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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2刑初357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02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浙0122刑初357號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以杭桐檢二部刑訴〔2020〕9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貪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丹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徐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42.766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被告人徐某自2015年起分管縣財政局資產管理科,涉及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以及國有企業(yè)資產管理等。2016年8月,桐廬縣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國有獨資,以下簡稱春江景苑分公司)委托評估機構對公司所有的37套濱江一號公寓房屋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報告書明確該房屋評估結果的應用有效期為半年,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之后春江景苑分公司向桐廬縣財政局提交了要求公開出讓該37套房屋的請示報告。桐廬縣財政局審核后于2016年9月批復同意春江景苑分公司將該37套房屋按不低于評估價格公開對外出售。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伙同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金國標(已判刑),利用金國標擔任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在上述評估結果已超過應用時效,且明知當時桐廬縣城房價普遍上漲的情況下,通過倒簽合同日期的方式,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該公司購得濱江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經價格認定,該套房屋購買價與市場價差額為人民幣42.7665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近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徐某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定,被告人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近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關于本案定性,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一)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首先,被告人徐某為兒子徐某購買本案房屋并非是在其知曉所購房屋價格上漲時提出,而是在2016年底2017年初房屋尚在滯銷的情形下,之所以到2017年8月才發(fā)生房屋實際交易主要原因是一直在溝通銀行按揭貸款事宜;其次,被告人徐某為兒子徐某購房是基于家庭剛性購房所需,并非是為了炒房、囤房;第三,被告人徐某沒有主動向金國標提出停售房屋,采取繼續(xù)購買案涉房屋,主觀上系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第四,本案未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二)被告人徐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首先,被告人徐某并非春江景苑分公司人員,并不全面管理房屋銷售事宜;第二,被告人徐某與金國標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第三,春江景苑分公司與徐某是否發(fā)生房屋買賣關系以及訂立合同、確定價格均是金國標職權所定;第四,被告人徐某事先并不知道合同時間倒簽;第五,金國標在評估結果超過應用有效期、房屋價格上漲之后還銷售給其家人2套,案外人13套。(三)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在2019年9月金國標案發(fā)后,主動向其單位主要負責人陳述購房事宜并提交反思材料,2020年7月16日主動到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交代購房的相關問題并提交了書面材料。從兩份反思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徐某已就購房所涉的主要犯罪事實交代清楚,雖對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并不影響自首成立。(四)被告人徐某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徐某家屬于2020年10月16日代為退繳了全部贓款427665元。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同樣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深刻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五)被告人徐某平時表現(xiàn)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徐某至今工作30余年,平時表現(xiàn)良好,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此次犯罪帶有一定的偶發(fā)性,主要是主觀上法治觀念淡薄所致。綜上,懇請法庭考慮上述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辯護人當庭提供了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1月3日和2020年7月16日向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和桐廬縣財政局提交的兩份自述材料,以證明被告人徐某在案發(fā)前已如實交代購房事宜。

審理查明的事實:

被告人徐某自2014年1月10日起擔任桐廬縣財政局副局長,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分管桐廬縣財政局資產管理科,主要負責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國有企業(yè)資產管理、運營監(jiān)督等工作。

金國標(已判刑)系桐廬縣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事業(yè)人員身份),于2014年10月15日被任命為桐廬縣濱江建設有限公司春江景苑分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春江景苑分公司)總經理。春江景苑分公司經營范圍為縣城范圍內政府保障類住房的建設開發(fā)。

2016年8月,春江景苑分公司為公開出讓其名下濱江一號公寓房產,委托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對37套濱江一號公寓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后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了每套房屋市場價格,并明確評估結果的應用有效期為半年,即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同月,春江景苑分公司向桐廬縣財政局提交了要求公開出讓該37套房屋的請示報告,并附有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評估報告書。桐廬縣財政局審核后于2016年9月12日批復同意春江景苑分公司將該37套房屋按不低于評估價格公開對外出售。被告人徐某作為分管縣財政局資產管理科的副局長,在內部審批單上審批并簽字。后春江景苑分公司開始公開出售濱江一號公寓37套房產,房產銷售由金國標總負責。

