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單位受賄
案號 (2021)黔2627刑初35號
天柱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柱檢刑訴〔202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謝德錳、檢察員李文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及其辯護人楊敏、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局運輸局的訴訟代表人劉采崖及其辯護人潘盛茂、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訴訟代表人楊英奎、何秀輝及其辯護人袁再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龍某先后在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個人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公司企業(yè)老板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8.9248萬元。其中:
(1)非法收受公司企業(yè)老板楊某3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0.9248萬元
①接受楊某3免費出資39.366萬元為其裝修房屋。
楊某3系湖南省新晃縣人,天柱縣金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金湘房地產公司”)股東、監(jiān)事。2015年
至2017年期間,金湘房地產公司在未辦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安全措施備案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動工建設天柱縣水岸星城二期樓盤建設項目。2017年9月,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90.16萬元并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經(jīng)該公司申請并履行聽證程序后,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9年7月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處罰。2018年4月,龍某向金湘房地產公司購買水岸星城小區(qū)2棟2單元2104商品房后,其讓金湘房地產公司監(jiān)事楊某3幫助找人對該商品房進行裝修。楊某3為感謝龍某在免除該公司罰款90.16萬元一事的關照,安排天柱縣易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楊某3的兒子楊某5軍和侄子楊某5等人合伙經(jīng)營)幫助龍某裝修該房屋,房屋裝修(含基礎裝修費及購買相關家具、物品)共計花費39.366萬元,裝修資金由楊某3提供。該房屋裝修過程中,楊某3向龍某提出不需要龍某支付裝修款但希望其幫助楊某5軍、楊某5獲取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工程項目,龍某接受了楊某3的提議。在龍某的幫助下,2018年8月,楊某5、楊某5軍二人合伙(以楊某5的名義)承接了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天柱縣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礎設施資金調整項目(平安小區(qū))”(以下簡稱“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
②收受楊某3賄賂30萬元
楊某5和楊某5軍承接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后,龍某、楊長
征二人約定由龍某1(龍某之弟)參與實施該項目并分一
半利潤,但之后龍某1實際未參與該項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楊某3為感謝龍某幫助楊某5、楊某5軍承接該項目,在天柱縣0萬元現(xiàn)金給龍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龍某以其白市鎮(zhèn)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廚房、廁所需要用錢為由向楊某3借錢,楊某3為了能繼續(xù)得到龍某在項目上給予的幫助,在陪同龍某去其白市鎮(zhèn)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現(xiàn)金10萬元給龍某。龍某收下10萬元現(xiàn)金后,將其中4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其之弟龍某1用于白市鎮(zhèn)新舟老家的廚房、廁所改建,將剩余6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其女友楊某1存入銀行。之后,楊某5、楊某5軍順利承接到天柱縣2015年邦洞鎮(zhèn)公共租賃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標段)。
③收受楊某3財物茅臺酒2件。
2018年年初(春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3為感謝龍某不處罰其公司及與龍某保持好關系,楊某3在天柱縣側面(現(xiàn)天柱縣政務中心一樓)送給龍某2件茅臺酒(普通飛天茅臺酒,53度,500ml,每件6瓶,2018年2月7日前茅臺集團指導價每瓶1299元,12瓶茅臺酒折合人民幣共計15588元)。之后,龍某將該2件茅臺酒用于個人應酬飲用。
(2)收受工程老板歐某1賄賂共計50萬元
①收受歐某1賄賂40萬元
歐某1系貴州省天柱縣
人,個體工程老板。龍某在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期
間,歐某1先后在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了4個工程項目:
2012年10月承接白市電站天柱庫區(qū)生活碼頭復建工程(第一批)、2013年4月承接白市電站天柱庫區(qū)生活碼頭工程(第二批)、2014年3月承接托口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及生活碼頭工程、2015年1月承接托口水電站貴州庫區(qū)甕洞集鎮(zhèn)新址場坪貨運碼頭工程。龍某擔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歐某1先后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承接了2個工程項目:2018年4月歐某1與宋某合伙(以宋某名義)掛靠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天柱縣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18年11月歐某1掛靠貴州華業(yè)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天柱縣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礎設施資金調整建設項目(安居苑北區(qū))。歐某1在實施上述項目過程中,其為和龍某搞好關系及得到龍某在工程項目上的幫助,先后送給龍某人民幣共計40萬元,其中:
2014年7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國營林場附近馬路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16萬元給龍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城街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5萬元給龍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15萬元給龍某。
2016年3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城街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4萬元給龍某。
②以借款為名收受歐某1賄賂10萬元
2018年7月的一天,龍某和歐某1等人吃飯時,龍某說其買房子還差十多萬元錢,歐某1便主動答應出借10萬元錢給龍某。之后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體育館路邊見面,歐某1在其車上將現(xiàn)金10萬元交給龍某。龍某收下10萬元錢后,將錢交給其女友楊某1存入銀行,用于支付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的購房款。龍某向歐某1借款1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未出具借條,且直至龍某被留置前,歐某1仍未要求龍某償還該筆資金。2019年9月17日龍某女友楊某1賬戶內轉存20萬元定期存款,具有還錢的能力,卻未償還歐某1。
(3)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賄賂10萬元
朱某系湖南省攸縣人,從事消防工程行業(yè)。2020年2
月至3月,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程房地產公司”)在天柱縣開發(fā)中心嘉園房開項目,準備將中心嘉園消防工程進行外包。龍某的老鄉(xiāng)楊某2(天柱縣白市鎮(zhèn)人,從事工程建筑行業(yè))有意承包中心嘉園消防工程,請龍某幫忙引薦,龍某便將其推薦給中程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陳某2。楊某2與陳某2對接工程情況后,向陳某2報價1020萬元(工程承包價)。在此過程中,工程老板朱某也在與陳某2對接該工程,朱某報價808萬元。陳某2認為楊某2報價過高,有意將該工程發(fā)包給朱某。楊某2未能承接該工程,便將龍某1(龍某之弟)推薦給陳某2,龍某1向陳某2報價950萬元。陳某2知道龍某1是龍某的弟弟,其擔心若不將該工程發(fā)包給龍某1可能會得罪龍某導致工程被龍某為難,便提議朱某與龍某1合作一起承接該工程,朱某、龍某1同意了該提議。之后,朱某、龍某1二人協(xié)商合作內容,龍某1提議項目由朱某做,自己不參與投資和工程管理但要分40萬元利潤,朱某知道龍某1是龍某的弟弟,其為與龍某搞好關系、避免工程上被龍某為難,便答應了龍某1的要求。之后,朱某順利承接到該工程。2020年4月的一天,朱某約龍某1到位于天柱縣的陳某2辦公室見面,朱某在該辦公室將現(xiàn)金10萬元拿給龍某1,并稱剩余的30萬元錢以后再給,龍某1收下10萬元錢后離開。之后,龍某1將其未實際出資、未參與該工程管理但朱某答應分給其40萬元利潤且已實際分到10萬元錢的情況告知龍某,征求龍某的意見,龍某清楚陳某2和朱某他們是想跟自己搞好關系,在項目上給予他們關照,拿給龍某1的錢實際是想送給自己的,便同意龍某1收下該10萬元錢,讓其拒絕剩余的30萬元錢,并讓龍某1將已收到的10萬元用于投資種植百香果。
(4)收受姜某賄賂4萬元
2012年8月,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向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采購9艘渡船和7艘生產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廠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結到最后一筆渡船、生產用船采購款后,姜某為感謝龍某對該公司的關照、并為繼續(xù)與龍某搞好關系,在天柱縣送給龍某現(xiàn)金4萬元。
(5)收受楊某9賄賂2萬元
楊某9系龍某女朋友楊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楊某9與楊某10等人合伙(以楊某10名義)向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白市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水生植物應急打撈工程。2015年5月,楊某9等人結到工程款后,該項目的合伙人商量決定為感謝龍某的關照,由楊某9拿2萬元錢送給龍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楊某9將2萬元錢送給楊某1,并告知楊某1該筆錢是感謝龍某在該項目上的關照。楊某1收下錢后告知龍某如何處理,龍某讓楊某1自行支配該筆錢。
(6)收受賄賂2萬元
系個體工程老板。2013年2月,掛靠黔東
南州建總公司向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天柱縣石洞鎮(zhèn)柳寨人行吊橋建設工程。2015年8月,為感謝龍某在該項目上的關照,在天柱縣送了2萬元現(xiàn)金給龍某。
2.2012年至2019年,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011年10月,改為天柱縣交通運輸局所屬正鄉(xiāng)級財務獨立的事業(yè)單位,2019年4月整合組建成天柱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為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管理的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yè)單位,以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統(tǒng)一開展執(zhí)法,不再保留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jù)《中華人員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龍某作為單位負責人,涉嫌單位受賄罪。其中:
(1)2012年,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
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龍某作為時任單位負責人,涉嫌
單位受賄罪。
