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91刑初134號
河北省張家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開檢公訴刑訴[2020]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河北省張家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照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出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張家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朋友聚會與被害人劉某相識,后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先后以北京農(nóng)行的高管福利可定期拿到分紅及掛靠小額貸款公司快速掙錢還賬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被害人劉某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xiàn)金支付等方式多次給被告人張某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968080元,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害人劉某轉款共計人民幣100834元。被告人張某將從被害人劉某出所騙錢款全部投入網(wǎng)上彩票平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通過朋友聚會與被害人劉某相識,后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先后以北京農(nóng)行的高管福利可定期拿到分紅及掛靠小額貸款公司快速掙錢還賬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劉某的信任,被害人劉某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現(xiàn)金支付等方式多次給被告人張某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968080元,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害人劉某轉款共計人民幣100834元。被告人張某將從被害人劉某出所騙錢款全部投入網(wǎng)上彩票平臺。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張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記錄截圖、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信等書證;被害人劉某陳述;證人章某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退賠部分錢款,本院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劉某錢款人民幣八十六萬七千二百四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曜欣
人民陪審員 王 亮
人民陪審員 楊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張愛鵬
書 記 員 史紅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