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青0123刑初46號
青海省湟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刑訴〔202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湟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者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郭國新、王文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陳某某與鄒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另案處理)共同貪污90萬元
2011年,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全縣村莊規(guī)劃項目,縣住建局與陜西省某某學會簽訂了規(guī)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由陜西省某某學會負責湟源縣59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2012年由于省上的要求,村莊規(guī)劃需要提高技術深度,要增加相應的成本,鄒某某與陜西省某某學會法人代表張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簽訂了追加總價款304.5萬元的項目合同書,陳某某為湟源縣住建局該項目聯(lián)系人。合同簽訂前,鄒某某與張某某商議好,通過虛增項目編制費的手段套取90萬元項目資金,用于化解縣住建局不合理開支產生的債務。2013年6月鄒某某調離縣住建局時單位債務已解決,但套取的90萬元項目資金一直未取回。2016年12月底陳某某電話聯(lián)系張某某后,二人開車前往西安找張某某取回套取的60萬元項目資金,并由二人平分,剩余30萬元留給張某某自用。三人將分得的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二、陳某某受賄80萬元
1.2011年10月,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和平鄉(xiāng)某某村等59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縣住建局工作人員陳某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2(另案處理)實施,并約定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20萬元。后張某2通過朋友張某聯(lián)系到陜西省地理學會張某某,由張某與張某某商談該項目的具體事宜。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陜西省某某學會與湟源縣住建局簽訂了總費用177萬元的兩份規(guī)劃項目合同,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后,張某某分兩筆轉給張某68.6萬元,張某個人自留24.6萬元,轉給張某2 44萬元,張某2個人自留24萬元,將20萬元提現(xiàn)后當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2.2012年7月,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大華鎮(zhèn)某某村等27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陳某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2實施,并約定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30萬元。后張某2聯(lián)系張某讓其幫忙聯(lián)系到華誠某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二人并與該公司項目負責人余某洽談好項目具體事宜。2012年7月11日,華誠某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與湟源縣住建局簽訂了27個村的規(guī)劃項目合同,項目總費用189萬元。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后,余某分兩次轉給張某127.99萬元,張某個人自留48.99萬元,分三筆轉給張某2 79萬元,張某2個人自留49萬元,將30萬元提現(xiàn)后當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3.2015年,張某2向陳某某介紹其親戚溫某某,并讓陳某某幫忙介紹項目,意圖項目收益后溫某某償還張某2欠款。后經陳某某介紹溫某某順利承攬到兩個項目。2017年年底,陳某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2索要30萬元,2017年12月30日張某2通過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賬30萬元。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親屬代為退還全部贓款110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轉辦函、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銀行賬戶明細、規(guī)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發(fā)票聯(lián)、記賬憑證等,證人蘆某、張某、余某等人的證言,張某某、鄒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國家項目資金90萬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錢款3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錢款5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涉嫌貪污罪的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回全部違法所得3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間科以刑罰,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某對涉嫌受賄罪的犯罪行為如實供述,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主動退回全部違法所得8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索取賄賂30萬,應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間科以刑罰,并處罰金。兩罪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某某在貪污行為中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的主觀惡性小且認罪認罰,其家屬自愿繳納部分罰金;涉嫌的貪污罪中應當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陳某某在其中發(fā)揮的作用小,屬于從犯;被告人陳某某是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良好。綜上請求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貪污90萬元的事實
2011年,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全縣村莊規(guī)劃項目,縣住建局與陜西省某某學會簽訂了規(guī)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由陜西省某某學會負責湟源縣59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2012年由于省上的要求,村莊規(guī)劃需要提高技術深度,要增加相應的成本,鄒某某(另案處理)與陜西省某某學會法人代表張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簽訂了追加總價款304.5萬元的項目合同書,陳某某為湟源縣住建局該項目聯(lián)系人。合同簽訂前,鄒某某與張某某商議好,通過虛增項目編制費的手段套取90萬元項目資金,用于化解縣住建局不合理開支產生的債務。2013年6月鄒某某調離縣住建局時單位債務已解決,但套取的90萬元項目資金一直未取回。2016年12月底陳某某電話聯(lián)系張某某后,二人開車前往西安找張某某取回套取的60萬元項目資金,并由二人平分,剩余30萬元留給張某某自用。三人將分得的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日常生活開支。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設計項目書、記賬憑證、發(fā)票、銀行卡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入住查詢信息,證人蘆某的證言,張某某、鄒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80萬元的事實
1.2011年10月,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和平鄉(xiāng)某某村等59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縣住建局工作人員陳某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2(另案處理)實施,并約定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20萬元。后張某2通過朋友張某聯(lián)系到陜西省某某學會張某某,由張某與張某某商談該項目的具體事宜。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陜西省某某學會與湟源縣住建局簽訂了總費用177萬元的兩份規(guī)劃項目合同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后,張某某分兩筆轉給張某68.6萬元,張某個人自留24.6萬元,轉給張某2 44萬元,張某2個人自留24萬元,將20萬元提現(xiàn)后當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發(fā)票聯(lián)、記賬憑證、陜西省某某學會西安銀行賬戶、張某銀行卡交易明細、張某2銀行卡交易明細、補充說明、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進賬單,證人張某的證言,張某某、張某2的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2012年7月,湟源縣住建局負責實施大華鎮(zhèn)某某村等27個村的村莊規(guī)劃項目,陳某某將該項目交給張某2實施,并約定張某2給予其好處費30萬元。后張某2聯(lián)系張某讓其幫忙聯(lián)系到華誠某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二人并與該公司項目負責人余某洽談好項目具體事宜。2012年7月11日,華誠某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與湟源縣住建局簽訂了27個村的規(guī)劃項目合同,項目總費用189萬元。項目實施完畢,資金到位后,余某分兩次轉給張某127.99萬元,張某個人自留48.99萬元,分三筆轉給張生金79萬元,張生金個人自留49萬元,將30萬元提現(xiàn)后當面交給陳某某,陳某某將該筆資金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設計項目合同書、發(fā)票聯(lián)、記賬憑證、陜西某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余某銀行卡交易明細、張某銀行卡交易明細、張某2銀行卡交易明細、情況說明(華誠某某建筑規(guī)劃設計有限公司)、電子匯劃收款憑證,證人張某、余某的證言,張某2的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3.2015年,張某2向陳某某介紹其親戚溫某某,并讓陳某某幫忙介紹項目,意圖項目收益后溫某某償還張某2欠款。后經陳某某介紹溫某某順利承攬到項目。2017年年底,陳某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2索要30萬元,2017年12月30日張某2通過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向陳某某提供的賬戶轉賬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銀行賬戶明細、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商品房預售合同,證人馬某的證言,張某2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在庭審中還出示了轉辦函、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到案經過、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戶籍證明、銀行電子回單等綜合證據(jù)。上述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jù),經當庭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虛增規(guī)劃設計費方式套取國家項目資金900000元(其中個人分得贓款300000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300000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00000,共計80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貪污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其近親屬代為退贓,主動退回全部違法所得1100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提出的應區(qū)分主從犯的意見,經查,鄒某某與陳某某在此次共同貪污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為嚴肅國家法治,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維護國家廉政建設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000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0000。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0元(已繳納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
月2日止。剩余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10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湟源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陳某某以贓款300000元購買的“紅星天鉑”房產中所產生的收益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扈宏武
審判員 晁永月
人民陪審員 鐘順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何靖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