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玩忽職守、受賄罪
案號 (2021)陜0204刑初27號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于2021年3月5日以銅耀檢一刑訴[2020]61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蔡勝軍、李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玩忽職守罪
2008年9月,某省某局決定在某市1某東路7XX號建設交通運輸大廈,由某省某中心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建設,2009年4月,籌建處出資依法設立某市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景置業(yè)”),負責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等任務。2011年4月,時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全面負責某景置業(yè)相關業(yè)務。
2012年5月,某景置業(yè)與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公司”)簽訂《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某光公司負責辦理規(guī)劃許可、建設許可等相關手續(xù),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500萬元保證金。協議簽訂后,某光公司僅支付50萬元保證金,某景置業(yè)公司未終止協議,繼續(xù)與某光公司進行合作。
2013年3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趙某某同意某光公司代表某景置業(yè)對外銷售商鋪。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偽造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擅自與購房戶簽訂售房合同,并收取售房款,造成大量售房款無法收回。2014年8月,趙某某不再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但仍然分管某景置業(yè)相關工作,其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一事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某光公司擅自簽訂的售房合同以某景置業(yè)名義全部予以認可,后因某景置業(yè)未及時取得預售許可,不能依約按期交房,某景置業(yè)向多名購房戶賠付大量違約金及利息。經鑒定,趙某某玩忽職守累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0萬元。
二、受賄罪
(1)2010年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并分管信息化建設工作期間,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華通”)經理劉某1為取得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劉某1提出向趙某某送一輛車,并與趙某某一起到某港,劉某1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豐田XX越野車,將車送與趙某某,后劉某1又將10萬元現金送與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相關費用。2011年5月,在趙某某的幫助下,某華通順利承攬相關項目。
(2)2013年5月,被告人趙某某與某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某1交談中提到準備出售自己的豐田XX越野車,王某1表示愿意購買,雙方約定價格為85萬元,王某1雖然明知售價遠高于市場價格,但為了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之間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所以同意85萬元的售價。隨后,趙某某指使劉某1以其名義辦理一張銀行卡,讓王某1將85萬元轉入劉某1名下銀行卡內,資金到賬后,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85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同年12月,王某1將該車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3)2012年,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為在某市2運輸市場中取得競爭優(yōu)勢,請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權提供幫助,2012年6月,在趙某某辦公室內,雷某某將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趙某某,并告知其密碼,之后,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陳某1使用,50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
(4)2011年,被告人趙某某在分管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期間,項目承建方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提出為其購買一輛奔馳越野車,趙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4月,李某1以52.8萬元的價格在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XX越野車送與趙某某并將7.2萬元現金交予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趙某某將該車登記在朋友劉某2名下,但由趙某某實際控制并使用。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后,趙某某得知購車款一直掛在某建賬上,擔心被調查發(fā)現,2013年4月,趙某某通過劉某2將60萬元現金退還給李某1。
被告人趙某某受賄金額共計234萬元,2020年7月,被告人家屬上交全部贓款174萬元。
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在立案調查前主動退回部分受賄款,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解,對于趙某1簽訂的合同、劉某3簽訂的合同,他不認可該兩份合同。他有立功表現,他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fā)了王某1詐騙某景置業(yè)的一事,并檢舉、揭發(fā)了龍某某、王某2有關問題。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罪名不持異議。認為:一、關于玩忽職守罪(一)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異議。1、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陳某2銷售的1000多萬元商鋪房款不應當計算在內。陳某2證實,在他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帶到現場的所有合同里都已經蓋有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及法人公章,合同里甲方的公章和法人公章都已經蓋過了,公章蓋的是“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公章蓋的是“趙某2”。2、關于趙某1商鋪賠償問題。趙某1購房款9931210元,違約金2979363元,合計12910573元不應當認定為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趙某1和王某1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2014年7月30日,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與王某1之間沒有簽訂《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2015年7月,王某1為清償與趙某1之間的債務,讓陳某2將三份《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更名至趙某1名下,趙某1后期持有的三份《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均系王某1偽造。被告人趙某某在2015年7月不再擔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且涉及的6份合同都是王某1個人偽造的。趙某1更名之時,趙某某不再擔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鑒定意見書”界定的時間段為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3、劉某3涉案購房款9813860元、利息3880076.8元、違約金981386元,不應當計算在內。4、辯護人認為經濟損失4089.2萬元中應當扣除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應得的銷售傭金540萬元。5、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累計支付的違約金、利息支出1333.04萬元,不宜計算在損失范圍內。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多種因素造成的,違規(guī)銷售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6、公訴機關舉證的(2018)陜03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并未生效,已被陜西省高院裁定撤銷。但鑒定依據的是未生效的判決。(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的行為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辯護人認為與事實不符。(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未取得商品預售證的情況下,安排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某光公司對外銷售商鋪系被告人趙某某安排的持有異議。二、關于受賄罪的辯護意見。(一)辯護人對收受雷某某50萬元、劉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89萬元,不持異議。(二)辯護人對收受李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60萬元、王某1,35萬元,持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趙某某和李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和王某1之間系買賣關系。三、關于量刑方面(一)被告人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向銅川監(jiān)委會供述收受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送一輛車一事、收受雷某某50萬元、向李某1借錢買車及高價賣車一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二)被告人趙某某通知家屬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某家屬按照趙某某的書信通知,向銅川監(jiān)委會退回收取的款項174萬元。(三)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四)被告人趙某某認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誤,指控的受賄數額有誤,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玩忽職守罪
2008年9月,某省某局決定在某市1某東路7XX號建設交通運輸大廈,由某省某中心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建設,2009年4月,籌建處出資依法設立某市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景置業(yè)”),負責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等任務。2011年4月,時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全面負責某景置業(yè)相關業(yè)務。
2012年5月,某景置業(yè)與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公司”)簽訂《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某光公司負責辦理規(guī)劃許可、建設許可等相關手續(xù),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500萬元保證金。協議簽訂后,某光公司僅支付50萬元保證金,某景置業(yè)公司未終止協議,繼續(xù)與某光公司進行合作。
2013年3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趙某某同意某光公司代表某景置業(yè)對外銷售商鋪。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偽造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擅自與購房戶簽訂售房合同,并收取售房款,造成大量售房款無法收回。2014年8月,趙某某不再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但仍然分管某景置業(yè)相關工作,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一事后,對某光公司以某景置業(yè)名義擅自簽訂的售房合同全部予以認可,后因某景置業(yè)未及時取得預售許可,不能依約按期交房,某景置業(yè)向多名購房戶賠付大量違約金及利息。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累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0萬元。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管轄的批復證明,案件來源和立案、指定管轄過程。中共陜西省紀委陜西省監(jiān)委駐省交通廳紀檢監(jiān)察組于2019年7月31日決定對趙某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1日將趙某某違法案件指定銅川市紀委監(jiān)委管轄,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2月27日對趙某某嚴重職務違法案立案調查。2020年11月6日,銅川市人民檢察院將趙某某玩忽職守、受賄案指定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明,被告人趙某某強制措施情況。
3、被告人趙某某任免、分工文件、干部簡歷、信息登記表證明,趙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間擔任某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副局長,于2010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間擔任某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主任,于2016年9月6日擔任某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黨委書記。
4、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成立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任免文件證明,經某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某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于2009年4月15日成立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某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擔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
5、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2013年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讓范某某違規(guī)操作,在未進行招標的前提下,讓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地產公司進行非法交易,某光公司還私刻某景置業(yè)公司公章,非法對交通運輸大廈進行銷售,趙某某書記還委托某光公司收取房款,造成巨額的國有資產流失。趙某某不擔任某景置業(yè)法人后,任命親信趙某2為某景置業(yè)法人,并授意其違規(guī)操作,在未通過招標再次決策某景置業(yè)同某光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金額高達1.5億,趙某2在任職期間,違反常理與購房者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經濟賠償,賠償金額高達千萬元,但實際這些購房者的購房款沒有交給某景置業(yè),而是趙某某委托某光公司代收房款。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他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2017年7月開始他進入某景置業(yè)公司,8月到10月基本上是做調研。調研過程中接觸了一些以前在某景置業(yè)購房的業(yè)主。例如劉某3的事,劉某3提供的購房合同,合同上蓋的是某光公司的公章,還有POS機小票,某光公司給劉某3開的收款收據。他問趙某某劉某3的事,趙某某不認可劉某3的合同,說劉某3的合同是假的。后來劉某3去省委巡視組反映情況,巡視組找趙某某談話。談完話后,趙某某讓他把劉某3的合同認了,讓妥善處理此事。當時某景置業(yè)未能按時交房,業(yè)主不停上訪,為了搞好維穩(wěn)工作。趙某某在多次會議中強調要把此事平息下來,決不能讓業(yè)主去北京上訪。2017年7月29日和30日,他給趙某某單獨匯報過,根據摸底情況和合同約定,他初步建議按照房屋總價值5%、8%、10%賠償。趙某某說買房人不容易,該是公司認得就公司認。趙某某當時沒有定按哪個標準,說到會上定。7月31日成立臨時工作組,負責統(tǒng)籌解決某景置業(yè)問題,他是副組長。8月1日在和業(yè)主溝通前,他們召開解決某景置業(yè)工程遺留問題專題會議,他主持的會,有王某3、楊某1、侯某某、王某4、尚某1、葛某某、趙某2、王某5,還有趙某某。會上決定按照已交房款的10%賠償。實際執(zhí)行中有兩個辦法,一是已付房款的10%賠償,二是不認同的去法院打官司,以法院判決為準。2017年8月1日,趙某某主持召開交運大廈業(yè)主見面的會議。十九大召開之際,為了防止上訪。會議的內容主要是定賠償方案、合同確定問題和交房時間問題,其中在合同確定的問題上,趙某某提出不論售房合同加蓋某景置業(yè)章子的真假,只認某景置業(yè)的章子,不認人。各種賠償和違約利息,他接手時已經賠付300多萬,他接手后又賠付了700多萬,共1000多萬。2017年9月開始,省某局黨委會上多次要求某景置業(yè)和王某1及某光公司的法律糾紛和刑事糾紛依法依規(guī)通過司法立案解決。2017年11月某景置業(yè)法律顧問線某某起草的訴訟書,他看后呈報趙某某書記,訴訟請求一是終止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的銷售合同。二是經濟糾紛,讓某光公司退還某景置業(yè)房款及補償相應損失。趙某某對起草的訴訟書中敏感的詞語進行了修改,比如某光私刻公章、經濟詐騙等字眼,并提出經濟糾紛在寶雞中院訴訟,理由是趙某某同寶雞中院上下關系很熟,王某1在寶雞有很多資產,便于保全,最終訴訟書定稿時是法律顧問線某某呈送趙某某的。2017年年底,他讓某景置業(yè)法律顧問線某某去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訟書,2019年5月寶雞中院下達判決書。他擔任某景置業(yè)法人期間,只對接趙某某,其他領導他不知道,直到2017年底,關于某景置業(yè)的所有事情都是向趙某某匯報。2018年初局領導分工調整以后,由范某某副局長分管置業(yè)公司,直到2019年4月份某景置業(yè)的事情都是向范某某副局長匯報。趙某2給他說了趙某1合同的情況,趙某1私自壘磚加鎖,趙某2沒有說原因。第二年對商鋪進行施工時,他先對商鋪上的鎖門給撬了,趙某1的人就來鬧事,然后他就報警,到了自強路派出所報警,趙某1的人拿出購買商鋪的合同讓民警看,派出所民警說民事糾紛最好走法律訴訟程序,然后趙某1就到了西安新城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訴訟,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以后范某某提出不上訴。新城區(qū)一審判決下來,他提出要上訴,在他準備上訴過程中,趙某1開始雇人拉橫幅、堵交通大廈的門,到某局找趙某某和范某某,范某某針對趙某1這次的堵門事件準備召開會議,先找他說自己咨詢了律師,說某景置業(yè)和趙某1再怎么打都贏不了,還會給某景置業(yè)帶來更多的違約金,給趙某1賠償損失越早賠償某景置業(yè)的違約金就能少一些,再加上趙某某之前對真假章子都認可的表態(tài),所以他們對章子的事情不做過多的追究。趙某1的事情他聯系不上王某1,他聯系陳某2,陳某2說他不清楚。他問過趙某2,趙某2說趙某1的合同當時沒有認可,趙某某也不認可趙某1的合同。趙某某沒有給他說過如果某景置業(yè)敗訴讓繼續(xù)上訴的話,只給他說過讓有什么事情找分管領導范某某匯報,范某某會給趙某某匯報。他給范某某匯報過法院判決事情,也給范某某說過要上訴的事情。給趙某1的賠償是按照判決執(zhí)行的,某景置業(yè)商定以房抵債的方式,用商鋪以每平米26000元價格抵債。
6、證人趙某2證言證明,2014年5月,他擔任某景置業(yè)副總經理,2014年8月某景置業(yè)法人由趙某某變更為他。2017年7月底停了他副總經理和法人職務,后面的工作他再沒有參與。2014年8月份,他變更為法人后,購買商鋪業(yè)主李某2拿份合同和收款收據找他,問某景置業(yè)法人變更是否影響他們買房子簽的合同。他看是蓋的某景置業(yè)公章、收款收據蓋的是某景置業(yè)財務章,他本人就拿著合同和收據找籌建處財務科科長首某某和辦公室主任商某2核實。首某某告訴他財務上沒有財務專用章,也沒有收到這筆錢。商某2說也沒有蓋過這個章,這個章和某景置業(yè)公章比對不大相符。他隨后向趙某某匯報發(fā)現假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章的事。趙某某讓他聯系把王某1叫過來。王某1來之后承認收了李某2的這筆錢,合同上章子是某光公司一個合伙人副總刻的章。之后,他把從王某1處了解的情況給趙某某做了匯報,趙某某說讓先把私刻的公章收回來。趙某某又安排他、韓某某(籌建處財務科工作人員)、師某某(籌建處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朱某某(駕駛員)去玉祥門外王某1的公司看還有什么東西。他們到了某光公司后,王某1不在,發(fā)現王某1辦公桌上放著48份商鋪銷售合同、銷售商鋪的圖紙和銷售清單,某光副總給王某1打電話匯報。之后,他們把48份商鋪銷售合同、銷售商鋪的圖紙和銷售清單全部帶回某景置業(yè)。回來后給趙某某進行了匯報,趙某某讓財務清點看賣了多少房、收了多少錢。他聯系王某1,王某1帶著當天接待他們的副總和某光的財務人員帶著財務上的收款收據、部分合同、假公章和一份假公章的情況說明來到某景置業(yè),籌建處財務首某某和其他財務人員進行了統(tǒng)計,統(tǒng)計的結果是54份合同(蓋章的均為假公章、也有沒蓋章的)銷售金額2600萬左右。統(tǒng)計之后,他去給趙某某匯報統(tǒng)計結果,趙某某拿出一份銷售清單給他讓他和統(tǒng)計的結果對一下,是否吻合。他比對過和統(tǒng)計結果一樣。趙某某說讓某光給某景置業(yè)財務上轉了1000多萬,墊付工程款3、4百萬,跑手續(xù)的費用100多萬,和某光2600多萬差不多,錢沒花到別處去。他說不保證某光說的都是對的。他說私刻公章應該報案,趙某某說先不要報案,先把某光在二樓的售樓部關了。之后,他就把某光的銷售部的條幅拆除,某光留了2個人看門。2014年9月初,趙某某告訴他要和某光繼續(xù)合作,理由是原來某景置業(yè)和某光簽訂過合作協議某光還在跑交運大廈手續(xù),他沒有同意。之后,趙某某主持籌建處召開會議,當時籌建處中層都參加,趙某某提出舉手表決是否同某光繼續(xù)合作,參會人員全部舉手同意和某光繼續(xù)合作。2015年8月份,某光拿到了預售證,經籌建處同意,某景置業(yè)同某光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在某景置業(yè)任職期間,在他手上給20多戶購買商鋪的業(yè)主進行了賠償,大部分退款的,退款的按交款當年定期利率賠付利息,有2、3戶是違約賠償。按業(yè)主和某光簽訂的補償協議進行賠償。2017年8月1日,實業(yè)公司召開了一次關于賠償相關事宜會議,趙某某主持會議,參會有的實業(yè)公司的人、王某2、法律顧問、他也參會,還有誰記不清楚了。當時會上定的按10%賠付,但是按合同總額的10%,還是已交房款的10%賠他記不起來了,范圍是已知的合同全部賠付,已知的合同是指他手上交出去的64份合同,會上趙某某先提出來全部合同都賠。趙某某任某局黨委書記后,籌建處辦公室主任商某2在籌建處宣布,某景置業(yè)以后的事情還是請示趙某某書記。可以這么說,就是趙某某任籌建處主任到2017年3月,某景置業(yè)的事都是請示趙某某。在他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他只簽訂過三份商鋪銷售合同,分別是何某某、鮮某某、劉某3。簽訂商鋪銷售合同的程序是簽訂商鋪銷售合同以合同約定交購房款,合同上加蓋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趙某1合同時間是2014年7月30日,后面的收款收據時間是2014年8月6日,2014年7月30日到8月6日這個時間段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是趙某某,這件事是在趙某某任期內發(fā)生的。2014年某景置業(yè)和趙某1簽訂的3份商鋪銷售合同不是他簽的,他在某景置業(yè)任職以來從沒有和趙某1簽過商鋪銷售合同。他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之后,趙某1多次找到公司談自己商鋪的事兒,第一次是趙某某和趙某1說的,時間大致是2015年10月左右,沒讓他參與。再之后趙某1拿著合同在他家附近的一家茶樓來找他,給他說合同上有他的個人蓋章。他的答復是合同上的私章不是他的私章,他沒有那樣的私章,某景置業(yè)財務也沒有收到趙某1的購買商鋪款。趙某1找過他后,他就給趙某某匯報了此事,并提到合同上有偽造他私章的情況,他說要去公安部門報警,趙某某不讓他去報警,并說讓他不要管這件事,趙某某會處理。再后來趙某1來堵過門、拉過橫幅,強行把幾間商鋪砌墻鎖門,當時他讓辦公室工作人員報過警,警察來之后說是屬于經濟糾紛,讓雙方自己協商解決。他又去給趙某某匯報說報警公安部門說是經濟糾紛,他說只有去法院訴訟了。趙某某不讓訴訟,說要告也是趙某1告某景置業(yè),說不告不管,讓某光公司處理。2017年7月之后,由于他不在某景置業(yè)工作,所以趙某1的事情怎么處理的他就不知道了。后來聽說趙某1通過法律訴訟打贏了官司。