蔣某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退休職工,退休后從事建筑
行業(yè)。2012年6月,在龍某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期間,天柱縣移民指揮部將白市電站庫區(qū)渡口碼頭、生活碼頭
及渡船復建項目交由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實施,其中需復建37對鄉(xiāng)鎮(zhèn)渡口碼頭,縣級財政匹配資金為6萬元/對,共計222萬元。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認為該資金不足以復建渡口碼頭,經(jīng)與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協(xié)調,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將該37對鄉(xiāng)鎮(zhèn)渡口碼頭委托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實施,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將縣級財政匹配的222萬元資金撥付給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不足的資金部分由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解決。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將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連同三板溪電站庫區(qū)碼頭建設工程一起發(fā)包給貴州省黔東南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港航分公司(以下簡稱“港航分公司”)實施建設。2012年9月,蔣某向港航分公司承接了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建設工程。在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需同步實施白市電站庫區(qū)生活碼頭及渡船復建項目,但縣級財政匹配資金不足,龍某打算向省、州相關部門協(xié)調項目,但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沒有經(jīng)費用于協(xié)調關系跑項目。龍某便把經(jīng)費困難告訴了時任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處長楊某,楊某答應幫助想辦法協(xié)調資金給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012年年底的一天,楊某電話通知龍某到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楊某的辦公室,通過楊某的協(xié)調,蔣某當面答應贊助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5萬元。隨后,龍某讓楊某4(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工作人員)將楊某4個人建設銀行賬號提供給蔣某,用于接收蔣某贊助的25萬元。2013年1月,蔣某向港航分公司借支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工程款25萬元,港航分公司將25萬元工程款轉入蔣某建設銀行賬戶后,當天蔣某將25萬元錢轉入楊某4建設銀行賬戶。楊某4將收到25萬元錢的情況向龍某匯報后,龍某召集單位干部開會對該筆資金使用進行討論,之后龍某安排楊某4從中取出15萬元現(xiàn)金給自己用于向省、州海事和航務部門領導拜年送禮品禮金,安排楊某4將剩余10萬元分別轉賬5萬元到吳某2(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會計)、轉賬5萬元到楊某11(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副處長)銀行賬戶,后從吳某2、楊某11賬戶取出6萬元用于造冊發(fā)放天柱縣地方海事處12名干部職工福利,取出4萬元用于支付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的相關接待費用。
(2)2018年至2019年,龍某擔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該單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2.7
萬元,龍某作為單位負責人,涉嫌單位受賄罪。
王某系湖南省漣源市人,個體工程老板。2018年10月,在龍某擔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王某掛靠貴州宸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天柱縣住
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天柱縣職校教職工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縣,財務人員龍某5向龍某等局領導匯報該單位有一些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無法報銷,龍某便講到時候喊工程老板處理下,之后為找錢支付這些賬務,龍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請其幫忙拿錢結賬,王某答應幫忙并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財務室將6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龍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龍某5向龍某等局領導匯報該單位有一些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無法報銷,龍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處理,之后龍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幫忙拿錢來結賬,王某答應幫忙并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財務室將
6.7萬元現(xiàn)金交給龍某5。龍某5收到王某送來現(xiàn)金共計12.7萬元后,將其中9.75萬元用于支付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
建設局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剩余2.95萬元由龍向
英保管,2020年9月9日龍某5將該款上交天柱縣紀委,存入天柱縣財政局專戶。
為了證明其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相片等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龍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地方海事處于2019年4月整合為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追究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和被告人龍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建議判處被告人龍某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龍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楊敏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龍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2.被告人龍某自愿認罪認罰;3.被告人龍某積極退贓。
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潘盛茂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袁再芳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具有坦白情節(jié);2.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
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龍某先后在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個人非法收受公司企業(yè)老板、工程老板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8.9248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龍某家人將其違法所得120萬元交到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并進入縣財政,2021年3月29日龍某家屬向本院指定賬戶交來案款2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非法收受公司企業(yè)老板楊某3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0.9248萬元
1.接受楊某3免費出資39.366萬元為其裝修房屋。
楊某3系湖南省新晃縣人,天柱縣金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金湘房地產公司”)股東、監(jiān)事。2015年
至2017年期間,金湘房地產公司在未辦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安全措施備案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動工建設天柱縣水岸星城二期樓盤建設項目。2017年9月,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90.16萬元并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經(jīng)該公司申請并履行聽證程序后,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9年7月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處罰。2018年4月,龍某向金湘房地產公司購買水岸星城小區(qū)2棟2單元2104室商品房后,其讓金湘房地產公司監(jiān)事楊某3幫助找人對該商品房進行裝修。楊某3為感謝龍某在免除該公司罰款90.16萬元一事的關照,安排天柱縣易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楊某3的兒子楊某5軍和侄子楊某5等人合伙經(jīng)營)幫助龍某裝修該房屋,房屋裝修(含基礎裝修費及購買相關家具、物品)共計花費39.366萬元,裝修資金由楊某3提供。該房屋裝修過程中,楊某3向龍某提出不需要龍某支付裝修款但希望其幫助楊某5軍、楊某5獲取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工程項目,龍某接受了楊某3的提議。在龍某的幫助下,2018年8月,楊某5、楊某5軍二人合伙(以楊某5的名義)承接了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天柱縣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礎設施資金調整項目(平安小區(qū))”(以下簡稱“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
2.收受楊某3賄賂30萬元
楊某5和楊某5軍承接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后,龍某、楊長
征二人約定由龍某1(龍某之弟)參與實施該項目并分一
半利潤,但之后龍某1實際未參與該項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楊某3為感謝龍某幫助楊某5、楊某5軍承接該項目,在天柱縣0萬元現(xiàn)金給龍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龍某以其白市鎮(zhèn)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廚房、廁所需要用錢為由向楊某3借錢,楊某3為了能繼續(xù)得到龍某在項目上給予的幫助,在陪同龍某去其白市鎮(zhèn)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現(xiàn)金10萬元給龍某。龍某收下10萬元現(xiàn)金后,將其中4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其弟龍某1用于白市鎮(zhèn)新舟老家的廚房、廁所改建,將剩余6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其女友楊某1存入銀行。之后,楊某5、楊某5軍順利承接到天柱縣2015年邦洞鎮(zhèn)公共租賃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標段)。
3.收受楊某3財物茅臺酒2件。
2018年年初(春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3為感謝龍某不處罰其公司及與龍某保持好關系,楊某3在天柱縣側面(現(xiàn)天柱縣政務中心一樓)送給龍某2件茅臺酒(普通飛天茅臺酒,53度,500ml,每件6瓶,2018年2月7日前茅臺集團指導價每瓶1299元,12瓶茅臺酒折合人民幣共計15588元)。之后,龍某將該2件茅臺酒用于個人應酬飲用。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龍某屬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批準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證實天柱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8月13日對龍某立案調查,于2020年8月20日對龍某采取留置措施,經(jīng)黔東南州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延長龍某留置時間三個月。
