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黑0103刑初590號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刑訴[2019]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海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鮑喜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原某某在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期間,于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伙同其妹妹原某(另案處理),利用原某某擔任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道外區(qū)各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過程中,幫助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1(另案處理)在招標過程中中標共計2500余萬元,原某某與原某共同收受方某的行賄款共計人民幣258.98萬元,其中被告人原某某分得人民幣110萬元?,F原某某的家屬已將原某某所得的受賄款110萬元上繳。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無辯解,表示悔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某某沒有受賄258.98萬元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際占有258.98萬元,其犯罪數額應認定為110萬元;2.原某某被留置后,如實供述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3.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原某某在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期間,于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伙同其妹妹原某(另案處理),利用原某某擔任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道外區(qū)各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過程中,幫助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1(另案處理)在招標過程中中標共計2500余萬元,原某某與原某共同收受方某的行賄款共計人民幣258.98萬元,其中被告人原某某分得人民幣110萬元。現原某某的家屬已將原某某所得的受賄款110萬元上繳,原某的家屬已將原某所得的受賄款148.98萬元上繳。
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受賄案件線索系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2019年3月5日指定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1日對原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立案調查。2019年4月3日原某某在道外區(qū)紀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談話,同日經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對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一、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哈監(jiān)指[2019]28號指定管轄通知書、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立[2019]20號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刑轄93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原局長原某某涉嫌受賄案件線索,系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2019年3月5日指定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1日對原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立案調查。2019年4月3日原某某在道外區(qū)紀委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談話,同日經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對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原某某受賄一案,指定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審判。