7、證人范某某證言證明,2011年七、八月份,他到西安某景置業(yè)擔任副總,主要負責推進工程進度工作。2011年到2014年,他在某景置業(yè)參與的重大事項,一個是參與陜西建工第某建設集團公司對交運大廈的基建項目,另一個是引進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某景置業(yè)也是房地產公司,但是考慮到跑手續(xù)有難度,而且銷售這些商鋪比較麻煩,所以得找一個公司給交運大廈整個項目跑這些事情的手續(xù),還要整體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在招標前,他記得趙某某給過他一個某光公司的名片,讓他關注下這個某光公司。他看了名片后,在招標過程中對某光公司和王某1比較留意。他們在華商報上刊登了商鋪銷售的廣告后,有幾家企業(yè)來某景置業(yè)辦公室進行了報價,報價現場由他負責,他看了報價,選出三家報價最高的,然后一家一家談。談完后他給趙某某匯報目前某光公司的報價最高,是每平米商鋪17900元。報價的這三家企業(yè)都愿意辦理交運大廈項目手續(xù)??疾旌螅o趙某某匯報了目前某光公司符合報價最高而且還能辦理交運大廈后續(xù)手續(xù)的條件,趙某某讓他形成報告上報籌建處,讓他和王某1談具體事宜。和某光公司簽第一次協議就針對房款價格、付款方式、手續(xù)辦理、保證金等幾個方面,最終約定所收房款要進入某景置業(yè)的賬戶,房款價格是按照某光公司的報價,保證金是500萬元,手續(xù)辦理要求某光公司辦理交運大廈后續(xù)手續(xù)及增加商鋪面積的手續(xù)。談判完以后,他拿著協議文本找趙某某,趙某某看了之后說可以,趙某某讓他代表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把協議簽了。和某光公司簽協議的時間是2012年5月份,簽合同時趙某某也在現場。某光公司交了多少錢的保證金他不知道,他只知道合同中約定了500萬元保證金,他沒問過保證金的事情。協議簽完后,某光公司就著手跑手續(xù),在他2014年4月離開某景置業(yè)前,規(guī)劃許可和建設許可都批下來了。2013年天熱的時候,某光公司王某1拿著三、四份商鋪合同找他簽字大概有一千萬左右的金額,他現場打電話請示趙某某,趙某某說沒事,讓他先簽,銷售房款先打到某景置業(yè)的賬上。他就按照趙某某的意思簽了合同,某景置業(yè)的法人是趙某某,簽完合同后他覺得這個事情不對,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合作還沒到銷售商鋪的地步,他給時任的某局局長劉某4詳細匯報了商鋪銷售的事情,劉某4說他知道了。2014年4月他離開某景置業(yè)時,某光公司給某景置業(yè)付了錢,但具體付了多少錢,數字他記不清了,以賬務為準。他分管某景置業(yè)期間,涉及交運大廈和某光公司的重大事項都向趙某某匯報,由趙某某拍板確定。他還處理過趙某1、劉某3的借務問題。趙某1債務問題是由新城區(qū)法院判決,判決結果出來后,他問過王某2及王某2的代理律師,他們說法院的證據鏈比較全,上訴打不贏官司還是輸,拖的時間越長,對某景置業(yè)不利,他對王某2說打不贏就不上訴了。在2018年9月19日,某景置業(yè)專題會議商定了通過以房抵債形式抵還趙某1的債務。10月10日,召開了會議商定以26000元每平米的商鋪價格抵賬給趙某1,另行交付趙某1房子,待核算后多退少補。趙某1起訴前,他問過趙某某,趙某某說趙某1是一個放高利貸的,頂多給王某1借了二三百萬,連本帶息也就五六百萬,叫他不能認趙某1的合同。判決后他給趙某某匯報,判決結果出來了,他咨詢過王某2和律師,說證據鏈很全打不贏,他初步決定不上訴,趙某某說那就不上訴了。趙某1的商鋪合同和收據是王某1背著某景置業(yè)私自簽訂的,王某1沒有向某景置業(yè)支付過任何購房款。某景置業(yè)賠償趙某1房款事項是他在分管某景置業(yè)期間決策的事項,但是他向趙某某請示匯報過,趙某某也同意。劉某3的債務問題他以前沒接觸過,2018年四、五月份他分管某景置業(yè)后,趙某某又不止一次給他說過,劉某3是實實在在的付了900多萬購房款,要認可劉某3的合同,后來劉某3把某景置業(yè)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后,趙某某又給他說劉某3是確實交了900多萬,明確讓他不上訴。王某1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的事情,他是2018年分管某景置業(yè)后才知道的。2017年8月1日,業(yè)主召開的會議上趙某某提出不管章子是真假,只認某景置業(yè)公章不認人。
8、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他是2010年底經某市稅務局的一個局長把他介紹給趙某某。趙某某說在西安建設一個商住樓,需要找一家房地產銷售公司合作,合作的內容主要是讓合作公司辦理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這兩個手續(xù)如果能辦理下來,后期可以繼續(xù)合作負責銷售,問他愿不愿意合作,他答應了。后他到省某局找到趙某某和時任省運輸管理局的一個處長范某某商談。范某某和他商定了一份合作協議。后來某景置業(yè)在華商報上打廣告,開始招商,當時報名單位很多,他們某光也報名了,后來根據銷售條件他們某光公司入圍了。于2012年前半年和某景置業(yè)簽訂了以17900元每平米的價格整體購買了交通運輸大廈商鋪協議,協議規(guī)定“協議簽訂后,乙方某光向甲方某景置業(yè)15日內支付500萬的保證金”。某光公司實際只支付了50萬元。因為前期他為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墊付300萬,后來他們又給某景置業(yè)轉了50萬元,他給趙某某和范某某都說了,當時參會人員較多,還有魏主任、尚主任等人,剩下150萬等正式簽合同時候再一次交清,當時主持會議的是趙某某。后來他還辦了建設施工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從2013年底開始他一直在催簽合同,后來由于某景置業(yè)不停地在換法人沒辦法簽,后換成趙某2的時候,趙某2說商鋪漲價了,不能再按17900元每平米簽了,要簽就按18500元每平米簽。后來考慮到他前期投資巨大,他便同意了。2013年是趙某某找他說交通運輸大廈拖欠工程款太多,某局資金困難,要想辦法清償工程欠款,他提出可以先銷售商鋪,用銷售款去償還拖欠的工程款,趙某某同意了他的提議,然后他們就開始銷售商鋪了。2013年開始賣房,按照合同約定要2015年向商戶交付房,但是一直沒能按期交房。合同里的違約條款規(guī)定有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按期交房,主要是因為某景置業(yè)的開發(fā)資質過期導致預售證辦不下來及消防驗收不過關導致不能交房等原因造成的。當時他去房管局辦銷售許可證的時候,預售證已經制作出來了,但是由于某景置業(yè)的開發(fā)資質過期,交通運輸大廈的土地證同時又抵押給某東嶺公司,這兩個原因沒有拿到房屋銷售許可證,他認為銷售不違規(guī)。和商戶簽訂的銷售合同是他們某光公司起草的,統(tǒng)一報給某景置業(yè)后,并經趙某某和趙某2同意,他們才開始簽訂合同。當時他們某光公司2012年已經和某景置業(yè)簽訂了合作協議,實際上商鋪已經銷售給他們某光公司了,他們可以收錢,收錢以后他們再支付給某景置業(yè)。因交通運輸大廈所有的立項都是某景置業(yè),所有手續(xù)都沒有過戶到某光公司名下,和商戶簽訂商鋪銷售合同只能以某景置業(yè)的名義簽訂合同,有2/3的合同,是他們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后加蓋在合同上的,剩下的1/3是他們把合同拿給某景置業(yè)他們加蓋的。他們在銷售房屋過程中,某景置業(yè)公司管理公章的人有時不在,影響他們公司銷售,他打電話給趙某某,趙說其在外地出差,讓他自己想辦法,他又將情況向趙某2匯報,趙某2也說讓他自己想辦法,他說他刻一個某景置業(yè)的章子,趙某2說自己只著急用錢要付工程款。商鋪銷售合同簽訂完后,他拿著所有合同及他私刻的風景公章去找了趙某2,并將所有合同和印章交給了趙某2,趙某2讓他寫了個私刻公章的說明、第二天他把寫好的說明交給了趙某2,交完說明后,他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他把合同和章子全部交給趙某2了。商鋪集中銷售時間是2013年、2014年,銷售價位是他們某光自己定的,主要銷售的是商鋪的一樓、二樓,三樓他沒有動,他把合同和印章交給某景置業(yè)后,要求某景置業(yè)和他算賬,但是某景置業(yè)都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跟他算賬,主要還是因為不想認可他提出來的各項費用,然后他就把公司撤離了,再后來因某景置業(yè)交不了房,找某景置業(yè)鬧事要求交房并索賠,趙某某又和他聯系要求繼續(xù)合作,后來合作失敗,他們目前正在通過寶雞市中院訴訟解決問題。他公司從2013年5月就開始銷售商鋪,大致銷售了65戶,大約4100萬。收錢基本都是在西安銀行的兩個戶下,收到的4100萬房款,他向某景置業(yè)支付了2100多萬的銷售款,公司剩余2000多萬,其中1000多萬是他跑手續(xù)花費和墊付的工程款,剩余的1000多萬是因為商鋪銷售違約,他替某景置業(yè)賠償給業(yè)主了,賠了400多萬。2015年的時候他找趙某1借錢,他和趙某1商定向趙某1借錢250萬元,用他在交運大廈的三個商鋪合同做抵押,同時有三個收款收據,金額共計993.12萬元,他和趙某1約定利息是月息將近4分,當時約定一年內給趙某1還本錢和利息,如果還不起250萬元錢就按約定把他手上的三個商鋪歸趙某1所有,他和陳某2帶著三份合同即三個收款收據到趙某1的公司,他因有事離開了,離開時他交待陳某2先和趙某1商談,他把三個合同及三份收款收據留給了陳某2,后來陳某2給他打電話說和趙某1談好了,但是趙某1提出要先把合同變更到自己名下才肯借錢。第二天陳某2拿著他的原合同和空白合同在趙某1辦公室更換了合同??瞻缀贤仙w有某景置業(yè)公章、空白收款收據蓋有某景置業(yè)財務專用章。后他收到了趙某1紿他轉賬的250萬元。銷售合同的文本某光公司有,他就弄了三份合同,用他私刻的某景置業(yè)銷售合同章和某景置業(yè)財務章,在空白的三份合同和三份收款收據上蓋了章,合同的甲方是某景置業(yè),乙方是他本人,收款收據的收款方是某景置業(yè),交款人是王某1。他偽造這三份合同和3份收款收據的目的是為了給他自己留三間商鋪,后來為了借錢把這三個假合同和假收款收據抵押給了趙某1,趙某1要求把合同過戶到自己名下,最后過戶到趙某1的名下后,趙某1給他轉賬250萬元。他偽造這三份合同和三個收款收據的事情沒有給趙某某、趙某2說過。趙某1向某景置業(yè)要房子的時候,只有趙某某打電話問過他,問他和趙某1是怎么回事,趙某1在某景置業(yè)鬧事要房子,趙某某問他到底借了趙某1多少錢,他說只借了250萬元,利息還沒有算,趙某某說他知道了,再沒有問過他,趙某2和王某2沒有問過他。
9、證人陳某2證言證明,2013年年底的時候,他用某若堂廣告有限公司和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合同后2014年4月初開始銷售房屋,2014年7月中旬因為房屋未取得房屋預售證被某景置業(yè)停止銷售。2015年某光公司取得房屋預售證后,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訂銷售合同,因條款問題沒有談成,就沒有銷售,2015年年底他就撤出了交運大廈的銷售。在與某光公司合作中,他只負責現場、銷售、接待客戶等,他和客戶談好需要簽合同時候,某光公司有專人帶著合同到現場與客戶簽合同,簽完合同后,某光公司人員就帶著簽好的合同離開了。某光公司帶到現場的所有合同里都已經蓋有西安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合同里甲方的公章和法人簽章都已蓋過,公章蓋得是“某景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章蓋得是“趙某2”,他不知道這合同怎么來的。他和某景置業(yè)沒有業(yè)務往來,他只是認識某景置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趙某2,后來法人是王某2。他只是和某光公司有關系,他與某光公司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在銷售代理合同里,某光公司是甲方,他是乙方,某光公司委托他代理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2015年7月的某一天,王某1來到售樓部說過兩天有人要過來更名,讓他做個準備。沒過幾天王某1來到售樓部,隨后趙某1也來了,王某1給他一套合同(3份)和三個收款收據,甲方加蓋的是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和趙某2印章,乙方是王某1,王某1同時還拿了同樣一套未簽乙方名字的合同(3份)和三個收款收據,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趙某2印章已經加蓋,王某1讓他把乙方信息寫成趙某1,然后讓他交給趙某1。他把和趙某1簽訂的三份合同以及993.12萬元的收據收款給了趙某1。然后他在王某1簽的合同和收款收據上寫了“作廢”二字,然后他把寫有作廢二字的原合同交給了某光公司。他只是負責合同的更名及現場更名過程,趙某1和王某1是怎么約定,包括如何付錢的事他就不知道了。王某1當時和他口頭說過合同更名是抵押貸款,至于以后王某1和趙某1的經濟往來他就不清楚了。2015年某景置業(yè)不允許繼續(xù)銷售,當時王某1給他說和趙某1有借貸關系,在銷售部這里做個合同更名,把王某1名下的三個商鋪更換到趙某1名下,他見過王某1和趙某1的借款合同,只是看了抬頭,具體內容和金額沒有看。趙某某、趙某2、王某2都分別問過他趙某1的事情,他說只知道趙某1和王某1的借貸關系,其他事情他不知道。
10、證人劉某5證言證明,大概2013年的時候,她擔任某光公司的出納,某光公司開始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王某1讓他負責收款、負責簽合同。他印象中都是用POS機收房款,沒有收過現金,都是王某1把蓋有某景置業(yè)公章的收款收據交給她的,她只負責填寫收款收據的內容,收取的房款金額都是由某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告知她后,她再填寫的,每次有房款到賬后,她都要給王某1匯報。劉某3到玉祥門某光公司辦公室找過王某1,王某1把她叫過去說是收劉某3的購房款,讓她刷POS機,她記得當時數額比較大。王某1給她說趙某1給自己借過250萬元,不是購房款,還要支付利息。沒有說利息是多少,讓她給趙某1個人賬戶支付5萬元利息,王某1讓她從某光公司公戶給趙某1的個人戶支付過,她至少經手過三次是從某光公司公戶給趙某1轉賬支付利息,每次5萬元的利息,印象中她離開某光公司后,她還給王某1幫忙支付趙某1的利息。
11、證人趙某1證言證明,2015年7月初,他和陳某2在他投資公司見的面,陳某2和王某1一起來的,陳某2給他介紹王某1是要轉讓商鋪的客戶。王某1拿來3個商鋪的合同,共計993.12萬元,王某1給他說如果能現在交錢,在這個993.12萬元的基礎上再便宜100萬元,也就是說893.12萬元就成交這3個商鋪。在簽訂合同前,他問陳某2這個商鋪有沒有問題,陳某2告訴他可以去找某局領導趙某某,趙某某會告訴情況,然后他自己找的趙某某,他給趙某某說他要買一個客戶王某1的商鋪,趙某某告訴他只要蓋某景置業(yè)的章子就沒問題,只讓章子不認人。他見過趙某某之后,他和王某1談過幾次,順便看了商鋪。大概四、五天之后,他、陳某2、王某1在交運大廈一樓售樓部重新簽訂合同。當時王某1把他的原商鋪合同和收款收據交給陳某2,重新簽訂合同收款收據,內容、金額、時間與原合同、收款收據一致,合同時間是2014年7月30日,收款收據時間是2014年8月6日。新簽訂的3份合同只是把購房人名字換成了他本人的名字。陳某2把和他新簽訂的3份合同以及993.12萬元的收款收據給他了,然后陳某2把與王某1簽的原合同和收款收據當場銷毀。簽訂合同后,他和王某1當場書面約定,他現在手頭沒有那么多錢,他給王某1陸續(xù)支付,第一次給王某1200萬元至300萬元。如果半年內王某1把給的所有錢連本帶息還給他,他就把商鋪退給王某1,當時約定利率月息大概3%,如果半年內還不了,他就按893.12萬元收回商鋪,當時約定的書面材料在王某1處,他查了一下他保存的資料,他是2015年7月15日給王某1個人賬戶轉賬150萬元,2015年7月22日,他給王某1個人賬戶轉賬100萬元。兩三個月后,王某1找他要錢,他當時確定王某1是要給他賣這3個商鋪,王某1告訴他自己的賬戶被凍結了,讓他以現金方式支付剩余錢款,他就答應了。大概在2015年12月底,他把剩余的643.12萬元陸續(xù)以現金的方式付給王某1了。2016年底2017年初,交運大廈一樓的售樓部不存在了,王某1聯系不上了,他才知道王某1是陳某2的老板。他先找的趙某某,趙某某讓他去找趙某2,趙某2告訴他,某景置業(yè)沒有見到他交的錢,認為他手上的3份合同是假的,趙某2、趙某某兩人推來推去,不承認他手里的這3份合同,當時趙某2認為3份合同是假合同的理由是某景置業(yè)沒有收到他交的錢。隨后他又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告訴他讓他不要鬧了,王某1也找不見了,讓他去法院告狀,某景置業(yè)按法院判決執(zhí)行。后他就到法院告狀了。2018年的時候,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景置業(yè)退還他購房款的本金993.12萬元,支付違約金297.94萬元。他拿著判決找某景置業(yè),王某2說讓他先不要急,這還要看某景置業(yè)上訴不上訴。過了大概二十天后,他又找王某2,王某2說決定不上訴,現在某景置業(yè)也沒有錢給你,最好是用現有商鋪抵賬給他。最后他就另選定交運大廈一樓的一處商鋪作為某景置業(yè)抵還他的購房款和應付給他的違約金。2020年1月14日,西安某景置業(yè)給了他一樓商鋪的鑰匙。
12、證人尚某1證言證明,他是某省某技術服務中心安全管理科副科長。2011年的時候他聽說了某景置業(yè)引進了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來跑項目手續(xù)。后來某光公司向他要現場工程資料說要給交運大廈項目跑手續(xù),他才確認了某景置業(yè)引進了某光公司來跑項目手續(xù)和銷售商鋪。在某局的會議上某景置業(yè)對某光公司考察結果進行匯報,趙某某也在會議上,主匯報的是范某某,范某某介紹某光公司是報價最高的企業(yè)并承諾能把交運大廈項目的手續(xù)跑下來。當時在會議上有人提出某光公司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和銷售商鋪存在風險,當時趙某某說某光公司王某1在陜北有幾口油井,不用擔心某光公司沒錢。2012年5月份范某某把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的協議拿來給他讓存檔,他才知道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了合作協議。2013年的時候,趙某某給他說讓他把交運大廈外的大門西側原門面房一間房的鑰匙交給某光公司售樓,王某1用該房間裝修成了售樓部。
1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0年1月他到省某局任職副局長以后,他主要是負責道路貨運、交通運輸物流、道路運輸信息化建設、交通大廈基地建設及交通運輸中心籌建處的管理、豐慶路家屬區(qū)整體開發(fā)、家屬區(qū)物業(yè)管理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貨運管理處、信息化建設管理辦公司、物業(yè)管理中心,2016年9月以后他擔任省某局黨委書記分工才重新做了調整。某景置業(yè)隸屬籌建處管理,某景置業(yè)公司是經某局批準設立的,是獨立法人的國有公司。設立某景置業(yè)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大廈的建設,開始設立的時候法人是耿某某,后來為了便于開展工作,法人變更為他。2010年9月至2016年年初,籌建處和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業(yè)務,他分管或者直接負責管理。2014年后某景置業(yè)的法人變更為趙某2,但是某景置業(yè)公司的分管領導還是他。他擔任某景置業(yè)的法人后,在交通運輸大廈工地檢查時,發(fā)現交通運輸大廈設計的一樓商鋪未將土地有效利用,他便向時任某局局長劉某4、黨委書記潘某某匯報,建議變更商鋪設計方案,把商鋪從3000平米的基礎上凈增5000平米,但變更手續(xù)很難辦。后他們在華商報刊登廣告尋找合作單位,當時有三四家單位報名,在找銷售合作單位時就把變更設計手續(xù)作為一個重要的條件,四家中某光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說能辦來,后來確實辦成了?;I建處先開會擬同意某光公司合作,然后上報某局領導會議同意,2012年5月左右,范某某代表某景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光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他記得某光公司履行了該協議的相關條款,協議當時約定“乙方某光公司向甲方某景置業(yè)15日內支付500萬元的保證金,實際上某光公司只繳納了50萬元保證金,這50萬元的保證金交到了籌建處的賬上,王某1當時沒有那么多錢交納保證金,因為他們當時想讓王某1給交運大廈跑手續(xù),所以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沒有繳納保證金,但是協議雙方繼續(xù)履行,某光公司后來開始替他們銷售商鋪了。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王某1找到他,提出要在交通運輸大廈門前建一個商鋪銷售點,他同意了這個要求,過一段時間后,王某1又來他的辦公室來找他,說有幾個人要買一樓的商鋪,當時考慮到某景置業(yè)拖欠工程款,資金壓力過大,他就同意了,但要求王某1簽合同,必須加蓋某景置業(yè)的印章,售房款也必須繳到某景置業(yè)的賬上。2013年春節(jié)后他去下面轉的時候,他發(fā)現某光公司在大門西側大規(guī)模銷售商鋪,他就把王某1叫到他辦公室責問為什么這么干,要求他停止銷售行為,并安排人和某光公司算賬。前期某光公司確實給某景置業(yè)辦下來了相關手續(xù),前期他們和某光公司合作還算可以,對王某1比較信任,所以就沒有要求對某光公司收取售房款采取具體制約措施。某景置業(yè)和業(yè)主簽訂的售房合同經過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法人簽字后,再由印章專管人員對售房合同加蓋公章。交房時間由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共同商定的,會議時間他記不清了,開會的時候某景置業(yè)參會人員有他、尚某1、趙某2、戴某某,范某某有沒有參加他記不清了,某光公司是王某1及其他兩人。大概在2013年上半年,在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對賬過程中,發(fā)現有很多新合同,而這些新合同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時候他們發(fā)現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了。他讓趙某2去某光公司收回私刻的公章,并向自強路派出所報案了,公安以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有協議,以私刻公章屬于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處理。在他們向某光公司收回假印章后,有商戶拿著蓋了假印章的合同找某景置業(yè)要商鋪。發(fā)現私刻公章后,他把王某1叫到辦公室,對其進行了嚴厲訓斥,并要求某光公司給他們寫了一個私刻公章的書面說明。對賬后某光公司在他制止之前,預售商鋪銷售金額3700萬元,他們便向某光公司索要商鋪銷售款,最終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了2003萬的銷售款,剩余的1000余萬的銷售款不愿意支付,理由是某光公司對商鋪進行了裝飾,花費了一部分資金,所以不愿意支付。他們追要了剩余的銷售款,但某光公司并沒有向他們公司支付剩余的1000萬元銷售款。2015年7月份左右,預售許可證下來了,某光公司又來找他們要求繼續(xù)合作,要求把1層到3層所有商鋪買下來,他們在成都已經聯系了一家融資公司,希望和他們再簽訂一個完整的銷售合同,他們?yōu)楸M快解決資金問題,便安排時任某景置業(yè)法人趙某2和某光公司相關人員到成都洽談融資事宜。洽談過程中,成都的融資公司要求將某景置業(yè)所有商鋪抵押。趙某2匯報后,他考慮到某景置業(yè)的商鋪屬于國有資產,沒有同意抵押,這次融資以失敗告終。后來他們繼續(xù)向某光公司索要剩余商鋪銷售款,某光公司還是以前期辦理資質等手續(xù)、商鋪的裝飾、室內的改造等工程花費為由,拒不支付商鋪銷售的剩余款項,他們便結束了整體銷售合同,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后來通過法律手段向某光公司追要所欠款項。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訴訟后,終止了和某光公司的合同,某光公司向他們賠償了300多萬元的違約賠償,經省高院調解后,維持原判,要求某光公司向他們支付了376萬元的違約賠償,但某光公司至今未支付。2018年1月,他們公司向寶雞市中院提起訴訟后,判決某光公司賠償某景置業(yè)970萬元,判決下來后,他們認為判決和事實賠償有差異,后他們又向省高院提起訴訟后,目前該案件正在審理階段。他以及趙某2任某景置業(yè)法人期間,對所售商鋪未及時向買房人交房違約造成的損失,他任職期間造成損失他承擔責任。在他任法人時候,沒有賠付,賠付都是在他不擔任法人以后賠付的,至于賠付了多少他不清楚。賠付資金來源他不清楚。賠付標準根據和商戶簽訂的合同條款賠償的。要求商戶拿著交款憑證、售房合同、收款收據等資料來某景置業(yè)公司進行確認,確認過程中,無論合同真假,對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真假并沒有進行鑒別,只要有以上資料他們都予以認可。銷售許可證是2015年7月取得的,之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法向商戶交房,然后就導致了違約賠償。某光公司在未取得售樓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guī)銷售商品房36戶,總資金額為4497余萬元,他沒有異議?!赌彻夤窘换啬尘爸脴I(yè)購房款明細表》,某光公司累計支付給某景置業(yè)2003余萬元?!赌彻夤敬鷫|某景置業(yè)支出明細表》某光公司代某景置業(yè)支付的各類款項為981余萬元。他沒有異議,這兩個數字原先和某光公司對賬時他就知道了。寶雞中院判決書,某光公司代付款項中包含的賠款金250余萬元,他沒有異議。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年陜0102民初5109號、5110號、5111號,判決這個事情他過去一直都不認可,這個情況到今天他才知道,他覺得這是他管理的問題,最終結果給國家造成了損失。某景置業(yè)累計支付違約金和利息1333余萬元。相關的合同、收款憑證、賠款協議、退款憑證等這些數字他都看了,都是事實。他仔細看了司法鑒定,他不申請重新鑒定。是他沒有履職盡責,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給國家造成資產損失,深感內疚。
