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324刑初619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1〕5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育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受泗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朱家歡、王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4日16時3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蘇N×××××號小型轎車,沿泗縣山頭鎮(zhèn)蔡圩村與大柏村鄉(xiāng)村路由北向南行駛,被當場查獲,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7mg/100ml,遂依法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待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9.51mg/100ml,屬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黃某某于2021年10月23日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無異議,并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孫某1、孫某2證言、鑒定意見、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秦素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任 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