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24刑初98號
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阜檢一部刑訴【2020】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東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林某某以在“百度貼吧”、“優(yōu)酷視頻”等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售賣摩托車的圖片及視頻的方式,繼而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馮某摩托車購車款5000元,被害人丁某摩托車購車款32300元,被害人張某摩托車購車款36100元,被害人黃某摩托車購車款18000元,共計914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交易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量刑意見均無異議,其當庭供述是自己實施的詐騙行為,他人并不知情,其是2020年5月25日下午4時被抓獲的,在新津派出所待了一晚上后被押回阜平。
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關于量刑,案發(fā)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從犯罪動機來看,被告人犯罪所獲得詐騙款項主要用于接濟家庭生活,犯罪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父親是一個殘疾人,無生活來源,主要靠被告人接濟生活,如果被告人入獄將嚴重影響家庭,同時被告人已經(jīng)被羈押六個月之久,起到了懲戒作用,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的原則,希望能夠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林某某以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貼吧”、“優(yōu)酷視頻”等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售賣摩托車的圖片及視頻的方式,繼而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以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馮某摩托車購車款5000元,被害人丁某摩托車購車款32300元,被害人張某摩托車購車款36100元,被害人黃某摩托車購車款18000元,共計914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家屬已將詐騙款項人民幣91400元全部退還給四名被害人,四名被害人對被告人林某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馮某、丁某、張某、黃某陳述、馮某、丁某、張某、黃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轉(zhuǎn)賬截圖、林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抓獲經(jīng)過、無犯罪記錄證明書及情況說明、諒解書及收條、受案登記表等報案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戶籍證明信及違法犯罪三聯(lián)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虛假信息,進而虛構(gòu)交易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庭審中辯稱其是2020年5月25日下午4時被抓獲的,在新津派出所待了一晚上后被押回阜平。經(jīng)查,新津派出所訊問室訊問筆錄記載的時間為2020年5月26日下午19時16分開始對被告人進行訊問,共訊問兩次,2020年5月26日20時32分結(jié)束,后2020年5月28日11時43分在阜平縣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對被告人林某某進行了第三次訊問,結(jié)合公安機關提供的2020年5月27日返程車票,能確定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獲。
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將詐騙款項由其家屬全部退賠給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該案發(fā)生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且被告人林某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實施犯罪,作案手段更為隱蔽,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立平
人民陪審員 于吉紅
人民陪審員 孟紅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劉住山
書 記 員 李珅環(hu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