14、司法鑒定意見書、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銷售合同、交通運輸大廈商鋪預售協議(趙某1)、某景置業(yè)會議紀要與報告、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某景置業(yè)與拓某某、李某3等50戶簽訂的商鋪認購協議及相關資料、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記賬憑證等賬務資料、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銅川市耀州區(qū)檢察院補充證據事項回復函、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關于有關判決執(zhí)行情況的說明證明,某會計事務所于2020年7月5日受理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委托,對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因銷售交通運輸住宅樓商鋪項目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進行鑒定,某會計事務所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在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未及時制止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利用私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公章,對外簽訂《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對外銷售交通運輸住宅樓商鋪,侵占銷售款的行為,形成大量銷售款長期無法收回,同時因違約未按時交付商鋪產生大額違約金及利息賠償損失,截止2020年3月31日,因未能收回的銷售款及支付的違約賠償損失總計6823.89萬元,扣除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轉回資金及墊付的各類支出2985.43萬元,扣除某光公司代墊支出中的賠償金250.74萬元后,累計形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萬元。
(二)受賄罪
(1)2010年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并分管信息化建設工作期間,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華通”)經理劉某1為取得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豐田XX越野車送與被告人趙某某。后劉某1又將10萬元現金送與被告人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相關費用。2011年5月,在被告人趙某某的幫助下,某華通順利承攬了該項目。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秦某1證言證明,2010年前后,劉某1當時負責某華通陜西的業(yè)務,劉某1給他說從地市調上來一個省某局的副局長叫趙某某,沒有公車。某華通是國有控股,不可能給私人買車,劉某1知道他還有一個公司叫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讓他幫忙從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給趙某某買一輛車。事后某省某局和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定了軟件方面的技術開發(fā)合同。他記得兩份合同總價款90萬元左右。之后劉某1給他說某局的軟件方面的項目工程還很多,劉某1準備以他公司名義把這兩個合同做完后,買車送給趙某某。合同簽完后,事后某局就給他公司賬上轉了合同款,大概轉了九十萬左右,接著他就用這錢給趙某某買了輛車。當時趙某某看上了80多萬元左右的車,連同保險裝修等,大概花費90多萬元。按照劉某1要求,他從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公戶上打錢到某港汽車銷售商,給趙某某購買了一臺蘭德酷路澤。他只負責把錢轉出,他就沒有參與具體條款事項的履行,具體合同條款事項的落實都是劉某1和某局溝通的,合同約定的項目內容是劉某1組織實施完成的。他代表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的合同,趙某某代表某省某局簽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他記不清了,應該是軟件開發(fā)服務方面的事項。這個業(yè)務本來是某華通的業(yè)務,但是趙某某提出要給他買輛車,劉某1是某華通(西安)信息科技有阻責任公司總經理,劉某1為了某華通業(yè)務的發(fā)展,寄希望于在后面承攬到某局更多的業(yè)務,所以就用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某省某局簽訂了合同。給趙某某購買蘭德酷路澤后,趙某某為了感謝給他買車這件事,使某華通順利中標了省某局二期軟件工程項目,合同價款五百多萬元。2010年2月前后,劉某1還問他要過10萬元現金,說是用于蘭德酷路澤車輛的保險和車輛購置稅什么的,他把10萬元現金給了劉某1。這輛豐田蘭德酷路澤就是給趙某某個人買的。買這輛車的時候,當時他和趙某某、黃某1、劉某1一起去北京車市看過車,劉某1當時在不在他記不清了,當時沒在北京買,這輛車后來在某港買的。
2、證人劉某1(時任某華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負責人)證言證明,2010年前后,當時他負責某華通西安分公司的業(yè)務,他給秦某1說從地市調上來一個省某局的副局長叫趙某某,趙某某讓某華通給自己買一輛車自己使用。他告訴秦某1后,秦某1說買不成,某華通賬務沒辦法處理,正好兩個項目需要實施,秦某1讓其名下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攬了這兩個項目,等項目掙錢后列支給趙某某買一輛車。當時某省某局和某科投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個是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初步設計,另一個是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總價款97萬元,最后用某省某局轉給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這97萬元給趙某某買了輛豐田酷路澤。趙某某提出讓買的,趙某某分管省某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他們沒有辦法拒絕,還有他們知道省某局很快要啟動信息化建設二期工程,他們某華通還想承攬二期工程項目中的一些業(yè)務。事后趙某某為了感謝給他個人買車這件事,讓某華通在某局二期軟件開發(fā)方面工程順利中標,合同價款500多萬元。趙某某、黃某1、秦某1和他在北京亞運村車市看車,看完車后去了某港,當天就把車提出來了,提的是豐田蘭德酷路澤。買車后趙某某、黃某1、林某某開著新買的車從天津回到西安,后來秦某1給他說過車款是從某科技公司轉賬付的車款,花了79萬元買的這輛車。在北京亞運村看車的過程中,趙某某給他和秦某1提出車買了之后還要辦稅、購買保險及上戶需要10萬元,秦某1說先把錢給到他這,趙某某用的時候找他要,趙某某也同意了。2010年12月20日左右,秦某1取了10萬元現金給他。后趙某某問他10萬元到賬了沒有,他說錢到賬了,然后趙某某就安排自己的司機林某某聯系他之后,在2010年12月24日當天,他和趙某某的司機林某某在農業(yè)銀行一次性將10萬元轉到了林某某的銀行卡上。
3、證人黃某1證言證明,2010年左右,他和趙某某、劉某1三個人坐飛機到北京,去考察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交科院后一直是秦某1在接待,在北京交科院待了大概兩天時間,趙某某說這個項目必須要有一輛車比較方便,在交科院的第二天趙某某提出要看車,然后去北京亞運村看車,只有他和趙某某、秦某1、劉某1四個人。買車的那個時間段,廣通公司一期工程已做完,二期工程還處在考察期間,只考察了這一家公司,新車買回來后沒過幾個月,廣通公司就中標了二期工程。趙某某提出這亞運村車市的車太貴,去某港看看,秦某1就說進口車比較多價格也便宜,那邊也有熟人,之后就去了某港。他們當天去的某港,當天就把車買了,當天下午五點鐘左右他和趙某某從某港出發(fā)開著新買的豐田蘭德酷路澤汽車連夜回西安。豐田酷路澤汽車大概是80多萬元錢,購車款是劉某1和秦某1代表中華通付的錢。趙某某之前在單位給他說過,他們單位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開始投標后,要讓中標公司買輛車方便與地市之間的來往溝通,車買回西安后他再沒見過該車。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自開工到結束也沒有用過該車。在二期軟件工程項目招標前趙某某給他說,秦某1和劉某1給買的這輛車賠了不少錢,某華通在一期項目建設中干的也不錯,讓把二期項目也中標了,算是對秦某1和劉某1的補償和感謝。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他按照趙某某的安排,在項目招投標評審時,他作為甲方代表在評審會上發(fā)表有利于某華通公司中標的意見,明確表示甲方意愿是某華通中標實施這個項目,促使某華通公司順利中標。
4、證人林某某證言證明,大概是2010年12月,他接到趙某某的電話讓他趕到北京,他就買機票從西安飛往北京,然后見到趙某某帶了兩個人和他見得面,然后四人一同去某港買車。趙某某和帶的那兩個人去辦的買車手續(xù),他只負責把新買的豐田蘭德酷路澤汽車開出某港,連夜和趙某某返回西安。車輛接回西安,趙某某安排他去繳納的購置稅和辦理的上戶掛牌手續(xù),交納購置費、上戶掛牌、買保險總共花了大概10萬塊錢左右。2010年12月,酷路澤車從某港買回后,趙某某告訴他聯系劉某1,趙某某已經給劉某1說好讓劉某1給拿10萬元錢,然后讓他拿錢去給豐田酷路澤車辦理報稅掛牌手續(xù)。隨后他就和劉某1聯系,劉某1當時把10萬元錢轉到他建設銀行卡上了。2010年12月24日的銀行流水,就是當時劉某1給他建設銀行卡上轉的10萬元錢的銀行流水。他知道豐田酷路澤車是某華通公司出錢買的,該公司經理就是劉某1,車買回后,趙某某就又讓劉某1拿出10萬元錢給車辦報戶掛牌手續(xù),豐田酷路澤汽車買回后就一直是趙某某個人在用的。
5、證人首某某證言證明,她1998年開始干財務工作,期間兼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財務,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沒有蘭德酷路澤豐田越野和黑色奔馳車,也沒有掛靠車輛。她在籌建處工作時趙某某是主任,之前某局給趙某某配了一輛奧迪轎車。
6、證人耿某某證言證明,他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期間,公司名下當時有輛黑色的帕薩特大眾牌小轎車,在公司名下供公司日常使用。公司沒有豐田牌綠色的蘭德酷路澤越野車,他聽說過趙某某坐過一輛豐田越野車,但他沒見過。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沒有黑色的奔馳轎車,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也沒有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和奔馳轎車。
7、證人陳某3證言證明,2010年12月17日,某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一臺豐田XX越野車(蘭德酷路澤),車輛發(fā)動機號1GRAXX,車架號碼JTXX,通過銀行匯款憑證按照時間和金額確定他的農業(yè)銀行的個人賬戶上收到一筆790000元,該車銷售價格687000元,配件款合計改裝費103000元,合計價格79萬元。
8、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劉某1和秦某1都是某華通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員,劉某1是某華通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華通公司在省某局的業(yè)務都是秦某1和劉某1負責。他在某局任副局長后,分管某局信息中心的工作和貨運物流處。因某華通公司中標一期工程結束,某局的二期工程就接開始實施了,劉某1和秦某1向他提出過想要中標二期工程軟件開發(fā)項目,2010年11月前后的一天,黃某1、劉某1和他在辦公樓下等單位車準備外出的時候,劉某1提出他單位給他配的車不行,要給他買一輛車。他同意了。因為要給二期工程做初步設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招標后,這兩個項目是由秦某1的某科技公司中標實施的,最后某科技公司與省某局簽訂了合同,合同總價款是97萬元。2010年12月份的時候,他和黃某1坐飛機去了北京,劉某1和秦某1帶著他和黃某1到了北京亞運村車市看車,在亞運村車市看車的時候看中了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車,老板說車輛各種手續(xù)辦理都要到某港進行,要他們去某港提車。后他就和黃某1等人到了某港,期間他聯系了他的司機林某某,讓林某某趕到某港接新車。到某港后就把豐田蘭德酷路澤車的提車手續(xù)辦好了,林某某也來了,林某某開著新車他們就回到西安了。豐田蘭德酷路澤的購車款是79萬元,是秦某1通過自己的某科技公司支付的購車款。在北京買車的過程中,劉某1還談到這輛車買回去后,還有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由劉某1來支付,回到西安后,沒幾天時間,林某某辦手續(xù)的時候給他說劉某1給了10萬元錢辦理車輛購置稅及保險裝修等。豐田蘭德酷路澤車先把戶掛在了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后來又把豐田蘭德酷路澤車過戶到某華通公司某分公司。豐田酷路澤雖然掛在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但大多是他個人在使用,這輛車是他管理控制和使用,車的戶在某華通名下掛著,所有權是他自己。這輛車的情況某局除了黃某1外,沒有其他人知道有這輛車。劉某1和秦某1在做初步設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這兩個合同中,因為給他買豐田蘭德酷路澤車的原因,賠錢了。為了感謝和賠償秦某1和劉某1,在二期工程軟件開發(fā)招標過程中,他就提出要讓某華通公司中標。他給黃某1說秦某1和劉某1給他買的車,某華通在一期項目建設中干的也不錯,讓把二期項目也中標了,算是補償和感謝。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他安排黃某1在項目招投標評審時作為甲方代表在評審會發(fā)表有利于某華通公司中標的意見,明確表示甲方意愿某華通中標實施這個項目,促使某華通公司順利中標。后某華通順利中標了二期項目,拿到了合同。
9、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2011年1月4日注冊登記至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1月6日過戶至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名下,車號陜A7XX,2013年5月22日,過戶至王某1名下,車號為陜A0XX,2017年3元月17日過戶至吳某某名下。
10、陜西省交通廳文件、項目合同協議書、增補協議書、付款憑證、賬冊等資料證明,某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與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簽訂《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合同協議書》,合同總價為5258000元。后又簽訂了《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增補項目合同書,合同金額100000元。
11、林某某、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陳某3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證明,2010年12月17日,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購車款79萬元。2010年12月24日,劉某1向林某某轉賬10萬元。
(2)2013年5月,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合作期間,被告人趙某某與某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某1交談中提出準備以85萬元的價格出售自己的豐田XX越野車,詢問王某1是否愿意購買。王某1明知售價遠高于市場價格,但為了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之間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遂同意以85萬元的價格購買。隨后,被告人趙某某指使劉某1以其名義辦理一張銀行卡,讓王某1將85萬元轉入劉某1名下銀行卡內,資金到賬后,被告人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85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同年12月,王某1將所購車輛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秦某2。后秦某2又將該車以45萬元的價格頂賬給徐某某。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大概2013年上半年時候,在趙某某辦公室,趙某某給他說自己有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讓他幫處理一下,轉售價85萬元。他聽是二手車,還要80多萬元就不想要了,這明顯是趙某某宰他,但他又不敢也不能惹趙某某,沒辦法他就勉強同意了。隨后趙某某就讓他司機林某某把車開到某門某國際他公司辦公地,他安排他的司機王某6與林某某進行交接的。他欠他表哥蔡某某100萬左右,他準備用這個車給蔡某某頂賬,蔡某某找人看了一下,給他打電話說這輛車出過大的事故,根本不值85萬元,實際價值就是40-50萬元之間,他最后把車頂賬給了他表哥蔡某某。他一聽趙某某的要價就知道是趙某某想讓他高價接手這輛車,但是他也沒有辦法推辭,因為他是某局的副局長還是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法人,他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花了不少錢,如果不買他的車以后交運大廈的商鋪銷售就沒指望了。他是想通過銷售商鋪賺些錢,若不答應,就連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的花費都要不回來,所以才高價從趙某某手上買了那輛蘭德酷路澤車。2013年12月給趙某某付了50萬元,2014年3月份給趙某某付了35萬元,一共轉賬給趙某某85萬元。收款賬戶是趙某某給他提供的。從某光公司轉給趙某某指定賬戶的50萬元車款是某光公司賬上的錢,從某和信賬戶轉給趙某某指定賬戶的35萬元是他自己的錢。某和信公司實際是他控制,車某某是他聘請的法定代表人,分管一般業(yè)務不管財務,財務都是他簽批的。趙某某高價把這輛車賣給他,車輛的實際價值是40萬到50萬元之間。因為蔡某某向他要欠款,他就把這輛車售賣了,賣給秦某2或者蔡某某都是一樣的,反正是售車款支付給了蔡某某,頂了他和蔡某某之間的欠款。
2、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這輛豐田酷路澤車輛是在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名下掛著,公司戶是北京的,把賣車的錢就打到公司公戶趙某某和他都收不到,所以趙某某讓他辦了一張銀行卡,讓買家把車款打到他的銀行卡,卡辦好后他是在某局趙某某的辦公室交給趙某某的。從2013年10月到2017年底左右這段時間,銀行卡不在他這兒,在趙某某處,匯入這張銀行卡的這幾筆錢他加了一下共85萬元,應該是趙某某賣車的車款。從2013年12月打進來第一筆賣車款直到現在他沒有取用過這張卡上的一分錢。
3、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趙某某是他姐夫。他用劉某1的銀行卡取過錢,銀行卡是趙某某給他的,讓他使用,這張卡里的錢他支付了他公司的工程款,因為他公司做某倉儲物流中心花費了不少錢。趙某某當時給他劉某1銀行卡時還告訴了他名字和密碼,是一張招商銀行卡。這張錢卡上有85萬元錢,他提取了現金85萬元,是通過柜臺取現和自助取款機取的。2014年8月前后的一天,具體時間想不起來了,他把這張招商銀行卡退給了趙某某。
4、證人秦某2證言證明,2013年的時候,王某1給他說他名下有一輛豐田酷路澤汽車要賣,他就花了50萬買了王某1的這輛豐田酷路澤車,買過來后他一直沒有過戶到他的名下,開了兩三個月后他就以45萬元的價格把這輛豐田酷路澤汽車抵賬給了他的供貨商寧夏某長源工貿有限公司的徐某某,他把車抵賬給徐某某兩三年后,徐某某通過他找到王某1,在西安把車戶過了,但具體過戶到誰的名下他不清楚。他花50萬買了王某1的這輛豐田酷路澤車,當時買這輛車的時候是他妻子張某1湊的錢,通過他妻子張某1的銀行卡給王某1提供的賬戶轉了50萬的買車錢。他回去查了一下,王某1給他提供的賬戶是蔡某某的。
5、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她本人的農行卡給蔡某某的農行卡轉入50萬元,這是她老公秦某2在王某1處購買的二手蘭德酷路澤車的購車款,這輛車買回后車況不是很好,買的貴了,最后是45萬元頂賬給了寧夏的徐某某。
6、證人蔡某某證言證明,王某1是他姑家的兒子,王某1前幾年做生意陸續(xù)在他處借了90多萬元錢。張某1的農業(yè)銀行卡給他的農行卡轉了50萬元。這是2016年初,王某1讓秦某2打給他的錢,王某1欠他90多萬元錢,最后他聽說王某1有一輛二手蘭德酷路澤車賣給秦某2了,王某1給秦某2說了,秦某2妻子張某1把這輛車的車款50萬元打到他的賬上。
7、證人徐某某證言證明,他從陜西過戶了一輛蘭德酷路澤越野車,但不是他買的,是他在給某工貿公司供材料時候,某工貿公司欠他貨款,抵賬給他的,當時抵了大概45萬,這個車當時已經跑了有五年時間,秦某2當時想把車頂賬給他,他同意后,秦某2和他約定以45萬元的價錢頂賬給他。2017年3月他帶他的司機吳某某到西安去給車過戶,車開回來后掛在吳某某名下了。
8、證人吳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他去徐某某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就有蘭德酷路澤這輛車,他聽同事說這輛車是一個叫秦某2頂賬給徐某某,他給徐某某當司機的時候,徐某某向他提出將這臺車過戶到他名下,他同意后,2017年3月左右他和徐某某一起開蘭德酷路澤車去西安過戶,見到了原來的車主王某1,然后在西安就把車從王某1名下過到他的名下。一個月后,徐某某又將蘭德酷路澤過戶給了寇建民。
9、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3年五月份的時候,王某1給他說他在陜北有油田工程,需要一輛越野車,他給王某1說他跟前有一輛蘭德酷路澤車,王某1問了車況后,他說車得85萬元錢,王某1遲疑了下說行。把車賣給王某1是因為王某1是某景置業(yè)的合作方,這輛車是高價賣給王某1的。王某1主要是想承攬交運大廈的商鋪銷售,賺取利潤,礙于面子所以答應他,把這輛車高價買走。他賣給王某1車時沒有做過評估,他懂車,那個時候這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車在二手車市場價格不超過50萬元。王某1問他車款怎么支付,他讓王某1把車款打給某華通西安分公司的劉某1個人卡上,他讓劉某1辦了一張銀行卡,劉某1辦好銀行卡后到他辦公室,把銀行卡交給他,并把銀行卡的密碼告訴了他。后來他把這張卡交給了他妻弟陳某1,因為陳某1的楊凌汽車貨運站建設欠的銀行貸款工程款還有不少。陳某1向他借錢的時候他就把這張卡給了陳某1拿去用了。2014年10月前后,陳某1把劉某1卡上的85萬元提取使用后,把劉某1的銀行卡給了他,隔了幾天在他辦公室,他把取完錢的空卡退還了劉某1。
10、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2011年11月4日注冊登記至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1月6日過戶至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車號陜A7XX,2013年5月22日,過戶至王某1名下,車號為陜A0XX,2017年3月17日過戶至吳某某名下。
11、某和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劉某1銀行賬戶明細查詢、劉某1銀行卡原始憑證、情況說明、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證明,轉賬情況,與證人及被告人供述一致。
