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云2325刑初95號
姚安縣人民檢察院以姚檢二部刑訴〔2021〕Z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于同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姚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汪世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姚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為感謝時任楚雄彝族自治州農業(yè)科學研究推廣所黨總支書記、所長張某3(另案處理)在種子生產、銷售、經營以及結算等方面給予的關照和幫助,先后兩次以個人名義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具體是: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與張某3電話聯(lián)系后,在楚雄附近通過張某3妻子張某2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2.2016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與張某3電話聯(lián)系后,在楚雄市附近通過張某3妻子張某2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本院對其適用緩刑。
辯護人汪世勇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確實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但其并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張某3也沒有為被告人創(chuàng)造合同以外的非法收益。被告人有自愿認罪認罰的態(tài)度,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云南楚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在擔任云南廣大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楚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為感謝時任楚雄彝族自治州農業(yè)科學研究推廣所黨總支書記、所長張某3(另案處理)在種子生產、銷售、經營以及結算等方面給予的關照和幫助,先后兩次以個人名義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具體是: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與張某3電話聯(lián)系后,在楚雄附近通過張某3妻子張某2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2016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與張某3電話聯(lián)系后,在楚雄市附近通過張某3妻子張某2向張某3賄送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被告人王某某質證無異議的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云南楚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廣大種業(yè)有限公司楚雄市分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情況、營業(yè)執(zhí)照、到案經過、受賄人張某3個人主體身份材料和張某3的立案、留置文書、楚雄州審計局楚審經責移〔2021〕21號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云南楚源種業(yè)有限公司2016年度明細表和種子經營資質證明材料及營業(yè)執(zhí)照、云南楚源種業(yè)有限公司與廣大種業(yè)楚雄市分公司關于2015年農作物種子經營結賬協(xié)議、農業(yè)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協(xié)議書、楚雄州農科院關于以種子企業(yè)合作及業(yè)務往來情況材料等書證、證人楊某、張某1、錢某、張某2、沈某、宋某、張某3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送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成行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為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志明
審 判 員 李家友
人民陪審員 周成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