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陜0116刑初568號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檢二部刑訴(2021)Z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宏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馮養(yǎng)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14日,西安市高新區(qū)XX街道召開黨工委會議,決定啟動包括安豐村XX村在內的所轄15個村的拆遷工作。同年9月28日,按照XX街道統(tǒng)一安排,安豐村XX村成立了拆遷指揮部,總指揮為XX街道XX委副書記范建軍范某甲,副總指揮為XX街道黨建辦主任高戰(zhàn)勇高某甲、安豐村XX村黨支部委員李朝偉李某、李衛(wèi)紅李某A、劉安偉劉某甲和村委會主任李某甲。同年10月安豐村XX村拆遷指揮部正式開始工作,同年11月安豐村XX村開始進入拆遷協(xié)議的初簽、初審、復審、兌付環(huán)節(jié),同年12月安豐村XX村基本完成拆遷協(xié)議初簽工作。李朝偉李某作為村黨支部書記、拆遷指揮部副總指揮,在安豐村XX村拆遷安置工作中負責協(xié)議初審,并參加復審會。截止2021年3月29日,XX村XX戶的拆遷協(xié)議未進行復審、兌付。
2018年11月初,XX村XX組XX戶(祖遺戶)商某甲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初簽環(huán)節(jié),因其在北京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期望協(xié)議盡快通過初審、復審,早日領到拆遷補償款,遂到村拆遷指揮部找到被告人李某咨詢其協(xié)議能否早日通過審核,李某回復需要按程序辦理,讓其回家耐心等待。商某甲認為李某是在應付自己,便同其堂弟李某丙商議,想把自己早日領到拆遷補償款的想法告訴了李某丙,后二人商定讓李某丙出面找李某幫忙,商某甲愿意出10萬元答謝李某。商某甲回到北京后,在2018年11月12日通過其個人招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1213)向李某丙指定的其姐夫尹某甲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7911)轉賬人民幣10萬元。該筆錢款到賬后,李某丙安排尹某甲辦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尹某甲即在鄠邑農村商業(yè)銀行秦渡支行從個人信合賬戶(卡號:621XXXXXXXXXXXXXX28)向妻子李某乙信合賬戶(卡號:622XXXXXXXXXXXXXX39)轉賬10萬元,并將該銀行卡交給李某丙。
2018年11月下旬,李某丙在XX村口將李某車攔停后,向李某表達了商某甲想早日拿到拆遷補償款的想法,請求李某幫忙,并掏出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李某,李某當場拒絕。事后,李某丙認為是自己關系與李某生疏所以李某拒絕收銀行卡。2019年2月,李某丙找到與李某關系較好的XX村治保主任李某丁幫忙,說明用意,李某丁答應請托。幾天后,李某丁將此事告知李某,并強調說商某甲不會讓李某白幫忙,李某答應幫商某甲盡快辦理拆遷款發(fā)放手續(xù)。隨后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初審協(xié)議的權力,專門從待初審協(xié)議中找出商某甲的協(xié)議進行了初審,并在商某甲《全家非集體經濟成員戶登記審查表》村兩委意見欄先行簽字,加蓋了XX村黨支部的公章,并將該協(xié)議交給了村委會主任李某甲進行簽字加蓋了村委會公章,隨后,李某將該協(xié)議會同其他完成初審的協(xié)議一并交給指揮部并順利通過,商某甲協(xié)議按程序進入兌付環(huán)節(jié)。2019年4月25日,XX村拆遷指揮部將商某甲等15戶拆遷補償明細交予XX街道財政所兌付。
李某丙得知商某甲拆遷補償款進入兌付環(huán)節(jié),遂安排尹某甲取出商某甲轉來的10萬元取成現(xiàn)金交給自己。2019年4月28日,尹某甲從信合賬戶取出10萬元,用黑色手提袋裝好交給李某丙。李某丙與李某丁相約在XX村XX村之間十字見面,將該10萬元現(xiàn)金在李某丁車上交給李某丁。隨后,李某丁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倆人相約在XX村南污水處理廠旁見面。見面后,李某丁在李某的“本田”轎車上將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的黑色手提袋交給了李某,李某接過錢后,為了讓李某丁對此事保密,遂從中拿出2萬元交給李某丁,李某丁予以接受。后該二人將以上款項用于個人日常消費支出。2019年4月29日,商某甲從XX村拆遷指揮部領取其房屋安置存單和等面積房屋貨幣化補償定期存單,共計152.867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及李某丁將涉案款項如數(shù)退繳。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擔任XX街辦XX村黨支部書記、征地拆遷指揮部副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涉嫌受賄罪。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并可考慮適用緩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之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歸案后認罪悔罪,且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2.系初次犯罪、偶犯,主觀犯罪的故意較低;3.積極退還贓款,認罪認罰;4.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西安市高新區(qū)XX街辦召開黨工委會議,決定啟動包括XX村在內的所轄15個村的拆遷工作。同年9月28日,按照興隆街辦統(tǒng)一安排,XX村成立了拆遷指揮部,總指揮為XX街XX委副書記范某甲、副總指揮為興隆街辦黨建辦主任高某甲、XX村黨支部委員李某、李某A、劉某甲和村委會主任李某甲。同年10月XX村拆遷指揮部正式開始工作,同年11月XX村開始進入拆遷協(xié)議的初簽、初審、復審、兌付環(huán)節(jié),同年12月XX村基本完成拆遷協(xié)議初簽工作。李某作為村黨支部書記、拆遷指揮部副總指揮,在XX村拆遷安置工作中負責協(xié)議初審,并參加復審會。截止2021年3月29日,XX村XX戶的拆遷協(xié)議未進行復審、兌付。