2017年初,被告人徐某欲為其兒子徐某購房,經金國標介紹,看中了春江景苑分公司公開出售的濱江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在未履行任何購房手續(xù)的情況下,金國標讓春江景苑分公司員工陳潔將該房屋對外登記為“已售”。2017年8月底,被告人徐某伙同金國標,明知房產評估結果已超過應用時效且桐廬縣城房價普遍上漲,仍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得濱江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而購房合同落款時間倒簽至2016年12月。經價格評估,該套房屋購買價格低于市場價格的金額為人民幣42766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427665元至桐廬縣財政局財政資金專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桐廬縣人事局關于重新錄用金國標等二位同志到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的批復、事業(yè)人員信息確認表、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中共桐廬縣委組織部關于同意調整縣城農民集聚工程選派干部的復函、桐廬濱江建設有限公司關于金國標、蒲樹榮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金國標2005年1月7日被桐廬縣人事局錄用為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2008年7月起為桐廬縣行政服務中心(招管辦)工作人員;2012年10月16日被縣委組織部選派為縣城農民聚集工程工作組人員;2014年10月15日被桐廬縣濱江建設有限公司任命為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

2.分公司登記基本情況,證明:春江景苑分公司系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經營范圍為縣城范圍內政府保障類住房的建設開發(fā)。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桐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企業(yè)科與資產管理科分設的批復、桐廬縣人民政府干部任免通知、中共桐廬縣財政局委員會關于調整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證明:2015年8月6日桐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縣財政局企業(yè)科與資產管理科分設,資產管理科主要負責全縣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國有企業(yè)日常運營監(jiān)督、國有資本金預算編制、企業(yè)績效考核和國有企業(yè)經營班子人事管理服務、企業(yè)董事(監(jiān)事)的派駐和管理、融資業(yè)務指導和工作協(xié)調。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月10日被任命為桐廬縣財政局副局長、桐廬縣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分管融資工作,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分管資產管理科,直至2017年9月18日調整為分管預算執(zhí)行局(國庫支付科)、綜合科(政府采購辦)、經濟建設科(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2019年1月28日起協(xié)助分管領導開展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和融資工作。

4.春江景苑分公司關于要求公開出讓一號公館幫扶周轉資金所購房源的報告、評估報告書、價格評估清單,證明: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受春江景苑分公司委托于2016年8月9日出具一號公寓37套住宅房的市場價值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為2016年8月4日,評估有效期為半年,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價格評估清單中對于每套房屋均有市場總價、按揭9.5折價、付清9.3折價。2016年8月8日春江景苑分公司向桐廬縣財政局申請核準對外銷售一號公寓37套房產,并附了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春江景苑分公司后又補充提交了每套房屋只有一個單價的價格評估清單,不作按揭9.5折和付清9.3折的區(qū)分。

5.情況說明,證明:2019年9月23日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說明其公司2016年8月9日對濱江一號公寓37套住宅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時出具了兩種價格,一種價格是公司經過市場調查給出的建議出售價格,一種價格是按評估之前委托方于同樓盤其他住宅出售方案給出的出售價格,供委托方選擇使用,報告應在評估有效期內使用,超過有效期評估結論將失去參考價值。

6.答復意見、桐廬縣財政局資金審批辦文單,證明:桐廬縣財政局于2016年9月12日答復同意春江景苑分公司將37套房源按不低于2016年市場評估價的價格公開對外出售,內部資金審批辦文單上有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9月12日簽署的“擬同意”意見。

7.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賬憑證、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個人活期取款轉賬回單、結算業(yè)務入賬自助回單、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徐某與春江景苑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徐某購買濱江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房屋面積203.65平方米,單價8883元,總價1809023元,付款方式為首付549023元,貸款126萬元。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顯示為2016年12月26日(打?。?。2017年8月29日徐某支付房款17.5萬元,2017年11月7日支付房款374023元,2018年1月3日支付房款111萬元(貸款),2018年1月4日支付房款15萬元(貸款)。不動產登記時間為2017年12月21日。