證據二、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被告人原某某的身源,無前科劣跡。
證據三、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委組織部哈外組干發(fā)[2010]35號文件、哈外組干發(fā)[2012]13號文件、哈外組干發(fā)[2012]15號文件、哈外組干發(fā)[2018]24號文件、哈外組干發(fā)[2018]25號文件、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領導班子分工情況:被告人原某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情況、任職情況、分工情況。
證據四、營業(yè)執(zhí)照:1.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萬某1;2.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董某1;3.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沈某1;4.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宋某;5.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沈某2;6.淮安市盛達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張某;7.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趙某;8.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陳某;9.江蘇業(yè)達工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徐某2;10.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某。
證據五、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招標明細表、中標通知書、付款憑證:涉案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招標工程中標情況。
證據六、銀行交易明細:1.原某使用的萬某1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79),2015年3月16日由萬某1存入人民幣880000元;2016年5月30日,從萬某1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780000元;2017年8月12日,從萬某1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521800元;2017年12月14日,從萬某1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400000元。2.2017年6月2日,原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64)轉入原某某丈夫谷某偉的中國光大銀行賬戶(賬號62×××85)人民幣400000元。3、涉案的董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07)、中國銀行賬戶(賬號17×××95)、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62)、(賬號62×××76)的資金流水情況。
證據七、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外灘首府車位認購合同、業(yè)主收樓通知書:原某某使用受賄贓款購買外灘首府房產、車位情況。
證據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扣[2019]4號扣押決定書、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扣[2019]4號查封決定書、查封(封存)、扣押(暫扣)涉案款物登記表:2019年4月3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某某涉案款物予以扣押,1.招商銀行卡一張(卡號62×××53)、工商銀行卡一張(卡號42×××73)、哈爾濱銀行卡一張(卡號62×××37)、哈爾濱銀行卡一張(卡號62×××17)、中國銀行存折一本(賬號25×××76)、皮帶浪琴手表一塊、鋼帶OMEGA手表一塊、玫紅色BURBERRY圍巾一條、綠色CHANEL圍巾一條、花色HERMES圍巾一條、黑色HUAWEIC2829手機(串碼A0000035144526)一部。2019年4月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某某名下外灘首府G9棟3單元901室的房產予以查封。