2018年11月初,XX村XX組XX戶(祖遺戶)商某甲完成《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初簽環(huán)節(jié),因其在北京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期望協(xié)議盡快通過初審、復審,早日領到拆遷補償款,遂到村拆遷指揮部找到被告人李某咨詢其協(xié)議能否早日通過審核,李某回復需要按程序辦理,讓其回家耐心等待。商某甲認為李某是在應付自己,便同其堂弟李某丙商議,并把自己早日領到拆遷補償款的想法告訴了李某丙,后二人商定讓李某丙出面找李某幫忙,商某甲愿意出10萬元答謝李某。商某甲回到北京后,在2018年11月12日通過其個人招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1213)向李某丙指定的其姐夫尹某甲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7911)轉賬人民幣10萬元。該筆錢款到賬后,李某丙安排尹某甲辦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尹某甲于2018年11月13日即在鄠邑農村商業(yè)銀行秦渡支行從其個人信合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4328)向其妻子李某乙信合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2739)轉賬10萬元,并將該銀行卡交給了李某丙。
2018年11月下旬,李某丙在XX村口將李某車攔停后,向李某表達了商某甲想早日拿到拆遷補償款的想法,請求李某幫忙,并掏出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李某,李某當場拒絕。事后,李某丙認為是自己關系與李某生疏所以李某拒絕收銀行卡。2019年1月4日,尹某甲以其生意上要用錢讓其妻子李某乙將其轉到其妻子李某乙信合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2739)的10萬元轉到其信合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4328)中。2019年2月,李某丙找到與李某關系較好的XX村治保主任李某丁幫忙,說明用意,李某丁答應請托。幾天后,李某丁將此事告知李某,并強調說商某甲不會讓李某白幫忙,李某答應幫商某甲盡快辦理拆遷款發(fā)放手續(xù)。隨后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初審協(xié)議的權力,專門從待初審協(xié)議中找出商某甲的協(xié)議進行了初審,并在商某甲《全家非集體經濟成員戶登記審查表》村兩委意見欄先行簽字,加蓋了XX村黨支部的公章,并將該協(xié)議交給了村委會主任李某甲進行簽字并加蓋了村委會公章。隨后,李某將該協(xié)議會同其他完成初審的協(xié)議一并交給指揮部并順利通過,商某甲協(xié)議按程序進入兌付環(huán)節(jié)。2019年4月25日,XX村拆遷指揮部將商某甲等15戶拆遷補償明細交予興隆街辦財政所兌付。
李某丙得知商某甲拆遷補償款進入兌付環(huán)節(jié),遂安排尹某甲取出商某甲轉來的10萬元取成現(xiàn)金交給自己。2019年4月28日,尹某甲分兩次從其信合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4328)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10沓50元面額、5沓100元面額),用黑色手提袋裝好交給李某丙。李某丙與李某丁相約在XX村XX村之間十字見面,將該10萬元現(xiàn)金在李某丁車上交給李某丁。隨后,李某丁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倆人相約在XX村南污水處理廠旁見面。見面后,李某丁在李某的“本田”轎車上將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的黑色手提袋交給了李某,李某接過錢后,為了讓李某丁對此事保密,遂從中拿出2萬元交給李某丁,李某丁予以接受。后該二人將以上款項用于個人日常消費支出。2019年4月26日及29日,商某甲從XX村拆遷指揮部領取其房屋安置存單和等面積房屋貨幣化補償定期存單,共計152.8675萬元。
2021年1月23日,李某、李某丁分別向中共西安市紀委西安市監(jiān)委派出西安高新區(qū)紀檢監(jiān)察工作委員會退繳贓款人民幣8萬元、2萬元。同年3月12日,中共西安市紀委西安市監(jiān)委派出西安高新區(qū)紀檢監(jiān)察工作委員會將涉案贓款人民幣10萬元又轉交至中國共產黨西安市長安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中共西安市紀委西安市監(jiān)委派出西安高新區(qū)紀檢監(jiān)察工作委員會情況說明、指定管轄決定書、資金交接單、到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流水及憑證、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擔任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興隆街辦XX村黨支部書記、征地拆遷指揮部副總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人民幣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涉案贓款人民幣10萬元已退繳、被告人李某自愿交納了本院確定的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現(xiàn)司法機關同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節(jié),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李某之辯護人關于本案的從輕處罰辯護意見,符合本院上述認定的,依法予以采納;其余意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已繳納)。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中國共產黨西安市長安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何向陽
人民陪審員 姜振國
人民陪審員 任旭東
二O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員 許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