8.委托鑒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經桐廬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徐某向春江景苑分公司購買的8幢1單元2501室房屋在2017年8月26日的市場價格為2236688元,單價10983元/平方米。

9.本院(2020)浙0122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20年1月6日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以杭桐檢二部刑訴〔2020〕12號起訴書指控金國標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判決,其中認定的金國標貪污犯罪事實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

10.歸案經過,證明:2020年7月16日徐某到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向主要負責人交代了自己購買濱江一號公寓房產的相關問題,并提交了說明材料,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人讓其次日再過來與具體工作人員對接。同日,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徐某涉嫌貪污一案立案調查。2020年7月17日徐某到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11.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總繳款書(回單),證明: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家屬代為退繳贓款427665元至桐廬縣財政局財政資金專戶。

12.證人方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5年10月到縣財政局工作,歷任資產管理科科員、副科長。資產管理科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縣屬國有企業(yè)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一般小額國有資產,都是國有企業(yè)自行處置,處置后將相關資料報縣財政局備案。國有企業(yè)的重大資產處置都是國有企業(yè)先行向縣里匯報,經同意后對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書出具后,由國有企業(yè)將處置申請書、價格評估報告書等資料提交縣財政局審批。財政局內部審批流程是國有企業(yè)將資料提交給財政局辦公室,辦公室出具資金審批辦文單,提交局長審閱后批給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審閱后批給資產管理科,資產管理科一般審核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內容,提出辦理意見,再提交分管領導、局長先后審批,最后再批復給國有企業(yè)。春江景苑分公司是縣屬國有公司之一,主要負責農民集聚工程春江景苑小區(qū)的建設,該公司申請?zhí)幹眠^一號公寓37套房產。當時徐某將該公司提交的關于要求出讓一號公館幫扶周轉資金所購房源的報告、價格評估清單、評估報告書、桐廬縣房地產風險防范工作領導小組文件、桐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桐廬縣風險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資料和財政局審批辦文單給了科長胡某和其,其為經辦人,該審批單當日就進行了批復。春江景苑分公司當時提交的一號公寓37套住宅價格評估清單注明了市場總價、按揭9.5折、一次付清9.3折。因三種價格不易控制銷售,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經徐某提出,其和春江景苑分公司對接之后,春江景苑分公司后又提交了一份只有一個銷售價格的價格評估清單,以替換之前評估報告書中的價格評估清單。徐某要求先行擬好批復和辦好內部審批流程,待春江景苑分公司提交新的價格評估清單之后把意見交給他們。評估報告書中的應用有效期對于價格評估清單具有效力,否則僅僅提供評估清單,肯定不會同意批復,會讓公司提供完整的評估報告書。

13.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03年7月到縣財政局工作,于2013年7月開始擔任資產管理科副科長,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任資產管理科科長。資產管理科主要職能是負責監(jiān)管全縣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縣屬國有企業(yè)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國有企業(yè)的重大資產處置都是先行向縣里匯報,縣里同意后,經財政局資產管理科審批才能進行處置。國有企業(yè)將提請審批的資料提交給財政局主要領導,主要領導審閱后批給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審閱后批給資產管理科,資產管理科提出辦理意見,再提交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通過后再批復給國有企業(yè)。處置過程中,如果是公開出售,國有企業(yè)需要將出售情況報資產管理科備案。春江景苑分公司申請?zhí)幹眠^一號公寓37套房產。當時徐某將該公司提交的資料給了其和方某,方某是具體承辦人。春江景苑分公司當時提交的一號公寓37套住宅價格評估清單注明了市場總價、按揭9.5折、一次付清9.3折三種價格,因國有資產多種價格不符合處置規(guī)定,經向徐某匯報后,要求春江景苑分公司重新出具一份只有一個銷售價格的評估報告書,春江景苑分公司后補交了一份只有一個銷售價格的價格評估清單,替換了之前評估報告書中的價格評估清單,兩份評估清單頁碼和日期都是一樣的,評估報告書其他內容沒有變化,評估報告書中的應用有效期對于補交的價格評估清單是具有效力的。財政局的答復是要求春江景苑分公司按照不低于2016市場評估價對外出售,具體就是兩方面意思,首先,必須以2016年市場評估價作為參考,如果評估報告書無效了,答復意見也失效;其次,同意以不低于2016年評估價對外出售并不代表就是按照這個評估價格,作為國有資產處置,基本要求是保值,能增值是最好的,如果房價上漲,這批房源的出售價格也應該隨之上漲,為國有資產獲取更好的利益。

