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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1刑初2753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2   閱讀:

審理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281刑初2753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9〕26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費春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及辯護人黃亞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請求情況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龔某1、張某2和易昌安(另案處理)經(jīng)合謀并共同出資在廣東省中山市石歧區(qū)東明花園租用房間成立詐騙組織,并約定詐騙所得扣除開支后按334比例分成,由易昌安帶領(lǐng)蘇慶如、孫志娟、易飛軍(均另案處理)等業(yè)務(wù)員實施詐騙。2019年3月份,被告人龔某1、張某2又安排被告人張某3及李琴(另案處理)作為組長各帶領(lǐng)一組業(yè)務(wù)員在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觀瀾街道赤花嶺新村一巷2號802室實施詐騙。2019年5月下旬,李琴帶領(lǐng)其組內(nèi)業(yè)務(wù)員搬至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觀瀾街道桂花新村7巷9號86棟502室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扣除開支后由被告人龔某1、張某2五五分成,至2019年8月初該組織停止詐騙。其中被告人龔某1負(fù)責(zé)購買詐騙微信號、作案手機、電腦、設(shè)計詐騙話術(shù)、統(tǒng)一分配贓款、在作案微信號中添加數(shù)百名好友等,被告人張某2負(fù)責(zé)帶人去云南拍攝用于詐騙的視頻、郵寄茶葉、指導(dǎo)詐騙;被告人張某3及李琴除個人實施詐騙外,還負(fù)責(zé)監(jiān)督、管理其組內(nèi)業(yè)務(wù)員實施詐騙,獲取詐騙小組金額10%提成,其中被告人張某3組內(nèi)有被告人王某某4、何某某5、曹某某7、李某8、王某6等業(yè)務(wù)員,李琴組內(nèi)有李某甲、伍某(均另案處理)等業(yè)務(wù)員;詐騙業(yè)務(wù)員使用提供的手機、微信等實施詐騙,獲取詐騙金額20%-30%的提成。該組織內(nèi)成員通過微信與被害人聊天,并使用話術(shù)劇本冒充一名叫“張敏”的在深圳工作的云南籍女文員,虛構(gòu)“推銷普洱茶餅、回深圳沒有錢買機票、過生日索要紅包、過生日去KTV唱歌沒有錢買單、沒有生活費”等理由騙取錢財。被告人龔某1、張某2組織上述人員騙取包括江蘇省江陰市的被害人沈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7.1萬余元;被告人張某3個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5537.5元,其組內(nèi)其他業(yè)務(wù)員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59712.19元,李琴組詐騙金額中共計人民幣2.9萬余元由被告人張某3轉(zhuǎn)款給被告人龔某1,被告人張某3共計涉及詐騙金額人民幣10.4萬余元;被告人王某某4在詐騙組織內(nèi)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1021.23元,在詐騙組織停止后自行詐騙被害人夏某人民幣800元,共計詐騙金額人民幣21821.23元;被告人何某某5共計詐騙金額人民幣19599.8元;被告人王某6共計詐騙金額人民幣7560.88元;被告人曹某某7共計詐騙金額人民幣7382.76元;被告人李某8共計詐騙金額人民幣4147.52元。具體組織內(nèi)詐騙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3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劉某甲共計人民幣8982元。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3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張某甲共計人民幣4207.76元。

3.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3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王某甲共計人民幣1138.86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張某3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羅某共計人民幣1208.88元。

5.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4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韋某共計人民幣9066元。

6.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4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韓某共計人民幣8975.23元。

7.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4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雋某共計人民幣2980元。

8.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何某某5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袁某共計人民幣6323元。

9.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何某某5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周某甲共計人民幣8198元。

10.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某5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林某共計人民幣3518.8元。

11.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某5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沈某甲共計人民幣1560元。

12.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6使用上述手段,詐騙江蘇省江陰市被害人張某乙共計人民幣2716.8元。