3.移送審查起訴的函、啟動刑事訴訟決定書:證實監(jiān)察委員會對龍某涉嫌受賄、單位受賄罪一案調查終結,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啟動刑事訴訟審查的情況。
4.拘留決定書、拘留證、回執(zhí)、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回執(zhí)、逮捕通知書:證實對龍某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并通知其家屬的情況。
5.到案經(jīng)過:證實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于2020年8月13日對龍某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天柱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8月20日對龍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21日對龍某進行首次訊問,龍某未交待違紀違法事實。2020年11月27日,通過調查組釋法說理后,龍某逐步配合交待了組織已撐握的違法犯罪事實。2021年1月7日,龍某主動交代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朱某10萬元賄賂款的犯罪事實。
6.天柱縣檔案局出具的文件、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天柱縣委組織部等出具的文件:證實龍某在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部門任職情況。
7.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清單、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單和統(tǒng)一票據(jù)、天柱農村商業(yè)銀行憑證、執(zhí)行案件兌現(xiàn)收據(jù):證實楊某1將120萬元贓款交到天柱縣監(jiān)察委員會,并進入縣財政,2021年3月29日龍某家屬向本院交來案款20萬元的情況。
8.龍某、楊某1、龍某某的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實相關轉帳記錄與龍某、楊某1、龍某某等證人證言相吻合。
9.天柱縣市監(jiān)局出具的文件:證實天柱縣易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金湘房地產公司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資料的情況。
10.立案審批表、水岸星城二期建設項目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天柱縣住建局黨組(擴大)工作會議紀要、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關于請求聽證的報告、聽證會記錄、關于金湘房地產公司申請聽證會的報告、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未批先建”項目全面清理的通知、調查詢問筆錄、關于水岸星城二期建設項目違規(guī)建設不再進行經(jīng)濟處罰的情況說明、關于集體討論水岸星城二期建設項目違規(guī)建設行政處罰案件的會議紀要:證實水岸星城二期工程項目違規(guī)建設的處理情況。
11.商品房買賣合同、住房收款計算表及收據(jù):證實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商品房買受人為楊某1,總價款為453376元及付款的情況。
12.貸款明細表、借款借據(jù):證實龍某分別于2015年9月15日、2017年9月15日在天柱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15萬元。
13.微信付款賬單截圖:證實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楊某5軍為龍某的房屋裝修購買漢瑞樓梯扶手、星閣門窗、歐派木門富軒門窗、盼盼安全門、懷化飛利浦時尚燈飾、懷化市恒潔衛(wèi)浴等的賬單情況。
14.微信轉賬截圖:證實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楊某3通過微信轉賬給楊某5軍支付龍某房屋裝修的情況。
15.收據(jù)單和刷卡憑條,證實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楊某5軍在天柱縣購買家具合計131800元。
16.裝修材料送(銷)貨單、付款憑證、郵政信封:證實2018年6月易尚裝飾公司向天柱縣順發(fā)五金店購買五金、石膏板等配件共計12500元。
17.漢瑞樓梯扶手店記賬單、微信付款截圖:證實2018年7月14日楊某5軍在張某1店為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購買的樓梯扶手。
18.歐派銷售訂單,證實2018年6月28日楊某5軍在陳某1的門市部為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訂購房間、衛(wèi)生間門等情況。
19.訂單材料:證實2018年8月31日楊某5軍在楊某8的盼盼硅藻泥店為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購買硅藻泥墻面裝修付定金5000元。
20.微信轉帳截圖:證實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11日金彩平收到“天柱楊裝修設計”的燈具款共計12400元。
21.銷售及收款憑證:證實2018年10月14日楊某5軍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向懷化紅星恒潔衛(wèi)浴購買2個智能馬桶合計14000元。
22.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8年以來楊某5軍所持有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柱支行卡號62×××78帳戶的交易流水,其中有購買家具、家電等物質的微信轉帳支付和刷卡消費的情況。
23.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合同協(xié)議書、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協(xié)議書:證實2018年8月27日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與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29日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楊某5簽訂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協(xié)議書。
24.中標通知書、記帳憑證、貴州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證實2018年7月27日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的中標人,2019年2月1日撥款180萬元至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
25.天柱縣2015年邦洞鎮(zhèn)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項目(一標)工程合同及項目管理責任書:證實2020年1月6日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與貴州華業(yè)天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20年1月30日貴州華業(yè)天成建筑工程公司與楊某5簽訂項目管理責任書。
26.記帳憑證、貴州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工程進度撥款申請表、財政專項資金請款書:證實2019年9月9日撥款150萬元至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
27.天柱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8年12月21日楊某3在天柱農村商業(yè)銀行帳戶62×××43取現(xiàn)金20萬元送給龍某,2019年2月3日楊某5轉入其賬戶74萬元。
28.貴州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2019年9月12日楊某5在貴州銀行天柱支行帳號62×××43取現(xiàn)金20萬元,其中10萬元拿給楊某3送給龍某。
29.貴州茅臺酒價格標準、情況說明:證實2012年至今茅臺酒53度飛天茅臺及其他系列貴州茅臺酒價格標準情況,其中“飛天53度500ML貴州茅臺酒(帶杯)”2018年2月7日前自營體系指導價每瓶1299元。
(二)證人證言
1.楊某3證言:我是金湘房地產公司監(jiān)事,2017年水岸星城二期樓盤在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進行違規(guī)施工建設,縣住建局對我們公司罰款90多萬元,10月份,縣住建局同意不處罰我們公司。2018年3月龍某以他女朋友楊某1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復式樓,龍某要我推薦裝修公司,因水岸星城免除處罰的事得到龍某的幫忙,我推薦了我兒子楊某5軍和侄兒楊某5開的北京易尚國際裝修公司天柱分公司,并安排楊某5軍專門跟龍某裝修這套房屋。安裝陽光房、門窗和購買家具、家電等,我把其裝修所需費用轉給楊某5軍。在裝修龍某房屋過程中,因楊某5軍他們裝修公司生意不好,我跟龍某商量能不能找工程項目給楊某5和楊某5軍做,龍某答應由我承接縣住建局實施的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工程,我就安排楊某5掛靠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這工程。在開始做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工程時,龍某跟我講他老弟龍某1也來參股,但實際龍某1沒有參與投資和施工管理。2018年9月楊某5承包平安小區(qū)配套項目工程,合同價400多萬元。2018年年底的一天,聽龍某說欠銀行10多萬元“搖錢樹”要催他還錢,我從銀行取了20萬元現(xiàn)金并用黑色塑料袋裝好,在水岸星城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的出口處,龍某在駕駛室坐著沒有下車,看到我就搖下副駕駛的玻璃窗,當時他女朋友楊某1坐后排座位,我就在副駕駛窗戶這邊跟龍某講了幾句話,將用黑色塑料袋裝好的20萬元錢放在他車副駕駛的座位上離開了。2019年8、9月,龍某講他老弟龍某1在白市老家改豬圈和廁所需要點錢,我就聯(lián)系楊某5準備10萬元錢,楊某5取出現(xiàn)金拿給我后,在2019年9月一天,我聯(lián)系龍某,在水岸星城與東方明珠之間路口,將用塑料袋裝好的10萬元放到他車上。2019年10月,龍某拿了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給我做,我安排楊某5和楊某5軍共同做,算是彌補我?guī)妄埬逞b修房子和送他的30萬元。2018年春節(jié)的一天前,我為了感謝龍某,在水岸星城3棟一樓門面(現(xiàn)在的政務大廳)我拿了2件(共12瓶53度500ml的)普通飛天牌茅臺酒送給龍某。
2.楊某5軍證言:楊某3是我父親,2017年我和幾個朋友合伙到天柱開了一家北京易尚國際裝修公司,2018年我和楊某5在天柱縣共同承包平安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19年我和楊某5在天柱縣共同承包了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標)。2018年下半年,經(jīng)我父親楊某3介紹,公司承接了龍某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的住房基礎裝修,基礎裝修費是168000元,含公司利潤5萬元。我父親要我們公司先裝修,裝修需要買材料的錢,先從我父親楊某3那拿錢去付,后來我父親專門安排從我父親那某,去支付龍某那房子裝修需要購買材料的費用和人工工資,除了基礎裝修外,龍某房屋的家具家電等,也是我父親拿錢給我,由我去幫他付款或者購買的,這些家具家電等花費有393660元。龍某這套房屋裝修及家具家電的真實開支,共計支付了507000元,都是我父親楊某3的錢。房屋裝修時,龍某要求盡量選好,多數(shù)情況是我去店子里選材料購買的,有時是龍某看好了要我去店里付款,還有是我拿錢給龍某去買。這507000元,我父親大部分通過銀行轉賬和微信轉賬給我,也有拿現(xiàn)金給我,還有我拿我父親銀行卡到銀行取的錢。根據(jù)手機微信轉賬記錄,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通過微信轉賬給我大約有13多萬元,都是用來支付裝修龍某房屋的錢。通過銀行轉賬給我的有30多萬元,還有拿幾萬元現(xiàn)金給我。反正我和楊某5列出來龍某屋屋裝修付款清單上面的錢都是我父親拿給我的。我當時也得問過我父親楊某3為什么免費幫龍某裝修房屋,我父親講,龍某是住建局的領導,他又提出要我父親找人裝修,我父親不好推辭。2018年9月,房子裝修期間,龍某一直沒錢付我們,說要龍某1、我和楊某5找好做的項目,由龍某1分一半利潤,我和楊某5分另一半利潤,我父親答應了龍某,后來龍某安排了平安小區(qū)基礎建設項目給我們做,楊某5掛靠別人公司中標后實施工程建設。工程由楊某5和我父親墊資,楊某5負責管理,龍某1沒有投資管理,前期只到工地看了2、3次。在這個項目實施期間,2019年8、9月一天,我聽楊某5講,我父親要楊某5準備好10萬元,我父親說這錢拿給龍某,楊某5從平安小區(qū)撥付的工程款中取了10萬元拿給我父親。