14.證人徐某證言,證明:其系徐某的兒子。其于2016年大學畢業(yè)參加工作,其父親想給其買一套房屋以結婚用。2016年底2017年初的時候,其父親帶其兩次去濱江一號公寓看房,第二次看房時選中了8幢1單元2501室,其父親當時就跟金國標談了,好像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交定金。購房首付款是分兩筆交的,2017年8月交了17多萬元,隔了一兩個月后又交了37多萬元,剩下的錢都是按揭貸款。購房合同印象中是交第一筆首付款的時候簽的,其父親陪同其前往,其是在陳潔辦公室辦的手續(xù)。其在簽合同時只關注了合同中的房價和面積,沒有注意到簽署時間。

15.同案犯陳潔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為春江景苑分公司合同工,主要負責公司的工程資料管理和濱江一號公寓房產的銷售工作。房產銷售由金國標總負責,其負責合同簽訂以及材料保管。2016年8月,其公司委托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評估一號公寓房產的市場價格。評估報告中的評估清單有過兩個版本,早期版本有全額付款、按揭付款兩種不同的銷售價格,最后定稿時不區(qū)分全額付款還是按揭付款,只有一個銷售價格。后一版本的評估清單只是替換了評估報告書中原先的評估清單,評估報告的其他材料繼續(xù)有效。房產正常銷售流程是公司先公示銷售房產,購房者選定之后支付首付款或者全部房款并簽訂合同,后其在公示表上相應房產處打鉤,表示房產已售。有四套房屋簽合同的時候存在時間倒簽的情況,一套是其購買的3號樓1單元502室,一套是金杏芬的2幢1單元2602室,一套是張林潔的1號樓2單元3004室,還有一套是徐某的8號樓2501室。2016年金國標跟其說金杏芬、徐某、張林潔定了這幾套房屋,其就按照金國標的要求在房產銷售公示表上把這幾套房屋打了勾,其的房屋也是2016年底想購買時征得金國標同意后打了勾。四套房屋實際簽合同和付款都是2017年8月份之后,但合同上的落款時間按照金國標要求都打成了2016年。金杏芬合同因她后來離婚又修改為了離婚后的時間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份濱江一號公寓的房價具體行情其沒有去了解過,但比2016年的房價或者評估報告書中的價格肯定有所上漲。

