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02刑初381號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承雙橋檢公訴(一)刑訴[2020]3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濱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辯護人于閣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崔某某謊稱自己是天津市發(fā)改委副廳局級調(diào)研員引誘被害人徐某與其建立戀愛關系,2019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以其兒子崔曉楠需退賠權健涉案款,以借款為名詐騙徐某7.3萬元。被告人崔某某又謊稱挪用天津市發(fā)改委公款需要退還,以借款為名詐騙徐某錢款1.6萬元。后又以手里沒錢為由多次詐騙徐某錢款。被告人崔某某共計騙取徐某9萬余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1.6萬元詐騙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在徐某從所得7.3萬元系借款,被告人在借款當天為徐某書寫了8萬的借條,該款不是詐騙。在被告人與被害人剛認識時被告人出于虛榮的心理的確虛構了自己的身份,但二人在認識約二個月的時間后雙方既已知曉對方的身份,被告人向徐某借款時,徐某已經(jīng)知曉自己的真實身份,對指控的7.3萬元不予認可。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構成詐騙罪無異議,但對指控的詐騙數(shù)額存在異議。被告人向被害人借7.3萬元時即向被害人出具了8萬元的借條,其中里面包含了利息,說明被告人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該7.3萬元之外的款項,辯護人認可屬于詐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崔某某謊稱自己是天津市發(fā)改委副廳局級調(diào)研員引誘被害人徐某與其建立戀愛關系。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其兒子崔曉楠需退賠權健涉案款,以借款的名義騙取徐某7.3萬元,其中2.5萬元由被害人賬戶轉(zhuǎn)入被告人本人賬戶,另外4.8萬元由被害人賬戶轉(zhuǎn)入錢銘賬戶。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又謊稱挪用天津市發(fā)改委公款需要退還,以借款為名騙取徐某1.6萬元。被告人崔某某共計騙取徐某8.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被告人基本情況、抓獲經(jīng)過、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56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責任能力、前科情況。
(2)銀行卡轉(zhuǎn)賬流水、承德銀行轉(zhuǎn)賬匯款憑條、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害人向被告人轉(zhuǎn)賬8.9萬元的事實,及在2019年2月12日、2月13日及3月份時仍與被害人以隱瞞的身份進行交談。
(3)天津市發(fā)改委人事處情況說明,證明崔某某非該委工作人員。
2、證人證言
錢銘證言:民生銀行卡號62×××63是我的信用卡,現(xiàn)在已經(jīng)注銷了。2015年我開通的這張卡,2019年3月初左右我注銷的。這張卡在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3月左右我借給我一個伯伯崔某某使用了。
3、被害人陳述:
徐某陳述:2018年11月左右我在百合網(wǎng)認識一名叫崔某某的人,他說他是天津發(fā)改委的局長,我們在聊天過程中開始處對象。2019年2月份崔某某又來到承德,我們在火車站見面。崔某某和我見面后和我說他兒子崔曉楠和兒媳婦都在天津市衛(wèi)生局上班,崔曉楠和兒媳婦曾參與權健,紀檢委要求崔曉楠和兒媳婦退還權健的分紅錢78萬,不然公職都要開除了,現(xiàn)在他手里沒錢,錢都在他同學劉軍那,有100多萬放在上海的匯市里,要我給他點錢,過幾天之后還給我,然后我在的承德銀行給崔某某轉(zhuǎn)賬2.5萬元,然后還給崔某某的侄子錢銘的賬戶轉(zhuǎn)賬4.8萬元,我給他轉(zhuǎn)完賬后崔某某就走了。2019年2月份崔某某回到天津之后,在微信上和我聊天,對我說因為挪用公款1.6萬元,用來替他兒子給權健退款,他們單位的紀檢書記找他,讓他把公款趕緊還上,但是他沒有錢只好向我借,我通過微信給崔某某轉(zhuǎn)賬1萬元,然后我又給崔某某轉(zhuǎn)了6000元。過了幾天,崔某某和我說他的親家為了給孩子還權健的錢都借了高利貸,實在沒有錢了差了10多萬,讓我?guī)兔愐稽c,等在上海匯市里的100多萬拿回來之后就還給我,然后我通過微信給他轉(zhuǎn)了一筆5000元和一筆8000元的。期間崔某某還說因為權健這件事向其司機借過2000元錢,他沒錢還,讓我先借給他2000元用來還給他的司機,我同意了,就在微信上給崔某某轉(zhuǎn)賬2000元。后來崔某某一直沒還錢,還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我感覺自己被騙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2020年7月3日的供述:我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我就是跟一個叫徐某的女的借錢沒還。
(2)2020年7月4日的供述:我有詐騙徐某9萬元人民幣的違法行為。2018年11月我網(wǎng)上認識了徐某,我和徐某說我是天津市發(fā)改委的副廳級調(diào)研員,在京津冀指導小組工作,負責雄安新區(qū)工作,我兒子、兒媳在天津市衛(wèi)生局工作。2018年11月21日我來承德跟徐某見了面,我們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這期間我們一起花錢,互相都給對方花錢了。2019年2月9日,我跟徐某說我兒子崔曉楠參加了權健,因為權健出示了,權健相當于非法集資,所以卡里的錢都被凍結了,沒有錢了,我兒子崔曉楠的銀行卡是信用卡,透支了錢,現(xiàn)在需要7萬多還這個信用卡,我想徐某索要了7萬多,徐某說她有一張10萬元的死期存單。第二天我們?nèi)サ牡某械裸y行,徐某用這個10萬元的存單做了5萬元貸款,她在承德銀行柜員機轉(zhuǎn)賬給我的民生銀行卡4.8萬元(戶名是錢銘),她又用自己的承德銀行卡給我河北銀行銀行卡轉(zhuǎn)賬2.5萬元,共計7.3萬元,她把錢轉(zhuǎn)給我之后,我給徐某打了一張8萬元的借條。2019年2月13日,我跟徐某說我挪用公款1.8萬元還我兒子權健透支的信用卡了,現(xiàn)在需要這1.8萬元公款補上,我讓徐某給我1.6萬元,徐某微信分兩次給我轉(zhuǎn)賬,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6000元。之后,有次我跟徐某說我跟我的司機出門要辦事,現(xiàn)在我這沒錢,想跟徐某借2000元,但是徐某微信轉(zhuǎn)賬給我3000元。我不是天津市發(fā)改委的副廳級調(diào)研員,我沒有工作,我經(jīng)常給人打工,每個月大概2000元左右收入。我兒子、兒媳也不在天津市衛(wèi)生局工作。如果我不和徐某說是天津市發(fā)改委的副廳級調(diào)研員、我兒子兒媳不再天津市衛(wèi)生局工作,徐某不會給我轉(zhuǎn)賬。我共騙取徐某9萬余元。
上述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確認具有證據(jù)效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否認其中的7.3萬元是詐騙,且其陳述在向被害人借款時雙方已經(jīng)知曉彼此真實身份,但從其與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明顯看出在2019年2月13日之后及當年3月份時,被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坦誠其真實身份,故被告人在獲取上述款項時在自己身份、使用用途、償還能力等方面均對被害人進行了欺詐,雖其否認,但難掩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對被告人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以被告人為被害人出具了借條為由亦否認該7.3萬元系詐騙,關于被告人書寫的借條,僅在被告人手機中查到了照片,但經(jīng)與被害人核實,被害人否認曾收到借條,故無原始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崔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9000元,用以退賠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姜朋飛
人民陪審員 孫麗娜
人民陪審員 梁鐵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虞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