3.楊某5證言:2017年,我和楊某5軍等人合伙開了北京易尚國際裝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我姑父楊某3介紹龍某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的復式樓給我們公司進行裝修,其基裝、購買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龍某沒有交錢,全是我姑父把錢拿給楊某5軍來開支,裝修完后算下來,公司賺有5萬元,由楊某5軍交到我們公司。2018年8月簽的平安小區(qū)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是通過龍某照顧,由楊某3安排楊某5軍和我做這工程,掛靠貴州省宏基建筑公司,其合同價是428萬元,第二次撥工程進度款時,我姑父跟我講龍某要10萬元,我從其進度款取現(xiàn)金10萬元,用黑色塑料袋裝好在水岸星城姑父家交給姑父,這個項目完全是我和楊某5軍在實施,龍某1沒有參與管理、出資。2019年年底簽的邦洞公租房基礎配套設施項目是楊某3安排我和楊某5軍來做,其合同價是430多萬元,掛靠華業(yè)天成公司。
4.楊某1證言:水岸星城的房屋裝修好后,我和龍某沒有付過裝修款給楊某3,因為龍某的工資卡一直在我這保管。楊某3為了討好龍某,免費裝修了我們水岸星城這套房屋。2018年冬天,龍某開車帶我到水岸星城小區(qū)地下停車場的入出口時,楊某3將黑色塑料袋到我們車副駕駛位上就走了。我打開袋子看,都是人民幣100元面額的現(xiàn)金,每扎1萬元,后來龍某讓我把楊某3拿的這錢放進藍色文件袋去銀行存,并交代分起存進幾個卡內,我把這錢陸續(xù)存進了我的幾張銀行卡,具體記不清有多少金額。我親眼所見龍某安排其弟龍某1到水岸星城家里搬走了3件茅臺酒和幾條香煙。
5.舒某證言:2017年,我和楊某5軍、楊某5等人合伙在天柱開了一家易尚國際裝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公司裝修了龍某的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號房,基礎裝修包干16萬多元,裝修龍某房的裝修費是楊某5軍付給公司。
6.龍某1證言: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哥龍某叫我到他家把三件茅臺酒拉回白市新舟老家,平時被我、我哥等人喝掉了,我哥也拿了兩條白色和天下煙給我抽。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白市新舟老家實施改廁改圈,我哥在老屋門口從他拿的黑色手提包拿出4萬元給我后,和楊某3開車離開了。拿錢就只有我哥我兩個在,楊某3應該沒有看到。
7.龍某2證言:龍某和龍某1是我兒子。我在中國建設銀行辦有一張銀行卡,當時龍某說要買房,我就把卡拿給他了,卡里有兩三萬元錢,之后我沒拿過錢給龍某。
8.秦某證言:2013年,我在天柱注冊一家天柱縣家居城合伙企業(yè)。2018年6至12月,楊某5軍在我這定制了臥室衣柜、客廳酒柜、餐桌凳、餐邊柜、消毒柜、抽油煙機、灶臺大理石柜、客廳毆式皮沙發(fā)、茶幾、電視柜、皮床、實木床等,金額共計131980元。江某、譚月琴、王**是我們侗鄉(xiāng)家居城的業(yè)務員,羅錚和羅校是我們侗鄉(xiāng)家居城的設計師。
9.江某證言:我于2017年到侗鄉(xiāng)家居城上班,負責定制衣柜的銷售。2018年,楊某5軍在到我這兒定制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所有的全屋定制柜子,包括櫥柜、衣柜、鞋柜、電視柜、客廳酒柜、臥室飄窗柜、餐桌凳、抽油煙機、大理石櫥柜、吊柜、床等共計131980元。其中勞卡衣柜是我負責銷售的品牌定制柜子,其他的家具是我?guī)钅?軍和銷售員王**、譚月琴對接。根據(jù)我的微信記錄,我收了楊某5軍34500元的銷售款,當天我就微信轉給老板娘楊某6。楊某5軍叫我們把購買的家具送到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我的微信名叫“曾經(jīng)的淡忘”、楊某6的微信名叫“再見只是陌生人”,楊某5軍的微信名“JUN-”。羅錚和羅校是我們家居城的設計師。
10.楊某6證言:我是天柱縣侗鄉(xiāng)家居城出納員,主要負責收錢,記賬業(yè)務。2018年,楊某5軍在我們家居城定制和購買過家具,這些貨款是楊某5軍通過刷卡、微信實際支付了共計131800元。
11.張某1證言:2017年12月,以我老公羅度良的名字注冊成立天柱漢瑞樓梯店,主要定制房屋室內外樓梯扶手。2018年7月14日,楊某5軍購買的樓梯樓梯共計價款8720元,優(yōu)惠了20元,實收8700元,安裝在天柱縣。我的微信名是“漢瑞樓梯181××××3346張”,楊某5軍于2018年7月14日轉賬了3000元定金,2018年12月27日通過微信支付了5700元。
12.徐某證言:我在天柱縣門面開有一星閣門窗店,從事門玻璃窗定制及安裝。楊某5軍在我門市部訂制了水岸星城二棟二單元2104戶主的玻璃窗和一間陽光房,總金額是4萬元。貨款主要是楊某5軍支付,其次是楊某5以及北京易尚國際裝飾公司其他人員支付。
13.林某證言: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11日,楊某5軍在我現(xiàn)代燈飾門市部通過微信支付方式采購了客廳大吊燈、過道燈、房間燈的燈具,共計12400元。
14.吳某1證言:2018年下半年,楊某5軍和一個矮個子男人在懷化市紅心美凱龍建材商場紅星恒潔衛(wèi)浴店購買了兩個智能馬桶,共計14000元。
15.陳某1證言:2018年,楊某5軍和一個年輕人來我歐派木門門市部訂購了房間門、廁所門、廚房門共12個門,共計16280元,并按楊某5軍留給我的地址送到水岸星城二棟二單元2104室商住房安裝。
16.楊某7證言:2018年下半年,楊某5軍來我盼盼安全門店購買了一款2480元防盜門,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棟二單元21樓去安裝。
17.楊某8證言:2017年,我開設一個盼盼硅澡泥門市部,專門從事建材銷售以及房屋裝修業(yè)務,2018年,我有在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做過硅澡泥裝飾,該房的內墻硅澡泥是我店賣的,其硅澡泥金額35000元。
18.黃某證言:北京易尚裝飾公司的老板因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號房裝修在我天柱縣順發(fā)王金店買過裝修材料,共計12500元。
19.張某2證言:北京易尚裝飾公司的楊某5軍到我薩米特瓷磚經(jīng)銷門市部買過地板磚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棟二單元2104復式樓安裝,這27000元瓷磚款是楊某5軍支付我的。
20.龍某3證言:龍某是我父親,我在上海財經(jīng)大學上學期間的學費由我父親負擔,生活費由我母親負擔。2019年,我們學校有個短期到美國交流學習的項目,交流的費用和往返機票需要4萬至5萬元,我父親給我轉賬了5萬元到我工商銀行帳上。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龍某供述:天柱縣水岸星城二棟二單元2104室房屋是我和女朋友楊某1共同所有,2018年6月至10月,楊某3安排易尚房房屋裝修公司楊某5軍來幫我負責裝修和墊資,基礎裝修包干價168000元,總計393660元。我和我家人都沒有付過裝修款給楊某5軍及其家屬、易尚房屋裝修公司相關人員。楊某5軍墊的錢是他父親楊某3拿錢給他的,主要是在關于天柱縣盤的處罰。楊某3想要我找點工程給楊某5、楊某5軍做,2018年8月天柱縣住建局有平安小區(qū)基礎配套工程要公開招投標,我把這個項目的招投標代理公司聯(lián)系人介紹給楊某3認識,楊某5和楊某5軍二人合伙承接了這項目工程。2018年年底的一天,楊某3電話約我到天柱縣地下停車場見面,當時是快下班了,我就開車去接了楊某1一起到水岸星城下下停車場見楊某3,楊某1坐車后排,在水岸星城地下停車場入口正轉彎時看到楊某3提著一個黑色塑料袋正向我車走來,我把車停到楊某3旁邊,按下副駕駛室的玻璃,楊某3就站在副駕駛室旁邊跟我說:你經(jīng)濟也困難,這20萬元錢你拿去用。然后就把手上的黑色塑料袋放在我車副駕駛室的位置上,他就離開了,我打開看,里面裝有20萬元,20扎,每扎1萬元,面額都是100元的,當時楊某1坐我車上的,我把錢交給楊某1,我們去社學鄉(xiāng)購電烤箱。楊某1將錢分開存進她的個人銀行帳戶上,我當時駕駛的車是楊某1名下的黑色凱美瑞汽車,車牌號是貴H×××××。楊某5做平安小區(qū)基礎配套建設項目中,楊某3曾經(jīng)向我提議讓我弟龍某1與他們一起合伙做這個項目,但我弟龍某1沒有參與他們,楊某3說也要分點利潤給我,他們撥得工程款后,楊某3知道我欠有銀行貸款,拿錢給我還貸款,而且這個項目招投標前,我曾經(jīng)把招投標代理公司聯(lián)系人介紹給楊某3,他是為了感謝我在這個項目上給予他的幫助才送錢給我的。2019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楊某3說我自己也想把老家房子也改一下,你手頭方便不。他問我要好多錢,我說借個四、五萬元錢,他說可以。到了周未中午,我和楊某3開車一起老家房子如何改造廚房廁所,在這過程中,我回到車上打開楊某3放在我車扶手箱的黑色塑料袋看,里面裝有10萬元錢,都是100元面額,每扎1萬元,共10扎,我拿了4萬元給我弟龍某1,要他拿這錢去把廁所、豬圈搞好,我弟龍某1接過錢后,我和楊某3一起回天柱了?;丶彝局?,我對楊某3說剩下這6萬元,你拿回去,楊某3說你拿去用,當天我回家把6萬元錢拿給楊某1。2017年冬天,快過年時,楊某3約我到水岸星城側面靠體育館(現(xiàn)天柱縣政務中心大門口)見面,楊某3的車停在樓下,我開車到后,楊某3從他車上拿了兩件茅臺酒放在我車上,這兩件茅臺酒共12瓶,是普通的飛天茅臺,每瓶500毫升的,53度。2018年冬天一天,楊某3想和我繼續(xù)鞏固關系,楊某3送來了一件茅臺酒,是普通飛天茅臺,一件6瓶,500毫升,53度。2020年7月我讓我弟龍某1幫我把這3件茅臺酒拿我到白市新舟老家用于接待應酬喝了。
(四)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實依法對天柱縣進行現(xiàn)場勘驗的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二)收受工程老板歐某1賄賂共計50萬元
1.收受歐某1賄賂40萬元
歐某1(曾用名歐某某,小名歐老六)系貴州省天柱縣
人,個體工程老板。龍某在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期
間,歐某1先后在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了4個工程項目:
2012年10月承接白市電站天柱庫區(qū)生活碼頭復建工程(第一批)、2013年4月承接白市電站天柱庫區(qū)生活碼頭工程(第二批)、2014年3月承接托口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及生活碼頭工程、2015年1月承接托口水電站貴州庫區(qū)甕洞集鎮(zhèn)新址場坪貨運碼頭工程。龍某擔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歐某1先后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承接了2個工程項目:2018年4月歐某1與宋某合伙(以宋某名義)掛靠貴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天柱縣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18年11月歐某1掛靠貴州華業(yè)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天柱縣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礎設施資金調整建設項目(安居苑北區(qū))。歐某1在實施上述項目過程中,其為和龍某搞好關系及得到龍某在工程項目上的幫助,先后送給龍某人民幣共計40萬元,其中:
2014年7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國營林場附近馬路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16萬元給龍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城街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5萬元給龍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15萬元給龍某。
2016年3月的一天,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城街上見面,歐某1在龍某車上送了現(xiàn)金4萬元給龍某。
2.以借款為名收受歐某1賄賂10萬元
2018年7月的一天,龍某和歐某1等人吃飯時,龍某說其買房子還差十多萬元錢,歐某1便主動答應出借10萬元錢給龍某。之后歐某1約龍某在天柱縣體育館路邊見面,歐某1在其車上將現(xiàn)金10萬元交給龍某。龍某收下10萬元錢后,將錢交給其女友楊某1存入銀行,用于支付水岸星城2棟2單元2104室的購房款。龍某向歐某1借款1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未出具借條,且直至龍某被留置前,歐某1仍未要求龍某償還該筆資金。2019年9月17日龍某女友楊某1賬戶內轉存20萬元定期存款,具有還錢的能力,卻未償還歐某1。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白市庫區(qū)第一批生活碼頭、第二批生活碼頭、托口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及生活碼頭、甕洞集鎮(zhèn)貨運碼頭復建工程款記賬憑證:證實歐某1承接其建設工程及收付款情況。
2.天柱縣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平安小區(qū)合同協(xié)議書、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協(xié)議書、天柱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合同協(xié)議書、情況說明、領據(jù)、銀行轉賬憑證:證實歐某1與宋某承接其工程及收付款情況。
3.天柱縣2015年邦洞鎮(zhèn)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合同、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項目施工項目管理責任書、工業(yè)園區(qū)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礎設施項目合同、項目管理責任書:證實歐某1以貴州華業(yè)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接其施工項目。