(3)2012年,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為了使自己的公司在榆林市交通運輸市場中取得競爭優(yōu)勢,讓被告人趙某某幫忙,阻止其競爭對手某運輸集團建設新的客運車。后被告人趙某某托他人幫忙,最終某運輸集團未能建設新客運站。2012年6月份左右,雷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某,在被告人趙某某辦公室內將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趙某某,并告知其戶名及密碼。之后,被告人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50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雷某某證言證明,他是某市2市某運輸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2年榆林市打算再建一個汽車站,某運輸集團要建這所新的客運站,要他們某運輸集團客運站搬遷,榆林市政府已經初步同意這件事,這已經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發(fā)展,他為了某運輸集團的發(fā)展就想阻止長運客運站。他專程去找到趙某某,讓趙某某一定要幫忙把他們客運站保住,趙某某說可以試一試,過了一段時間,趙某某回話說已經找人給榆林市有關人員打過招呼了,從這以后榆林市政府再也沒有提讓他們某運輸集團的客運站搬遷的事。2012年大概三、四月份的時候,團為他要感謝趙某某給他們某運輸集團幫忙的事情,打電話讓段某某幫他準備了一張50萬元的銀行卡,在趙某某辦公室給了趙某某,并告知了趙某某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借錢不到兩個月他就給段某某將錢還了,還錢的資金來源是他從某運輸集團的財務賬上用柴油、汽油、保險單等票據套的現金。
2、證人段某某證言證明,她認識雷某某,他們以前有一些生意往來,雷某某是榆林市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2年大概三、四月份,雷某某當時給她打電話,讓她給辦一張50萬元的銀行卡,說要急用。她就把她名下一張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給了雷某某,當時她那張農業(yè)銀行銀行卡有80多萬元,她把多出的錢轉出了,卡里只剩了50萬元整。雷某某到西安后,她就把卡給雷某某了。
3、證人高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5月前后,他們董事長雷某某找他說,集團要發(fā)展,有一些財務要處理,需要50萬現金,得弄一些票據沖抵出50萬元。他讓出納韓某某找些票據,韓某某向分公司的臨聘人員收集了一些票據,按程序核銷出來后把錢交給了雷某某,雷某某沒有告訴他這50萬的用途,應該是用在了某運輸集團的業(yè)務上。
4、證人韓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她在某市2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公司任出納,2012年五、六月份前后,他們當時的副總經理高某某跟她說,因為集團公司業(yè)務發(fā)展需要,雷某某董事長要用一筆錢,需要50萬元現金,讓她弄一些票據從單位賬上沖出50萬元,董事長雷某某也給她說了這事。她找分公司的臨聘人員向一些掛靠車輛索要的一些票據,按照報銷程序把這些票據報銷了,之后她把50萬元現金交給了雷某某。
5、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他的某啟實業(yè)有限公司當時在建某倉儲物流中心項目資金緊張。2012年7月前后,趙某某給他了張段某某的銀行卡,趙某某告訴他卡里存有50萬元人民幣,并告訴他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他很快就把卡里的錢用完了,主要用于某倉儲物流中心項目建設。其中2012年8月29日、2012年8月30日取現簽名是他分別簽的陳某1、段某某。給李某4、李某5的轉賬是他用這張卡給李某4、李某5支付的一部分工程款。
6、證人黃某2證言證明,他是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榆林市大的客運企業(yè),一家是他們某運輸集團,還有一家是某市2市某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和某運輸集團這兩大客運企業(yè)都是以客運業(yè)務為主的企業(yè),存在競爭關系。2009年10月份,他們某運輸集團向榆林市交通局提出某運輸集團也要在榆林市建設客運站,打破某運輸集團壟斷的市場。2011年、2012年,按照榆林市政府的規(guī)劃,在榆林市東建一個客運站,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新建客運站會獲得國家補貼,因此他們某運輸集團申請想要在榆林新建客運站,當時和他們某運輸集團競爭新建客運站項目的有某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為了阻止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向榆林市政府、榆林市交通局施加壓力,他們的董事長雷某某找相關領導和單位私下做工作,阻止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落運站,到2013年的時候,他感覺到榆林市政府和榆林市交通局已經明顯表示出不同意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了,截止到目前,榆林市城區(qū)內的客運站還是某運輸集團壟斷狀態(tài)的獨家控制經營。
7、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榆林汽車運輸客運企業(yè)規(guī)模大的客運企業(yè)有兩家,一家叫榆林市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的企業(yè)法人是雷某某,另一家企業(yè)叫某運輸集團,法人叫黃某2。在他任交通局長之前,某運輸集團就已經提出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他上任局長之后,某運輸集團董事長黃某2多次來到他辦公室介紹自己的企業(yè),并要在榆林市開發(fā)區(qū)新建一個客運站,某運輸集團也要在開發(fā)區(qū)新建客運站,這是個矛盾,某運輸集團董事長雷某某找他時還說要新建客運站,不能讓某運輸集團建客運站。市政府對這個事早有了解,他們交通局已經沒辦法處理這個事情。兩家企業(yè)都找過市政府領導,政府領導都問過這個事,他就如實向領導匯報,最后他們交通局已經沒法處理這個事,直到他2015年底到他退休時,這兩家企業(yè)都沒有在榆林市建新客運站。據他了解,應該是某運輸集團雷某某在省交通系統(tǒng)找了關系,榆林市領導決定不讓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了。
8、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2年的一天,雷某某到他某局的辦公室給他說榆林市政府擬在榆林市東、西各建一個客運站,南站和北站建立的時間比較早,且都是屬于某運輸集團經營的客運站,說某運輸集團和某運輸集團都申請想要在榆林新建客運站,新建客運站后,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還會獲得國家的補貼。某局和各市縣的客運系統(tǒng)是業(yè)務監(jiān)管、指導關系,讓他幫忙給榆林市的相關領導說一下某運輸集團的事情。他答應后也向幾個人打聽了但都說不好辦。后來在和朋友帖某某閑聊時就說了雷某某要阻止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的事情。帖某某說這個事好辦,只要榆林市政府保持現狀,不同意新建客運站問題就迎刃而解,帖某某從省上找人給榆林市政府來說,說試著幫忙問問。后來帖某某告訴他這個事辦成了,榆林市沒有同意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榆林的客運站點還是維持原樣。后來雷某某為了感謝他給某運輸集團的幫助,來到他辦公室,給他送了一張存有50萬元銀行卡,給他銀行卡時說這里面是50個,意思就是50萬元錢,并告訴他這張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戶名是段某某,就說了一些感謝的話走了。他把這張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交給了他妻弟陳某1,讓其處理自己的債務用了。
9、段某某銀行交易查詢記錄、銀行卡取款憑證、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賬務資料證明,2012年6月29日,段某某銀行卡轉支308113.35元,余額500000元。2020年8月27日向李某5轉賬18萬元以及取現情況。2012年8月29日取現憑證有陳某1簽名。2012年8月30日取現簽名段某某。以及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財務報賬情況。以上書證與證人及被告人供述一致。
(4)2011年,被告人趙某某在分管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期間,項目承建方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為了維系雙方工作關系,以52.8萬元的價格在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XX越野車送與被告人趙某某,并將7.2萬元現金交予被告人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被告人趙某某將該車登記在朋友劉某2名下,車輛實際由被告人趙某某使用。2013年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得知購車款一直掛在某建賬上,擔心被調查發(fā)現。2013年4月,被告人趙某某通過劉某2將60萬元現金退還給李某1。2020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通過家屬退繳剩余受賄款174萬元。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他是2011年三、四月份認識趙某某的,他當時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某任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代表甲方分管交通運輸大廈基建。當時趙某某找他談過幾次,提出他任省某局副局長,單位沒有配備專車,個人用車不方便,看他能否給自己買一輛越野車,還談到他看上的是一輛奔馳GXX車型,因他是交通運輸大廈的負責人,他作為乙方負責人,為了維護雙方工作關系,就和當時任交通運輸大廈項目的負責人竇某某商量,先用竇某某銀行卡支付一萬元定金,后由他支付剩余車款51.8萬元,車款共計52.8萬元。后又給趙某某7.2萬元現金辦理車的其他手續(xù)。這輛車好像是趙某某安排寶雞某公司劉某2提出來的,并辦理相關手續(xù)。這輛車買了之后大概一年多時間,也就是2012年12月左右,他因在西安交大一附醫(yī)院住院,趙某某給他說這輛車的款還在七建的賬上掛著,比較操心,趙某某自己弄些錢把車款還了。他說那你看著辦吧。有一天劉某2拿了一個箱子說是60萬元,是趙某某讓自己還的車款,他還給劉某2寫了一個收條,當天他給竇某某打電話讓過來拿錢,竇某某和劉某7當天到他病房把錢拿走了。
2、證人竇某某證言證明,他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直屬項目部原經理。2011年3、4月份,某建董事長李某1告訴他說趙某某打電話問他要100萬元現金,按趙某某要求60萬元給趙某某買輛車,40萬元送到某景置業(yè),他就安排某建四直部財務科科長李某6取了100萬元現金,其中40萬現金他讓項目經理劉某6送到某景置業(yè)財務上,60萬元現金他送到李某1辦公室用于給趙某某購置一輛車。這100萬元是某建四直部財務科出納曹某某分兩次給他的。2013年4、5月份,趙某某又把買車的60萬元現金退給了某建,當年5、6月份,給某景置業(yè)財務那40萬元也退回了某建。2011年4月,他到某汽車銷售公司給趙某某定了一輛車,他用他的銀行卡交了1萬元現金,過了幾天,李某1就用自己的銀行卡在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公司付了剩余的50多萬車款給趙某某提了一輛車,2011年5月份,他從陜建七四直部提出60萬元現金扣除他交的1萬元定金后,把剩余的59萬元現金在李某1辦公室交給了李某1。李某1說他除了買車墊付51萬多,還給趙某某了7萬多元現金用于車輛上戶、買保險等費用共計59萬,所以他拿60萬現金扣除他之前墊付的1萬元定金,剩余的59萬元現金全部給了李某1。2013年4、5月份,李某1給他打電話說他在西安交大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趙某某把給其買車的60萬元以現金形式退給了李某1,讓他帶財務人員到醫(yī)院把60萬現金取回來。他當時帶某建四直部財務科長劉某7到醫(yī)院,從李某1病房拿到60萬現金交給劉某7讓其帶回公司交到財務。
3、證人劉某2證言證明,2011年4月前后,趙某某打電話給他說要接輛奔馳掛在他名下,他和趙某某到西安4S店提的車,然后上的車牌,他去4S店報的他的信息,4S店按照他的信息開具了銷售發(fā)票,裸車價格是52.8萬元。按照趙某某的要求,他經手辦理了這輛車的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掛在他的名下。他把奔馳車提出來后,趙某某在車上給他6萬元現金,讓他去辦理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所有權是趙某某的,車的管理使用也是趙某某說了算,他自己也用過十次左右。新車接回來后,經常在寶雞大酒店地下室停放。五年前左右這臺車賣給楊某2了,趙某某讓他把這臺車過戶給了楊某2。這輛車過戶給楊某2前的一年左右,有次趙某某讓他去趙某某家拿了60萬元現金,給他了一個裝飲料的紙箱子,說里面有60萬元現金的箱子交給李某1。他開車到西安腫瘤醫(yī)院,把箱子放在李某1病床旁,說這是趙某某讓帶過來的60萬元現金,李某1給他寫了的收條。
4、證人李某6證言證明,他是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直屬項目部原財務科長。2011年四、五月份,經理竇某某讓他取100萬元現金,說是要給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他把這件事安排給出納曹某某,曹某某分兩筆從銀行取出100萬現金給了竇某某。
5、證人曹某某證言證明,某建四直部2011年7月記賬憑證,是她當時擔任某建第四直屬項目部出納時發(fā)生的業(yè)務憑證。這筆業(yè)務大概發(fā)生在2011年4、5月,當時是四直部財務科長李某6告訴她說竇某某經理需要100萬元,讓她走程序。她記得分兩次共取了100萬元交給竇某某經理,都是取的現金。這100萬元錢還回來了,具體過程她不清楚。
6、證人劉某7證言證明,2013年4月份,竇某某經理帶看他到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部七建原董事長李某1病房取回現金60萬元,他把錢交到公司財務上,當時李某1告訴他60萬元現金是處理交運大廈項目有關的未處理經營的費用。
7、證人劉某6證言證明,陜西省交通運輸大廈項目到2010年七、八月份時,項目甲方給乙方少付了一百萬工程進度款,大概過了幾個月后,經理竇某某和他及公司財務劉某7一起去籌建處要所欠的100萬元,籌建處財務科長首某某接待他們,他記得當時首某某給了他們40萬元現金,他們拿到錢后就回公司了。
8、證人尚某1證言證明,大概是2013年的時候,他們某景置業(yè)的財務人員首某某給他打電話,說要給某建退錢,讓他去做一個見證。某建來的是劉某6,還有一個小伙、一個女的。他們這邊是他、首某某、韓某某、馮磊就他們七個人,是某建來的女的把裝有40萬元現金的黑色包提走了,他不清楚這40萬元的來源。
9、證人楊某2證言證明,大概2015年時候,趙某某給她說寶雞某集團的副總叫劉某2,有一輛奔馳GXX汽車想要賣,問她看誰需要合適就賣了。她看過那輛奔馳GXX汽車后,以18萬元的價格從劉某2手里買的。她是轉賬給劉某2支付的購車款,賬號是劉某2給她提供的,也是她和劉某2辦理的過戶手續(xù),在劉某2名下是車號陜A51A57,過戶到她名下車號是陜AQ65X3。
10、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1年春節(jié)前后他和時任陜西建工集團第七建筑公司董事長李某1在吃飯過程中閑聊,李某1問他現在到西安上班了,是否還是西安和寶雞兩頭跑,他說還是來回跑,單位配備的奧迪車比較舊,李某1讓他買新車,他說錢有些緊張,讓李某1借錢給他,李某1說那行。大概2011年4月20日左右,有一次李某1給他打電話說車已經看好了,是一輛奔馳小越野,他說咱們一起過去看車,行的話就把車一提,然后他給朋友劉某2打電話說他要接輛奔馳車,讓掛在劉某2的名下,劉某2表示同意。他和劉某2、李某1到西安4S店提的車、然后上了車牌,裸車價格是52.8萬元,按照他的要求劉某2經手辦理這輛車的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掛在了劉某2的名下。劉某2把奔馳GLK車提出來之后,他給劉某2拿了6萬元現金。這6萬元是李某1給他的,他記得當時李某1給了他7.2萬元現金,他把其中的6萬元現金給了劉某2讓辦理車輛手續(xù),還有1.2萬元他給車裝修用了。這輛車雖然掛在劉某2名下,所有權是他的車,管理、控制使用也是他說了算。十八大召開之后,他問過李某1買車的車款會不會有啥問題,李某1說車是用某建的錢買的,賬戶還在掛著,他想還不如把車賣了給人家把錢還上,組織上要是調查,這事很容易出問題和麻煩。最后他籌了60萬元錢給李某1把錢還了。大概2013年4月份的時候他聯系了李某1,李某1說自己在西安交大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他聯系了劉某2,讓劉某2把準備的60萬元錢給李某1送過去了。大概2015年的時候,他給寶雞東站的楊某2說寶雞某集團的副總劉某2有一輛車奔馳GXX要賣,價格可以便宜,而且還是西安的車牌,他問楊某2要不要,楊某2以18萬元錢的價格和劉某2交易了這輛GXX車,但是他沒有告訴楊某2車是他的,后來劉某2給他了18萬元現金。省某局交通大廈項目是由某建四直部具體負責承建的,合同甲方是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合同乙方是陜西七建,具體施工單位是陜西七建四直部。工程款結算是由西安某景置業(yè)公司和陜西七建四直部直接對接。
11、某汽車有限公司、李某1、竇某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查詢記錄證明,2011年4月14日,某汽車銷售公司收到竇某某1萬,2011年4月23日,收到李某151.8萬。
12、西安市車輛管理所車輛過戶資料證明,2016年5月5日,劉某2名下梅賽德斯-奔馳車轉移登記至楊某2名下。
量刑證據:
1、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時已年滿十八周歲。
2、懺悔反思材料、悔改書證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2日趙某某自書懺悔材料,表示悔過。
3、被告人趙某某書信證明,趙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分別向其妻陳某3、其弟趙某3寫信,讓想其辦法趕快將涉案款上繳銅川紀委。
4、扣押財物清單證明,2020年7月3日,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趙某某違紀違法資金人民幣188.5萬元。
5、到案經過、偵破報告、情況說明證明,案件來源。2020年4月23日,銅川市監(jiān)委對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銅川市紀委銅川市監(jiān)委出具情況說明:在審查調查期間,2019年12月,調查組與王某1談話時,王某1交代了趙某某以高于市場價格向其出賣過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的事實。在就該問題向趙某某核實時,趙某某主動向市紀委監(jiān)委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劉某1價值89萬元豐田XX越野車的事實;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5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的事實;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陜西建工第七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價值60萬元奔馳GXX車一輛的事實。趙某某還主動交代了其他違紀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西安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期間,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價值23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該結論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合法有效,且被告人趙某某對該鑒定結論亦不申請重新鑒定。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鑒定結論依據的寶雞中院的判決已被撤銷,鑒定結論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是依據相關合同、記賬憑證、卷宗資料等進行的鑒定,經核對后金額基本一致,才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應予以認可。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關于對趙某1、劉某3簽訂的合同不予認可的辯解意見,經查,趙某1、劉某3與某景置業(yè)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判決認定,某景置業(yè)為此已遭受了損失。被告人趙某某作為分管領導,在對某景置業(yè)與某光公司的合作上,存在監(jiān)管失職、玩忽職守,故因與趙某1、劉某3簽訂合同而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額應計入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數額之中。被告人趙某某關于自己有立功表現的辯解,經查,根據辦案機關出具的檢舉、揭發(fā)事項的說明,被告人趙某某檢舉王某1詐騙某景置業(yè)一事與指控趙某某玩忽職守犯罪重合,且尚未查證屬實。趙某某在審查調查期間時,龍某某、王某2已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立功,且對于龍某某、王某2的檢舉、揭發(fā)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受組織安排,調查王某2、龍某某時發(fā)現的。根據相關司法文件,構成立功必須經查證屬實。另外對于將犯罪分子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負有查辦犯罪、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故趙某某關于自己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的行為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后,讓某光公司停止了銷售行為,并讓王某1寫出了情況說明。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未取得商品預售證的情況下,安排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經查,某光公司對外銷售商鋪的行為,被告人趙某某是知情并同意的。故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趙某某收受李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60萬元、王某135萬元,趙某某和李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和王某1之間系買賣關系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1向趙某某送越野車時、王某1高價購買趙某某車輛時,李某1、王某1所在的公司均與趙某某分管的某景置業(yè)存在經濟業(yè)務往來,李某1、王某1之所以向趙某某送車、高價買車,均是為了讓趙某某在他們的合作中給予方便。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屬于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他人回扣歸個人所有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某向王某1高價出售二手車,變相收受王某1錢款的行為,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之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交代了收受雷某某、李某1、某華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財物的行為與收受王某1錢款的行為屬于同種罪行,故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趙某某家屬按照趙某某的書信通知,向銅川監(jiān)委會退回收取的款項174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良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某在立案調查前主動退回部分受賄款,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被采取調查措施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三起受賄事實,雖不構成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罪,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四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趙某某的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17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 翠