證據九、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扣[2019]9號、哈南監(jiān)扣[2019]10號扣押決定書、查封(封存)、扣押(暫扣)涉案款物登記表、移交清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呼倫貝爾農村商業(yè)銀行匯款業(yè)務回單:2019年5月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某涉嫌受賄罪涉案款148.98萬元予以扣押;2019年5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某某涉嫌受賄罪涉案款110萬元予以扣押;以上扣押贓款均通過轉賬方式轉入紀委涉案款專用賬戶12×××28。
證據十、證人徐某1的證言:2013年他任哈爾濱道外區(qū)教育局勤工儉學技術裝備科副科長,負責道外區(qū)教育局轄區(qū)內學校的設備配備及設備采購工作。設備配備工作流程市各個基層學校將缺少的教學設備上報給他們裝備科,他們下去核實形成材料,然后待教育局召開專題會議按照各所學校所需設備的輕重緩急分配,制作及采購計劃,他以教育局的名義制作采購申請上報財政局的辦公室,等待財政局的資金審核,財政局教科文衛(wèi)科審核資金,然后報財政局局長、主管財政局教科文衛(wèi)科副局長審批。審批完后,財政局將設備款轉到所需設備的學校,同時財政局的采購辦通知教育局(也是他),在財政局電腦上由他和財政局主管采購辦副局長、財政局辦公室具體負責采購人員隨機抽取招標代理公司,由財政局采購辦通知被抽取招標代理公司,由招標代理公司組織招投標。然后中標單位拿著中標通知書找到他簽訂供銷合同。驗收合格后由學校付款。他認識萬某1,萬某1是江蘇的一個做教學設備的任,2013年年末的時候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道外區(qū)教育局實驗室設備的標,萬某1當時以中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拿著中標通知書來到他的辦公室簽合同,他第一次見到萬某1這個人。萬某1代理的公司中標之前,他不認識萬某1,之前他只知道有一個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在這次招投標過程中中標了。這個江蘇的公司中標之前,道外區(qū)教育局的局長原某某跟他打過招呼,當時原某某跟他打電話說有一家南方的公司(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實力特別雄厚,讓他接待一下。隨后他就接待了這家南方公司來的人,當時他和這個南方的公司的人在他辦公室里談的話,這個人當時把其公司的一些資質給他出示了一下,同時還問到了他們的采購計劃,能否不通過政府的公開采購直接和他們教育局來進行設備的采購,當時他拒絕了并告訴這個人他們局的所有的設備采購都必須經過政府的正常招投標程序,他還讓這個人關注一下中國政府采購網,他們局的所有需要采購的設備都會在網上發(fā)布。這個人還問他如果想中標需要找誰,他告訴這個人如果想中標還要找一下招標代理公司的老總。他沒有告訴這個人何時關注中國政府采購網,他沒有幫忙找招標代理公司,時間大久他記不清第一次來的這個人是否是萬某1了。大概過了一兩個月后這個南方人的企業(yè)中了第一個標。在這次開標之前他到原某某辦公室,原某某讓他關注一下這個南方的公司。“關注”的意思是盡他最大的能力讓這家公司中標。他當時履行正常的招投標手續(xù),只不過是在抽取代理公司并確定后第一時間向原某某匯報由哪家代理公司來代理這次招投標,原某某說知道了,因為原某某有要求在每次確定代理公司之后第一時間向她匯報。第一次中標的這家南方的企業(yè)是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這次之后原某某沒有向他說過關注這家江蘇企業(yè),原某某讓他關注江蘇企業(yè)的事項還有在江蘇企業(yè)干完后之后讓他們組織人員盡快驗收和讓學校付款,原某某經常告訴他江蘇的企業(yè)干完活之后讓他盡快驗收和付款。驗收工作由他、所需設備學校人員負責,主要有校長、副校長、后勤主任,供貨單位代表人員、計某的姬某。每一筆教學設備采購專項款到賬之后,由局長辦公會確定購買教學設備的金額,他再根據各個學校提交的申請來確定每個學校需要采購的設備,他再上報給局長原某某,每一次需要采購的教學設備和種類原某某都提前知道,因為每次都上報給她。他與這些江蘇中標的企業(yè)沒有密切聯系。