4.歐某1的車輛信息:證實證明歐某1名下有三輛機動車:一輛藍色帕薩特,一輛灰色長城牌輕型欄板貨車,一輛白色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
5.銀行賬戶流水明細:證實2012年以來歐某1、歐某某在天柱農村商業(yè)銀行開戶賬戶流水情況。
6.銀行交易流水明細:2014年至2016年歐某1在中國工商銀行天柱支行62×××67賬戶交易流水情況。
(二)證人證言
1.歐某1證言:2013年4月,我結取縣海事處實施白市電站庫區(qū)第二批生活碼頭工程款的一天,拿了3萬元錢送給龍某。2014年7月,我結取托口電站庫區(qū)甕洞渡口碼頭、生活碼頭第二筆工程款后的一天,我從銀行取了20多萬元現(xiàn)金,把其中16萬元現(xiàn)金放到一個黑色的塑料袋裝好,打電話給龍某約他到天柱國營林場附近的路邊見面,并把裝有16萬元錢的塑料袋子遞給了他。我結取托口電站庫區(qū)甕洞渡口、生活碼頭工程尾款后的一天,我從工程款中取了5萬元現(xiàn)金,打電話給龍某約他見面并把這5萬元錢拿給他。2015年下半年,我從銀行取了大概20萬元現(xiàn)金,我自己留了5萬元,我打電話給龍某到鳳城鑒江橋附近的路邊見面,他把車停下后,我提著裝15萬元錢的袋子遞給了他,他沒推辭就把錢收下了。在我結得甕洞貨運碼頭工程尾款后的一天,我拿了4萬元送給龍某。2018年7月份的一天,龍某我們在吃飯時,龍某講他在買水岸星城的房子還差錢。我打電話約龍某到天柱體育館附近路邊見面,我開車先到,龍某來到后上了我的車,我主動把事先準備用黑色塑料袋裝好的10萬元現(xiàn)金拿給了龍某,龍某就說,10萬元也可以,龍某把錢收下后就下車離開了。之后我也和龍某講過我困難的事,但現(xiàn)在還沒還我。
2.宋某證言:2018年我和歐某1共同實施了天柱縣住建局的鳳城聯(lián)山、地湖、白市和坪地衛(wèi)生院公租房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項目。我們口頭約定工程的盈虧由兩共同分配和承擔,工程是歐某1負責聯(lián)系,由我墊錢與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承包合同。合同價是600多萬元,該工程2018年6月份左右我們就進場施工,2019年上半年完工,目前我們到縣住建局撥得了400多萬元的工程款。
3.楊某1證言:我在貴州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信用社、郵政銀行都開有賬戶,是用我的身份證開的,是存龍某拿給我的錢,其中有一張信用社卡是龍某在使用。我將龍某給我的錢存入我農業(yè)銀行尾數(shù)為6179的賬戶有240000元,存入我建設銀行尾數(shù)為6875的賬戶有172000元,存入我農商銀行尾數(shù)為7053賬戶有67100元,存入我郵政銀行尾數(shù)為3104賬戶有20000元,存入我在郵政銀行尾數(shù)為7005賬戶有276000元,存入我郵政銀行尾數(shù)為5247賬戶有40000元,以上賬戶合計是815100元。2014年我與龍某生活在一起后,我沒有做過生意和從事其他投資,我們家庭資金就是龍某的工資收入,沒有其他經(jīng)濟來源,除去開支,我們每月大約有1000元左右的結余。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龍某供述:2014年,歐某某承包縣海事處托口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碼頭、生活碼頭工程,工程合同價160多萬,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歐某某第二次撥得這個工程的工程款后,打電話給我,約好到國有林場附近的馬路邊見面,歐某某開車來拿著一個塑料袋下車來到我車里,跟我說“工程款下來了,得了點利潤,大家兄弟賺錢一起花,你拿點錢去用,工程我會做好的?!闭f完便將手里的塑料袋遞給我,我接過袋子寒暄了幾句,歐某某就下車走了,后面我打開看,塑料袋里裝有16萬元人民幣。2014年7月21日,我把這16萬元存入我父親龍某某建行62×××22賬戶現(xiàn)金4萬元,存入信用社26×××99賬戶現(xiàn)金4萬元,存入楊某1信用社26×××99賬戶現(xiàn)金6萬元,存入我本人的建行62×××88賬戶現(xiàn)金4萬元,其中包括我自己的2萬元,共計18萬元。歐某某從我們海事處結得了托口電站庫區(qū)渡口碼頭和生活碼頭工程尾款的一天,他又送了5萬元給我。2014年10月20日,我把這5萬元在龍某某建行62×××22賬戶存入現(xiàn)金4.5萬元,留了5000元自己零用。2015年,歐某某承包實施縣海事處的甕洞鎮(zhèn)貨運碼頭建設工程,合同價是140多萬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歐某某結得這個工程的第二筆款,大概70多萬元,歐某某電話約我在鑒江橋靠河邊的馬路邊見面,我開車去,到那時他已經(jīng)到等我了,他上我車來,跟我說“工程快做完了,只有綠化沒有做了,得了點利潤,大家分享下。”然后他將一個黑色塑料袋拿給我,我們客套了幾句后他就下車走了,我打開看有15萬元錢。2015年11月5日,我開車帶著楊某1把這15萬元存進龍某某建行賬戶存入現(xiàn)金4.8萬元,信用社賬戶存入現(xiàn)金4萬元,楊某1信用社賬戶存入現(xiàn)金4萬元,我本人信用社賬戶存入現(xiàn)金2萬元,共14.8萬元,我自己留了2000元零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歐某某結得了甕洞集鎮(zhèn)貨運碼頭建設工程尾款,他又送了4萬元給我。2016年3月8日,我把這4萬元存入龍某某建行1122賬戶存入現(xiàn)金3.5萬元,留了5000元自己零用。2018年7月份的一天,我、歐某某、舒清秀等人吃飯時,閑聊中我提到買水岸星城的房子還差10多萬元錢,因為舒清秀欠我15萬元還沒有還,我說這話其實是講給舒清秀聽的,但歐某某聽后就對我說“既然當哥的有困難,我想辦法幫你解決?!边^了幾天,歐某某打電話給我,約我到天柱體育館旁的路邊見面,我把車停好后上了歐某某的車,歐某某對我說“我現(xiàn)在也有點困難,先借10萬元錢給你用起?!蔽艺f“可以,你有困難的話,那就先借這么多?!比缓髿W某某遞給我一個裝有10萬元錢的黑色塑料袋,之后我們相互客套了幾句,我就下車離開了。我把這10萬元錢交給了楊某1拿去付水岸星城的房款。我沒有打有借條或者收條給歐某某。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三)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賄賂10萬元
朱某系湖南省攸縣人,從事消防工程行業(yè)。2020年2月至3月,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程房地產公司”)在天柱縣開發(fā)中心嘉園房開項目,準備將中心嘉園消防工程進行外包。龍某的老鄉(xiāng)楊某2(天柱縣白市鎮(zhèn)人,從事工程建筑行業(yè))有意承包中心嘉園消防工程,請龍某幫忙引薦,龍某便將其推薦給中程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陳某2。楊某2與陳某2對接工程情況后,向陳某2報價1020萬元(工程承包價)。在此過程中,工程老板朱某也在與陳某2對接該工程,朱某報價808萬元。陳某2認為楊某2報價過高,有意將該工程發(fā)包給朱某。楊某2未能承接該工程,便將龍某1(龍某之弟)推薦給陳某2,龍某1向陳某2報價950萬元。陳某2知道龍某1是龍某的弟弟,其擔心若不將該工程發(fā)包給龍某1可能會得罪龍某導致工程被龍某為難,便提議朱某與龍某1合作一起承接該工程,朱某、龍某1同意了該提議。之后,朱某、龍某1二人協(xié)商合作內容,龍某1提議項目由朱某做,自己不參與投資和工程管理但要分40萬元利潤,朱某知道龍某1是龍某的弟弟,其為與龍某搞好關系、避免工程上被龍某為難,便答應了龍某1的要求。之后,朱某順利承接到該工程。2020年4月的一天,朱某約龍某1到位于天柱縣的陳某2辦公室見面,朱某在該辦公室將現(xiàn)金10萬元拿給龍某1,并稱剩余的30萬元錢以后再給,龍某1收下10萬元錢后離開。之后,龍某1將其未實際出資、未參與該工程管理但朱某答應分給其40萬元利潤且已實際分到10萬元錢的情況告知龍某,征求龍某的意見,龍某清楚陳某2和朱某他們是想跟自己搞好關系,在項目上給予他們關照,拿給龍某1的錢實際是想送給自己的,便同意龍某1收下該10萬元錢,讓其拒絕剩余的30萬元錢,并讓龍某1將已收到的10萬元用于投資種植百香果。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天柱縣中心嘉園建設項目消防工程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證實天柱縣中心嘉園建設項目消防工程的承包方是朱某的情況。
2.天柱縣中心嘉園消防工程申請備案、審批及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黔東南州住建局、州消防支隊《關于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證實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責任有限公司將中心嘉園消防工程相關材料向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備案、審批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由消防支隊移交給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情況。
3.天柱縣公安局戶籍信息:證實龍某1及其戶籍家庭成員信息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陳某2證言:2020年2、3月,我們中心嘉園樓盤啟動后,正準備做消防工程,龍某跟我說“我有個做消防工程的朋友想做你們樓盤的消防工程,你考慮下?!蔽艺f“可以你讓你朋友報價來?!币粋€姓楊的男子(楊某2)打電話與我聯(lián)系,承接我們樓盤的消防工程他報價1000多萬元,我覺得價格太高,就和他協(xié)商,他說最低要940多萬元。做這個消防工程朱總(朱某)報價808萬元,朱總和楊總的報價懸殊太大,我就沒有同意給楊總做,楊總說這個價格不算高,龍某弟弟也做工程讓我問問龍某的弟弟價格。我向楊總要了龍某弟弟的電話,我打電話給龍某弟弟說了我們中心嘉園消防工程的情況,并通過手機微信把消防設計圖紙發(fā)給他,問他有沒有做這個項目的意向,如果有意向就報價來,他說他有朋友能做消防工程。龍某的弟弟報價給我,但還是高于朱總的報價,我傾向于把消防工程拿給朱總做,但又怕得罪龍某,讓朱總自己協(xié)調與龍某弟弟合作,至于他們具體是怎么協(xié)商的我不清楚。2020年3月,我們中心嘉園與朱總簽訂了外包消防工程合同。進場開始施工后,2020年5月份的一天,朱總與龍某弟在中心嘉園售樓部我的辦公室商談消防工程的利潤分成,朱總要分一些利潤給龍某弟弟,先拿10萬元給龍某弟弟。龍某的弟弟拿了10萬元離開我辦公室,接著朱總也離開我辦公室。
2.朱某證言:2020年,陳某2在天柱縣成立了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我向該公司承接了中心嘉園樓盤的消防工程項目,并與該公司陳某2簽訂了《消防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心嘉園的消防工程項目是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過邀標,有幾個公司來報價后,陳某2選擇我來做這個項目。陳某2擔心萬一把消防工程給我做,可能會得罪天柱縣住建局的龍局長。陳某3提議我邀請龍局長的弟弟一起做這個消防工程,這樣就可以和龍局長搞好關系,我覺得他說的有道理,我就同意了。陳某3就讓我和陳某2具體去對接這個事情,陳某2把龍局長弟弟手機號碼給我,讓我自己與對方聯(lián)系,于是我打電話給龍局長的弟弟,我說“我是朱某,打算做天柱縣中心嘉園的消防工程,房開公司老板同意我和你一起合作?!彼f“可以合作,但是我這邊要拿40萬元的利潤?!蔽揖痛饝?,2020年4月的一天,我在天柱縣陳某2的辦公室拿了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給龍局長的弟弟。
3.陳某3證言:我兒子陳某2在天柱縣注冊成立了“天柱縣中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擔任“中心嘉園”董事長,具體負責該樓盤的開發(fā)管理。我聽我兒講在天柱住建局辦理建設許可過程中,龍某介紹一個楊姓男子來做消防,當時姓楊男子報價1050萬,我兒子與龍某談了一個月,最后談到950萬。我朋友小朱(朱某)一直跟我做消防工程做了10多年,他報價808萬,他們報價相差太大,我決定我這個樓盤的消防工程拿給小朱來做,但我又擔心龍某為難我兒子,消防進不了場影響我們樓盤工程的施工,會造成損失。然后我就給我兒子和小朱出了個主意,叫小朱與龍某的弟合伙來做,我就叫小朱打電話跟龍某的弟講,他弟答應了,后來我聽小朱說,他與龍某弟弟協(xié)商,要拿40萬元利潤給龍某的弟弟。后來小朱跟我講他在2020年結得消防工程進度款后,拿了10萬元錢給龍某的弟弟。
4.龍某1證言:2020年3月的一天,楊某2打電話給我,他說他想做中心嘉園消防工程,他報價1000多萬元,但陳某2認為他報價過高,不同意給他做。楊某2說他把我推薦給陳某2,讓我出面報價,如果陳某2把消防工程給我做的話,他就和我合伙,當時我也想找點事情做,我就同意了。過了幾天,陳某2打電話給我問我想不想做中心嘉園消防工程,并通過微信將消防工程設計圖紙發(fā)給了我,讓我報價給他,后來過了一個星期左右,我向陳某2報價950萬。我報價后,陳某2覺得我報價過高,就說“湖南有個朱總報價比你低,要不然就按朱總報的價,你和朱總二個人一起做?!蔽彝饬?,之后朱總就聯(lián)系了我,我和朱總一起合作承接了該項目。2020年3、4月,朱總打電話給我,他說“中心嘉園樓盤的陳總同意我和你一起做中心嘉園消防工程,你之前搞過消防工程不?我們怎么合作比較好?!蔽艺f我說“我沒得這方面經(jīng)驗,我也不懂管理。項目給你做,你分點利潤給我就行了。這個項目總共能得多少利潤?”他說“如果管理得好,能有一百萬元左右的利潤?!蔽艺f“我不參與投資和管理,我就少分點利潤,分40萬元給我就行了。”朱總就同意了。2020年4、5月,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朱總打電話約我到中山路中心嘉園售樓部二樓陳某2辦公室見面,當時陳某2、朱總和我到這個辦公室閑聊了下,朱總就說“你先拿10萬元去,剩下的過后給你?!蔽医舆^錢沒多久就離開了。我哥龍某不知道我向朱總要40萬利潤的具體細節(jié),但后來在朱總拿10萬元給我后,我把這事情告訴過我哥龍某,我說“做中心嘉園消防工程的朱總邀我一起做這個項目,他答應給我40萬元利潤,目前得了10萬,等結了工程款后再給余下的30萬元”。我哥龍某問我“你拿錢投資這個項目沒有?”我說“我沒有投資錢,他們也沒要我參與管理?!蔽腋缯f“我曉得了,錢別亂用,你拿去搞百香果種植?!蔽抑肋@40萬的利潤是沖著我哥龍某來的,朱總同意分利潤的目的是為了討好我哥龍某,只是通過我的手來分利潤。所以這個事情我要告訴我哥龍某,他同意我收錢我就收,如果他不同意我收錢我就把錢退回去,如果他要用錢我就拿錢給他。
