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24刑初144號
饒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饒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小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敬雅、許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小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小某某聽自稱叫布拉爾地莫的老鄉(xiāng)說,可以通過與他人假結(jié)婚方式騙取彩禮,遂從四川省來到饒陽縣媒人黃某家,小某某自稱叫阿里熱布莫,讓黃某幫忙介紹結(jié)婚對象。經(jīng)黃某介紹,桑園村趙某與小某某見面,并同意與其結(jié)婚,趙某通過黃某給付小某某9萬元彩禮。2017年9月28日,小某某使用載有其照片及阿里熱布莫身份信息的臨時居民身份證與趙某辦理結(jié)婚登記。登記后,趙某為小某某購買價值人民幣4920元的金項鏈、金耳環(huán)。小某某與趙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天,以其母親生病為由回到四川老家?;丶液?,小某某謊稱家中母親看病無錢,趙某又通過微信、現(xiàn)金匯款的方式給付小某某共計8200元。后小某某與趙某索要錢款遭拒,不再與趙某聯(lián)系。趙某共計被詐騙人民幣103120元。小某某所得財物共計人民幣33120元,已花費。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小某某在其家屬的帶領(lǐng)下到甘洛縣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小某某案發(fā)后退賠了被害人趙某的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害人趙某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小某某賠償其他損失。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小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小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害人趙某給被告人小某某的轉(zhuǎn)賬記錄,購買首飾票據(jù),證人李某、黃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辨認被告人小某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小某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諒解書,饒陽縣公安局發(fā)破案報告,被告人小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與被害人結(jié)婚,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物所有權(quán),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刑罰。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小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公訴人提出被告人小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jié),可以從寬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與法律相符,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小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小某某減輕處罰,且對被告人小某某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對被告人小某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愛江
人民陪審員 范曉巍
人民陪審員 李定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蘇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