審 判 員 馮玉超
人民陪審員 張增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焦會寧
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玩忽職守受賄 案??號 (2021)陜0204刑初27號
發(fā)布日期 2021-12-09 瀏覽次數 118
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陜0204刑初27號
公訴機關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出生于陜西省寶雞市扶風縣,漢族,碩士研究生。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2020年4月23日被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2020年10月23日,經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經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銅川市耀州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蔡勝軍,陜西蔡勝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峰,陜西蔡勝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于2021年3月5日以銅耀檢一刑訴[2020]61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5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蔡勝軍、李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玩忽職守罪
2008年9月,某省某局決定在某市1某東路7XX號建設交通運輸大廈,由某省某中心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建設,2009年4月,籌建處出資依法設立某市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景置業(yè)”),負責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等任務。2011年4月,時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全面負責某景置業(yè)相關業(yè)務。
2012年5月,某景置業(yè)與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公司”)簽訂《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某光公司負責辦理規(guī)劃許可、建設許可等相關手續(xù),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500萬元保證金。協議簽訂后,某光公司僅支付50萬元保證金,某景置業(yè)公司未終止協議,繼續(xù)與某光公司進行合作。
2013年3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趙某某同意某光公司代表某景置業(yè)對外銷售商鋪。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偽造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擅自與購房戶簽訂售房合同,并收取售房款,造成大量售房款無法收回。2014年8月,趙某某不再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但仍然分管某景置業(yè)相關工作,其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一事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某光公司擅自簽訂的售房合同以某景置業(yè)名義全部予以認可,后因某景置業(yè)未及時取得預售許可,不能依約按期交房,某景置業(yè)向多名購房戶賠付大量違約金及利息。經鑒定,趙某某玩忽職守累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0萬元。
二、受賄罪
(1)2010年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并分管信息化建設工作期間,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華通”)經理劉某1為取得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劉某1提出向趙某某送一輛車,并與趙某某一起到某港,劉某1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豐田XX越野車,將車送與趙某某,后劉某1又將10萬元現金送與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相關費用。2011年5月,在趙某某的幫助下,某華通順利承攬相關項目。
(2)2013年5月,被告人趙某某與某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某1交談中提到準備出售自己的豐田XX越野車,王某1表示愿意購買,雙方約定價格為85萬元,王某1雖然明知售價遠高于市場價格,但為了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之間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所以同意85萬元的售價。隨后,趙某某指使劉某1以其名義辦理一張銀行卡,讓王某1將85萬元轉入劉某1名下銀行卡內,資金到賬后,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85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同年12月,王某1將該車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
(3)2012年,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為在某市2運輸市場中取得競爭優(yōu)勢,請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權提供幫助,2012年6月,在趙某某辦公室內,雷某某將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趙某某,并告知其密碼,之后,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陳某1使用,50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
(4)2011年,被告人趙某某在分管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期間,項目承建方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提出為其購買一輛奔馳越野車,趙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4月,李某1以52.8萬元的價格在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XX越野車送與趙某某并將7.2萬元現金交予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趙某某將該車登記在朋友劉某2名下,但由趙某某實際控制并使用。黨的十八大召開之后,趙某某得知購車款一直掛在某建賬上,擔心被調查發(fā)現,2013年4月,趙某某通過劉某2將60萬元現金退還給李某1。
被告人趙某某受賄金額共計234萬元,2020年7月,被告人家屬上交全部贓款174萬元。
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在立案調查前主動退回部分受賄款,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解,對于趙某1簽訂的合同、劉某3簽訂的合同,他不認可該兩份合同。他有立功表現,他向辦案機關檢舉、揭發(fā)了王某1詐騙某景置業(yè)的一事,并檢舉、揭發(fā)了龍某某、王某2有關問題。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罪名不持異議。認為:一、關于玩忽職守罪(一)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異議。1、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陳某2銷售的1000多萬元商鋪房款不應當計算在內。陳某2證實,在他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帶到現場的所有合同里都已經蓋有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及法人公章,合同里甲方的公章和法人公章都已經蓋過了,公章蓋的是“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公章蓋的是“趙某2”。2、關于趙某1商鋪賠償問題。趙某1購房款9931210元,違約金2979363元,合計12910573元不應當認定為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趙某1和王某1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2014年7月30日,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與王某1之間沒有簽訂《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2015年7月,王某1為清償與趙某1之間的債務,讓陳某2將三份《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更名至趙某1名下,趙某1后期持有的三份《某景置業(yè)商鋪認購協議書》均系王某1偽造。被告人趙某某在2015年7月不再擔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且涉及的6份合同都是王某1個人偽造的。趙某1更名之時,趙某某不再擔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鑒定意見書”界定的時間段為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3、劉某3涉案購房款9813860元、利息3880076.8元、違約金981386元,不應當計算在內。4、辯護人認為經濟損失4089.2萬元中應當扣除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應得的銷售傭金540萬元。5、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累計支付的違約金、利息支出1333.04萬元,不宜計算在損失范圍內。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多種因素造成的,違規(guī)銷售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6、公訴機關舉證的(2018)陜03民初15號民事判決書并未生效,已被陜西省高院裁定撤銷。但鑒定依據的是未生效的判決。(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的行為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辯護人認為與事實不符。(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未取得商品預售證的情況下,安排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某光公司對外銷售商鋪系被告人趙某某安排的持有異議。二、關于受賄罪的辯護意見。(一)辯護人對收受雷某某50萬元、劉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89萬元,不持異議。(二)辯護人對收受李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60萬元、王某1,35萬元,持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趙某某和李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和王某1之間系買賣關系。三、關于量刑方面(一)被告人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向銅川監(jiān)委會供述收受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送一輛車一事、收受雷某某50萬元、向李某1借錢買車及高價賣車一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二)被告人趙某某通知家屬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某家屬按照趙某某的書信通知,向銅川監(jiān)委會退回收取的款項174萬元。(三)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四)被告人趙某某認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誤,指控的受賄數額有誤,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玩忽職守罪
2008年9月,某省某局決定在某市1某東路7XX號建設交通運輸大廈,由某省某中心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建設,2009年4月,籌建處出資依法設立某市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景置業(yè)”),負責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等任務。2011年4月,時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全面負責某景置業(yè)相關業(yè)務。
2012年5月,某景置業(yè)與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公司”)簽訂《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某光公司負責辦理規(guī)劃許可、建設許可等相關手續(xù),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500萬元保證金。協議簽訂后,某光公司僅支付50萬元保證金,某景置業(yè)公司未終止協議,繼續(xù)與某光公司進行合作。
2013年3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趙某某同意某光公司代表某景置業(yè)對外銷售商鋪。銷售期間,某光公司偽造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擅自與購房戶簽訂售房合同,并收取售房款,造成大量售房款無法收回。2014年8月,趙某某不再兼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但仍然分管某景置業(yè)相關工作,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一事后,對某光公司以某景置業(yè)名義擅自簽訂的售房合同全部予以認可,后因某景置業(yè)未及時取得預售許可,不能依約按期交房,某景置業(yè)向多名購房戶賠付大量違約金及利息。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累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0萬元。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管轄的批復證明,案件來源和立案、指定管轄過程。中共陜西省紀委陜西省監(jiān)委駐省交通廳紀檢監(jiān)察組于2019年7月31日決定對趙某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1日將趙某某違法案件指定銅川市紀委監(jiān)委管轄,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2月27日對趙某某嚴重職務違法案立案調查。2020年11月6日,銅川市人民檢察院將趙某某玩忽職守、受賄案指定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明,被告人趙某某強制措施情況。
3、被告人趙某某任免、分工文件、干部簡歷、信息登記表證明,趙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間擔任某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副局長,于2010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間擔任某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主任,于2016年9月6日擔任某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黨委書記。
4、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成立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任免文件證明,經某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某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于2009年4月15日成立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某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擔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
5、證人王某2證言證明,2013年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讓范某某違規(guī)操作,在未進行招標的前提下,讓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地產公司進行非法交易,某光公司還私刻某景置業(yè)公司公章,非法對交通運輸大廈進行銷售,趙某某書記還委托某光公司收取房款,造成巨額的國有資產流失。趙某某不擔任某景置業(yè)法人后,任命親信趙某2為某景置業(yè)法人,并授意其違規(guī)操作,在未通過招標再次決策某景置業(yè)同某光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金額高達1.5億,趙某2在任職期間,違反常理與購房者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經濟賠償,賠償金額高達千萬元,但實際這些購房者的購房款沒有交給某景置業(yè),而是趙某某委托某光公司代收房款。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他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2017年7月開始他進入某景置業(yè)公司,8月到10月基本上是做調研。調研過程中接觸了一些以前在某景置業(yè)購房的業(yè)主。例如劉某3的事,劉某3提供的購房合同,合同上蓋的是某光公司的公章,還有POS機小票,某光公司給劉某3開的收款收據。他問趙某某劉某3的事,趙某某不認可劉某3的合同,說劉某3的合同是假的。后來劉某3去省委巡視組反映情況,巡視組找趙某某談話。談完話后,趙某某讓他把劉某3的合同認了,讓妥善處理此事。當時某景置業(yè)未能按時交房,業(yè)主不停上訪,為了搞好維穩(wěn)工作。趙某某在多次會議中強調要把此事平息下來,決不能讓業(yè)主去北京上訪。2017年7月29日和30日,他給趙某某單獨匯報過,根據摸底情況和合同約定,他初步建議按照房屋總價值5%、8%、10%賠償。趙某某說買房人不容易,該是公司認得就公司認。趙某某當時沒有定按哪個標準,說到會上定。7月31日成立臨時工作組,負責統(tǒng)籌解決某景置業(yè)問題,他是副組長。8月1日在和業(yè)主溝通前,他們召開解決某景置業(yè)工程遺留問題專題會議,他主持的會,有王某3、楊某1、侯某某、王某4、尚某1、葛某某、趙某2、王某5,還有趙某某。會上決定按照已交房款的10%賠償。實際執(zhí)行中有兩個辦法,一是已付房款的10%賠償,二是不認同的去法院打官司,以法院判決為準。2017年8月1日,趙某某主持召開交運大廈業(yè)主見面的會議。十九大召開之際,為了防止上訪。會議的內容主要是定賠償方案、合同確定問題和交房時間問題,其中在合同確定的問題上,趙某某提出不論售房合同加蓋某景置業(yè)章子的真假,只認某景置業(yè)的章子,不認人。各種賠償和違約利息,他接手時已經賠付300多萬,他接手后又賠付了700多萬,共1000多萬。2017年9月開始,省某局黨委會上多次要求某景置業(yè)和王某1及某光公司的法律糾紛和刑事糾紛依法依規(guī)通過司法立案解決。2017年11月某景置業(yè)法律顧問線某某起草的訴訟書,他看后呈報趙某某書記,訴訟請求一是終止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的銷售合同。二是經濟糾紛,讓某光公司退還某景置業(yè)房款及補償相應損失。趙某某對起草的訴訟書中敏感的詞語進行了修改,比如某光私刻公章、經濟詐騙等字眼,并提出經濟糾紛在寶雞中院訴訟,理由是趙某某同寶雞中院上下關系很熟,王某1在寶雞有很多資產,便于保全,最終訴訟書定稿時是法律顧問線某某呈送趙某某的。2017年年底,他讓某景置業(yè)法律顧問線某某去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訟書,2019年5月寶雞中院下達判決書。他擔任某景置業(yè)法人期間,只對接趙某某,其他領導他不知道,直到2017年底,關于某景置業(yè)的所有事情都是向趙某某匯報。2018年初局領導分工調整以后,由范某某副局長分管置業(yè)公司,直到2019年4月份某景置業(yè)的事情都是向范某某副局長匯報。趙某2給他說了趙某1合同的情況,趙某1私自壘磚加鎖,趙某2沒有說原因。第二年對商鋪進行施工時,他先對商鋪上的鎖門給撬了,趙某1的人就來鬧事,然后他就報警,到了自強路派出所報警,趙某1的人拿出購買商鋪的合同讓民警看,派出所民警說民事糾紛最好走法律訴訟程序,然后趙某1就到了西安新城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訴訟,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以后范某某提出不上訴。新城區(qū)一審判決下來,他提出要上訴,在他準備上訴過程中,趙某1開始雇人拉橫幅、堵交通大廈的門,到某局找趙某某和范某某,范某某針對趙某1這次的堵門事件準備召開會議,先找他說自己咨詢了律師,說某景置業(yè)和趙某1再怎么打都贏不了,還會給某景置業(yè)帶來更多的違約金,給趙某1賠償損失越早賠償某景置業(yè)的違約金就能少一些,再加上趙某某之前對真假章子都認可的表態(tài),所以他們對章子的事情不做過多的追究。趙某1的事情他聯系不上王某1,他聯系陳某2,陳某2說他不清楚。他問過趙某2,趙某2說趙某1的合同當時沒有認可,趙某某也不認可趙某1的合同。趙某某沒有給他說過如果某景置業(yè)敗訴讓繼續(xù)上訴的話,只給他說過讓有什么事情找分管領導范某某匯報,范某某會給趙某某匯報。他給范某某匯報過法院判決事情,也給范某某說過要上訴的事情。給趙某1的賠償是按照判決執(zhí)行的,某景置業(yè)商定以房抵債的方式,用商鋪以每平米26000元價格抵債。
6、證人趙某2證言證明,2014年5月,他擔任某景置業(yè)副總經理,2014年8月某景置業(yè)法人由趙某某變更為他。2017年7月底停了他副總經理和法人職務,后面的工作他再沒有參與。2014年8月份,他變更為法人后,購買商鋪業(yè)主李某2拿份合同和收款收據找他,問某景置業(yè)法人變更是否影響他們買房子簽的合同。他看是蓋的某景置業(yè)公章、收款收據蓋的是某景置業(yè)財務章,他本人就拿著合同和收據找籌建處財務科科長首某某和辦公室主任商某2核實。首某某告訴他財務上沒有財務專用章,也沒有收到這筆錢。商某2說也沒有蓋過這個章,這個章和某景置業(yè)公章比對不大相符。他隨后向趙某某匯報發(fā)現假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財務章的事。趙某某讓他聯系把王某1叫過來。王某1來之后承認收了李某2的這筆錢,合同上章子是某光公司一個合伙人副總刻的章。之后,他把從王某1處了解的情況給趙某某做了匯報,趙某某說讓先把私刻的公章收回來。趙某某又安排他、韓某某(籌建處財務科工作人員)、師某某(籌建處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朱某某(駕駛員)去玉祥門外王某1的公司看還有什么東西。他們到了某光公司后,王某1不在,發(fā)現王某1辦公桌上放著48份商鋪銷售合同、銷售商鋪的圖紙和銷售清單,某光副總給王某1打電話匯報。之后,他們把48份商鋪銷售合同、銷售商鋪的圖紙和銷售清單全部帶回某景置業(yè)?;貋砗蠼o趙某某進行了匯報,趙某某讓財務清點看賣了多少房、收了多少錢。他聯系王某1,王某1帶著當天接待他們的副總和某光的財務人員帶著財務上的收款收據、部分合同、假公章和一份假公章的情況說明來到某景置業(yè),籌建處財務首某某和其他財務人員進行了統(tǒng)計,統(tǒng)計的結果是54份合同(蓋章的均為假公章、也有沒蓋章的)銷售金額2600萬左右。統(tǒng)計之后,他去給趙某某匯報統(tǒng)計結果,趙某某拿出一份銷售清單給他讓他和統(tǒng)計的結果對一下,是否吻合。他比對過和統(tǒng)計結果一樣。趙某某說讓某光給某景置業(yè)財務上轉了1000多萬,墊付工程款3、4百萬,跑手續(xù)的費用100多萬,和某光2600多萬差不多,錢沒花到別處去。他說不保證某光說的都是對的。他說私刻公章應該報案,趙某某說先不要報案,先把某光在二樓的售樓部關了。之后,他就把某光的銷售部的條幅拆除,某光留了2個人看門。2014年9月初,趙某某告訴他要和某光繼續(xù)合作,理由是原來某景置業(yè)和某光簽訂過合作協議某光還在跑交運大廈手續(xù),他沒有同意。之后,趙某某主持籌建處召開會議,當時籌建處中層都參加,趙某某提出舉手表決是否同某光繼續(xù)合作,參會人員全部舉手同意和某光繼續(xù)合作。2015年8月份,某光拿到了預售證,經籌建處同意,某景置業(yè)同某光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在某景置業(yè)任職期間,在他手上給20多戶購買商鋪的業(yè)主進行了賠償,大部分退款的,退款的按交款當年定期利率賠付利息,有2、3戶是違約賠償。按業(yè)主和某光簽訂的補償協議進行賠償。2017年8月1日,實業(yè)公司召開了一次關于賠償相關事宜會議,趙某某主持會議,參會有的實業(yè)公司的人、王某2、法律顧問、他也參會,還有誰記不清楚了。當時會上定的按10%賠付,但是按合同總額的10%,還是已交房款的10%賠他記不起來了,范圍是已知的合同全部賠付,已知的合同是指他手上交出去的64份合同,會上趙某某先提出來全部合同都賠。趙某某任某局黨委書記后,籌建處辦公室主任商某2在籌建處宣布,某景置業(yè)以后的事情還是請示趙某某書記??梢赃@么說,就是趙某某任籌建處主任到2017年3月,某景置業(yè)的事都是請示趙某某。在他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他只簽訂過三份商鋪銷售合同,分別是何某某、鮮某某、劉某3。簽訂商鋪銷售合同的程序是簽訂商鋪銷售合同以合同約定交購房款,合同上加蓋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趙某1合同時間是2014年7月30日,后面的收款收據時間是2014年8月6日,2014年7月30日到8月6日這個時間段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是趙某某,這件事是在趙某某任期內發(fā)生的。2014年某景置業(yè)和趙某1簽訂的3份商鋪銷售合同不是他簽的,他在某景置業(yè)任職以來從沒有和趙某1簽過商鋪銷售合同。他任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之后,趙某1多次找到公司談自己商鋪的事兒,第一次是趙某某和趙某1說的,時間大致是2015年10月左右,沒讓他參與。再之后趙某1拿著合同在他家附近的一家茶樓來找他,給他說合同上有他的個人蓋章。他的答復是合同上的私章不是他的私章,他沒有那樣的私章,某景置業(yè)財務也沒有收到趙某1的購買商鋪款。趙某1找過他后,他就給趙某某匯報了此事,并提到合同上有偽造他私章的情況,他說要去公安部門報警,趙某某不讓他去報警,并說讓他不要管這件事,趙某某會處理。再后來趙某1來堵過門、拉過橫幅,強行把幾間商鋪砌墻鎖門,當時他讓辦公室工作人員報過警,警察來之后說是屬于經濟糾紛,讓雙方自己協商解決。他又去給趙某某匯報說報警公安部門說是經濟糾紛,他說只有去法院訴訟了。趙某某不讓訴訟,說要告也是趙某1告某景置業(yè),說不告不管,讓某光公司處理。2017年7月之后,由于他不在某景置業(yè)工作,所以趙某1的事情怎么處理的他就不知道了。后來聽說趙某1通過法律訴訟打贏了官司。