證據十一、證人萬某1的證言:2014年開始他在哈爾濱市經營公司,其中有一個是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他任法人代表。他通過同行也是朋友董某1介紹認識了一個姓王的江蘇老鄉(xiāng)(男),又通過這個姓王的介紹結識了一個海拉爾女的(叫什么名字他沒問過),是姓王的把他的手機號給的這個海拉爾女的,這個海拉爾女的給他打的電話說其可以在道外區(qū)教育口幫助他中標,可以跟他長期合作,這個海拉爾女的承諾由其負責跑關系,能夠保證他中標,他做項目,利潤他倆平均分。他倆的利潤大約按各50%比例分配。(經向其出示原某的照片,其辨認出原某就是跟他合作道外區(qū)教育局項目的海拉爾女人)每個項目的利潤大約10%左右,如果沒有原某幫他跑關系中標項目,他連現在的利潤的也掙不著,所以他愿意跟原某合作,他不清楚原某是通過什么方式幫他中標的。他跟原某好像見過兩次,第一次大約是2014年春天,當時原某給他打電話約他在海拉爾見面,他自己去海拉爾住在友誼賓館,大約下午5、6點鐘的時候在他住的房間跟原某見的面,原某大約40多歲,他不知道原某叫什么名字,見面就直接說事,他倆商量的結果就是原某負責跑關系中標,他負責做項目,合作的利潤平均分配,主要是在道外區(qū)教育口的項目。第二次見面是大約2015年的雪天,具體時間他記不住了,原因是他們合作中了五、六個標以后,原某提出要分到事先說好的利潤。這樣他才第二次又去海拉爾住在友誼賓館,也是在傍晚前后,他通知原某他到了,于是原某來到他賓館的房間。他倆大概算了一下前面幾次中標的利潤情況和應該給原某的利潤,大約是80多萬元,以銀行和對帳單為準。原某讓他以他的名義在海拉爾給其辦的銀行卡,第二天他去農行以他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并且把昨天算好的應該給原某的利潤直接打到卡里,原某來了以后,他把卡交給原某。他在給原某辦卡的同時,他在海拉爾也給自己辦了1張農行的卡,這2張農行卡的卡號他記不住了。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招標的專業(yè)館室(心理咨詢室)設備項目中標總金額4271555元,是他的圣博公司中標,2016年5月底的時候,原某給他打電話告訴他最近有個標,讓他上政府采購網上查查,過了若干天后網上有這個項目了。在這期間他聯系了江蘇淮安的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其中他是圣博公司法人代表。澤辰的法人代表趙某和他是朋友也是江蘇老鄉(xiāng),他把澤辰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借來;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是他的同鄉(xiāng),他把東大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也借來;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也是他的老鄉(xiāng),他把富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也借來,準備這個項目的投標工作。由他在江蘇老家淮安市施河鎮(zhèn)專門制作標書的一個復印社制作了四個企業(yè)的四套標書,準備參加該項目投標。這四套標書的所有費用都是他花的,大約花兩、三千元,參加投標的四個企業(yè)的投標價格都是他定的,一般是想讓哪個公司中標,就把這個公司的投標價格定的最低,他就把他的圣博公司的投標價格定的最低,讓圣博公司中標。其他參與投標的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投標價格的商定和投標活動。參加這次投標活動的四家投標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他。這個項目的實際中標金額為427余萬元,這個項目已經驗收結算。這個項目大約贏利了40多萬元吧,他大約給了原某20萬元左右,他把錢打到他在海拉爾辦的農行卡里了。他和原某的合作大約是從2014年初到2016年底,合作了大約2年多,大大小小的一共中標了大約10多個項目。他中標的那些項目,如果沒有原某的幫忙,肯定不能中標。一般情況下,做幾個項目以后,原某給他打電話,他計算一下這幾個項目的利潤,他把屬于原某的那部分利潤打到他在海拉爾辦的那張農行卡里。他不記得了原某的電話號碼了,2016年末他們就不再聯系了。大約2016年末或2017年初的時候,他給原某打過一次電話,原某沒接也沒再給他打回來,后來他就再也沒給原某打過電話。從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們合作的中標項目,他一共給了原某大約100萬出頭。從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給原某的利潤都是打到他給原某的農行卡里的,從他的銀行卡打到那張農行卡里的所有錢都是給原某的利潤分成,沒有其他的錢。他交給原某的農行卡,他除了給原某轉帳,他從沒使用過,這張卡一直在原某手里,直到現在還能正常使用,但原某如何使用他不清楚。他給原某轉利潤都是從他名下的銀行卡往外轉出來的。他和原某除了關于項目中標的合作以外沒有其他的經濟關系,原某除了向他提供跑關系保證中標以外,沒有以投資、出勞務、入股等其他經濟方式參與經營,他沒有借給過原某錢,原某沒有把錢放在他手里讓他,他和原某現在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證據十二、證人原某的證言:2013年的時候她愛人吳某的朋友王某知道她二姐是哈爾濱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領導,就想在哈爾濱干教育教學設備項目,但王某不懂業(yè)務就找了一個江蘇的朋友叫萬某1的開展業(yè)務,開始是王某跟她聯系,但王某虧本了就不再管了。