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3刑初161號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訴刑訴〔2020〕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占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某虛構認識法官、教體局工作人員的事實,以幫劉某打離婚官司、孩子轉學等事情需要送禮、請人吃飯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三萬元。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某虛構認識法院、教體局工作人員的事實,以幫被害人劉某打離婚官司、孩子轉學等事情需要送禮、請人吃飯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三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物證,手機一部,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工具情況。
二、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發(fā)生、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情況。
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系抓獲歸案。
3.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況,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4.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況。
5.辦案說明,證實:
(1)偵查人員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屬聯(lián)系,要求李某某及時到案,并發(fā)送信息告知后果,均未得到回復。
(2)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因哺乳期對其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從未向監(jiān)管機關請假外出。
6.出生醫(yī)學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產下一女。
7.住宿登記信息,證實2017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長期在平泉市新華旅館住宿。
8.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將李某某的一部黑色華為手機扣押。
9.民事訴訟狀、應訴通知書、司法公開告知書、傳票、舉證通知書、民事判決書,證實李海霞起訴劉某離婚訴訟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判決,準予原告李海霞與被告劉某離婚;子女劉梓橦、劉子玥隨李海霞生活。
10.銀行轉賬單,證實劉某于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6月28日,分七次給被告人李某某尾號為683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共轉賬人民幣5700.00元。
二、證人證言
1.王某證言,證實李某某是王某的妻子。王某和李某某二人沒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平時都是花李某某的錢,王某問李某某錢是哪來的,李某某說不用他管。
2.任某證言,證實任某是新華旅館的服務員。李某某自2017年開始至2018年2、3月份經常在新華旅館住,2018年李某某懷孕和坐月子都是在新華旅館,住的時間加起來得有大半年,沒有人跟她來往,后來李某某的對象王某和她婆婆來看孩子。房費都是李某某自己交,李某某說外邊有人欠她錢,具體怎么回事任某不清楚。
三、被害人劉某陳述,證實2015年7月,劉某的前妻李海霞起訴與劉某離婚,法院沒有判離。2016年4月中旬,劉某認識了李某某,他倆經常在微信里聊天,李某某說她在住建局上班,劉某說想把孩子的撫養(yǎng)權要回來,李某某說她在公安局和法院都有認識人,可以幫劉某打官司把孩子撫養(yǎng)權要回來。2016年4月底,李某某說劉某的前妻把他起訴了,她可以幫劉某要回孩子的撫養(yǎng)權和房子,但是需要請客送禮等費用四千元,劉某就給了李某某四千元。2016年5月,李某某說她得在中院找人幫劉某辦這件事,還在密云找了一個姓王的律師,讓劉某給四千元律師費,還有九千元給承德中院打點的錢,四千元劉某給的現(xiàn)金,九千元是劉某回家把他父親的羊賣了給的李某某。過了兩天,李某某說把劉某的兒子劉子玥安排到雙橋小學上學,把他閨女劉梓橦安排到二中上學,要給教育局一個管事的五千元,給二中校長三千元,劉某就把這八千塊錢給李某某了。又過了幾天,李某某說還得去承德教育局打點,劉某又給了她五千元錢。過了十天左右,李某某說她在建設局挪用了四萬塊錢給承德中院主管劉某這個事的領導打點了,給了一個人兩萬,劉某跟他表哥王國強借了一萬塊錢,在平泉廣場給了李某某九千,又隔了兩三天給了李某某四千五百塊錢,后來李某某說要請承德中院的人吃飯,劉某又借了三千塊錢給的她。2016年10月份,李某某說法院需要五千塊打點,劉某給了她五千,2016年11月劉某又給了李某某兩千元。2017年4月到7月,李某某每個月都會以打點中院的人向劉某要一千到兩千不等,一共五六千。2017年8月初,劉某又在中心廣場給了李某某一千元,而后劉某又通過現(xiàn)金或轉賬方式一共給了李某某一萬兩千九百元。2019年1月9日上午,李某某說還得給承德中院那人三千塊錢,給錢就能把卡和判決書拿回來,然后劉某就和他表妹說了,他表妹跟李某某聯(lián)系來,說李某某是個騙子。2019年1月17日,劉某和他表妹問了法院,他前妻李海霞起訴他的事在2017年10月份都判決完了,兩個孩子都給李海霞了,根本就沒有房子的事。劉某稱2016年給了李某某44500元錢,2017年給了8900元錢,2018年給了9100元錢。
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實2016或2017年,劉某通過微信加的李某某,劉某說他想跟他媳婦離婚,李某某說她在住建局工作,能幫劉某辦離婚和孩子轉學的事,實際李某某不能辦,也沒辦,她假裝說辦事需要送禮打點,先后向劉某要了三萬多塊錢,這些錢李某某花了。李某某撒謊說能找法院的人,判給劉某孩子的撫養(yǎng)權,也說過案件移送到承德法院,還說給劉某請律師了,但是沒請,沒向劉某要過律師費,李某某還說她認識教體局的人,能給劉某孩子轉到雙橋小學和平泉二中,這些事得給法官、教體局的人送錢、請吃飯,李某某向劉某要了五六次錢,每次都是三四千塊錢,一共是三萬多元。多數劉某都是給李某某現(xiàn)金,微信轉過200元錢,往李某某銀行賬戶轉過2700元左右。
上述證據經庭審示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被詐騙款項3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亞金
人民陪審員 劉鳳祥
人民陪審員 趙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夢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