿25萬到30萬,他們就口頭答應了。2017年9月13日、15日,王某某和林某某到姜某某2辦公室一共交給姜某某225萬元錢。一直到2018年3月下旬,呼蘭河鐵力段三期治理工程也沒下來,王某某和林某某商量不做這個工程了,就給姜某某2打電話要回25萬元錢,姜某某2當時在出差說退錢的事他安排。王某某聽林某某說,趙某某退給他15萬元錢,在這期間,王某某多次給姜某某2、趙某某、連某打電話要錢,但到現(xiàn)在還剩10萬元錢沒有退。
3、證人連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份,趙某某給連某打電話說鐵力有個呼蘭河治理工程活問其能不能找人干,連某就和王某某說了。2017年7月份,王某某跟其說他要干這個水利活,因為趙某某跟連某說領導給了他兩個標,連某說手里現(xiàn)在有兩個標,一個自己干,一個誰拿錢給誰干,王某某說他要干。過了幾天,王某某和林某某來到伊春,王某某說這個工程由林某某出錢,他們一起干這個工程。連某、趙某某、王某某談好水利工程前期費用價格是30萬元。之后連某、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到姜某某2的辦公室聊這個工程的事,連某當時出去接了一個電話,他們怎么說的連某不知道,王某某和林某某走了以后,趙某某跟連某說他倆一共給了25萬。2017年十一假期后,連某問王某某水利活怎么樣了,王某某說問問趙某某,之后王某某也沒跟其說具體情況。一直到2018年春節(jié)后,王某某給連某打電話說找不到趙某某讓其幫著聯(lián)系,連某聯(lián)系上趙某某后給王某某回電話,之后王某某還到肇東找過姜某某2,具體情況其不知道。過了十多天,王某某來伊春說不想干這個水利工程了,連某說那就讓趙某某和姜某某2返錢,王某某說找不到他倆。然后連某就聯(lián)系趙某某讓他給王某某和林某某返錢,趙某某同意給他們返錢。之后趙某某和連某說他返給王某某和林某某15萬,還差10萬沒給。后來連某才知道趙某某之前讓其和王某某說的“手里已經(jīng)有兩個標,自己留一個,賣一個標”的事情是假的。
4、證人姜某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剛過完年,趙某某讓姜某某2幫他找點活干,趙某某聽說鐵力有個水利工程項目他想做。姜某某2就給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打電話問是否有水利工程。2017年4月份,姜某某2和趙某某從哈爾濱回來到鐵力,和陸某3一起吃飯時趙某某問有沒有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想做這個工程,陸某3說得走招標程序。2017年5月份,姜某某2、趙某某、王某某和連某到鐵力找陸某3,陸某3說確實有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但資質(zhì)必須得夠,招標從省里拿到地方了,但是具體指標文件還沒下來。姜某某2和陸某3說他們想做這個工程,問陸某3能不能走走捷徑,幫著做做工作,陸某3說走正常招投標程序,但能幫忙他肯定幫忙。2017年9月份的一天,趙某某領著王某某、林某某和連娜到其辦公室,林正國問了一下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的情況,姜某某2說了一下水利工程項目的流程,并介紹其和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非常熟悉,這個事有希望能做成,林某某他們挺認可,同意拿30萬元做前期運作資金。第二天趙某某領著王某某、林某某、連某到其辦公室,簡單說了一些水利工程的事。趙某某讓王某某把錢拿出來,林某某把20萬元遞給姜某某2,趙某某說把錢先存放在這,當天趙某某把這20萬元拿走了。次日林正國說先給5萬元,姜某某2把5萬元給趙某某了。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打電話說了解到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項目正在進行,問其怎么回事。姜某某2問陸某3,陸某3說現(xiàn)在進行的不是這次的水利項目,這次指標還沒下來。姜某某2把情況跟王某某說了,他也去鐵力證實了開工的確實不是他們要招標的這期工程。這期間姜某某2讓王某某與林某某溝通后說他們在等等。這期間,姜某某2也多次給陸某3打過電話,問他水利工程的事,陸某3和起說省里指標文件還沒下來。2018年春節(jié)期間,姜某某2跟趙某某商量過年去看看陸某3,就問趙某某:“你現(xiàn)在能拿出多少錢”,趙某某說:“我現(xiàn)在手里有6、7萬塊錢”,姜某某2說:“5萬夠了”。姜某某2給陸某3打電話,問他哪天有時間讓趙某某去看看他,表達一下心意。第二天,陸某3給姜某某2打電話說:“洪利,你朋友來了,走了”。