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刑終2號
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審理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冀0730刑初14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蘇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上訴人的上訴狀,依法訊問了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蘇某虛構其系懷來縣公安局行政科工作人員身份,利用虛構身份博取陳某好感和信任,與陳某處對象并同居,期間以各種理由多次向陳某索要錢財。2018年4月16日以為單位平賬過流水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8000元。同年5月22日,以調職給領導送禮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80000元。同年9月12日,以其母親得病需要住院治療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30000元。同年9月21日,以其母親治療出院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20000元。同年11月9日、11月11日、12月27日以自己在單位有事需要處理為由,分三次騙取陳某人民幣20000元、6000元、30000元。2019年6月20日,以與別人合伙入股給電廠供煤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4000元。同年6月21日,以及欠他人錢被堵在公安局為由,騙取陳某人民幣10000元。案發(fā)前被告人蘇某返還陳某人民幣67615元,共騙取陳某人民幣140385元。
2、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蘇某虛構懷來縣公安局行政科工作人員的身份,可以幫助裴某1在公安局安排工作為由,騙取裴某1人民幣6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手機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取款業(yè)務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賬戶明細、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手機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蘇某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提取筆錄、假警官證照片、懷來縣公安局政治處證明、陳某手機微信、支付寶轉賬截圖、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害人陳某、裴某1的陳述、證人李某、張某、裴某2、裴某3、肖某、高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蘇某的供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共計人民幣20038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庭審時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罪數額不準確及應扣除租房費用的辯護觀點,不符合事實及法律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蘇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他人錢財,本應從嚴懲處。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蘇某應予以退賠。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蘇某退賠被害人陳某人民幣十四萬零三百八十五元,退賠被害人裴某1人民幣六萬元。
蘇某上訴提出:其以有事需要處理為由騙取陳某3萬元,陳某稱其中2.5萬元是通過現金方式給其的,其對該筆款項不記得,希望從輕處罰。
二審期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原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并予以認定的相關證據,經本院審查后繼續(xù)采用。另,二審審理期間蘇某父母代替蘇某取得被害人陳某、裴某1諒解,并提交陳某、裴某1手寫諒解書各一份,手寫收條一份,河北省農村信用社支付業(yè)務憑證復印件一份、工商銀行自助終端憑條復印件一份,陳某、裴某1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蘇某父母已退還蘇某詐騙陳某、裴某1現金20萬元整,判決書所判余款陳某、裴某1表示放棄,對蘇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罰。以上證據經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質證,予以確認。經審查,針對蘇某詐騙陳某款項中的2.5萬元是否應當扣除,原審法院在查明事實與證據的基礎上予以認定,并無不妥,故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蘇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親屬二審期間積極退賠被害人被騙款項,并取得被害人陳某、裴某1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經社區(qū)調查,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所在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適用緩刑。綜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上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9)冀0730刑初146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蘇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19)冀0730刑初146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蘇某的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潔
審判員 韓 濤
審判員 王偉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高 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