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1158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10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紅楓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親屬楊某1、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29日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超載的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沿群芳南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群芳南街與薈萃東路交叉口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車牌號:×××)由西向北左轉彎的楊某一(歿年51歲)相撞,事故造成楊某一死亡、兩車損壞。經鑒定,楊某一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一負次要責任;經稱重,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超載378%。被告人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并于2021年7月20日經民警電話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調查,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孫某、楊某2、姚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計量稱重單、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忽視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歡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博
書 記 員 劉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