5.楊某2證言:龍某當住建局任局長后,我和龍某說過天柱有消防、綠化等方面的工程做沒有,后來龍某把中心嘉園老總陳某2的電話給我,我打陳某2的電話說“龍局長告訴我你的電話,我想來做些消防、綠化工程”,陳某2說有人報價了,叫我也來報個價,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陳某2叫他的技術人員發(fā)了個樓盤的消防圖紙給我的技術人員的QQ,我找了幾個技術人員核算價格后,給陳某2的報價是1020萬元,陳某2的技術員跟我說我的報價高了,我說少于950萬元我就不做了。我和龍某沒有利益分成約定,我和龍某說別人也是做,我來賺點錢,賺錢了大家吃飯手里都方便點。龍某和我說龍某1也可以做點事情,叫我就向陳某2推薦下龍某1,我就把龍某1的電話號碼給了陳某2,他們后來聯(lián)系的情況我就不知道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2019年5月,在陳某2通過競拍取得天柱縣體育館東面旁的一塊土地開發(fā),名叫“中心嘉園”。2020年的一天,在我辦公室與陳某2聊天中提到中心嘉園這個項目推進情況時,中心嘉園的消防工程,我推薦楊某2給陳某2,也把楊某2的電話告訴了陳某2。2020年5月左右的一天,在白市新舟老家中,我弟龍某1跟我說,中心嘉園陳某2邀他一起做消防工程項目,給了10萬元利潤款,待消防工程結束后再分30萬元。我聽楊某2講過,楊某2與陳某2接洽后,因價格問題沒有達成一致,之后楊某2就推薦了我弟龍某1給陳某2。如果我當時不同意收這筆錢,我弟是不會收的,得我同意后,我弟龍某1才是收下這筆錢。陳某2送錢給我弟其實是送給我,看在我是住建局局長,他們想與我搞好關系,并在以后的項目上能夠得到我的關照和幫助。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四)收受姜某賄賂4萬元
2012年8月,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向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采購9艘渡船和7艘生產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廠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結到最后一筆渡船、生產用船采購款后,為感謝龍某對該公司的關照、并為繼續(xù)與龍某搞好關系,在天柱縣送給龍某現(xiàn)金4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石洞鎮(zhèn)柳寨渡改橋和水生植物打撈工程款、白市庫區(qū)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財務記賬憑證:證實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向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采購渡船合同及收付款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姜某證言:2003年,我在錦屏縣成立了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是該廠法人。2012年,天柱縣海事處向我廠采購了渡船和生產用船。2013年4、5月,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把最后一筆貨款結給我后,我從銀行取出來拿了4萬元給龍某。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2012年,我到縣海事處任處長后,當時對白市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碼頭渡船等進行復建,根據(jù)天柱縣移民指揮部會議研究,渡口碼頭渡船等復建工程全部打包由縣地方海事處實施,包括購置渡船和生產用船。我們海事處向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采購9艘渡船和7艘生產用船。2012年8月,我們海事處與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簽訂采購9艘渡船和7艘生產用船的采購合同,合同總價款是100多萬元。2013年5月的一天,錦屏縣清水江造船廠廠長姜某來到縣海事處我辦公室,姜某跟我說“龍?zhí)?,船按照要求全部投放到指定渡口了,后續(xù)服務我們隨喊隨到,現(xiàn)在貨款已經(jīng)結清了,謝謝你的關照”,隨后把一個裝有4萬元現(xiàn)金的塑料袋子放在我辦公桌的抽屜里。他貨款結完后可能是為了表示感謝才是送錢給我的。2013年5月24日,我把姜某送給我的4萬元現(xiàn)金存入了我父親龍某某的建行賬戶。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五)收受楊某9賄賂2萬元
楊某9系龍某女朋友楊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楊某9與楊某10等人合伙(以楊某10名義)向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白市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水生植物應急打撈工程。2015年5月,楊某9等人結到工程款后,該項目的合伙人商量決定為感謝龍某的關照,由楊某9拿2萬元送給龍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楊某9將2萬元送給楊某1,并告知楊某1該筆錢是感謝龍某在該項目上的關照。楊某1收下錢后告知龍某,龍某讓楊某1自行支配該筆錢。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石洞鎮(zhèn)柳寨渡改橋和水生植物打撈工程款賬務記賬憑證、白市庫區(qū)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財務記賬憑證:證實楊某10、楊某9承包白市電站庫區(qū)水生植物應急打撈工程及收付款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楊某9證言:2013年,我從浙江省打工回來后,應聘縣海事處協(xié)管員,我妹楊某1與當時縣海事處處長龍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4年底,楊某10與縣海事處簽承包白市庫區(qū)水生物打撈工程,合同承包價是90多萬元,具體是我和他在負責管理。2015年4、5月,工程完工結賬后,我們8個股東算賬,每人平均分有3萬多元,另外拿2萬元錢準備送給龍某。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我來到天柱縣城,我打電話給我妹楊某1在鳳城環(huán)城路縣交通局旁邊與我見面,我把2萬元現(xiàn)金拿給了她,并跟她說是我搞的打撈水白菜工程得到你們關照,拿這點錢給你們用,我妹沒說什么把這2萬元收下。2020年5月的一天,我到我妹家吃飯時,龍某跟我講“你原來拿給你妹的2萬元錢如果有人來問你,你就說沒得拿給我們。”
2.楊某10證言:2014年,我與縣海事處簽訂白市電站庫區(qū)的水生植物打撈承包合同,合同承包價是是90多萬元,我們共有8個股東。我和楊某9做這個工程時,楊某9提出要拿2萬元給當時縣地方海事處的處長龍某。我們算好賬后,我把送給龍某的2萬元拿給了楊某9。
3.楊某1證言:2015年,我哥楊某9在遠口做打撈水生植物時,送了我2萬元。2天后,我跟龍某講這個事,龍某講你就收下來用。2020年5月的一天,我哥楊某9來我水岸星城的家吃飯時,對這2萬元龍某意思是要我哥不要去外面亂說,如果有人問起這事情,就說沒有這回事。我哥得這工程是得到了龍某的關照,送2萬元給龍某表示感謝。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2014年年底縣地方海事處發(fā)包白市庫區(qū)水生植物打撈工程,楊某10、楊某9等人合伙承包了第十標段,工程價款大概是90萬元左右。2015年5月的一天,楊某10對我講處長,我們的工程做完了,賬也結得了,我們幾個股東商量從賺得的利潤中拿出2萬元送個紅包你,感謝你的關照。我當場就回絕了楊某10。有一天,在家中楊某1和我講他哥楊某9送給他2萬元,是他哥楊某9和楊某10他們一起做打撈水生植物工程送的紅包,我對楊某1講既然他們送來了,你就自己拿起用吧。2020年5月的一天,楊某9來我水岸星城家中吃飯,我和楊某9講如果以后有人問起你送的這2萬元錢的事情,你就講沒有給我們送過。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六)收受賄賂2萬元
系個體工程老板。2013年2月,掛靠黔東
南州建總公司向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承接天柱縣石洞鎮(zhèn)柳寨人行吊橋建設工程。2015年8月,為感謝龍某在該項目上的關照,在天柱縣送了2萬元現(xiàn)金給龍某。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石洞鎮(zhèn)柳寨渡改橋和水生植物打撈工程款賬務記賬憑證、白市庫區(qū)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財務記賬憑證:證實承包石洞鎮(zhèn)柳寨渡改橋工程及收付款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證言:2013年,我以州建公司的名義與縣地方海事處簽訂了石洞鎮(zhèn)柳寨吊橋工程工程合同,合同金額111萬。2015年8月3日,我從工程款中取出的現(xiàn)金拿2萬元到龍某辦公室把錢放到他辦公桌上給他。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2013年初,縣地方海事處實施石洞鎮(zhèn)柳寨人行吊橋項目,以州建總公司報名競標,承接了這工程項目,工程金額是100多萬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到縣海事處我辦公室,跟我講“吊橋工程已做完,賬也結得了,都是你們在現(xiàn)場協(xié)調和監(jiān)管,你們也辛苦,拿點辛苦費給你們?!蹦昧?萬元現(xiàn)金放到我辦公桌就走了。2015年8月12日,我把這2萬元存入父親龍某某建行賬戶。這錢被我平時取出來用了,我與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二、單位受賄
2012年期間,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龍某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011年11月為天柱縣交通運輸局所屬正鄉(xiāng)級財務獨立的事業(yè)單位,2019年4月整合組建成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管理的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副科級公益類事業(yè)單位,以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統(tǒng)一開展執(zhí)法,不再保留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萬元,用于單位開支和發(fā)放單位職工獎金、福利等。2018年至2019年期間,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龍某時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7萬元,用于單位開支等。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期間,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萬元(龍某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情節(jié)嚴重。蔣某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退休職工,退休后從事建筑行業(yè)。2012年6月,在龍某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期間,天柱縣移民指揮部將白市電站庫區(qū)渡口碼頭、生活碼頭及渡船復建項目交由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實施,其中需復建37對鄉(xiāng)鎮(zhèn)渡口碼頭,縣級財政匹配資金為6萬元/對,共計222萬元。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認為該資金不足以復建渡口碼頭,經(jīng)與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協(xié)調,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將該37對鄉(xiāng)鎮(zhèn)渡口碼頭委托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實施,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將縣級財政匹配的222萬元資金撥付給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不足的資金由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解決。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將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連同三板溪電站庫區(qū)碼頭建設工程一起發(fā)包給貴州省黔東南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港航分公司(以下簡稱“港航分公司”)實施建設。2012年9月,蔣某向港航分公司承接了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建設工程。在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天柱縣地方海事處需同步實施白市電站庫區(qū)生活碼頭及渡船復建項目,但縣級財政匹配資金不足,龍某打算向省、州相關部門協(xié)調項目,但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沒有經(jīng)費用于協(xié)調關系跑項目。