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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刑終422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7-04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刑終422號    

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審理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李某7、李某8、熊某某9、王某某9、段某某10、劉某某11犯詐騙罪,被告人易某文、周某1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9)冀1122刑初20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李某8、熊某某9、段某某10、劉某某11、周某13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愛紅、檢察官助理司潔蓉到庭支持抗訴。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11及其辯護人丁向雨、李文鳳到庭參加訴訟。因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防控需要,對其他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1等決定書面審理,提訊了各上訴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一、2018年1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1、李某7通過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夫婦提供的虛假彩票網站各自成立詐騙團伙。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一伙,被告人李某7、李某8、熊某某9、王某某9一伙。上述被告人通過建立微信群,在群內按照話術模板發(fā)布虛假彩票網站鏈接及購彩方案,并冒充投資專家、客服等身份,誘騙微信群成員在網站注冊并投資。前期為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小額投資后,通過控制彩票網站后臺讓被害人盈利,后發(fā)布大額度的購彩方案并限制提現(xiàn),待錢款達到較大數額后,將虛假彩票網站、手機、電腦硬盤、微信等作案工具或作案平臺丟棄、銷毀。上述部分被騙錢款轉至被告人易某文、周某13持有的銀行卡內,二人聽從周某勝(已判刑)安排取現(xiàn),一人偽裝后取現(xiàn),一人伺機觀察,取現(xiàn)后扣除6%的取款費再轉存至詐騙分子名下,二被告人獲取2%的手續(xù)費。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7伙同被告人熊某某9、李某8在廣東省惠州市一出租屋內,利用從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處購買的http://wwwl.jgltqt.cn彩票網站,使用上述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錢財,其中已查清騙取山東省陽谷縣李某116489元、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李某24400元、山東省莘縣齊某4460元、郭某10000元、鄒某18230元、王某15736.8元、王某228546元、周某15000元、李某36527元、鞠某16345元、周某26500元。上述錢款中160320元轉至被告人易某文、周某13持有的銀行卡內取現(xiàn),獲得2%的手續(xù)費3206.4元二人平分。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9加入被告人李某7組織的犯罪團伙,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李某7,利用從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處購買的http://www.tc35vip.com彩票網站,通過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其中,被告人李某7、王某某9騙取湖北的盧某12961元,被告人李某7、熊某某9、李某8騙取甘肅的張某34993元、羅某500元,被告人李某7騙取河北的李某410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1伙同被告人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康某6、鐘某5等人在廣東惠州市園州鎮(zhèn)御景豪庭小區(qū)一出租屋內,利用從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處購買的http://yc.nswdrd.cn彩票網站,通過上述方式實施詐騙。被告人朱某某1購買作案使用的手機、電腦等物品,統(tǒng)一使用、管理,被告人朱某某2、梁某3先后管理網站收款碼,還與其他被告人建群、發(fā)布虛假鏈接及方案、冒充投資專家,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其中已查清騙取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梁某31000元、張某141000元、田某114830元、田某240000元、四川省成都市梁某118739元、張某219778元、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陳某10000元、山東省淄博市楊某40561元、上海市奉賢區(qū)魯某19000元。上述錢款由朱某某1聯(lián)系他人取現(xiàn)并分配。

二、1、2018年10月,詐騙分子(尚未查獲)使用從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夫婦處購買的網站域名為http://tc.trtycr.cn虛假彩票網站,使用同樣方式,先后詐騙河北省武邑縣侯某42904元、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qū)李某518000元、廣東省廣寧縣歐某14000元、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黃某136904元、黃某225346元、山東省安丘市崔某10342元、馬某23916元、孫某150000元、王某312277元、高某118217元、劉某156612元、高某256000元、河北省承德市鄭某17492元、江蘇省江陰市王某46520元等多名被害人錢款。上述騙取的錢款中有300390元轉至易某文持有的銀行卡內,被告人易某文、周某13共同取現(xiàn)并獲取2%的手續(xù)費6007.8元二人平分。

2、2018年10月,詐騙分子(尚未查獲)使用從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處購買的網站域名為http://vip.cj5h.cn虛假彩票網站,使用同樣方式,先后詐騙新疆莎車縣劉某251195元、童某24594元、康某23082.5元、張某451000元、江某37000元、張某540000元、祁某11325元、李某645980元等多名被害人錢款。上述錢款中有240290元轉至易某文、周某13持有的銀行卡內,二人取現(xiàn)并獲取2%的手續(xù)費4805.8元二人平分。