7、證人范某某證言證明,2011年七、八月份,他到西安某景置業(yè)擔任副總,主要負責推進工程進度工作。2011年到2014年,他在某景置業(yè)參與的重大事項,一個是參與陜西建工第某建設集團公司對交運大廈的基建項目,另一個是引進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某景置業(yè)也是房地產公司,但是考慮到跑手續(xù)有難度,而且銷售這些商鋪比較麻煩,所以得找一個公司給交運大廈整個項目跑這些事情的手續(xù),還要整體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在招標前,他記得趙某某給過他一個某光公司的名片,讓他關注下這個某光公司。他看了名片后,在招標過程中對某光公司和王某1比較留意。他們在華商報上刊登了商鋪銷售的廣告后,有幾家企業(yè)來某景置業(yè)辦公室進行了報價,報價現場由他負責,他看了報價,選出三家報價最高的,然后一家一家談。談完后他給趙某某匯報目前某光公司的報價最高,是每平米商鋪17900元。報價的這三家企業(yè)都愿意辦理交運大廈項目手續(xù)??疾旌螅o趙某某匯報了目前某光公司符合報價最高而且還能辦理交運大廈后續(xù)手續(xù)的條件,趙某某讓他形成報告上報籌建處,讓他和王某1談具體事宜。和某光公司簽第一次協議就針對房款價格、付款方式、手續(xù)辦理、保證金等幾個方面,最終約定所收房款要進入某景置業(yè)的賬戶,房款價格是按照某光公司的報價,保證金是500萬元,手續(xù)辦理要求某光公司辦理交運大廈后續(xù)手續(xù)及增加商鋪面積的手續(xù)。談判完以后,他拿著協議文本找趙某某,趙某某看了之后說可以,趙某某讓他代表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把協議簽了。和某光公司簽協議的時間是2012年5月份,簽合同時趙某某也在現場。某光公司交了多少錢的保證金他不知道,他只知道合同中約定了500萬元保證金,他沒問過保證金的事情。協議簽完后,某光公司就著手跑手續(xù),在他2014年4月離開某景置業(yè)前,規(guī)劃許可和建設許可都批下來了。2013年天熱的時候,某光公司王某1拿著三、四份商鋪合同找他簽字大概有一千萬左右的金額,他現場打電話請示趙某某,趙某某說沒事,讓他先簽,銷售房款先打到某景置業(yè)的賬上。他就按照趙某某的意思簽了合同,某景置業(yè)的法人是趙某某,簽完合同后他覺得這個事情不對,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合作還沒到銷售商鋪的地步,他給時任的某局局長劉某4詳細匯報了商鋪銷售的事情,劉某4說他知道了。2014年4月他離開某景置業(yè)時,某光公司給某景置業(yè)付了錢,但具體付了多少錢,數字他記不清了,以賬務為準。他分管某景置業(yè)期間,涉及交運大廈和某光公司的重大事項都向趙某某匯報,由趙某某拍板確定。他還處理過趙某1、劉某3的借務問題。趙某1債務問題是由新城區(qū)法院判決,判決結果出來后,他問過王某2及王某2的代理律師,他們說法院的證據鏈比較全,上訴打不贏官司還是輸,拖的時間越長,對某景置業(yè)不利,他對王某2說打不贏就不上訴了。在2018年9月19日,某景置業(yè)專題會議商定了通過以房抵債形式抵還趙某1的債務。10月10日,召開了會議商定以26000元每平米的商鋪價格抵賬給趙某1,另行交付趙某1房子,待核算后多退少補。趙某1起訴前,他問過趙某某,趙某某說趙某1是一個放高利貸的,頂多給王某1借了二三百萬,連本帶息也就五六百萬,叫他不能認趙某1的合同。判決后他給趙某某匯報,判決結果出來了,他咨詢過王某2和律師,說證據鏈很全打不贏,他初步決定不上訴,趙某某說那就不上訴了。趙某1的商鋪合同和收據是王某1背著某景置業(yè)私自簽訂的,王某1沒有向某景置業(yè)支付過任何購房款。某景置業(yè)賠償趙某1房款事項是他在分管某景置業(yè)期間決策的事項,但是他向趙某某請示匯報過,趙某某也同意。劉某3的債務問題他以前沒接觸過,2018年四、五月份他分管某景置業(yè)后,趙某某又不止一次給他說過,劉某3是實實在在的付了900多萬購房款,要認可劉某3的合同,后來劉某3把某景置業(yè)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后,趙某某又給他說劉某3是確實交了900多萬,明確讓他不上訴。王某1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的事情,他是2018年分管某景置業(yè)后才知道的。2017年8月1日,業(yè)主召開的會議上趙某某提出不管章子是真假,只認某景置業(yè)公章不認人。
8、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他是2010年底經某市稅務局的一個局長把他介紹給趙某某。趙某某說在西安建設一個商住樓,需要找一家房地產銷售公司合作,合作的內容主要是讓合作公司辦理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這兩個手續(xù)如果能辦理下來,后期可以繼續(xù)合作負責銷售,問他愿不愿意合作,他答應了。后他到省某局找到趙某某和時任省運輸管理局的一個處長范某某商談。范某某和他商定了一份合作協議。后來某景置業(yè)在華商報上打廣告,開始招商,當時報名單位很多,他們某光也報名了,后來根據銷售條件他們某光公司入圍了。于2012年前半年和某景置業(yè)簽訂了以17900元每平米的價格整體購買了交通運輸大廈商鋪協議,協議規(guī)定“協議簽訂后,乙方某光向甲方某景置業(yè)15日內支付500萬的保證金”。某光公司實際只支付了50萬元。因為前期他為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墊付300萬,后來他們又給某景置業(yè)轉了50萬元,他給趙某某和范某某都說了,當時參會人員較多,還有魏主任、尚主任等人,剩下150萬等正式簽合同時候再一次交清,當時主持會議的是趙某某。后來他還辦了建設施工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從2013年底開始他一直在催簽合同,后來由于某景置業(yè)不停地在換法人沒辦法簽,后換成趙某2的時候,趙某2說商鋪漲價了,不能再按17900元每平米簽了,要簽就按18500元每平米簽。后來考慮到他前期投資巨大,他便同意了。2013年是趙某某找他說交通運輸大廈拖欠工程款太多,某局資金困難,要想辦法清償工程欠款,他提出可以先銷售商鋪,用銷售款去償還拖欠的工程款,趙某某同意了他的提議,然后他們就開始銷售商鋪了。2013年開始賣房,按照合同約定要2015年向商戶交付房,但是一直沒能按期交房。合同里的違約條款規(guī)定有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按期交房,主要是因為某景置業(yè)的開發(fā)資質過期導致預售證辦不下來及消防驗收不過關導致不能交房等原因造成的。當時他去房管局辦銷售許可證的時候,預售證已經制作出來了,但是由于某景置業(yè)的開發(fā)資質過期,交通運輸大廈的土地證同時又抵押給某東嶺公司,這兩個原因沒有拿到房屋銷售許可證,他認為銷售不違規(guī)。和商戶簽訂的銷售合同是他們某光公司起草的,統(tǒng)一報給某景置業(yè)后,并經趙某某和趙某2同意,他們才開始簽訂合同。當時他們某光公司2012年已經和某景置業(yè)簽訂了合作協議,實際上商鋪已經銷售給他們某光公司了,他們可以收錢,收錢以后他們再支付給某景置業(yè)。因交通運輸大廈所有的立項都是某景置業(yè),所有手續(xù)都沒有過戶到某光公司名下,和商戶簽訂商鋪銷售合同只能以某景置業(yè)的名義簽訂合同,有2/3的合同,是他們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后加蓋在合同上的,剩下的1/3是他們把合同拿給某景置業(yè)他們加蓋的。他們在銷售房屋過程中,某景置業(yè)公司管理公章的人有時不在,影響他們公司銷售,他打電話給趙某某,趙說其在外地出差,讓他自己想辦法,他又將情況向趙某2匯報,趙某2也說讓他自己想辦法,他說他刻一個某景置業(yè)的章子,趙某2說自己只著急用錢要付工程款。商鋪銷售合同簽訂完后,他拿著所有合同及他私刻的風景公章去找了趙某2,并將所有合同和印章交給了趙某2,趙某2讓他寫了個私刻公章的說明、第二天他把寫好的說明交給了趙某2,交完說明后,他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他把合同和章子全部交給趙某2了。商鋪集中銷售時間是2013年、2014年,銷售價位是他們某光自己定的,主要銷售的是商鋪的一樓、二樓,三樓他沒有動,他把合同和印章交給某景置業(yè)后,要求某景置業(yè)和他算賬,但是某景置業(yè)都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跟他算賬,主要還是因為不想認可他提出來的各項費用,然后他就把公司撤離了,再后來因某景置業(yè)交不了房,找某景置業(yè)鬧事要求交房并索賠,趙某某又和他聯系要求繼續(xù)合作,后來合作失敗,他們目前正在通過寶雞市中院訴訟解決問題。他公司從2013年5月就開始銷售商鋪,大致銷售了65戶,大約4100萬。收錢基本都是在西安銀行的兩個戶下,收到的4100萬房款,他向某景置業(yè)支付了2100多萬的銷售款,公司剩余2000多萬,其中1000多萬是他跑手續(xù)花費和墊付的工程款,剩余的1000多萬是因為商鋪銷售違約,他替某景置業(yè)賠償給業(yè)主了,賠了400多萬。2015年的時候他找趙某1借錢,他和趙某1商定向趙某1借錢250萬元,用他在交運大廈的三個商鋪合同做抵押,同時有三個收款收據,金額共計993.12萬元,他和趙某1約定利息是月息將近4分,當時約定一年內給趙某1還本錢和利息,如果還不起250萬元錢就按約定把他手上的三個商鋪歸趙某1所有,他和陳某2帶著三份合同即三個收款收據到趙某1的公司,他因有事離開了,離開時他交待陳某2先和趙某1商談,他把三個合同及三份收款收據留給了陳某2,后來陳某2給他打電話說和趙某1談好了,但是趙某1提出要先把合同變更到自己名下才肯借錢。第二天陳某2拿著他的原合同和空白合同在趙某1辦公室更換了合同??瞻缀贤仙w有某景置業(yè)公章、空白收款收據蓋有某景置業(yè)財務專用章。后他收到了趙某1紿他轉賬的250萬元。銷售合同的文本某光公司有,他就弄了三份合同,用他私刻的某景置業(yè)銷售合同章和某景置業(yè)財務章,在空白的三份合同和三份收款收據上蓋了章,合同的甲方是某景置業(yè),乙方是他本人,收款收據的收款方是某景置業(yè),交款人是王某1。他偽造這三份合同和3份收款收據的目的是為了給他自己留三間商鋪,后來為了借錢把這三個假合同和假收款收據抵押給了趙某1,趙某1要求把合同過戶到自己名下,最后過戶到趙某1的名下后,趙某1給他轉賬250萬元。他偽造這三份合同和三個收款收據的事情沒有給趙某某、趙某2說過。趙某1向某景置業(yè)要房子的時候,只有趙某某打電話問過他,問他和趙某1是怎么回事,趙某1在某景置業(yè)鬧事要房子,趙某某問他到底借了趙某1多少錢,他說只借了250萬元,利息還沒有算,趙某某說他知道了,再沒有問過他,趙某2和王某2沒有問過他。
9、證人陳某2證言證明,2013年年底的時候,他用某若堂廣告有限公司和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合同后2014年4月初開始銷售房屋,2014年7月中旬因為房屋未取得房屋預售證被某景置業(yè)停止銷售。2015年某光公司取得房屋預售證后,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訂銷售合同,因條款問題沒有談成,就沒有銷售,2015年年底他就撤出了交運大廈的銷售。在與某光公司合作中,他只負責現場、銷售、接待客戶等,他和客戶談好需要簽合同時候,某光公司有專人帶著合同到現場與客戶簽合同,簽完合同后,某光公司人員就帶著簽好的合同離開了。某光公司帶到現場的所有合同里都已經蓋有西安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合同里甲方的公章和法人簽章都已蓋過,公章蓋得是“某景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章蓋得是“趙某2”,他不知道這合同怎么來的。他和某景置業(yè)沒有業(yè)務往來,他只是認識某景置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趙某2,后來法人是王某2。他只是和某光公司有關系,他與某光公司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在銷售代理合同里,某光公司是甲方,他是乙方,某光公司委托他代理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2015年7月的某一天,王某1來到售樓部說過兩天有人要過來更名,讓他做個準備。沒過幾天王某1來到售樓部,隨后趙某1也來了,王某1給他一套合同(3份)和三個收款收據,甲方加蓋的是某景置業(yè)的公章和趙某2印章,乙方是王某1,王某1同時還拿了同樣一套未簽乙方名字的合同(3份)和三個收款收據,某景置業(yè)公章和趙某2印章已經加蓋,王某1讓他把乙方信息寫成趙某1,然后讓他交給趙某1。他把和趙某1簽訂的三份合同以及993.12萬元的收據收款給了趙某1。然后他在王某1簽的合同和收款收據上寫了“作廢”二字,然后他把寫有作廢二字的原合同交給了某光公司。他只是負責合同的更名及現場更名過程,趙某1和王某1是怎么約定,包括如何付錢的事他就不知道了。王某1當時和他口頭說過合同更名是抵押貸款,至于以后王某1和趙某1的經濟往來他就不清楚了。2015年某景置業(yè)不允許繼續(xù)銷售,當時王某1給他說和趙某1有借貸關系,在銷售部這里做個合同更名,把王某1名下的三個商鋪更換到趙某1名下,他見過王某1和趙某1的借款合同,只是看了抬頭,具體內容和金額沒有看。趙某某、趙某2、王某2都分別問過他趙某1的事情,他說只知道趙某1和王某1的借貸關系,其他事情他不知道。
10、證人劉某5證言證明,大概2013年的時候,她擔任某光公司的出納,某光公司開始銷售交運大廈的商鋪,王某1讓他負責收款、負責簽合同。他印象中都是用POS機收房款,沒有收過現金,都是王某1把蓋有某景置業(yè)公章的收款收據交給她的,她只負責填寫收款收據的內容,收取的房款金額都是由某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告知她后,她再填寫的,每次有房款到賬后,她都要給王某1匯報。劉某3到玉祥門某光公司辦公室找過王某1,王某1把她叫過去說是收劉某3的購房款,讓她刷POS機,她記得當時數額比較大。王某1給她說趙某1給自己借過250萬元,不是購房款,還要支付利息。沒有說利息是多少,讓她給趙某1個人賬戶支付5萬元利息,王某1讓她從某光公司公戶給趙某1的個人戶支付過,她至少經手過三次是從某光公司公戶給趙某1轉賬支付利息,每次5萬元的利息,印象中她離開某光公司后,她還給王某1幫忙支付趙某1的利息。
11、證人趙某1證言證明,2015年7月初,他和陳某2在他投資公司見的面,陳某2和王某1一起來的,陳某2給他介紹王某1是要轉讓商鋪的客戶。王某1拿來3個商鋪的合同,共計993.12萬元,王某1給他說如果能現在交錢,在這個993.12萬元的基礎上再便宜100萬元,也就是說893.12萬元就成交這3個商鋪。在簽訂合同前,他問陳某2這個商鋪有沒有問題,陳某2告訴他可以去找某局領導趙某某,趙某某會告訴情況,然后他自己找的趙某某,他給趙某某說他要買一個客戶王某1的商鋪,趙某某告訴他只要蓋某景置業(yè)的章子就沒問題,只讓章子不認人。他見過趙某某之后,他和王某1談過幾次,順便看了商鋪。大概四、五天之后,他、陳某2、王某1在交運大廈一樓售樓部重新簽訂合同。當時王某1把他的原商鋪合同和收款收據交給陳某2,重新簽訂合同收款收據,內容、金額、時間與原合同、收款收據一致,合同時間是2014年7月30日,收款收據時間是2014年8月6日。新簽訂的3份合同只是把購房人名字換成了他本人的名字。陳某2把和他新簽訂的3份合同以及993.12萬元的收款收據給他了,然后陳某2把與王某1簽的原合同和收款收據當場銷毀。簽訂合同后,他和王某1當場書面約定,他現在手頭沒有那么多錢,他給王某1陸續(xù)支付,第一次給王某1200萬元至300萬元。如果半年內王某1把給的所有錢連本帶息還給他,他就把商鋪退給王某1,當時約定利率月息大概3%,如果半年內還不了,他就按893.12萬元收回商鋪,當時約定的書面材料在王某1處,他查了一下他保存的資料,他是2015年7月15日給王某1個人賬戶轉賬150萬元,2015年7月22日,他給王某1個人賬戶轉賬100萬元。兩三個月后,王某1找他要錢,他當時確定王某1是要給他賣這3個商鋪,王某1告訴他自己的賬戶被凍結了,讓他以現金方式支付剩余錢款,他就答應了。大概在2015年12月底,他把剩余的643.12萬元陸續(xù)以現金的方式付給王某1了。2016年底2017年初,交運大廈一樓的售樓部不存在了,王某1聯系不上了,他才知道王某1是陳某2的老板。他先找的趙某某,趙某某讓他去找趙某2,趙某2告訴他,某景置業(yè)沒有見到他交的錢,認為他手上的3份合同是假的,趙某2、趙某某兩人推來推去,不承認他手里的這3份合同,當時趙某2認為3份合同是假合同的理由是某景置業(yè)沒有收到他交的錢。隨后他又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告訴他讓他不要鬧了,王某1也找不見了,讓他去法院告狀,某景置業(yè)按法院判決執(zhí)行。后他就到法院告狀了。2018年的時候,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景置業(yè)退還他購房款的本金993.12萬元,支付違約金297.94萬元。他拿著判決找某景置業(yè),王某2說讓他先不要急,這還要看某景置業(yè)上訴不上訴。過了大概二十天后,他又找王某2,王某2說決定不上訴,現在某景置業(yè)也沒有錢給你,最好是用現有商鋪抵賬給他。最后他就另選定交運大廈一樓的一處商鋪作為某景置業(yè)抵還他的購房款和應付給他的違約金。2020年1月14日,西安某景置業(yè)給了他一樓商鋪的鑰匙。
12、證人尚某1證言證明,他是某省某技術服務中心安全管理科副科長。2011年的時候他聽說了某景置業(yè)引進了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來跑項目手續(xù)。后來某光公司向他要現場工程資料說要給交運大廈項目跑手續(xù),他才確認了某景置業(yè)引進了某光公司來跑項目手續(xù)和銷售商鋪。在某局的會議上某景置業(yè)對某光公司考察結果進行匯報,趙某某也在會議上,主匯報的是范某某,范某某介紹某光公司是報價最高的企業(yè)并承諾能把交運大廈項目的手續(xù)跑下來。當時在會議上有人提出某光公司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和銷售商鋪存在風險,當時趙某某說某光公司王某1在陜北有幾口油井,不用擔心某光公司沒錢。2012年5月份范某某把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的協議拿來給他讓存檔,他才知道某光公司和某景置業(yè)簽了合作協議。2013年的時候,趙某某給他說讓他把交運大廈外的大門西側原門面房一間房的鑰匙交給某光公司售樓,王某1用該房間裝修成了售樓部。
1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0年1月他到省某局任職副局長以后,他主要是負責道路貨運、交通運輸物流、道路運輸信息化建設、交通大廈基地建設及交通運輸中心籌建處的管理、豐慶路家屬區(qū)整體開發(fā)、家屬區(qū)物業(yè)管理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貨運管理處、信息化建設管理辦公司、物業(yè)管理中心,2016年9月以后他擔任省某局黨委書記分工才重新做了調整。某景置業(yè)隸屬籌建處管理,某景置業(yè)公司是經某局批準設立的,是獨立法人的國有公司。設立某景置業(yè)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大廈的建設,開始設立的時候法人是耿某某,后來為了便于開展工作,法人變更為他。2010年9月至2016年年初,籌建處和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業(yè)務,他分管或者直接負責管理。2014年后某景置業(yè)的法人變更為趙某2,但是某景置業(yè)公司的分管領導還是他。他擔任某景置業(yè)的法人后,在交通運輸大廈工地檢查時,發(fā)現交通運輸大廈設計的一樓商鋪未將土地有效利用,他便向時任某局局長劉某4、黨委書記潘某某匯報,建議變更商鋪設計方案,把商鋪從3000平米的基礎上凈增5000平米,但變更手續(xù)很難辦。后他們在華商報刊登廣告尋找合作單位,當時有三四家單位報名,在找銷售合作單位時就把變更設計手續(xù)作為一個重要的條件,四家中某光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說能辦來,后來確實辦成了?;I建處先開會擬同意某光公司合作,然后上報某局領導會議同意,2012年5月左右,范某某代表某景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光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他記得某光公司履行了該協議的相關條款,協議當時約定“乙方某光公司向甲方某景置業(yè)15日內支付500萬元的保證金,實際上某光公司只繳納了50萬元保證金,這50萬元的保證金交到了籌建處的賬上,王某1當時沒有那么多錢交納保證金,因為他們當時想讓王某1給交運大廈跑手續(xù),所以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沒有繳納保證金,但是協議雙方繼續(xù)履行,某光公司后來開始替他們銷售商鋪了。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王某1找到他,提出要在交通運輸大廈門前建一個商鋪銷售點,他同意了這個要求,過一段時間后,王某1又來他的辦公室來找他,說有幾個人要買一樓的商鋪,當時考慮到某景置業(yè)拖欠工程款,資金壓力過大,他就同意了,但要求王某1簽合同,必須加蓋某景置業(yè)的印章,售房款也必須繳到某景置業(yè)的賬上。2013年春節(jié)后他去下面轉的時候,他發(fā)現某光公司在大門西側大規(guī)模銷售商鋪,他就把王某1叫到他辦公室責問為什么這么干,要求他停止銷售行為,并安排人和某光公司算賬。前期某光公司確實給某景置業(yè)辦下來了相關手續(xù),前期他們和某光公司合作還算可以,對王某1比較信任,所以就沒有要求對某光公司收取售房款采取具體制約措施。某景置業(yè)和業(yè)主簽訂的售房合同經過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法人簽字后,再由印章專管人員對售房合同加蓋公章。交房時間由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共同商定的,會議時間他記不清了,開會的時候某景置業(yè)參會人員有他、尚某1、趙某2、戴某某,范某某有沒有參加他記不清了,某光公司是王某1及其他兩人。大概在2013年上半年,在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對賬過程中,發(fā)現有很多新合同,而這些新合同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時候他們發(fā)現某光公司私刻某景置業(yè)公章了。他讓趙某2去某光公司收回私刻的公章,并向自強路派出所報案了,公安以某景置業(yè)和某光公司有協議,以私刻公章屬于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處理。在他們向某光公司收回假印章后,有商戶拿著蓋了假印章的合同找某景置業(yè)要商鋪。發(fā)現私刻公章后,他把王某1叫到辦公室,對其進行了嚴厲訓斥,并要求某光公司給他們寫了一個私刻公章的書面說明。對賬后某光公司在他制止之前,預售商鋪銷售金額3700萬元,他們便向某光公司索要商鋪銷售款,最終某光公司向某景置業(yè)支付了2003萬的銷售款,剩余的1000余萬的銷售款不愿意支付,理由是某光公司對商鋪進行了裝飾,花費了一部分資金,所以不愿意支付。他們追要了剩余的銷售款,但某光公司并沒有向他們公司支付剩余的1000萬元銷售款。2015年7月份左右,預售許可證下來了,某光公司又來找他們要求繼續(xù)合作,要求把1層到3層所有商鋪買下來,他們在成都已經聯系了一家融資公司,希望和他們再簽訂一個完整的銷售合同,他們?yōu)楸M快解決資金問題,便安排時任某景置業(yè)法人趙某2和某光公司相關人員到成都洽談融資事宜。洽談過程中,成都的融資公司要求將某景置業(yè)所有商鋪抵押。趙某2匯報后,他考慮到某景置業(yè)的商鋪屬于國有資產,沒有同意抵押,這次融資以失敗告終。后來他們繼續(xù)向某光公司索要剩余商鋪銷售款,某光公司還是以前期辦理資質等手續(xù)、商鋪的裝飾、室內的改造等工程花費為由,拒不支付商鋪銷售的剩余款項,他們便結束了整體銷售合同,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后來通過法律手段向某光公司追要所欠款項。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訴訟后,終止了和某光公司的合同,某光公司向他們賠償了300多萬元的違約賠償,經省高院調解后,維持原判,要求某光公司向他們支付了376萬元的違約賠償,但某光公司至今未支付。2018年1月,他們公司向寶雞市中院提起訴訟后,判決某光公司賠償某景置業(yè)970萬元,判決下來后,他們認為判決和事實賠償有差異,后他們又向省高院提起訴訟后,目前該案件正在審理階段。他以及趙某2任某景置業(yè)法人期間,對所售商鋪未及時向買房人交房違約造成的損失,他任職期間造成損失他承擔責任。在他任法人時候,沒有賠付,賠付都是在他不擔任法人以后賠付的,至于賠付了多少他不清楚。賠付資金來源他不清楚。賠付標準根據和商戶簽訂的合同條款賠償的。要求商戶拿著交款憑證、售房合同、收款收據等資料來某景置業(yè)公司進行確認,確認過程中,無論合同真假,對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真假并沒有進行鑒別,只要有以上資料他們都予以認可。銷售許可證是2015年7月取得的,之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法向商戶交房,然后就導致了違約賠償。某光公司在未取得售樓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guī)銷售商品房36戶,總資金額為4497余萬元,他沒有異議?!赌彻夤窘换啬尘爸脴I(yè)購房款明細表》,某光公司累計支付給某景置業(yè)2003余萬元?!赌彻夤敬鷫|某景置業(yè)支出明細表》某光公司代某景置業(yè)支付的各類款項為981余萬元。他沒有異議,這兩個數字原先和某光公司對賬時他就知道了。寶雞中院判決書,某光公司代付款項中包含的賠款金250余萬元,他沒有異議。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年陜0102民初5109號、5110號、5111號,判決這個事情他過去一直都不認可,這個情況到今天他才知道,他覺得這是他管理的問題,最終結果給國家造成了損失。某景置業(yè)累計支付違約金和利息1333余萬元。相關的合同、收款憑證、賠款協議、退款憑證等這些數字他都看了,都是事實。他仔細看了司法鑒定,他不申請重新鑒定。是他沒有履職盡責,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給國家造成資產損失,深感內疚。
