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02刑初18號
河北省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邢東檢公訴刑訴(2019)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建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吳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江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7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伙入股辦理翼龍貸公司邢臺代理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詐騙被害人張某1113000元。
2、2017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以辦理翼龍貸公司邢臺代理需要錢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詐騙被害人張某2341622元。
3、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自己在柏鄉(xiāng)翼龍公司有股份及名下房產,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抵押給張某3,以貸款名義詐騙被害人張某32160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忙還貸款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等地詐騙被害人羅某12793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忙還貸款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等地詐騙被害人吳某58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請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認罪認罰,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系初犯,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2017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伙入股辦理翼龍貸公司邢臺代理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詐騙被害人張某1113000元。
2、2017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以辦理翼龍貸公司邢臺代理需要錢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詐騙被害人張某2341622元。
3、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虛構自己在柏鄉(xiāng)翼龍公司有股份及名下房產,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翼龍普惠公司抵押給張某3,以貸款名義詐騙被害人張某32160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忙還貸款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等地詐騙被害人羅某12793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忙還貸款為由,在邢臺市襄都區(qū)等地詐騙被害人吳某58000元。
共計涉案五起,詐騙數(shù)額741415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張某1、張某2、張某3、羅某、吳某陳述,證人劉某1、郭某、劉某2、包某、李某、劉某3證言,2017年10月30日王某某與張某1、張某2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王某某名下柏鄉(xiāng)御景江山面積89.6的8號樓2單元1302室做為向張某3借款陸萬元整的抵押物的抵押協(xié)議,到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對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的詐騙所得應予以退賠。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清。)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113000元、張某2人民幣341622元、張某3人民幣216000元、羅某人民幣12793元、吳某人民幣5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曹永平
審 判 員 王英其
人民陪審員 王素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