過了幾天萬某1給她打電話說王某跑了不管這個業(yè)務了,他自己也虧本了,哈爾濱的市場挺好想繼續(xù)做下去,第一筆生意虧本是為了進入市場,還是想繼續(xù)做下去。后來她倆又通了幾次電話,大約在2014年開春的時候,萬某1到海拉爾找她,這是他們第一次見面。萬某1說哈爾濱市場好同時給了她一套他們公司的彩色簡介資料,萬某1說他們公司不僅能做教學設備生意還能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知道她在道外區(qū)教育局有關系,讓她負責跑關系,問問這些項目能不能做,幫他的公司中標,能幫上忙的話,他也不能虧待她,把掙到錢的一半給她,她同意了。萬某1不知道他和原某某的關系嗎,他應該是聽別人說她有個親屬在道外區(qū)教育局當領導,具體是什么領導他不知道,他不知道這個領導是她親姐,是教育局的局長。她自己的名字都沒有告訴萬某1,萬某1就更不知道她和原某某的關系了。原某某和萬某1沒有見過面,萬某1一直問她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這個領導是誰,但她一直沒有告訴他,他還跟她說想見這個領導,但她一直沒有讓他見。大概在2014年年底,具體的時間她記不清了。有一次她二姐原某某自己回海拉爾家看望她父母,在她父母家她給原某某拿了一沓資料,是關于塑膠操場方面的,她說有一個企業(yè)能干塑膠操場的活,看看道外區(qū)教育局做不做這個項目。原某某說道外區(qū)沒有資金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然后她就沒再說什么,后來原某某從海拉爾回到哈爾濱。過了一段時間,具體多久她想不起來了,她從海拉爾給原某某打電話問道外區(qū)教育局涉及教育教學都有哪些項目,她說上次提到的企業(yè)除了塑膠跑道還能干其他的活,還有什么其他的項目看能不能做。原某某說道外區(qū)教育局有很多項目,包括心里咨詢室項目等,對方企業(yè)要能做的話就讓他參與唄,她說那這個企業(yè)可以參與,原某某說那就參與吧。她說到時候參與的時候讓原某某給幫幫忙,如果幫上忙了,人家也不會忘了咱們。原某某說行,但這個事得招標,讓她一定跟人家說清楚,要是中不上標,前期的一些花費可能就白花了。原某某又告訴她對方企業(yè)要是想參與就關注她們教育局的招標公告。她說:“對方說了,掙到錢之后,給咱們拿點好處,咱姐倆一人一半”。原某某同意了。在她和原某某商量完之后,原某某把教學設備方面的采購計劃提前告訴她了,她把從原某某那里打聽到的采購計劃告訴給萬某1,讓他做好招投標的準備,之后萬某1的公司就來投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標,她給原某某打電話說江蘇的公司去投標了,讓她給幫幫忙。原某某答應了。原某某具體是怎么幫忙的她就不清楚了,后來萬某1的公司中標了。每年她都是事先把從原某某口中得到的采購計劃告訴給萬某1,然后萬某1具體操作,通過這種方式萬某1的公司又中了幾個標,到底中了幾個標,具體中了多少金額她不是很清楚。她只是跟原某某說要她幫忙中標,具體原某某怎么安排的,她不清楚,她也沒問原某某。萬某1按照事先約定給她好處費了,2015年3月份,萬某1來海拉爾說他們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中標掙錢了,把掙到的利潤的一半給她,萬某1給她打電話說給她買了個禮物,放在友誼酒店的大堂了,讓她去拿。她去取了,一看是一張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萬某1之后給她打電話說這張卡里有88萬元,是以萬某1的名字到農業(yè)銀行辦的,這是在道外區(qū)教育局項目中掙到的一半利潤,是給她的那份,這張卡就讓她使著吧。她把這張卡收下了。此后萬某1又往這張卡上轉了3筆錢,分別是:2016年5月30日,轉款78.8萬元;2017年8月12日,轉款52.18萬元;2017年12月14日,轉存40萬元。萬某1每次往她使用的這張銀行卡上轉款,都給她打電話,說他們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中標掙錢了,這是利潤的一半,是給她的那份。萬某1一共給了她258.98萬元好處費,她是通過萬某1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尾號4379)交易明細看出來的,這張卡里從萬某1其他卡的轉賬,都是萬某1給她的好處費。萬某1名下的這張尾號為4379的農業(yè)銀行卡一直都是她本人持有,她沒有給過別人。萬某1當時跟她說過教學設備的利潤是15%,她覺得這258.98萬應該是這15%的一半,但具體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她不是很清楚。萬某1應該能說清楚。萬某1之所以給她這258.98萬元,一是她在采購計劃對外公布之前就把事先從原某某那里得到的采購計劃并透露給萬某1,她告訴萬某1道外區(qū)教育局要招標了,提前做好準備。二是她跟原某某事先打招呼,讓萬某1幫萬某1的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采購項目中中標。萬某1知道其能夠中標掙錢都是她從中幫的忙,所以給了她這258.98萬元好處費,也是履行了其給她一半利潤的承諾。