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02刑初113號
河北省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邢東檢公訴刑訴(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張閃閃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邢臺市襄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組建大車公司需要買車、上保險等名義,以兩個假大車登記證書作為抵押向張某1借款共計52萬元。經查證2017年至2018年10月期間,王某某曾多次向張某1的銀行卡上轉款377600元。
二、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將車牌號為冀E×××××的眾泰牌轎車抵押給李某1,從李某1借款8萬元約定3日歸還,次日王某某還款5000元后,余款一直未償還。2018年10月12日王某某因李某1一直催款,將偽造的歐德曼冀EXXXXX貨車登記證書抵押給李某1。
三、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稱可以幫受害人褚某代買貨運卡車,車買回后登記在她公司名下,讓褚某按期還款。后王某某帶褚某到元氏縣去看車(解放牌大卡車捍威350型),主車車牌冀A×××××。看過車后褚某決定買下該車,并將45000元首付款交給王某某。王某某答應一個星期辦理過戶。后王某某以石家莊車管所的公安網封閉上不了網,車有違章消不了分,大架號有磨損等理由推脫,后褚某表示不要此車了,王某某也不退還購車首付款,之后便失去聯(lián)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不持異議,愿意積極賠償,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組建大車公司需要買車、上保險等名義,以兩個假大車登記證書作為抵押向張某1借款共計52萬元。經查證2017年至2018年10月期間,王某某曾多次向張某1的銀行卡上轉款377600元。
二、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將車牌號為冀E×××××的眾泰牌轎車抵押給李某1,從李某1借款8萬元約定3日歸還,次日王某某還款5000元后,余款一直未償還。2018年10月12日王某某因李某1一直催款,將偽造的歐德曼冀EXXXXX貨車登記證書抵押給李某1。
三、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稱可以幫受害人褚某代買貨運卡車,車買回后登記在她公司名下,讓褚某按期還款。后王某某帶褚某到元氏縣去看車(解放牌大卡車捍威350型),主車車牌冀A×××××??催^車后褚某決定買下該車,并將45000元首付款交給王某某。王某某答應一個星期辦理過戶。后王某某以石家莊車管所的公安網封閉上不了網,車有違章消不了分,大架號有磨損等理由推脫,后褚某表示不要此車了,王某某也不退還購車首付款,之后便失去聯(lián)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1經濟損失81840元、李某1經濟損失42600元、褚某經濟損失25560元,共計1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李某1、褚某的陳述,證人孫某、陳某、李某2、邢某、四某、張某2、康某的證言,褚某辨認筆錄,王某某向張某1借款的借條、王某某向李某1借款的借條、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抵押證明、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個人賬戶交易明細結果表、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抵押協(xié)議、資金往來信息結果表、王某某與褚某微信聊天記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等,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鑒定意見,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應退賠各被害人的剩余經濟損失。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清。)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1經濟損失60560元、李某1經濟損失32400元、褚某經濟損失194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王英其
審 判 員 曹永平
人民陪審員 唐軍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