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1)皖1122刑初245號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來檢刑訴〔2021〕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文、檢察官助理陳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許明卉、陳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1.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摩托車至來安縣葛某家門前魚塘邊,用毒藥毒狗的方式盜得被害人葛某家土狗1條,經(jīng)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條土狗價值人民幣350元。
2.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摩托車至南京市用毒藥毒狗的方式盜得被害人吳某土狗2條,后至來安縣的機耕路邊以毒藥毒狗的方式盜得被害人陸某、何某土狗2條,被告人黃某某在盜竊時被來安縣公安局巡邏民警抓獲,當場扣押土狗4條。經(jīng)稱重,被盜4條土狗重量為65.5斤。經(jīng)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4條土狗價值人民幣2293元。
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葛某、陸某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陸某、吳某、何某、葛某的陳述,證人楊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稱重記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戶籍信息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黃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偵查機關扣押的4條土狗,已作深埋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盜竊取他人財物價值264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成立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郭正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娟娟
書 記 員 陶夢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