14、司法鑒定意見書、某東路綜合大樓合作協議書、銷售合同、交通運輸大廈商鋪預售協議(趙某1)、某景置業(yè)會議紀要與報告、新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某景置業(yè)與拓某某、李某3等50戶簽訂的商鋪認購協議及相關資料、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記賬憑證等賬務資料、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銅川市耀州區(qū)檢察院補充證據事項回復函、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關于有關判決執(zhí)行情況的說明證明,某會計事務所于2020年7月5日受理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委托,對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因銷售交通運輸住宅樓商鋪項目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進行鑒定,某會計事務所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趙某某在任職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在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未及時制止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利用私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公章,對外簽訂《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對外銷售交通運輸住宅樓商鋪,侵占銷售款的行為,形成大量銷售款長期無法收回,同時因違約未按時交付商鋪產生大額違約金及利息賠償損失,截止2020年3月31日,因未能收回的銷售款及支付的違約賠償損失總計6823.89萬元,扣除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轉回資金及墊付的各類支出2985.43萬元,扣除某光公司代墊支出中的賠償金250.74萬元后,累計形成國有資產損失4089.2萬元。
(二)受賄罪
(1)2010年12月,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并分管信息化建設工作期間,某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某華通”)經理劉某1為取得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以79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豐田XX越野車送與被告人趙某某。后劉某1又將10萬元現金送與被告人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相關費用。2011年5月,在被告人趙某某的幫助下,某華通順利承攬了該項目。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秦某1證言證明,2010年前后,劉某1當時負責某華通陜西的業(yè)務,劉某1給他說從地市調上來一個省某局的副局長叫趙某某,沒有公車。某華通是國有控股,不可能給私人買車,劉某1知道他還有一個公司叫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讓他幫忙從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給趙某某買一輛車。事后某省某局和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定了軟件方面的技術開發(fā)合同。他記得兩份合同總價款90萬元左右。之后劉某1給他說某局的軟件方面的項目工程還很多,劉某1準備以他公司名義把這兩個合同做完后,買車送給趙某某。合同簽完后,事后某局就給他公司賬上轉了合同款,大概轉了九十萬左右,接著他就用這錢給趙某某買了輛車。當時趙某某看上了80多萬元左右的車,連同保險裝修等,大概花費90多萬元。按照劉某1要求,他從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公戶上打錢到某港汽車銷售商,給趙某某購買了一臺蘭德酷路澤。他只負責把錢轉出,他就沒有參與具體條款事項的履行,具體合同條款事項的落實都是劉某1和某局溝通的,合同約定的項目內容是劉某1組織實施完成的。他代表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簽的合同,趙某某代表某省某局簽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他記不清了,應該是軟件開發(fā)服務方面的事項。這個業(yè)務本來是某華通的業(yè)務,但是趙某某提出要給他買輛車,劉某1是某華通(西安)信息科技有阻責任公司總經理,劉某1為了某華通業(yè)務的發(fā)展,寄希望于在后面承攬到某局更多的業(yè)務,所以就用他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某省某局簽訂了合同。給趙某某購買蘭德酷路澤后,趙某某為了感謝給他買車這件事,使某華通順利中標了省某局二期軟件工程項目,合同價款五百多萬元。2010年2月前后,劉某1還問他要過10萬元現金,說是用于蘭德酷路澤車輛的保險和車輛購置稅什么的,他把10萬元現金給了劉某1。這輛豐田蘭德酷路澤就是給趙某某個人買的。買這輛車的時候,當時他和趙某某、黃某1、劉某1一起去北京車市看過車,劉某1當時在不在他記不清了,當時沒在北京買,這輛車后來在某港買的。
2、證人劉某1(時任某華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負責人)證言證明,2010年前后,當時他負責某華通西安分公司的業(yè)務,他給秦某1說從地市調上來一個省某局的副局長叫趙某某,趙某某讓某華通給自己買一輛車自己使用。他告訴秦某1后,秦某1說買不成,某華通賬務沒辦法處理,正好兩個項目需要實施,秦某1讓其名下的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攬了這兩個項目,等項目掙錢后列支給趙某某買一輛車。當時某省某局和某科投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個是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初步設計,另一個是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總價款97萬元,最后用某省某局轉給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這97萬元給趙某某買了輛豐田酷路澤。趙某某提出讓買的,趙某某分管省某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他們沒有辦法拒絕,還有他們知道省某局很快要啟動信息化建設二期工程,他們某華通還想承攬二期工程項目中的一些業(yè)務。事后趙某某為了感謝給他個人買車這件事,讓某華通在某局二期軟件開發(fā)方面工程順利中標,合同價款500多萬元。趙某某、黃某1、秦某1和他在北京亞運村車市看車,看完車后去了某港,當天就把車提出來了,提的是豐田蘭德酷路澤。買車后趙某某、黃某1、林某某開著新買的車從天津回到西安,后來秦某1給他說過車款是從某科技公司轉賬付的車款,花了79萬元買的這輛車。在北京亞運村看車的過程中,趙某某給他和秦某1提出車買了之后還要辦稅、購買保險及上戶需要10萬元,秦某1說先把錢給到他這,趙某某用的時候找他要,趙某某也同意了。2010年12月20日左右,秦某1取了10萬元現金給他。后趙某某問他10萬元到賬了沒有,他說錢到賬了,然后趙某某就安排自己的司機林某某聯系他之后,在2010年12月24日當天,他和趙某某的司機林某某在農業(yè)銀行一次性將10萬元轉到了林某某的銀行卡上。
3、證人黃某1證言證明,2010年左右,他和趙某某、劉某1三個人坐飛機到北京,去考察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交科院后一直是秦某1在接待,在北京交科院待了大概兩天時間,趙某某說這個項目必須要有一輛車比較方便,在交科院的第二天趙某某提出要看車,然后去北京亞運村看車,只有他和趙某某、秦某1、劉某1四個人。買車的那個時間段,廣通公司一期工程已做完,二期工程還處在考察期間,只考察了這一家公司,新車買回來后沒過幾個月,廣通公司就中標了二期工程。趙某某提出這亞運村車市的車太貴,去某港看看,秦某1就說進口車比較多價格也便宜,那邊也有熟人,之后就去了某港。他們當天去的某港,當天就把車買了,當天下午五點鐘左右他和趙某某從某港出發(fā)開著新買的豐田蘭德酷路澤汽車連夜回西安。豐田酷路澤汽車大概是80多萬元錢,購車款是劉某1和秦某1代表中華通付的錢。趙某某之前在單位給他說過,他們單位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開始投標后,要讓中標公司買輛車方便與地市之間的來往溝通,車買回西安后他再沒見過該車。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自開工到結束也沒有用過該車。在二期軟件工程項目招標前趙某某給他說,秦某1和劉某1給買的這輛車賠了不少錢,某華通在一期項目建設中干的也不錯,讓把二期項目也中標了,算是對秦某1和劉某1的補償和感謝。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他按照趙某某的安排,在項目招投標評審時,他作為甲方代表在評審會上發(fā)表有利于某華通公司中標的意見,明確表示甲方意愿是某華通中標實施這個項目,促使某華通公司順利中標。
4、證人林某某證言證明,大概是2010年12月,他接到趙某某的電話讓他趕到北京,他就買機票從西安飛往北京,然后見到趙某某帶了兩個人和他見得面,然后四人一同去某港買車。趙某某和帶的那兩個人去辦的買車手續(xù),他只負責把新買的豐田蘭德酷路澤汽車開出某港,連夜和趙某某返回西安。車輛接回西安,趙某某安排他去繳納的購置稅和辦理的上戶掛牌手續(xù),交納購置費、上戶掛牌、買保險總共花了大概10萬塊錢左右。2010年12月,酷路澤車從某港買回后,趙某某告訴他聯系劉某1,趙某某已經給劉某1說好讓劉某1給拿10萬元錢,然后讓他拿錢去給豐田酷路澤車辦理報稅掛牌手續(xù)。隨后他就和劉某1聯系,劉某1當時把10萬元錢轉到他建設銀行卡上了。2010年12月24日的銀行流水,就是當時劉某1給他建設銀行卡上轉的10萬元錢的銀行流水。他知道豐田酷路澤車是某華通公司出錢買的,該公司經理就是劉某1,車買回后,趙某某就又讓劉某1拿出10萬元錢給車辦報戶掛牌手續(xù),豐田酷路澤汽車買回后就一直是趙某某個人在用的。
5、證人首某某證言證明,她1998年開始干財務工作,期間兼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財務,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沒有蘭德酷路澤豐田越野和黑色奔馳車,也沒有掛靠車輛。她在籌建處工作時趙某某是主任,之前某局給趙某某配了一輛奧迪轎車。
6、證人耿某某證言證明,他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期間,公司名下當時有輛黑色的帕薩特大眾牌小轎車,在公司名下供公司日常使用。公司沒有豐田牌綠色的蘭德酷路澤越野車,他聽說過趙某某坐過一輛豐田越野車,但他沒見過。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沒有黑色的奔馳轎車,省交通運輸服務中心籌建處也沒有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和奔馳轎車。
7、證人陳某3證言證明,2010年12月17日,某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一臺豐田XX越野車(蘭德酷路澤),車輛發(fā)動機號1GRAXX,車架號碼JTXX,通過銀行匯款憑證按照時間和金額確定他的農業(yè)銀行的個人賬戶上收到一筆790000元,該車銷售價格687000元,配件款合計改裝費103000元,合計價格79萬元。
8、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劉某1和秦某1都是某華通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員,劉某1是某華通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華通公司在省某局的業(yè)務都是秦某1和劉某1負責。他在某局任副局長后,分管某局信息中心的工作和貨運物流處。因某華通公司中標一期工程結束,某局的二期工程就接開始實施了,劉某1和秦某1向他提出過想要中標二期工程軟件開發(fā)項目,2010年11月前后的一天,黃某1、劉某1和他在辦公樓下等單位車準備外出的時候,劉某1提出他單位給他配的車不行,要給他買一輛車。他同意了。因為要給二期工程做初步設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招標后,這兩個項目是由秦某1的某科技公司中標實施的,最后某科技公司與省某局簽訂了合同,合同總價款是97萬元。2010年12月份的時候,他和黃某1坐飛機去了北京,劉某1和秦某1帶著他和黃某1到了北京亞運村車市看車,在亞運村車市看車的時候看中了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車,老板說車輛各種手續(xù)辦理都要到某港進行,要他們去某港提車。后他就和黃某1等人到了某港,期間他聯系了他的司機林某某,讓林某某趕到某港接新車。到某港后就把豐田蘭德酷路澤車的提車手續(xù)辦好了,林某某也來了,林某某開著新車他們就回到西安了。豐田蘭德酷路澤的購車款是79萬元,是秦某1通過自己的某科技公司支付的購車款。在北京買車的過程中,劉某1還談到這輛車買回去后,還有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由劉某1來支付,回到西安后,沒幾天時間,林某某辦手續(xù)的時候給他說劉某1給了10萬元錢辦理車輛購置稅及保險裝修等。豐田蘭德酷路澤車先把戶掛在了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后來又把豐田蘭德酷路澤車過戶到某華通公司某分公司。豐田酷路澤雖然掛在某景置業(yè)公司名下,但大多是他個人在使用,這輛車是他管理控制和使用,車的戶在某華通名下掛著,所有權是他自己。這輛車的情況某局除了黃某1外,沒有其他人知道有這輛車。劉某1和秦某1在做初步設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這兩個合同中,因為給他買豐田蘭德酷路澤車的原因,賠錢了。為了感謝和賠償秦某1和劉某1,在二期工程軟件開發(fā)招標過程中,他就提出要讓某華通公司中標。他給黃某1說秦某1和劉某1給他買的車,某華通在一期項目建設中干的也不錯,讓把二期項目也中標了,算是補償和感謝。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他安排黃某1在項目招投標評審時作為甲方代表在評審會發(fā)表有利于某華通公司中標的意見,明確表示甲方意愿某華通中標實施這個項目,促使某華通公司順利中標。后某華通順利中標了二期項目,拿到了合同。
9、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2011年1月4日注冊登記至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1月6日過戶至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名下,車號陜A7XX,2013年5月22日,過戶至王某1名下,車號為陜A0XX,2017年3元月17日過戶至吳某某名下。
10、陜西省交通廳文件、項目合同協議書、增補協議書、付款憑證、賬冊等資料證明,某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與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簽訂《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軟件系統(tǒng)采購及實施標段項目合同協議書》,合同總價為5258000元。后又簽訂了《某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二期工程》增補項目合同書,合同金額100000元。
11、林某某、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陳某3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證明,2010年12月17日,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購車款79萬元。2010年12月24日,劉某1向林某某轉賬10萬元。
(2)2013年5月,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合作期間,被告人趙某某與某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某1交談中提出準備以85萬元的價格出售自己的豐田XX越野車,詢問王某1是否愿意購買。王某1明知售價遠高于市場價格,但為了某光公司與某景置業(yè)之間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遂同意以85萬元的價格購買。隨后,被告人趙某某指使劉某1以其名義辦理一張銀行卡,讓王某1將85萬元轉入劉某1名下銀行卡內,資金到賬后,被告人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85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同年12月,王某1將所購車輛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秦某2。后秦某2又將該車以45萬元的價格頂賬給徐某某。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王某1證言證明,大概2013年上半年時候,在趙某某辦公室,趙某某給他說自己有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讓他幫處理一下,轉售價85萬元。他聽是二手車,還要80多萬元就不想要了,這明顯是趙某某宰他,但他又不敢也不能惹趙某某,沒辦法他就勉強同意了。隨后趙某某就讓他司機林某某把車開到某門某國際他公司辦公地,他安排他的司機王某6與林某某進行交接的。他欠他表哥蔡某某100萬左右,他準備用這個車給蔡某某頂賬,蔡某某找人看了一下,給他打電話說這輛車出過大的事故,根本不值85萬元,實際價值就是40-50萬元之間,他最后把車頂賬給了他表哥蔡某某。他一聽趙某某的要價就知道是趙某某想讓他高價接手這輛車,但是他也沒有辦法推辭,因為他是某局的副局長還是某景置業(yè)公司的法人,他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花了不少錢,如果不買他的車以后交運大廈的商鋪銷售就沒指望了。他是想通過銷售商鋪賺些錢,若不答應,就連給某景置業(yè)跑手續(xù)的花費都要不回來,所以才高價從趙某某手上買了那輛蘭德酷路澤車。2013年12月給趙某某付了50萬元,2014年3月份給趙某某付了35萬元,一共轉賬給趙某某85萬元。收款賬戶是趙某某給他提供的。從某光公司轉給趙某某指定賬戶的50萬元車款是某光公司賬上的錢,從某和信賬戶轉給趙某某指定賬戶的35萬元是他自己的錢。某和信公司實際是他控制,車某某是他聘請的法定代表人,分管一般業(yè)務不管財務,財務都是他簽批的。趙某某高價把這輛車賣給他,車輛的實際價值是40萬到50萬元之間。因為蔡某某向他要欠款,他就把這輛車售賣了,賣給秦某2或者蔡某某都是一樣的,反正是售車款支付給了蔡某某,頂了他和蔡某某之間的欠款。
2、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這輛豐田酷路澤車輛是在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名下掛著,公司戶是北京的,把賣車的錢就打到公司公戶趙某某和他都收不到,所以趙某某讓他辦了一張銀行卡,讓買家把車款打到他的銀行卡,卡辦好后他是在某局趙某某的辦公室交給趙某某的。從2013年10月到2017年底左右這段時間,銀行卡不在他這兒,在趙某某處,匯入這張銀行卡的這幾筆錢他加了一下共85萬元,應該是趙某某賣車的車款。從2013年12月打進來第一筆賣車款直到現在他沒有取用過這張卡上的一分錢。
3、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趙某某是他姐夫。他用劉某1的銀行卡取過錢,銀行卡是趙某某給他的,讓他使用,這張卡里的錢他支付了他公司的工程款,因為他公司做某倉儲物流中心花費了不少錢。趙某某當時給他劉某1銀行卡時還告訴了他名字和密碼,是一張招商銀行卡。這張錢卡上有85萬元錢,他提取了現金85萬元,是通過柜臺取現和自助取款機取的。2014年8月前后的一天,具體時間想不起來了,他把這張招商銀行卡退給了趙某某。
4、證人秦某2證言證明,2013年的時候,王某1給他說他名下有一輛豐田酷路澤汽車要賣,他就花了50萬買了王某1的這輛豐田酷路澤車,買過來后他一直沒有過戶到他的名下,開了兩三個月后他就以45萬元的價格把這輛豐田酷路澤汽車抵賬給了他的供貨商寧夏某長源工貿有限公司的徐某某,他把車抵賬給徐某某兩三年后,徐某某通過他找到王某1,在西安把車戶過了,但具體過戶到誰的名下他不清楚。他花50萬買了王某1的這輛豐田酷路澤車,當時買這輛車的時候是他妻子張某1湊的錢,通過他妻子張某1的銀行卡給王某1提供的賬戶轉了50萬的買車錢。他回去查了一下,王某1給他提供的賬戶是蔡某某的。
5、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她本人的農行卡給蔡某某的農行卡轉入50萬元,這是她老公秦某2在王某1處購買的二手蘭德酷路澤車的購車款,這輛車買回后車況不是很好,買的貴了,最后是45萬元頂賬給了寧夏的徐某某。
6、證人蔡某某證言證明,王某1是他姑家的兒子,王某1前幾年做生意陸續(xù)在他處借了90多萬元錢。張某1的農業(yè)銀行卡給他的農行卡轉了50萬元。這是2016年初,王某1讓秦某2打給他的錢,王某1欠他90多萬元錢,最后他聽說王某1有一輛二手蘭德酷路澤車賣給秦某2了,王某1給秦某2說了,秦某2妻子張某1把這輛車的車款50萬元打到他的賬上。
7、證人徐某某證言證明,他從陜西過戶了一輛蘭德酷路澤越野車,但不是他買的,是他在給某工貿公司供材料時候,某工貿公司欠他貨款,抵賬給他的,當時抵了大概45萬,這個車當時已經跑了有五年時間,秦某2當時想把車頂賬給他,他同意后,秦某2和他約定以45萬元的價錢頂賬給他。2017年3月他帶他的司機吳某某到西安去給車過戶,車開回來后掛在吳某某名下了。
8、證人吳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他去徐某某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就有蘭德酷路澤這輛車,他聽同事說這輛車是一個叫秦某2頂賬給徐某某,他給徐某某當司機的時候,徐某某向他提出將這臺車過戶到他名下,他同意后,2017年3月左右他和徐某某一起開蘭德酷路澤車去西安過戶,見到了原來的車主王某1,然后在西安就把車從王某1名下過到他的名下。一個月后,徐某某又將蘭德酷路澤過戶給了寇建民。
9、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3年五月份的時候,王某1給他說他在陜北有油田工程,需要一輛越野車,他給王某1說他跟前有一輛蘭德酷路澤車,王某1問了車況后,他說車得85萬元錢,王某1遲疑了下說行。把車賣給王某1是因為王某1是某景置業(yè)的合作方,這輛車是高價賣給王某1的。王某1主要是想承攬交運大廈的商鋪銷售,賺取利潤,礙于面子所以答應他,把這輛車高價買走。他賣給王某1車時沒有做過評估,他懂車,那個時候這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車在二手車市場價格不超過50萬元。王某1問他車款怎么支付,他讓王某1把車款打給某華通西安分公司的劉某1個人卡上,他讓劉某1辦了一張銀行卡,劉某1辦好銀行卡后到他辦公室,把銀行卡交給他,并把銀行卡的密碼告訴了他。后來他把這張卡交給了他妻弟陳某1,因為陳某1的楊凌汽車貨運站建設欠的銀行貸款工程款還有不少。陳某1向他借錢的時候他就把這張卡給了陳某1拿去用了。2014年10月前后,陳某1把劉某1卡上的85萬元提取使用后,把劉某1的銀行卡給了他,隔了幾天在他辦公室,他把取完錢的空卡退還了劉某1。
10、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陸地巡洋艦小型越野客車,2011年11月4日注冊登記至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1月6日過戶至某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車號陜A7XX,2013年5月22日,過戶至王某1名下,車號為陜A0XX,2017年3月17日過戶至吳某某名下。
11、某和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劉某1銀行賬戶明細查詢、劉某1銀行卡原始憑證、情況說明、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查詢記錄證明,轉賬情況,與證人及被告人供述一致。