龍某便把經(jīng)費困難告訴了時任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處長楊某,楊某答應幫助想辦法協(xié)調資金給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012年年底的一天,楊某電話通知龍某到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楊某的辦公室,通過楊某的協(xié)調,蔣某當面答應贊助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5萬元。隨后,龍某讓楊某4(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工作人員)將楊某4個人建設銀行賬號提供給蔣某,用于接收蔣某贊助的25萬元。2013年1月,蔣某向港航分公司借支白市電站庫區(qū)7對渡口碼頭工程款25萬元,港航分公司將25萬元工程款轉入蔣某建設銀行賬戶后,當天蔣某將25萬元錢轉入楊某4建設銀行賬戶。楊某4將收到25萬元的情況向龍某匯報后,龍某召集單位干部開會對該筆資金使用進行討論,之后龍某安排楊某4從中取出15萬元現(xiàn)金給自己用于向省、州海事和航務部門領導拜年送禮品禮金,安排楊某4將剩余10萬元分別轉賬5萬元到吳某2(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會計)、轉賬5萬元到楊某11(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副處長)銀行賬戶,后從吳某2、楊某11賬戶取出6萬元用于造冊發(fā)放天柱縣地方海事處12名干部職工福利,取出4萬元用于支付天柱縣地方海事處的相關接待費用。2020年6月29日龍某等12人每人退繳5000元,共計6萬元交到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存入天柱縣財政局專戶,2021年6月9日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將其違法所得的19萬元交到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存入天柱縣財政局專戶。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統(tǒng)一票據(jù):證實2020年6月29日龍某等12人每人退繳5000元,共計6萬元交到縣紀委(監(jiān)委)進入縣財政,2021年6月9日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將其違法所得的19萬元交到縣紀委監(jiān)委進入縣財政的情況。
2.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①2012年6月6日,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將天柱縣白市庫區(qū)37對渡口碼頭工程委托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組織施工,并簽訂貴州省水運工程建設委托協(xié)議;②2012年6月5日,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就天柱縣白市庫區(qū)渡口及生活碼頭建設相關事宜進行協(xié)商,并形成會議紀要。③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專款支出渡口碼頭工程資金共計222萬元。
3.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①貴州中凱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港航分公司提供的明細賬情況。②2012年9月26日,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與黔東南州交通建設工程公司雙方就2012年黔東南州渡口碼頭建設工程簽訂貴州省水運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書。③2012年9月30日,港航分公司將天柱縣、錦屏縣、劍河縣37對渡口碼頭工程建設任務交給蔣某實施,并簽訂貴州省水運工程建設勞務合同。
4.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1月25日,蔣某轉賬25萬元到楊某4建設銀行卡;2013年1月27日,楊某4通過ATM轉賬5萬元到吳某2建設銀行;2013年1月28日,楊某4通過ATM轉賬5萬元到楊某11建設銀行卡。
5.天府辦發(fā)[2011]168號、天人常發(fā)[2020]11號、天移指辦通[2012]23號文件:證實2011年,保留天柱縣地方海事處,改為縣交通運輸局所屬正鄉(xiāng)級財務獨立的事業(yè)單位;2020年10月23日,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免去龍某同志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職務,楊長澤同志為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白市水電站天柱庫區(qū)渡口碼頭等復建工程交由海事部門實施的情況。
6.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出具楊某任職文件:證實楊某于2008年12月任黔東南州航務管理處處長,2018年5月任黔東南州交通運輸局副調研員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蔣某證言:2012年9月30日,我與港航分公司簽訂天柱縣、錦屏縣、劍河縣渡口碼頭工程合同,總價300多萬元,按照其要求完成施工并通過了驗收和審計。我記得有一天楊某處長跟我講,你現(xiàn)在到天柱做工程,給天柱海事處贊助些辦公經(jīng)費,龍某也跟我講,他們經(jīng)費比較緊張,要求我?guī)兔o點辦公經(jīng)費,并答應以后天柱海事處工程拿給我做,我考慮到我現(xiàn)在做州航務處的工程,以后還有可能到天柱找龍某幫忙做天柱海事處的工程,所以答應給天柱海事處贊助25萬元。2013年1月25日,我向港航分公司借預付工程款25萬元并出示了一張《借條》,我借到這筆錢后,當天轉給了楊某4的建行賬號,這筆錢后來抵扣了我這個項目的工程款,這也是我贊助轉給天柱縣海事處的25萬元。
2.楊某4證言:承包白市庫區(qū)渡口碼頭的工程老板蔣某轉到賬戶的25萬元我只知道是龍某處長到要來的,具體他是怎么向蔣某要來的我不清楚。2018年縣紀委監(jiān)委調查縣海事處有關問題時,我與龍某和楊某11一起到凱里找過蔣某,龍某提出這25萬元要蔣某說是我?guī)褪Y某取的現(xiàn)金,楊某11我兩個當時也同意。我們來到凱里后,龍某事先已聯(lián)系好蔣某,龍某電話喊蔣某來到我們停車的地方拉到一邊講,龍某和蔣某談了10多分鐘后我們開車回天柱。在回天柱的路上,龍某說已跟蔣某講好了,以后問這25萬元的事,我們說是幫蔣某取現(xiàn)金來付民工工資。我和龍某、楊某11到凱里找蔣某的目的是要蔣某幫忙講假話,以逃避這25萬元的違紀違法行為。我分得的這5000元交給了吳某2,她把我們12個人分得的共6萬元已經(jīng)交到了縣紀委監(jiān)委。
3.楊某11證言:當時我是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副處長,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的工作。2013年1月28日,楊某4有轉帳5萬元到我的建行卡6217007150000358184,用于單位發(fā)放職工年終福利。當時我們縣白市庫區(qū)淹沒了各鄉(xiāng)鎮(zhèn)的渡口碼頭,縣移民局進行補償修復,縣移民局給每個碼頭補償6萬元,不足的由州航務處彌補和實施碼頭的修建。州航處贊助我們縣地方海事處25萬元,打入我們縣海事處的出納楊某4賬戶上,這筆錢龍某招集我們全體干部職工開會,6萬元錢用于發(fā)給12名職工每人發(fā)5000元的福利,4萬元用于結單位超標準的煙、酒和招待費,剩余15萬元由龍某拿去省州拜年和跑項目。
4.吳某2證言:我在天柱縣海事處主要負責單位會計工作。2013年1月27日,楊某4轉給我中國建設銀行62×××60賬號5萬元,用于單位煙酒、土特產接待,到州航務處跑關系,龍某處長說要我們統(tǒng)一口徑,不要亂說。楊某4還轉了5萬給楊某11,用于發(fā)給單位職工的福利,每人5000元,我也得了5000元。會上龍某說州里面實施渡口碼頭項目,縣海事處的干部職工也下去幫忙協(xié)調、現(xiàn)場管理,返點辛苦費給大家,所以這筆錢沒有進單位賬戶。當時白市電站淹沒了各鄉(xiāng)鎮(zhèn)庫區(qū)渡口碼頭,需要重新修建37道渡口碼頭,項目資金共計222萬元,但匹配資金不能完成渡口碼頭的建設,縣海事處與州航務處協(xié)調,將這筆錢撥到州航務,由州航務處作為業(yè)主單位對這37對碼頭渡口進行修建,生活碼頭是我們海事處修建從坌處到白市的庫區(qū)兩岸共實施了93個。2018年,紀委到我們單位查賬時,龍某有打電話給我,講是幫楊某4取錢,并要我不要亂說。
5.龍某4證言:2008年9月至今任海事處辦公室主任,負責接收文件、通知開會、會議記錄等日常工作。2013年1-2月海事處職工得過一次福利,我得的錢是吳某2遞給我的,具體金額我記不清了,當時沒造冊簽字。2013年、2014年過年過節(jié),有時處里面也會給職工發(fā)點過節(jié)福利。2013年1月14日,我參加了會議并記錄,會議是龍某處長主持,其會議主要內容是研究年終福利和給相關領導送禮等情況。
6.吳某3證言:我2004年1月開始到天柱縣海事處上班,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間任遠口政府掛職鎮(zhèn)長助理,2012年以來海事處有沒有向施工方提取管理費我不清楚。2013年1月14日,我參加了會議,這次會議是龍某處長主持,會上研究年終福利和給相關領導送禮等事項,但具體情況我記不清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我在海事處渡口碼頭總共建設了37對,生活碼頭93個,渡船37艘,生活碼頭是我們海事處自己建設的,渡口碼頭我們委托州航務處進行實施建設,因為州航務處可以申請到項目資金,請示縣政府同意就委托州航務處實施,當時移民局撥給我們每個渡口碼頭資金是6萬元,州航務處申請到6萬元的資金,實際每套碼頭渡口建設資金是12萬,由州航務處作為業(yè)主與中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我們海事處沒有參與監(jiān)管,我們到白市庫區(qū)有蔣某。生活碼頭是通過競爭性談判進行邀標,每個碼頭2萬元,共建設了92個,有兩個承包人進行承包,其中一個承包人叫歐老六,另一個人姓吳。白市電子庫區(qū)渡口碼頭是州航務處驗收的,我參加過驗收,這些渡馬碼頭都通過驗收了。蔣某是我們海事處的退休職工,我們海事處得通過州航務處的楊某處長幫忙,得到蔣某贊助25萬元的經(jīng)費。我到縣海事處任處長后,由于辦公經(jīng)費緊張,海事處工作難以開展,我就跟州航務處楊某處長匯報,他答應跟我們想辦法協(xié)調些資金來跑項目。2012年底,楊某電話通知我說“給你們協(xié)調的資金已經(jīng)協(xié)調好了,你們上來撥錢”。接到楊某的通知后,我就帶著我們單位辦公室的楊某4和財務人員吳某2一起到州航務處找楊某,在楊某辦公室,楊某告訴我說與蔣某這邊協(xié)調了25萬元的贊助費,讓我們與蔣某聯(lián)系,并囑咐這筆錢不要入單位的賬。按照楊某的安排,我向蔣某提供了我單位辦公室負責人楊某4的私人銀行賬戶,蔣某將25萬錢打入了楊某4的私人銀行賬戶。在這筆錢到賬后,我們召開了一個干部會議對這筆25萬元錢的使用進行研究,決定拿15萬元錢用于到省、州跑項目和拜年,拿6萬元錢作為12名干部的年終獎勵,每人5000元(2020年6月份已作為違紀資金上交縣紀委),拿4萬錢用于支付接待產生的費用。這些錢一是到州航務處和海事局拜年送紅包用了大約3萬元,并拿了5萬元錢和2枚總價值3萬多元的金戒指給楊某,要他幫忙到省里找項目。二是購買了一些茶油等土特產到州里、省里拜年,大約花了4萬元。2018年,我和楊某11、楊某4到凱里找過蔣某,大家都對蔣某說不要把送25萬給海事處的事情說出來,如果有人調查,就說是楊某4和蔣某的私人行為,是楊某4幫蔣某取錢,與縣海事處和領導沒有關系,去找他是怕影響單位干部和州里面的領導,楊某答應給我們錢的時候,說過這筆錢不要進單位賬戶,要我們自行處理好,后來這筆錢的開支也不符合規(guī)定,主要用來跑項目送禮、買特產、所以沒有進入海事處的單位賬戶,有一些接待的票據(jù),我記得單位在家的干部職工到我辦公室,我們核對了一下,當場就銷毀了。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間,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龍某時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7萬元。
王某系湖南省漣源市人,個體工程老板。2018年10月,在龍某擔任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王某掛靠貴州宸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天柱縣住
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天柱縣職校教職工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縣,財務人員龍某5向龍某等局領導匯報該單位有一些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無法報銷,龍某便講到時候喊工程老板處理下,之后為找錢支付這些賬務,龍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請其幫忙拿錢結賬,王某答應幫忙并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財務室將6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龍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龍某5向龍某等局領導匯報該單位有一些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無法報銷,龍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處理,之后龍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幫忙拿錢來結賬,王某答應幫忙并在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財務室將6.7萬元現(xiàn)金交給龍某5。龍某5收到王某送來現(xiàn)金共計12.7萬元后,將其中9.75萬元用于支付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超標接待、購買煙酒等賬務,剩余2.95萬元由龍某5保管,2020年9月9日龍某5將該2.95萬元交到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存入天柱縣財政局專戶,2021年6月4日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將其違法所得的9.75萬元交到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存入天柱縣財政局專戶。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龍某5向縣紀委出具的說明、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證實2018年12月和2019年10月,龍某局長安排王某拿了12.7萬元用于單位接待、協(xié)調工作等開支后,龍某5已把剩余的2.95萬元交到縣紀委監(jiān)委進入縣財政,2021年6月4日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將其違法所得的9.75萬元交到縣紀委監(jiān)委進入縣財政的情況。
