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623刑初835號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1〕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單方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管壯志、劉洪濤(均系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7日7時5分,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豫S×××××號自卸低速貨車(已達報廢標準)在利辛縣向北倒車時,與行人沈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沈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利辛縣公安局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劉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應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積極報警,搶救傷員,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雙方就民事部分已調解,且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家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