這258.98萬元當中她分給她姐原某某110萬,其余的148.98萬元包括她取現存到她自己名下的賬戶上的70萬元左右,都是大額存單,有中國銀行的,有農商銀行的;2017年她買大眾途觀花了30多萬;另外有40多萬這4年她日常消費了,卡里現在還有8萬元左右余額。她分給原某某110萬是因為這是她姐倆早就商量好的,原某某提前告訴她采購計劃并幫忙讓萬某1的公司中標,萬某1給她的好處費,她和原某某一人一半。她分給原某某的110萬元中,第一筆是在2015年8月份左右,她收到萬某1的88萬元之后,她給原某某打電話說江蘇姓萬的把好處費給她轉來了,讓原某某告訴她卡號,她給原某某打過去一半。然后原某某就告訴了她卡號,至于是誰的卡她記不住了,她就按照這個卡號給原某某存了25萬,好像是分兩次存的,一次是10萬元,一次是15萬元。第二筆是她收到78.8萬元好處費之后,她跟原某某通話后給原某某存了15萬元,當時她告訴原某某,她要買國債,還有本應該給原某某的20萬元,她沒有立刻給原某某。第三筆是原某某要買房子,2017年6月2日她往她姐夫谷某偉的光大銀行卡上轉了40萬元,這40萬元里有上次應該給原某某的20萬元。第四筆是2018年年初,她給原某某的銀行卡里存了30萬元,是分兩筆存到不同的卡上的。她是用現金存到原某某告訴她的銀行卡上的,但如果查不到,也可能是她記不準了,是原某某回海拉爾家,她給原某某的現金,或者她去哈爾濱給原某某拿的現金,以銀行查證為準。她每次給原某某存完錢或給原某某現金的時候,都告訴原某某這是萬某1掙錢之后給咱倆拿的好處費,咱姐倆一人一半。萬某1給她好處費的事情,她只告訴了原某某,沒告訴過其他人。她對收受的258.78萬元出好處費非常后悔,她法律意識淡薄,現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行為,她觸犯了法律,她現在如實向組織交代,積極返還贓款,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今年3月份的時候,為了逃避處罰,原某某給她打電話訂立攻守同盟,原某某告訴她現在有人舉報其,如果有人找她核實情況,讓她說40萬元是借的,40萬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萬元,有她的10萬元。她現在知道這種行為是錯誤的。
證據十三、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至2018年10月,她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負責區(qū)教育局行政全面工作,負責人事、職改、計財工作,主管人事科、職改辦、計某,勤工儉學技術裝備科、勞動技術教育學校。大概2014年年初,具體的時間她記不清了,有一次她自己回海拉爾她父母家看望她父母,她妹妹原某給她拿了一沓關于塑膠操場方面的資料的,原某說有一個企業(yè)能干塑膠操場的活,看看道外區(qū)教育局做不做這個項目。她說道外區(qū)沒有資金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然后原某就沒再說什么,材料她也沒有細看,都扔在她父母家了。后來她從海拉爾回到哈爾濱,又過了一段時間,原某從海拉爾給她打電話說上次跟她提到的企業(yè)除了塑膠跑道還能干其他的活,還有什么其他的項目看能不能做。她跟原某說道外區(qū)教育局有很多項目包括心理咨詢室項目等,要能做的話就讓對方企業(yè)參與。原某說那這個企業(yè)可以參與。她說那就參與吧。原某說到時候對方企業(yè)參與的時候,讓她給幫幫忙,如果幫上忙了,人家也不會忘了。她說行,但這個事得招標,她讓原某一定跟人家說清楚,要是中不上標,前期的一些花費可能就白花了。她又告訴原某對方要是想參與,讓其關注她們教育局的招標公告。原某說:“對方說了,掙到錢之后,給咱們拿點好處,咱姐倆一人一半”。她同意了。她記得原某所說的江蘇企業(yè)的法人好像是姓萬,但具體的名字她沒記住,在辦案人員對她的訊問過程中,她知道姓萬的這個人叫萬某1。她和她妹妹商量完之后,她就將她們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采購計劃事先告訴給原某,之后不久江蘇的公司就來投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標,原某給她打電話說江蘇的公司去投標了,讓她給幫幫忙。她答應了,于是她就給當時分管設備招標的勤工儉學科的副科長徐某1打電話說江蘇方面的公司要來競標,實力特別雄厚,讓徐某1給接待一下。徐某1說行。后來在開標之前,她把徐某1找到辦公室讓徐某1關照一下這個江蘇的公司,具體徐某1是怎么關照的她就不清楚了,后來江蘇的公司中標了,之后江蘇公司以這種方式又中了幾個標。她不是很清楚江蘇的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具體中了多少金額的標,具體以道外區(qū)教育局的招標備案文件為準。她印象中就跟徐某1說過一次關于關照江蘇公司的事情,因為這種事她交代徐某1一次,徐某1照辦就是了,不需要她每次都說。她所說的“關照”就是想讓江蘇的公司中標。之后徐某1跟她匯報過江蘇公司招投標的事情,在確定招標代理公司之后,徐某1第一時間給她打電話,把招標代理公司的名稱告訴她,但她根本就沒往心里去。她不清楚江蘇公司的萬某1和徐某1是否接觸過,具體的事情由徐某1操作,她沒過問。