2.開支的明細記錄、票據(jù):證實王某拿12.7萬元給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用于不能報銷的接待和協(xié)調工作等費用開支,剩余2.95萬元的情況。
3.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工期質量保證書:證實2018年7月6日貴州宸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王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王某掛靠貴州宸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承建了天柱縣職校教職工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情況。
4.職中教職工公租房基礎配套設施工程款財務記賬憑證:證實天柱縣職校教職工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實施完畢,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支付工程款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王某證言:2018年天柱縣住建局在黔東南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天柱縣職校公租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進行招標,經(jīng)招投標,該工程項目由貴州宸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貴州宸力建設公司與天柱縣住建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是1321萬元,我又與貴州宸力建設工程公司簽訂了內包合同,我按工程結算價的2%交管理費給宸力公司,由我具體負責實施這個工程項目。該工程2019年下半年已完工,還沒有完工驗收結算,至目前縣住建局已支付宸力公司工程款900多萬元,宸力公司扣除管理費和稅費后就把工程款轉給了我。2018年年底的一天,當時我還在實施天柱縣職校公租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天柱縣住建局局長龍某打電話給我說他們住建局有一些財務賬處理不下,要求我拿點錢給他們單位去處理這些賬,并讓我與他們單位財務龍某5對接。后來我到天柱縣住建局龍某5的辦公室,拿出事先準備好的6萬元現(xiàn)金交給龍某5,并跟龍某5講:“是龍局長(龍某)叫我交給你的”,龍某5沒講什么就收下了,當時龍某5把這6萬元現(xiàn)金收下之后就拿了一沓餐飲底單和用鉛筆寫的一張餐飲費用清單交給我,這些票據(jù)后來被我甩丟了。另外,在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龍某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單位還有一些接待費沒辦法處理,要求我再拿點錢給他們單位去處理,他仍然要求我與他們單位財務龍某5對接。后來我又到龍某5的辦公室找到龍某5,并拿出事先準備好的6.7萬元現(xiàn)金跟她說:“龍局長(龍某)讓我來的,他要我把這錢交給你”,龍某5沒說就收下了,她當時本來想把一沓餐飲底單拿給我,我說我拿去也沒用,就沒收她給我的餐飲底單。我兩次拿給縣住建局12.7萬元是龍某打電話跟我要的,不是我主動給他們的。因為當時我正在做縣住建局實施的天柱縣職校公租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龍某向我開口跟他們單位要錢處理一些費用開支,為了和龍某以及住建局相關領導搞好關系,并且想要他們能及時付給我工程款,我就答應了。龍某先后兩次打電話給我的時候他都說要我拿多少錢給他們單位去處理單位開支費用,他第一次打電話給我就明確說要我拿6萬元錢給他們單位去處理,他第二次打電話給我也明確說要我拿6.7萬元給他們單位。我送給天柱縣住建局的12.7萬元錢,他們沒有退還給我。
2.歐某2證言:龍某任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縣住建局班子成員有我、龍某、陳某4、楊紹基、姜繼騰、楊天恩、宋濤和吳運興等,王某實施的項目有縣職中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項目,至于王某在縣住建局還有沒有實施其他項目、王某是否與縣住建局其他人員存在違法違紀的行為、縣住建局是否存在接待超標的情況我不清楚,接待方面的工作屬于財務負責,我不具體分管財務工作。
3.陳某4證言:證實龍某在縣住建局任局長期間,班子成員有我、歐某2、楊紹基,姜繼騰、楊天恩、宋濤和吳運興等。王某在縣住建局做有2、3個工程,其中一個是職中門口的基礎配套設施項目(廣場和廁所)。2020年8月,龍某局長被組織調查后,王某得多次來縣住建局的財務室,然后我就問財務人員龍某5:王某是來做什么?龍某5回答我:王某來問龍某的情況,以前龍某得叫王某處理一些單位的接待費。2018年,當時有我、龍某、龍某5在辦公室,龍某5就對龍某局長講:單位有些接待費難以報賬。龍某就講:到時候我喊工程老板處理下就可以了。后來龍某出事后我聽龍某5講,是王某拿錢給她處理了我們住建局一些難以到國庫報銷的接待費等開支賬。王某拿了多少錢給縣住建局處理賬務具體數(shù)字我不清楚,在今年龍某出事后不久的一天,龍某5得和我講過,她說王某拿了兩次錢給我們單位,結賬后還剩得有2萬多元。因為拿錢時都是龍某局長喊王某直接和財務對接的,沒有通過我。王某在縣住建局做得有工程,局長龍某喊他拿錢來處理單位一些費用開支賬,他就拿來了。這些費用開支因為不符合規(guī)定報,但為了工作,單位又不得不開支,即使拿去國庫中心也報不到賬,所以才不拿去國庫中心報賬。目前王某拿給縣住建局的錢還剩有2萬多元放在財務上,已經(jīng)清退到縣紀委。
4.龍某5證言:證實2014年4月至今龍某5在天柱縣住建局工作,主要從事財務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由于我們單位接待方面賬不知如何處理,我向龍某、陳某4局長匯報,龍某、陳某4局長說安排工程老板王某來處理下,匯報過后沒多久,王某打我電話并來到我辦公室,拿了6萬元給我,當時我把這筆錢拿付賬后,我將付賬的票據(jù)交給了王某。2019年10月的一天,我們單位接待費用和處理上下級關系所花的費用(送的茶葉和茶油等)無法報銷,我向龍某、陳某4局長匯報后,其意思是讓王某幫解決。龍某局長就打電話叫王某到局里來告訴王某我們有6.7萬的票據(jù)處理不了,麻煩他處理下。過一二天,王某將6.7萬元現(xiàn)金交給我,我就問王某要不要這些票據(jù),王某看了一下票據(jù)回答我不要,我就沒有把票據(jù)交給王某。我得錢后,2019年10月9日、10日將錢全部支付出去,龍某、陳某4局長對我說:錢已經(jīng)結清了,那些票據(jù)不要保存了。目前,還剩29500元放到局財務保險柜。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龍某供述:2018年底的一天,天柱縣住建局財務人員龍某5向我匯報,說我們單位有一些接待的賬不知道如何處理,現(xiàn)在很多老板來要賬,我告訴龍某5說找個工程老板來贊助下,到時我喊老板直接與你聯(lián)系。之后碰到王某當面說了下我們住建局有些賬處理不下,讓他幫下忙,王某同意后,我就讓他直接聯(lián)系龍某5,具體情節(jié)我不清楚,沒多久處理完這些賬后,龍某5得與我提過王某拿來6萬元錢,是龍某5在對接和經(jīng)辦的,龍某5應該非常清楚。2019年底的一天,接待上級和向上級相關部門協(xié)調關系送的土特產而產生無法報銷的賬,龍某5向我匯報說這些賬無法拿來單位報,之后我打電話給王某,要王某幫助解決下,王某當時也是答應了,之后也是王某直接與龍某5對接的,后來聽龍某5講王某也是拿了6萬多元錢來給我們處理賬務。王某具體拿了多少錢給我們住建局處理賬務我不清楚,因為都是龍某5與羽對接,我是估計每次拿了6萬多元錢,一共拿了兩次,共計12萬多元錢,具體數(shù)額以龍某5和王某講的為準。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8.924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地方海事處2011年11月為天柱縣交通運輸局所屬正鄉(xiāng)級財務獨立的事業(yè)單位,2019年4月整合組建成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管理的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副科級公益類事業(yè)單位,以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統(tǒng)一開展執(zhí)法,不再保留天柱縣地方海事處)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萬元,用于單位開支和發(fā)放單位職工獎金、福利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7萬元,用于單位開支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龍某時任天柱縣地方海事處、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人,系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單位受賄罪,應數(shù)罪并罰。天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龍某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局運輸局犯單位受賄罪,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龍某的辯護人楊敏辯稱“被告人龍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的辯護人潘盛茂辯稱“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理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根據(jù)審理查明,天柱縣紀委監(jiān)委在案發(fā)前已掌握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被告人龍某涉嫌單位受賄的相關線索前提下,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被告人龍某均不具有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后才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不應以自首論,故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其辯稱“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自愿認罪認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辯護人袁再芳辯稱“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具有坦白情節(jié)和自愿認罪認罰”的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受賄和單位受賄的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及被告人龍某應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及被告人龍某在案發(fā)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及被告人龍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龍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8.9248萬元、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7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龍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顒?,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打擊犯罪,根據(jù)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偤托唐谖迥辏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龍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被告單位天柱縣交通運輸局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單位天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二萬七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遠雄
審 判 員 楊仁泉
人民陪審員 羅國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