隔了一兩天,趙某某找姜某某2說帶了10萬元去找陸某3,就拿出5萬,陸某3不讓他往外拿錢,他扔下5萬元就走了。2018年3月份王某某給其打電話不管水利工程指標文件是否下來,都不做這個項目了讓返錢。當天姜某某2就給趙某某打電話,讓他把錢返給王某某,趙某某陸續(xù)返給林某某共15萬元。2018年3月末,王某某到姜某某2辦公室讓姜某某2這幾天將剩余的10萬元錢返給他,姜某某2答復王某某月末之前返給他,姜某某2向王某某要了卡號。趙某某說王某某把錢拿走不給林某某怎么辦,姜某某2就沒給王某某轉錢。2018年4月份,姜某某2、趙某某、連某、姓史的一個人一起去鐵力找陸某3問水利工程的事。陸某3說省里指標沒下來別整了,趙某某問還有什么水利工程,陸某3提出還有個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馬上要招標了,趙某某說那就做這個工程吧,陸某3說行。2018年5月3日,姜某某2去鐵力工作,其愛人打電話說有個人給她打電話說其欠錢,姜某某2問其愛人電話號碼后就知道是王某某,姜某某2告訴其愛人和其沒關系不用管。接到林某某的信息寫的“騙子”兩個字,姜某某2就問趙某某說林正國怎么說我是騙子?趙某某對姜某某2說當時和連某說:手里已經(jīng)有呼蘭河治理工程的兩個標段,一個自己干,一個要賣出去,王某某和林某某才來的,實際林某某拿25萬是來買一個標段的工程要干活。姜某某2就讓趙某某將10萬元返給王某某和林某某。第二天,陸某3打電話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讓他到鐵力市恒大賓館307房間,陸某3到房間后把趙某某給他的5萬元錢放下還說,王某某要告你,你趕緊把錢還給人家,然后陸某3把錢塞給姜某某2之后就離開了。
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4至5月份,趙某某和姜某某2去哈爾濱回來,到鐵力市見到陸某3了解到有呼蘭河鐵力段治理工程,趙某某說想干這個活,請陸某3幫忙運作,陸某3說行。從鐵力市回來趙某某就給連某打電話,讓她聯(lián)系人,讓別人出前期費用一起干。過了幾天連某打電話說王某某要干這個工程,在談前期費用的時候沒談成。這期間趙某某在一直運作這個工程,但其當時手里沒有錢,就跟就連某虛構說:“我現(xiàn)在手里兩個標段保成了,一個咱們自己干,一個誰拿錢給誰干,”連娜就相信了,她通過王立權聯(lián)系的林正國。2017年9月份,連某、王某某、林某某和趙某某到姜某某2辦公室商談呼蘭河治理工程,林正國同意拿出25萬元人民幣作為呼蘭河治理工程的前期費用,要承包這個工程,之后姜某某2將這25萬元給了趙某某。2018年春節(jié)的時候,趙某某和姜某某2商量去看望陸某3,趙某某就從林某某給的25萬中拿出5萬元錢,到鐵力市陸某3的辦公室給他了,讓陸某3幫忙運作這個工程。一直到2018年3月份,這個工程也沒有承包下來,王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不想干這個活了讓其返錢。然后趙某某給林某某打過去15萬元,剩下的10萬元一直沒還給林某某。
6、諒解書及返還被害人錢款憑證,證實金山屯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1月7日將詐騙款10萬元返還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王某某出具對趙某某表示諒解的書面意見書。
二、趙某某、姜某某2、陸某3行賄、受賄犯罪
1、鐵力市委組織部文件證實,2016年8月陸某3擔任市水務局局長。
2、鐵力市水務局主要職責證實,主要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實施水資源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等14項職責。
3、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林某某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289075)2017年9月13日現(xiàn)金取款20萬人民幣、2017年9月15日現(xiàn)金取款10萬元人民幣。趙某某的中國郵政卡(尾號851942)向林某某的中國郵政卡(尾號833458)匯款。2018年3月29日匯款5萬元人民幣,2018年4月4日匯款5萬元人民幣,2018年4月9日匯款5萬元人民幣。
4、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辦案機關依法扣押連某、王某某提供的光盤各一張,姜某某2、陸某3手機各一部、趙某某詐騙贓款10萬元人民幣(趙某某主動送到監(jiān)察委),行賄贓款5萬元人民幣。
