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31刑初114號
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一部刑訴〔2020〕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勃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張新松出庭記錄,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史愛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王某1因網絡賭博被騙60萬元,后通過網絡聊天認識被告人趙某某,2019年年初,趙某某謊稱其叔叔熟人多,能幫王某1追回被騙的款項,后虛構事實以多次請客吃飯、賣賓利車、賣太原市房子、去包頭市要賬、開肯德基店為由,騙取王某12337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王某2、趙某1、趙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檢驗工作記錄、手機檢查筆錄、微信截屏、支付寶截屏、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利用網絡聊天、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調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三年,視庭審及社區(qū)矯正情況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史愛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無異議,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得到諒解,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認罪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大,無社會危害性,被害人有過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與河北省廣宗籍女士王某1通過網絡直播軟件認識后互加微信好友。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王某1因網絡賭博被騙后,以虛構其叔叔能幫助王某1追回被騙款項需要錢運作等種種理由,自2019年2月至12月,陸續(xù)騙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共計2337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在其家中被抓獲到案,到案后認罪認罰,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某積極繳納了罰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清單、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王某2、趙某1、趙某2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據檢驗工作記錄、手機檢查筆錄、微信截屏、支付寶截屏、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積極繳納罰金,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趙某某有悔罪表現,經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區(qū)評估后認為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趙某某可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的OPPOFindx手機由扣押機關返還被告人趙某某。
趙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玉皎
人民陪審員 李善宗
人民陪審員 喬同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薛戰(zhàn)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