16.同案犯金國標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于2014年10月開始擔任春江景苑分公司的總經理,人事編制在桐廬縣行政服務中心,屬于事業(yè)編制人員。2015年桐廬縣房地產幫扶協(xié)調小組成立,主要處置縣內房地產爛尾項目,濱江一號公寓是處置的爛尾項目之一。經幫扶小組協(xié)調,報縣領導同意,濱江一號公寓的37套房產由春江景苑分公司出資收購后再銷售。2016年8月其公司委托浙江經緯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桐廬分公司就濱江一號公寓37套房產價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連同要求公開出讓的報告一起提交給了縣財政局的副局長徐某,讓他拿給國資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xù),縣財政局批復意見是以不低于評估報告的價格出售。房產銷售由其總負責,技術科陳潔負責接待購房者、起草購房合同、簽訂合同等事宜,財務室負責收取購房款和開發(fā)票。其公司做了三塊相同的公告牌,將37套房屋面積、價格、位置等基本信息寫在上面。購房者選中房屋之后支付房款,有全款付清的,也有支付首付款后按揭的。公司收到房款后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并把購房者選購的房屋在公告牌上標明已售,之后依法辦理過戶手續(xù)。2016年房屋銷售行情不好的時候,如果房屋被人看中,在不支付房款的情況下,該套房屋在公告牌上也可以標明已售,但是其公司只給一個月的時間籌款,如果逾期不付款,該套房屋會重新進行銷售。37套房屋中有4套房屋實際的購買時間與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不一致,合同時間是倒簽的,分別是:2幢1單元2602室,戶主金杏芬(其大女兒),實際系其出資購買,真正購房時間是2017年9月;1幢2單元3004室,戶主張林潔,該套房屋實際也由其購買,真正購房時間是2017年10月;3幢1單元502室,戶主陳潔,真正付首付款是2017年8、9月;8幢2501室,戶主是縣財政局副局長徐某的兒子徐某,真正首付款付清是2017年11月。之所以合同時間倒簽,是因為2016年9月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房屋不好銷售,公司只賣了部分二線江景小戶型,2017年8、9月桐廬房價開始上漲,而且有繼續(xù)上漲的趨勢,如果以之前縣財政局批復的評估價格購買,合同看上去不好看,其有些心虛,就讓陳潔在辦理這4套房屋購房合同的時候,把合同簽訂時間簽到2016年,看起來是在2016年房價沒有上漲之前購買。2017年9月金杏芬濱江一號公寓2幢1單元2602室房屋購買時桐廬房價應該漲了三、四千塊每平方米。張林潔這套房屋原本是其他人預訂,但是一直沒有付款,到了2017年10月桐廬房價上漲,其就想把房屋買下,但是以其自己名義以評估價買,怕不太好,后就把該套房屋掛在朋友的兒子張林潔名下。陳潔這套房屋,從2016年到2017年9月辦手續(xù)期間一直違規(guī)標明已售,因其自己購買了兩套房屋,出于私心沒有制止,且讓陳潔也把合同時間倒簽。徐某房屋也是2017年3、4月份左右看中后就標明已售。徐某定了房屋之后一直沒有辦理購房手續(xù),其兩次打電話給徐某,跟他講房價有點漲了,催他盡快交首付款辦理手續(xù),徐某表示他也知道房價上漲,但是負擔有點重,給他點時間籌款,后徐某房屋首付款真正付清是到了2017年11月,當時該房屋每平方米漲價至少四、五千元,簽訂合同也應該是首付款付清之后簽的??紤]到徐某是財政局領導,以這么低價格購買房屋被他人知道不好,其也讓陳潔把購房合同時間倒簽。一方面,徐某和其比較熟悉,平常關系還好,另一方面,徐某是財政局分管國有資產的領導,春江景苑分公司售房也是受他監(jiān)管的,他買房,其肯定要給予方便和照顧。37套房屋中還有部分房屋的銷售也是2017年2月8日之后,但這些房屋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實事求是的,沒有倒簽現(xiàn)象。春江景苑分公司受政府委托處置國有資產,不管評估報告是否有有效期,2017年桐廬縣房價上漲的時候,其仍按2016年評估價格銷售房屋肯定是不妥當?shù)?,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作為銷售負責人,按照規(guī)定和工作職責,其應該向主管部門匯報,提出應對方案,如重新評估房屋價格??吹椒績r上漲,其因心存私心而趁機購買了兩套,如果其主動提出重新評估,自己低價購買的兩套房屋也要重新評估,其就無法以2016年的評估價格買到房屋,所以還是按照之前價格銷售,反正是政府的房屋,只要按照評估價把房屋銷售完畢,完成任務就好。徐某作為時任分管國有資產的領導,也應該立刻制止、叫停銷售行為,采取有效應對、整改措施,調價或者重新評估房價。

