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348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燕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武清區(qū)××村××鎮(zhèn)××,謊稱被害人趙某某家人被“大仙兒”迷惑,以幫被害人趙某某“收仙兒”需要費用為由,利用上述封建迷信手段,詐騙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1000元。所得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趙某某損失,得到了其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相關證據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武清區(qū)××村××鎮(zhèn)××,謊稱被害人趙某家人被“大仙兒”迷惑,以幫被害人趙某“收仙兒”需要費用為由,利用上述封建迷信手段,詐騙被害人趙某人民幣11000元。所得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趙某損失,得到了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諒解書、收條、和解協(xié)議、房屋租賃合同、轉賬記錄截圖、聊天記錄截圖、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的意見正確,應予采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對公訴人綜合本案情況發(fā)表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被告人應當在相關組織接受社區(qū)矯正;罰金自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樹崑
人民陪審員 李克紅
人民陪審員 梁建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