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滬0117刑初872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三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沈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上海A大學松江分校(以下簡稱“松江開大”)繼續(xù)教育處主任兼上海B大學松江分校(以下簡稱“松江電大”)培訓中心負責人期間,利用全面管理培訓中心的職務便利,截留輔導員代收的部分2016年至2017年度創(chuàng)業(yè)能力專項培訓班培訓費共計人民幣43.38萬元(以下幣種同)未上交,予以侵吞。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趙某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鄭某、宋某、李某1、李某2、朱某1、迮某、朱某2、李某3、朱某3、謝某、何某、錢某、安某、郁某、王某、柳某、李某4、金某、徐某、許某、姜某、葛某的證言,上海市松江區(qū)教育局關于同意成立上海C中心的批復,上海市XX局關于準予登記上海C中心的批復,驗資材料,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事業(yè)單位公告信息查詢單,辦學合作協(xié)議,關于上海C中心的通知,干部任命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簡歷,工作職責,情況說明,招生簡章,承擔補貼培訓協(xié)議,補貼培訓項目一覽表,補貼培訓年度簽約匯總表,補貼目錄和補貼標準的通知,關于完善本市創(chuàng)業(yè)培訓工作相關操作的通知,補貼管理辦法,學員名單,輔導員獎勵費材料,財務憑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滬港金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支付明細,記賬憑證、發(fā)票,轉賬憑證,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移送財物、文件清單,上海市松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案發(fā)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上海A大學松江分校繼續(xù)教育處主任兼上海B大學松江E中心負責人期間,利用全面管理培訓中心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的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文燕
審判員 周 軼
審判員 錢 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樊卓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