三、上述活動中,被告人段某某10租用服務器搭建“十一選五”虛假彩票網絡平臺,并以5800元、78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非法獲利約2萬元,其妻被告人劉某某11亦參與其中,通過網絡與犯罪分子聯(lián)系,幫助銷售。詐騙分子可利用后臺更改數據,設置單獨收款二維碼。自2018年10月起,詐騙分子從被告人段某某10處購買虛假彩票網站實施詐騙,數額達115萬余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查扣作案工具手機、銀行卡等物品。查獲鐘某52500元、彭某某44500元、易某文2400元。被告人段某某10的親屬現(xiàn)已退出非法獲利2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朱某某1等14人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梁某1、張某2、陳某、楊某、田某1、田某2、魯某、李某1、李某2、齊某、郭某、周某1、鄒某、王某1、王某2、李某3、鞠某、周某2、張某3、盧某、李某4、侯某、李某5、歐某、黃某1、黃某2、薛某、崔某、馬某、孫某、王某3、高某1、劉某1、高某2、鄭某、王某4、劉某2、童某、康某、張某4、江某、張某5、祁某、李某6等人的陳述,同案犯周某等供述,作案工具手機、銀行卡及照片,取款使用的口罩、帽子及照片,相關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信息及交易明細,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及截圖,遠程勘驗工作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取款監(jiān)控視頻,情況說明、發(fā)破案報告、辦案說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據此,武邑縣人民法院判決:

1、被告人朱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2、被告人朱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3、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4、被告人彭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5、被告人鐘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6、被告人康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7、被告人李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8、被告人李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

9、被告人熊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

10、被告人王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11、被告人段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

12、被告人劉某某1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十三、被告人易某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十四、被告人周某1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

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十五、退賠。

1、責令被告人李某7、李某8、熊某某9退賠被害人127726.8元。

其中:李某116489元、李某24400元、齊某4460元、郭某10000元、鄒某18230元、王某15736.8元、王某228546元、周某15000元、李某36527元、鞠某16345元、周某26500元、張某34993元、羅某500元。

2、責令被告人李某7、王某某9退賠被害人盧某12961元。

3、責令被告人李某7退賠被害人李某410000元。

4、責令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退賠被害人234908元。

其中:梁凱31000元、張某141000元、田某114830元、田某240000元、梁某118739元、張某219778元、陳某10000元、楊某40561元、魯某19000元。

被告人段某某10對以上1-4項負連帶退賠責任。

5、責令被告人段某某10退賠被害人772706.5元。

其中:侯某42904元、李某518000元、歐某14000元、黃某136904元、黃某225346元、崔某10342元、馬某23916元、孫某150000余元、王某312277元、高某118217元、劉某156612元、高某256000元、鄭某17492元、王某46520元、劉某251195元、童某24594元、康某23082.5元、張某451000元、江某37000元、張某540000元、祁某11325元、李某645980元。

十六、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其中,被告人段某某1020000元,追繳被告人易某文7010元、被告人周某137010元。

十七、在案贓款在本案執(zhí)行階段依法沖抵,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武邑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原判認定被告人劉某某11行為主要是傳遞信息、接收錢款,屬認定事實有誤;認定被告人劉某某11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適用法律錯誤;原判量刑畸輕。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對于其他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朱某某1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未實際參與犯罪行為,有不在犯罪現(xiàn)場合理事由;我自愿認罪認罰。

朱某某1辯護人意見同朱某某1意見。

被告人朱某某2的上訴理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詐騙金額計算錯誤;我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重。

朱某某2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朱某某2系從犯。

被告人梁某3的上訴理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愿意積極配合退贓,繳納罰金,且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畸重。

梁某3辯護人意見同梁某3意見。

被告人彭某某4、鐘某5的上訴理由:原判認定的詐騙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量刑畸重;上訴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認定主犯,與事實不符;上訴人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

彭某某4、鐘某5辯護人意見均同上訴人意見。

被告人康某6的上訴理由:我對詐騙金額的認定有異議,我只應對與被告人朱某某1、鐘某5、彭某某4詐騙湖南湘潭大學教授的事實負責,對于朱某某2一組的具體詐騙過程不知情;我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和繳納罰款。

康某6辯護人另提出: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李某8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李某8在犯罪過程中只是使用微信加人,對案件中其它操作基本為零,只起到了輔助的作用,應以從犯論處;上訴人主觀惡性小,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小,希望能予以輕判。

被告人熊某某9的上訴理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自愿認罪,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較小,且應構成自首,請對上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段某某10的上訴理由:認定網站是我搭建的證據鏈條不完整;彩票網站程序并非我制作開發(fā)的;“控制中獎”只是針對刷單機器人,不是針對網站的真實用戶;一審判決把域名完全等同于網站,把搭建安裝網站等同于制作開發(fā)網站,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偏差。

段某某10辯護人另提出:原判定性錯誤,被告人段某某10的行為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被告人周某13的上訴理由:我系從犯;原判認定共同取款金額存在差異,屬于我和易某文共同取款的金額大約4萬元;我不知道這些資金為詐騙所得,我在本案中幾乎沒有獲利,易某文給予的報酬是油錢跟飯錢;判決書中第6頁第4條、第5條、第9頁第1條中,被騙金額與取款金額存在明顯差異,資金流向不明。請依法改判。

被告人劉某某11的上訴理由:上訴人對一審判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沒有異議,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極小,系從犯,請二審法庭從照顧家庭、照顧小孩成長的角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辯護人意見同被告人意見,另辯護人丁向雨提出被告人劉某某11構成自首。