5、現(xiàn)金存款憑證證實,案發(fā)后,趙某某被扣押的贓款15萬元人民幣已入賬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專戶。
6、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單位,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19日,經(jīng)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陸某3,由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告人陸某3到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2018年6月30日,經(jīng)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被告人趙某某本人,被告人趙某某到金山屯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經(jīng)偵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趙某某被劍山屯公安分局傳喚到案。
7、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某某于2007年2月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陸某3的具體身份信息。
9、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4月份的時候,趙某某和姜某某2從哈爾濱回來,吃飯時就問陸某3有沒有什么活,陸某3說有呼蘭河治理的工程,陸某3同意幫忙聯(lián)系。2017年5月份,趙某某領王某某、連某、姜某某2到陸某3辦公室去一趟,陸某3介紹呼蘭河治理工程現(xiàn)在沒開標,得等一段時間。2017年8、9月份的時候,趙某某和連某說手里有呼蘭河治理工程的兩個標段下來了,誰拿錢賣一個,自己留一個,連某聯(lián)系的王某某和林某某來伊春,他們在賓館見面談這個事,需要拿20萬元錢買這個工程標段。第二天他們到姜某某2辦公室,林某某拿20萬元錢交給姜某某2,走之后趙某某就把錢拿走了。次日他們又到姜某某2辦公室,林某某又交5萬元錢,姜某某2把5萬元錢交給趙某某。2018年春節(jié)過后,趙某某給姜某某2打電話說過年了去看看陸某3,姜某某2問其手里有多少錢,趙某某說有6、7萬吧,姜某某2說給他拿5萬吧。然后姜某某2給陸某3打電話說過年要去看看他,陸某3說他有事不用他們?nèi)?,姜某?讓其自己去。第二天,趙某某讓姜某某2聯(lián)系陸某3,然后自己去鐵力,其一共帶了10萬元錢去,裝在兩個黑色的塑料袋里,每袋里5萬元。趙某某到陸某3辦公室問了一下呼蘭河治理工程的事,跟陸某3說過年來看看他,幫其打點打點這個事,趙某某拿出5萬元錢后,陸某3說都是哥們不能要這個錢,我放下錢就走了。在回伊春的路上,我給姜某某2打電話說其把錢給陸某3了,姜某某2說他與陸某3通完電話了。趙某某給陸某3的5萬元錢是王某某和林某某給的25萬元讓其前期運作水利工程中的錢。2018年5月初,因為工程沒有承包下來,姜某某2說王立權給陸某3打電話,要去紀委告他們,還說陸某3將錢返回來了。過了幾天,姜某某2從鐵力回來,就將陸某3返回來的5萬元錢轉到趙某某郵政儲蓄銀行卡里了。
10、被告人姜某某2供述證實,2017年剛過完年,趙某某讓姜某某2幫他找點活干,趙某某聽說鐵力有個水利工程項目他想做。姜某某2就給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打電話問是否有水利工程。2017年4月份,姜某某2和趙某某從哈爾濱回來到鐵力,和陸某3一起吃飯時趙某某問有沒有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想做這個工程,陸某3說得走招標程序。2017年5月份,姜某某2、趙某某、王某某和連某到鐵力找陸某3,陸某3說確實有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但資質(zhì)必須得夠,招標從省里拿到地方了,但是具體指標文件還沒下來。姜某某2和陸某3說他們想做這個工程,問陸某3能不能走走捷徑,幫著做做工作,陸某3說走正常招投標程序,但能幫忙他肯定幫忙。2017年9月份的一天,趙某某領著王某某、林某某和連某到其辦公室,林正國問了一下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的情況,姜某某2說了一下水利工程項目的流程,并介紹其和鐵力市水務局局長陸某3非常熟悉,這個事有希望能做成,林某某他們挺認可,同意拿30萬元做前期運作資金。第二天趙某某領著王某某、林某某、連某到其辦公室,簡單說了一些水利工程的事。