(3)2012年,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為了使自己的公司在榆林市交通運輸市場中取得競爭優(yōu)勢,讓被告人趙某某幫忙,阻止其競爭對手某運輸集團建設新的客運車。后被告人趙某某托他人幫忙,最終某運輸集團未能建設新客運站。2012年6月份左右,雷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某某,在被告人趙某某辦公室內將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趙某某,并告知其戶名及密碼。之后,被告人趙某某將該銀行卡交給其妻弟陳某1使用,50萬元均被陳某1用于經營與消費。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雷某某證言證明,他是某市2市某運輸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2年榆林市打算再建一個汽車站,某運輸集團要建這所新的客運站,要他們某運輸集團客運站搬遷,榆林市政府已經初步同意這件事,這已經嚴重威脅到他們的生存發(fā)展,他為了某運輸集團的發(fā)展就想阻止長運客運站。他專程去找到趙某某,讓趙某某一定要幫忙把他們客運站保住,趙某某說可以試一試,過了一段時間,趙某某回話說已經找人給榆林市有關人員打過招呼了,從這以后榆林市政府再也沒有提讓他們某運輸集團的客運站搬遷的事。2012年大概三、四月份的時候,團為他要感謝趙某某給他們某運輸集團幫忙的事情,打電話讓段某某幫他準備了一張50萬元的銀行卡,在趙某某辦公室給了趙某某,并告知了趙某某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借錢不到兩個月他就給段某某將錢還了,還錢的資金來源是他從某運輸集團的財務賬上用柴油、汽油、保險單等票據套的現金。
2、證人段某某證言證明,她認識雷某某,他們以前有一些生意往來,雷某某是榆林市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2年大概三、四月份,雷某某當時給她打電話,讓她給辦一張50萬元的銀行卡,說要急用。她就把她名下一張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給了雷某某,當時她那張農業(yè)銀行銀行卡有80多萬元,她把多出的錢轉出了,卡里只剩了50萬元整。雷某某到西安后,她就把卡給雷某某了。
3、證人高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5月前后,他們董事長雷某某找他說,集團要發(fā)展,有一些財務要處理,需要50萬現金,得弄一些票據沖抵出50萬元。他讓出納韓某某找些票據,韓某某向分公司的臨聘人員收集了一些票據,按程序核銷出來后把錢交給了雷某某,雷某某沒有告訴他這50萬的用途,應該是用在了某運輸集團的業(yè)務上。
4、證人韓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她在某市2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公司任出納,2012年五、六月份前后,他們當時的副總經理高某某跟她說,因為集團公司業(yè)務發(fā)展需要,雷某某董事長要用一筆錢,需要50萬元現金,讓她弄一些票據從單位賬上沖出50萬元,董事長雷某某也給她說了這事。她找分公司的臨聘人員向一些掛靠車輛索要的一些票據,按照報銷程序把這些票據報銷了,之后她把50萬元現金交給了雷某某。
5、證人陳某1證言證明,他的某啟實業(yè)有限公司當時在建某倉儲物流中心項目資金緊張。2012年7月前后,趙某某給他了張段某某的銀行卡,趙某某告訴他卡里存有50萬元人民幣,并告訴他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他很快就把卡里的錢用完了,主要用于某倉儲物流中心項目建設。其中2012年8月29日、2012年8月30日取現簽名是他分別簽的陳某1、段某某。給李某4、李某5的轉賬是他用這張卡給李某4、李某5支付的一部分工程款。
6、證人黃某2證言證明,他是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榆林市大的客運企業(yè),一家是他們某運輸集團,還有一家是某市2市某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和某運輸集團這兩大客運企業(yè)都是以客運業(yè)務為主的企業(yè),存在競爭關系。2009年10月份,他們某運輸集團向榆林市交通局提出某運輸集團也要在榆林市建設客運站,打破某運輸集團壟斷的市場。2011年、2012年,按照榆林市政府的規(guī)劃,在榆林市東建一個客運站,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新建客運站會獲得國家補貼,因此他們某運輸集團申請想要在榆林新建客運站,當時和他們某運輸集團競爭新建客運站項目的有某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為了阻止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向榆林市政府、榆林市交通局施加壓力,他們的董事長雷某某找相關領導和單位私下做工作,阻止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落運站,到2013年的時候,他感覺到榆林市政府和榆林市交通局已經明顯表示出不同意他們某運輸集團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了,截止到目前,榆林市城區(qū)內的客運站還是某運輸集團壟斷狀態(tài)的獨家控制經營。
7、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榆林汽車運輸客運企業(yè)規(guī)模大的客運企業(yè)有兩家,一家叫榆林市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某運輸集團的企業(yè)法人是雷某某,另一家企業(yè)叫某運輸集團,法人叫黃某2。在他任交通局長之前,某運輸集團就已經提出在榆林市新建客運站。他上任局長之后,某運輸集團董事長黃某2多次來到他辦公室介紹自己的企業(yè),并要在榆林市開發(fā)區(qū)新建一個客運站,某運輸集團也要在開發(fā)區(qū)新建客運站,這是個矛盾,某運輸集團董事長雷某某找他時還說要新建客運站,不能讓某運輸集團建客運站。市政府對這個事早有了解,他們交通局已經沒辦法處理這個事情。兩家企業(yè)都找過市政府領導,政府領導都問過這個事,他就如實向領導匯報,最后他們交通局已經沒法處理這個事,直到他2015年底到他退休時,這兩家企業(yè)都沒有在榆林市建新客運站。據他了解,應該是某運輸集團雷某某在省交通系統(tǒng)找了關系,榆林市領導決定不讓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了。
8、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2年的一天,雷某某到他某局的辦公室給他說榆林市政府擬在榆林市東、西各建一個客運站,南站和北站建立的時間比較早,且都是屬于某運輸集團經營的客運站,說某運輸集團和某運輸集團都申請想要在榆林新建客運站,新建客運站后,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還會獲得國家的補貼。某局和各市縣的客運系統(tǒng)是業(yè)務監(jiān)管、指導關系,讓他幫忙給榆林市的相關領導說一下某運輸集團的事情。他答應后也向幾個人打聽了但都說不好辦。后來在和朋友帖某某閑聊時就說了雷某某要阻止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的事情。帖某某說這個事好辦,只要榆林市政府保持現狀,不同意新建客運站問題就迎刃而解,帖某某從省上找人給榆林市政府來說,說試著幫忙問問。后來帖某某告訴他這個事辦成了,榆林市沒有同意某運輸集團新建客運站,榆林的客運站點還是維持原樣。后來雷某某為了感謝他給某運輸集團的幫助,來到他辦公室,給他送了一張存有50萬元銀行卡,給他銀行卡時說這里面是50個,意思就是50萬元錢,并告訴他這張銀行卡的戶名和密碼,戶名是段某某,就說了一些感謝的話走了。他把這張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交給了他妻弟陳某1,讓其處理自己的債務用了。
9、段某某銀行交易查詢記錄、銀行卡取款憑證、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賬務資料證明,2012年6月29日,段某某銀行卡轉支308113.35元,余額500000元。2020年8月27日向李某5轉賬18萬元以及取現情況。2012年8月29日取現憑證有陳某1簽名。2012年8月30日取現簽名段某某。以及某運輸集團汽車運輸集團財務報賬情況。以上書證與證人及被告人供述一致。
(4)2011年,被告人趙某某在分管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期間,項目承建方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為了維系雙方工作關系,以52.8萬元的價格在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奔馳GXX越野車送與被告人趙某某,并將7.2萬元現金交予被告人趙某某用以支付車輛購置稅、保險等費用。被告人趙某某將該車登記在朋友劉某2名下,車輛實際由被告人趙某某使用。2013年左右,被告人趙某某得知購車款一直掛在某建賬上,擔心被調查發(fā)現。2013年4月,被告人趙某某通過劉某2將60萬元現金退還給李某1。2020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通過家屬退繳剩余受賄款174萬元。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他是2011年三、四月份認識趙某某的,他當時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某任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代表甲方分管交通運輸大廈基建。當時趙某某找他談過幾次,提出他任省某局副局長,單位沒有配備專車,個人用車不方便,看他能否給自己買一輛越野車,還談到他看上的是一輛奔馳GXX車型,因他是交通運輸大廈的負責人,他作為乙方負責人,為了維護雙方工作關系,就和當時任交通運輸大廈項目的負責人竇某某商量,先用竇某某銀行卡支付一萬元定金,后由他支付剩余車款51.8萬元,車款共計52.8萬元。后又給趙某某7.2萬元現金辦理車的其他手續(xù)。這輛車好像是趙某某安排寶雞某公司劉某2提出來的,并辦理相關手續(xù)。這輛車買了之后大概一年多時間,也就是2012年12月左右,他因在西安交大一附醫(yī)院住院,趙某某給他說這輛車的款還在七建的賬上掛著,比較操心,趙某某自己弄些錢把車款還了。他說那你看著辦吧。有一天劉某2拿了一個箱子說是60萬元,是趙某某讓自己還的車款,他還給劉某2寫了一個收條,當天他給竇某某打電話讓過來拿錢,竇某某和劉某7當天到他病房把錢拿走了。
2、證人竇某某證言證明,他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直屬項目部原經理。2011年3、4月份,某建董事長李某1告訴他說趙某某打電話問他要100萬元現金,按趙某某要求60萬元給趙某某買輛車,40萬元送到某景置業(yè),他就安排某建四直部財務科科長李某6取了100萬元現金,其中40萬現金他讓項目經理劉某6送到某景置業(yè)財務上,60萬元現金他送到李某1辦公室用于給趙某某購置一輛車。這100萬元是某建四直部財務科出納曹某某分兩次給他的。2013年4、5月份,趙某某又把買車的60萬元現金退給了某建,當年5、6月份,給某景置業(yè)財務那40萬元也退回了某建。2011年4月,他到某汽車銷售公司給趙某某定了一輛車,他用他的銀行卡交了1萬元現金,過了幾天,李某1就用自己的銀行卡在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公司付了剩余的50多萬車款給趙某某提了一輛車,2011年5月份,他從陜建七四直部提出60萬元現金扣除他交的1萬元定金后,把剩余的59萬元現金在李某1辦公室交給了李某1。李某1說他除了買車墊付51萬多,還給趙某某了7萬多元現金用于車輛上戶、買保險等費用共計59萬,所以他拿60萬現金扣除他之前墊付的1萬元定金,剩余的59萬元現金全部給了李某1。2013年4、5月份,李某1給他打電話說他在西安交大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趙某某把給其買車的60萬元以現金形式退給了李某1,讓他帶財務人員到醫(yī)院把60萬現金取回來。他當時帶某建四直部財務科長劉某7到醫(yī)院,從李某1病房拿到60萬現金交給劉某7讓其帶回公司交到財務。
3、證人劉某2證言證明,2011年4月前后,趙某某打電話給他說要接輛奔馳掛在他名下,他和趙某某到西安4S店提的車,然后上的車牌,他去4S店報的他的信息,4S店按照他的信息開具了銷售發(fā)票,裸車價格是52.8萬元。按照趙某某的要求,他經手辦理了這輛車的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掛在他的名下。他把奔馳車提出來后,趙某某在車上給他6萬元現金,讓他去辦理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所有權是趙某某的,車的管理使用也是趙某某說了算,他自己也用過十次左右。新車接回來后,經常在寶雞大酒店地下室停放。五年前左右這臺車賣給楊某2了,趙某某讓他把這臺車過戶給了楊某2。這輛車過戶給楊某2前的一年左右,有次趙某某讓他去趙某某家拿了60萬元現金,給他了一個裝飲料的紙箱子,說里面有60萬元現金的箱子交給李某1。他開車到西安腫瘤醫(yī)院,把箱子放在李某1病床旁,說這是趙某某讓帶過來的60萬元現金,李某1給他寫了的收條。
4、證人李某6證言證明,他是某建工某集團有限公司第四直屬項目部原財務科長。2011年四、五月份,經理竇某某讓他取100萬元現金,說是要給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他把這件事安排給出納曹某某,曹某某分兩筆從銀行取出100萬現金給了竇某某。
5、證人曹某某證言證明,某建四直部2011年7月記賬憑證,是她當時擔任某建第四直屬項目部出納時發(fā)生的業(yè)務憑證。這筆業(yè)務大概發(fā)生在2011年4、5月,當時是四直部財務科長李某6告訴她說竇某某經理需要100萬元,讓她走程序。她記得分兩次共取了100萬元交給竇某某經理,都是取的現金。這100萬元錢還回來了,具體過程她不清楚。
6、證人劉某7證言證明,2013年4月份,竇某某經理帶看他到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部七建原董事長李某1病房取回現金60萬元,他把錢交到公司財務上,當時李某1告訴他60萬元現金是處理交運大廈項目有關的未處理經營的費用。
7、證人劉某6證言證明,陜西省交通運輸大廈項目到2010年七、八月份時,項目甲方給乙方少付了一百萬工程進度款,大概過了幾個月后,經理竇某某和他及公司財務劉某7一起去籌建處要所欠的100萬元,籌建處財務科長首某某接待他們,他記得當時首某某給了他們40萬元現金,他們拿到錢后就回公司了。
8、證人尚某1證言證明,大概是2013年的時候,他們某景置業(yè)的財務人員首某某給他打電話,說要給某建退錢,讓他去做一個見證。某建來的是劉某6,還有一個小伙、一個女的。他們這邊是他、首某某、韓某某、馮磊就他們七個人,是某建來的女的把裝有40萬元現金的黑色包提走了,他不清楚這40萬元的來源。
9、證人楊某2證言證明,大概2015年時候,趙某某給她說寶雞某集團的副總叫劉某2,有一輛奔馳GXX汽車想要賣,問她看誰需要合適就賣了。她看過那輛奔馳GXX汽車后,以18萬元的價格從劉某2手里買的。她是轉賬給劉某2支付的購車款,賬號是劉某2給她提供的,也是她和劉某2辦理的過戶手續(xù),在劉某2名下是車號陜A51A57,過戶到她名下車號是陜AQ65X3。
10、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證明,2011年春節(jié)前后他和時任陜西建工集團第七建筑公司董事長李某1在吃飯過程中閑聊,李某1問他現在到西安上班了,是否還是西安和寶雞兩頭跑,他說還是來回跑,單位配備的奧迪車比較舊,李某1讓他買新車,他說錢有些緊張,讓李某1借錢給他,李某1說那行。大概2011年4月20日左右,有一次李某1給他打電話說車已經看好了,是一輛奔馳小越野,他說咱們一起過去看車,行的話就把車一提,然后他給朋友劉某2打電話說他要接輛奔馳車,讓掛在劉某2的名下,劉某2表示同意。他和劉某2、李某1到西安4S店提的車、然后上了車牌,裸車價格是52.8萬元,按照他的要求劉某2經手辦理這輛車的登記掛牌手續(xù),這輛車掛在了劉某2的名下。劉某2把奔馳GLK車提出來之后,他給劉某2拿了6萬元現金。這6萬元是李某1給他的,他記得當時李某1給了他7.2萬元現金,他把其中的6萬元現金給了劉某2讓辦理車輛手續(xù),還有1.2萬元他給車裝修用了。這輛車雖然掛在劉某2名下,所有權是他的車,管理、控制使用也是他說了算。十八大召開之后,他問過李某1買車的車款會不會有啥問題,李某1說車是用某建的錢買的,賬戶還在掛著,他想還不如把車賣了給人家把錢還上,組織上要是調查,這事很容易出問題和麻煩。最后他籌了60萬元錢給李某1把錢還了。大概2013年4月份的時候他聯系了李某1,李某1說自己在西安交大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他聯系了劉某2,讓劉某2把準備的60萬元錢給李某1送過去了。大概2015年的時候,他給寶雞東站的楊某2說寶雞某集團的副總劉某2有一輛車奔馳GXX要賣,價格可以便宜,而且還是西安的車牌,他問楊某2要不要,楊某2以18萬元錢的價格和劉某2交易了這輛GXX車,但是他沒有告訴楊某2車是他的,后來劉某2給他了18萬元現金。省某局交通大廈項目是由某建四直部具體負責承建的,合同甲方是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合同乙方是陜西七建,具體施工單位是陜西七建四直部。工程款結算是由西安某景置業(yè)公司和陜西七建四直部直接對接。
11、某汽車有限公司、李某1、竇某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查詢記錄證明,2011年4月14日,某汽車銷售公司收到竇某某1萬,2011年4月23日,收到李某151.8萬。
12、西安市車輛管理所車輛過戶資料證明,2016年5月5日,劉某2名下梅賽德斯-奔馳車轉移登記至楊某2名下。
量刑證據:
1、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時已年滿十八周歲。
2、懺悔反思材料、悔改書證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2日趙某某自書懺悔材料,表示悔過。
3、被告人趙某某書信證明,趙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分別向其妻陳某3、其弟趙某3寫信,讓想其辦法趕快將涉案款上繳銅川紀委。
4、扣押財物清單證明,2020年7月3日,銅川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趙某某違紀違法資金人民幣188.5萬元。
5、到案經過、偵破報告、情況說明證明,案件來源。2020年4月23日,銅川市監(jiān)委對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銅川市紀委銅川市監(jiān)委出具情況說明:在審查調查期間,2019年12月,調查組與王某1談話時,王某1交代了趙某某以高于市場價格向其出賣過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越野車的事實。在就該問題向趙某某核實時,趙某某主動向市紀委監(jiān)委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劉某1價值89萬元豐田XX越野車的事實;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某市2某汽車運輸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某50萬元為其謀取利益的事實;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陜西建工第七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價值60萬元奔馳GXX車一輛的事實。趙某某還主動交代了其他違紀問題。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某省某局副局長、籌建處主任、西安某景置業(yè)法定代表人期間,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價值23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損失4089.2萬元的數額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該結論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合法有效,且被告人趙某某對該鑒定結論亦不申請重新鑒定。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鑒定結論依據的寶雞中院的判決已被撤銷,鑒定結論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是依據相關合同、記賬憑證、卷宗資料等進行的鑒定,經核對后金額基本一致,才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應予以認可。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關于對趙某1、劉某3簽訂的合同不予認可的辯解意見,經查,趙某1、劉某3與某景置業(yè)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判決認定,某景置業(yè)為此已遭受了損失。被告人趙某某作為分管領導,在對某景置業(yè)與某光公司的合作上,存在監(jiān)管失職、玩忽職守,故因與趙某1、劉某3簽訂合同而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額應計入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數額之中。被告人趙某某關于自己有立功表現的辯解,經查,根據辦案機關出具的檢舉、揭發(fā)事項的說明,被告人趙某某檢舉王某1詐騙某景置業(yè)一事與指控趙某某玩忽職守犯罪重合,且尚未查證屬實。趙某某在審查調查期間時,龍某某、王某2已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立功,且對于龍某某、王某2的檢舉、揭發(fā)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受組織安排,調查王某2、龍某某時發(fā)現的。根據相關司法文件,構成立功必須經查證屬實。另外對于將犯罪分子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負有查辦犯罪、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故趙某某關于自己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的行為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某光公司私刻公章后,讓某光公司停止了銷售行為,并讓王某1寫出了情況說明。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任某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交通運輸大廈項目未取得商品預售證的情況下,安排某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銷售交通運輸大廈商鋪與事實不符的辯護意見,經查,某光公司對外銷售商鋪的行為,被告人趙某某是知情并同意的。故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趙某某收受李某1越野車一輛價值60萬元、王某135萬元,趙某某和李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和王某1之間系買賣關系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1向趙某某送越野車時、王某1高價購買趙某某車輛時,李某1、王某1所在的公司均與趙某某分管的某景置業(yè)存在經濟業(yè)務往來,李某1、王某1之所以向趙某某送車、高價買車,均是為了讓趙某某在他們的合作中給予方便。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屬于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他人回扣歸個人所有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某向王某1高價出售二手車,變相收受王某1錢款的行為,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之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交代了收受雷某某、李某1、某華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財物的行為與收受王某1錢款的行為屬于同種罪行,故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關于此點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趙某某家屬按照趙某某的書信通知,向銅川監(jiān)委會退回收取的款項174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良好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某在立案調查前主動退回部分受賄款,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繳全部贓款,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被采取調查措施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三起受賄事實,雖不構成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罪,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四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趙某某的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17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 翠
審 判 員 馮玉超
人民陪審員 張增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焦會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