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1等14人的犯罪事實清楚,武邑縣人民法院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所列證據均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朱某某1退贓114908元;上訴人朱某某2、梁某3分別退贓人民幣3萬元;上訴人彭某某4、鐘某5、康某6分別退贓人民幣2萬元。上訴人段某某10主動退賠人民幣35萬元。(上述款項均已繳至武邑縣人民法院賬戶)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8、熊某某9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李某8、熊某某9、原審被告人李某7、王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其中,上訴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李某8、熊某某9、原審被告人李某7犯罪數額巨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9犯罪數額較大。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非法網站搭建等服務,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13、原審被告人易某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取現(xiàn),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jié)嚴重。均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周某13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上訴人朱某某2、李某8有犯罪前科,對其酌情從重處罰。上訴人段某某10家屬退出違法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朱某某1、李某7是各自犯罪團伙的主要組織者,應從重處罰。其他實施詐騙的被告人系具體、積極參與實施者,其主觀惡性及所起作用相對較輕,但不屬于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屬從犯。上訴人朱某某2的辯護人、上訴人彭某某4、鐘某5及其辯護人等所提“系從犯”的意見,不予采納。

上訴人朱某某1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梁某2的陳述、遠程勘驗記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微信號注冊信息及記錄等證據證實在上訴人朱某某1的組織下,上訴人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使用同一詐騙網站實施詐騙行為,且相互之間配合,無法確定每個被告人單獨實施的詐騙數額,均應對總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根據其參與共同犯罪的時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等量刑時予以區(qū)別。故上訴人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及其辯護人辯解“原判詐騙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

上訴人周某13、原審被告人易某文、同案犯周某勝的供述、扣押易某文、周某13手機、口罩等物品的清單及照片、銀行卡交易明細、取款監(jiān)控、辨認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周某13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與易某文為他人取款的事實。錢款的去向未查清,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上訴人周某13推翻原供,未提正當合法理由。故上訴人周某13的上訴理由,均不予采納。

上訴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同案犯王雙新等人的供述、遠程勘驗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上訴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明知彩票投注網站是受國家管控的,禁止非法銷售,仍然為他人非法搭建網站,并設置修改后臺數據、刷單機器人、控制中獎等功能,為他人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提供幫助。二上訴人向詐騙犯罪分子提供的是實施詐騙活動必須的非法彩票網站,不是簡單的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且上訴人劉某某11對段某某10的行為明知。二上訴人均符合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活動,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詐騙共犯條件,均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抓獲經過證實上訴人劉某某11系被公安機關抓獲。且上訴人劉某某11無異議。故上訴人段某某10、劉某某11及其辯護人辯解意見,均不予采納。武邑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予以支持。

原判綜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數額、認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法對各被告人所處刑罰適當。上訴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意見,不予采納。

原判認定的上訴人李某8、熊某某9的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其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二審期間,上訴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繳納部分罰金,可對其從寬處罰。上訴人段某某10主動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8、熊某某9撤回上訴。

二、維持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2019)冀1122刑初200號刑事判決書第七至十項、第十三至十七項,即被告人李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李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熊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王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易某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周某1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退賠:1、責令被告人李某7、李某8、熊某某9退賠被害人127726.8元。其中:李某116489元、李某24400元、齊某4460元、郭某10000元、鄒某18230元、王某15736.8元、王某228546元、周某15000元、李某36527元、鞠某16345元、周某26500元、張某34993元、羅某500元;2、責令被告人李某7、王某某9退賠被害人盧某12961元;3、責令被告人李某7退賠被害人李某410000元;4、責令被告人朱某某1、朱某某2、梁某3、彭某某4、鐘某5、康某6退賠被害人234908元;其中:梁某31000元、張某141000元、田某114830元、田某240000元、梁某118739元、張某219778元、陳某10000元、楊某40561元、魯某19000元;被告人段某某10對以上1-4項負連帶退賠責任;5、責令被告人段某某10退賠被害人772706.5元。其中:侯某42904元、李某518000元、歐某14000元、黃某136904元、黃某225346元、崔某10342元、馬某23916元、孫某150000余元、王某312277元、高某118217元、劉某156612元、高某256000元、鄭某17492元、王某46520元、劉某251195元、童某24594元、康某23082.5元、張某451000元、江某37000元、張某540000元、祁某11325元、李某645980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其中,被告人段某某1020000元,追繳被告人易某文7010元、被告人周某137010元;在案贓款在本案執(zhí)行階段依法沖抵,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武邑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三、撤銷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2019)冀1122刑初200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一至六項、第十一、十二項,即被告人朱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被告人朱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彭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鐘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康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段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劉某某1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8萬元,剩余部分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1萬元,剩余部分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1萬元,剩余部分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七、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

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

九、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康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罰金已繳納1萬元,剩余部分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十、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十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國華

審判員  曹旭斌

審判員  劉 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戈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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