趙某某讓王某某把錢拿出來,林某某把20萬元遞給姜某某2,趙某某說把錢先存放在這,當天趙某某把這20萬元拿走了。次日林某某說先給5萬元,姜某某2把5萬元給趙某某了。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打電話說了解到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項目正在進行,問其怎么回事。姜某某2問陸某3,陸某3說現(xiàn)在進行的不是這次的水利項目,這次指標還沒下來。姜某某2把情況跟王某某說了,他也去鐵力證實了開工的確實不是他們要招標的這期工程。這期間姜某某2讓王某某與林某某溝通后說他們在等等。這期間,姜某某2也多次給陸某3打過電話,問他水利工程的事,陸某3和起說省里指標文件還沒下來。2018年春節(jié)期間,姜某某2跟趙某某商量過年去看看陸某3,就問趙某某:“你現(xiàn)在能拿出多少錢”,趙某某說:“我現(xiàn)在手里有6、7萬塊錢”,姜某某2說:“5萬夠了”。姜某某2給陸某3打電話,問他哪天有時間讓趙某某去看看他,表達一下心意。第二天,陸某3給姜某某2打電話說:“洪利,你朋友來了,走了”。隔了一兩天,趙某某找姜某某2說帶了10萬元去找陸某3,就拿出5萬,陸某3不讓他往外拿錢,他扔下5萬元就走了。2018年3月份王立權給其打電話不管水利工程指標文件是否下來,都不做這個項目了讓返錢。當天姜某某2就給趙某某打電話,讓他把錢返給王某某,趙某某陸續(xù)返給林某某共15萬元。2018年3月末,王某某到姜某某2辦公室讓姜某某2這幾天將剩余的10萬元錢返給他,姜某某2答復王某某月末之前返給他,姜某某2向王某某要了卡號。趙某某說王某某把錢拿走不給林某某怎么辦,姜某某2就沒給王某某轉錢。2018年4月份,姜某某2、趙某某、連娜、姓史的一個人一起去鐵力找陸某3問水利工程的事。陸某3說省里指標沒下來別整了,趙某某問還有什么水利工程,陸某3提出還有個農(nóng)村飲水安全工程,馬上要招標了,趙某某說那就做這個工程吧,陸某3說行。2018年5月3日,姜某某2去鐵力工作,其愛人打電話說有個人給她打電話說其欠錢,姜某某2問其愛人電話號碼后就知道是王某某,姜某某2告訴其愛人和其沒關系不用管。接到林某某的信息寫的“騙子”兩個字,姜某某2就問趙某某說林某某怎么說我是騙子?趙某某對姜某某2說當時和連某說:手里已經(jīng)有呼蘭河治理工程的兩個標段,一個自己干,一個要賣出去,王某某和林某某才來的,實際林某某拿25萬是來買一個標段的工程要干活。姜某某2就讓趙某某將10萬元返給王某某和林某某。第二天,陸某3打電話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讓他到鐵力市恒大賓館307房間,陸某3到房間后把趙某某給他的5萬元錢放下還說,王某某要告你,你趕緊把錢還給人家,然后陸某3把錢塞給姜某某2之后就離開了。
被告人陸某3的供述證實,2017年4月份,姜某某2聽說鐵力市有水利工程給陸某3打電話說他朋友想要這個工程,陸某3說有工程,只要走招標程序就可以。2017年5月份,姜某某2領著趙某某、王某某、連某到陸某3辦公室,問其今年有什么水利工程,陸某3說鐵力市有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說了一下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姜某某2說想做這個工程,能不能走捷徑,陸某3說水利工程得走招標程序,姜某某2讓其幫他們做做工作,指定虧不了陸某3,陸某3說行能幫上忙肯定幫忙。2017年下半年,姜某某2給陸某3打過多次電話,找其要工程,陸某3都搪塞過去了。2018年春節(jié)期間,姜某某2給陸某3打電話,說他讓人來看看陸某3。第二天,趙某某到辦公室找陸某3,跟陸某3說姜某某2讓他來看看,然后從包里拿出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在陸某3辦公桌上,他還要從包里往外掏,陸某3沒讓。趙某某說那就先給你拿5萬,扔下錢之后趙某某就離開陸某3的辦公室了。趙某某走后,陸某3給姜某某2打電話說:“你朋友來,你怎么能這樣呢,都是朋友,我怎么能收錢呢,能幫我就幫?!边@5萬元錢陸某3就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在辦公室書柜里了。2018年4月23日,姜某某2、趙某某、連某到鐵力找陸某3,姜某某2問呼蘭河流域治理工程的事,陸某3說這個工程四期已經(jīng)過去了,姜某某2又問其還有沒有別的工程,陸某3說還有個農(nóng)村飲水工程。姜某某2說他想包這個工程,我說行就招投標吧。2018年5月初,王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姜某某2欠他錢還要告他,王某某見到陸某3說姜某某2欠他錢,他要告姜某某2,然后他給陸某3一本碟,碟里是他和姜某某2的錄音,陸某3說你別告他了讓他把錢還給你不就得了。