17.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從2015年開始分管財政局資產管理科,涉及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以及國有企業(yè)的資產管理等。國有企業(yè)重大資產處置應由國有企業(yè)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財政局資產管理科負責必要性審核,經資產管理科審核通過后,報財政局分管領導、局長審批同意。國有資產都要求進行評估,再按照評估情況進行處置。從職責上來講,財政局批復同意的重大資產處置,后期的處置過程也必須納入監(jiān)管,如果發(fā)現(xiàn)處置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應先制止處置行為,再報縣政府決定如何處理。春江景苑分公司是國投公司下屬分公司,該公司處置的一號公寓房產屬于重大的國有資產,處置需經縣財政局批復同意。2016年7、8月的時候,春江景苑分公司向財政局提交了申請出售37套一號公寓房產的請示報告和評估報告,財政局局長徐志勇閱后批轉給其,其交辦給資產管理科科長胡某,具體經辦人是方某。其聽取了方某匯報,審核后在審批辦文單上簽字并提交徐志勇審核。春江景苑提交的請示材料和評估報告都提交到其這里過,其也看過。春江景苑分公司剛開始提交的申請材料對37套房屋處置采取了按揭9.5折,付清9.3折的不同價格,因不符合國有資產處置要求,要求春江景苑分公司重新提交了只有一個價格的價格清單。其審核評估報告時關注評估主體、評估價格、有效期、評估方法等。評估有效期是指房屋的評估價格在這個時間段內有效,超過有效期就要重新評估。2017年初,金國標知道其要給兒子買房,就介紹了一號公寓房屋,其和家人去看了之后,看中了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當時金國標還把其或者其兒子的基本信息拿去進行了登記。因為房屋按揭問題,一直沒有辦理購房手續(xù)。其認為自己是財政局分管領導,在一號公寓資產處置上簽過字,雖只是表達了購買意向,但是心里有底的,金國標會幫其把房屋留著,所以沒有及時辦購房手續(xù)。2017年8月份,金國標跟其講桐廬房價已經漲了很多,讓其趕緊把購房手續(xù)辦掉,其就和兒子一起去春江景苑分公司簽合同、付首付款,剩下的錢在建設銀行辦理按揭。簽合同的時候其沒有在意合同時間,覺得都是格式合同,也就讓其兒子簽掉了。2017年4月桐廬房價已經上漲,其簽合同付首付款時的房屋價格比2017年初提高了,其仍按2017年初定房時的價格購買,一方面是其理解上的問題,認為其在2017年年初就口頭定房,當時房價還在有效期之內,另一方面,雖房屋漲價,自己還是有占便宜的心態(tài),把這事交給金國標去操作,既然金國標能把這件事情做成,按原來的價格把房屋賣給其,其也就接受了。其作為一名財政局分管國資的領導,在明知桐廬房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仍按照評估有效期的價格低價購買國有房產,而且這套房產還是在其自己的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其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能給予從輕處理。

本案其他證據(jù):

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通知書、回執(zhí),證明: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徐某名下的桐廬縣城南街道濱江一號公寓8幢1單元2501室予以查封。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徐某構成自首的意見,自首成立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被告人徐某雖主動投案,但在前三份筆錄中均認為其是根據(jù)春江景苑分公司要求合法購房,推諉罪責,避重就輕,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經過金國標案處理,桐廬縣監(jiān)察委員會已掌握徐某的犯罪事實,經兩個月左右時間留置,被告人徐某在之后筆錄中才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故被告人徐某不符合認定自首的條件,辯護人所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徐某應認定為從犯的意見,對于被告人徐某的購房行為,其能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從春江景苑分公司獲得房產,且通過倒簽合同方式予以掩飾,主要利用的是金國標作為春江景苑分公司負責人的職權便利,金國標幫助徐某實現(xiàn)非法侵占市場差價的目的明顯,所起作用較大,但徐某作為財政局分管資產管理科的副局長,對國有資產處置具有事先審批和事后監(jiān)管職責,一號公寓房產的處置事實上確經其簽字審批,其未正當履行職責,反而在明知當?shù)胤績r普遍上漲的情況下,按照超過評估有效期的評估價格低價購買國有房屋,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在整一購房過程中,徐某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并非在金國標指使下而為,且房屋差價利益也全部由徐某享受,徐某與金國標兩人作用雖有大小之分,但沒有顯著性差別,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量刑時根據(jù)行為表現(xiàn)、作用大小等酌情考慮。辯護人所提應認定徐某為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責令被告人徐某退繳貪污所得的相應孳息,發(fā)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樓柯柯

人民陪審員  江仲華

人民陪審員  沈雪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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