2015年至2018年之間,因為她幫助萬某1的公司中標,原某給她轉存了4筆好處費,一共是110萬元。第一次是2015年8月份,原某給她打電話說江蘇姓萬的把好處費給其轉來了,讓她告訴其卡號,其給她打過去一半。當時她持有她家親屬董某2名下的三張銀行卡,然后她就告訴原某其中一張卡的卡號,具體是哪張卡的卡號她記不住了,原某就按照這個卡號給她存了25萬,好像是分兩次存的,一次是10萬元,一次是15萬元。第二次是2016年6月份左右,原某又給她存了15萬。第三次是2017年6月份,她說要買房子,原某往她愛人谷某偉光大銀行的卡上轉了40萬元。第四次是2018年年初,原某又給她存了30萬,一共是110萬元。她持有董某2名下三張卡,農行、建行和中行的卡,就是董某2買林肯車她刷的那三張卡,農行卡的尾號應該是8276,建行卡的尾號為7607,中行卡的尾號為9602。她平時沒少花董某2卡上的錢,所以將原某給她的好處費存到董某2名下的卡上。每次原某給她存錢時,原某每次告訴她這是江蘇企業(yè)姓萬的(指萬某1)掙完錢之后給咱倆拿的好處費,咱姐倆一人一半。原某沒跟她說過萬某1一共給了其多少好處費,她就知道這110萬是她應得的一半好處費。她收受的原某給的這110萬元好處費,有40萬元她買群力外灘首府小區(qū)G9棟3單元901室的房子了,其余的70萬元就存在董某2名下的卡上,她日常用。董某2不知道原某給她轉的這70萬元是什么錢,不知道這是原某給她的好處費。谷某偉不知道原某轉的40萬元是什么錢,她沒告訴谷某偉。存入到董某2這三張卡中70萬元的大額支出她有點印象,在華山路22號的天世潤錦匯經貿公司買茅臺酒花了5萬元左右;在信恒茶城買茶葉花了4萬元左右;10萬元左右在哈爾濱經之堂養(yǎng)生做保健用了;買房子交了稅費5.5萬;在卓展消費了大概2萬元左右;在楓葉小鎮(zhèn)消費了大概1.5萬元;在北京美兆健康體檢中心檢查身體花了2萬元左右;在遠大消費1萬元左右;她記起來的有30來萬吧,剩下的不到40萬元,日?;ㄤN了多少和卡里還剩多少她記不清了。她沒告訴過其他人原某分給你110萬好處費的事情。2019年3月份的時候,為了逃避處罰,她給原某打電話訂立攻守同盟,她告訴原某現在有人舉報她,如果有人找原某核實情況,讓原某說40萬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萬元,有原某的10萬元。她現在非常后悔,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行為,她觸犯了法律,她現在如實向組織交代,積極返款,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原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關于辯護人所提原某某沒有受賄258.98萬元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際占有258.98萬元,其犯罪數額應認定為110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原某某、原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二人在收受萬某1的行賄款之前已經約定將贓款一人一半予以分配;原某每次將贓款向原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轉賬時都會告訴原某某這是萬某1給她倆拿的好處費,由她倆一人一半予以分配。故原某某對本案全部258.98萬元贓款具有概括的受賄故意,二人對以上贓款的具體分配是經原某某同意的事后處分行為,不影響對原某某受賄數額的認定,原某某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258.98萬元。辯護人所提的此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原某某被留置后,如實供述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原某某在2019年4月19日如實供述自己伙同原某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此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已調取原某、谷某偉、萬某1、董某2等人的涉案銀行賬戶流水,且原某已于2019年4月18日如實供述自己伙同原某某共同受賄的犯罪事實,故在原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原某某的相關犯罪事實,故辯護人所提的此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原某某受賄贓款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由扣押機關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琛
人民陪審員 毛 麗
人民陪審員 吳慧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狄春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