當時姜某某2在鐵力參加扶貧領域資金審計,王某某打電話說有事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讓其到恒大賓館307房間去找他。陸某3到跟姜某某2說:“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你欠他錢,還說要告你,別出什么事,把錢還給你。”姜某某2說他不要,還說曉剛這人把握,不能出事。陸某3說:“把握也不行,這錢就當我借你的,趕緊把錢拿回去還給人家,”然后陸某3就從姜某某2房間離開了。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查證屬實且能夠相互印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均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明知自己在鐵力市呼蘭河治理工程沒有中標,卻虛構已中標可轉讓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后,未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實施投標活動,而是采用隱瞞未中標真相、編造借口等方法,不歸還所騙取錢款且用于個人生活花銷,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陸某3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在被告人趙某某與姜某某2行賄犯罪中,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各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雖被告人趙某某有前科,但鑒于二被告人行賄行為的性質(zh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加之二被告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但受賄人陸某3未為其實施謀利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未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告人的行賄行為系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結合二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對二被告人行賄罪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因詐騙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雖有辯解不影響坦白的成立,其案發(fā)后能夠?qū)②E款上繳至區(qū)監(jiān)察委,返還被害人后取得諒解,并能認繳罰金,考慮其前科的性質(zhì)、間隔時間等情況,且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評估宣告緩刑對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高檢研發(fā)第16號復函精神,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宣告緩刑。被告人陸某3在提起公訴前積極主動向行賄人退還贓款,沒有為行賄人實施謀利等違法犯罪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并真誠悔罪,對其可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準確,應予采納,綜合全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姜某某2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陸某3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姜某某2行賄罪贓款五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陳鳳坤
審判員 樊英華
審判員 黃 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劉玉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