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0603刑初625號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1)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愛榮、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陳慧慧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8日22時34分許,被告人楊某飲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桂苑路由東向西行駛順龍花園路段時,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常某駕駛的皖F×××××號小型轎車,皖F×××××號小型轎車被碰撞后又剮蹭前方行人苗某、姜某,造成被害人苗某、姜某受傷,二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3月12日接XX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楊某賠償了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損失,三被害人對楊某的行為均表示諒解。
另,被告人楊某持C1駕駛證。2021年4月22日,楊某因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二百元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事件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賠償協(xié)議、收條、維修發(fā)票、諒解書,歸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案發(fā)后接XX機關(guān)電話通知能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屬自首,且其賠償了被害人常某、苗某、姜某的損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楊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等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莎
書 記 員 陳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