13.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6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顧某共計人民幣1205.2元。

14.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6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陳某甲共計人民幣1638.88元。

15.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6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滿某共計人民幣2000元。

16.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某7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周某乙共計人民幣4303.02元。

17.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某7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吳某甲共計人民幣3079.74元。

18.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8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田某共計人民幣1073.32元。

19.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8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陳某乙共計人民幣3074.2元。

20.2019年4月至7月,李琴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陸某共計人民幣2707.75元。其中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人民幣2507.75元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1.2019年5月至7月,李琴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夏某共計人民幣9838.88元。其中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人民幣3588.88元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2.2019年6月,李琴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蔡某共計人民幣1700余元。

23.2019年4月至5月,李琴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洪某共計人民幣2300余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4.2019年7月,李琴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吳某乙共計人民幣3634元。

25.2019年5月,李某甲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王某乙共計人民幣3388.88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6.2019年4月至5月,李某甲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李某乙共計人民幣1700余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7.2019年5月至7月,李某甲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劉某乙共計人民幣6060余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人民幣5040元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8.2019年4月至5月,李某甲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李某丙共計人民幣1760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29.2019年4月至5月,李某甲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馬某共計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30.2019年4月至5月,伍某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鐘某能共計人民幣2279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31.2019年5月至6月,伍某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譚某共計人民幣4304.52元。被告人張某3幫忙轉(zhuǎn)賬人民幣2804.52元至被告人龔某1微信賬戶。

32.2019年6月至7月,伍某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曹某某后共計人民幣3173元。

33.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文某共計人民幣2019.48元。

34.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吉某共計人民幣2298元。

35.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張某丙共計人民幣4998.8元。

36.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劉某丙共計人民幣3100余元。

37.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通過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黃某甲共計人民幣764元。

38.2019年6月至7月,蘇慶如通過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黃某乙共計人民幣500元。

39.2019年6月至7月,孫志娟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俞某共計人民幣2018元。

40.2019年6月至7月,孫志娟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向某共計人民幣4368元。

41.2019年6月至7月,孫志娟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黃某丙共計人民幣2193.65元。

42.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吳想想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曾某共計人民幣4520元。

43.2019年8月,吳想想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孫某共計人民幣1300元。

44.2019年3月至4月,易飛軍使用上述手段,詐騙江蘇省江陰市被害人沈某乙共計人民幣2230元。

45.2019年3月至4月,易飛軍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梁某共計人民幣1400余元。

46.2019年3月至4月,易飛軍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陶某共計人民幣2188.88元。

47.2019年3月至4月,易飛軍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牛某共計人民幣2700元。

48.2019年3月至4月,易飛軍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黃某丁共計人民幣4800余元。

49.2019年3月,該詐騙組織團伙成員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廖某共計人民幣1388元。

50.2019年3月至4月,該詐騙組織團伙成員使用上述手段,詐騙被害人王某丙共計人民幣618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其中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龔某1、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均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某1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3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4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5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6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7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8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記錄、扣押照片及清單、發(fā)破案經(jīng)過、退贓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李琴、李某甲、伍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張某乙、沈某乙、劉某甲等人的陳述筆錄,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的供述,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rèn)、搜查、檢查、扣押筆錄,財付通后臺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答辯情況

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龔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龔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案發(fā)后能積極退贓,本案的損失已經(jīng)挽回,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龔某1、王某某4、何某某5、曹某某7、李某8及涉案人員均已退賠上述贓款,已發(fā)還相應(yīng)被害人。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技術(shù)騙取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龔某1、張某2、張某3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4、何某某5、王某6、曹某某7、李某8詐騙數(shù)額較大,八被告人均確已構(gòu)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龔某1、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龔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結(jié)合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挽回,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結(jié)合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挽回,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4、何某某5、曹某某7、李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愿意接受處罰,結(jié)合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已挽回,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4、何某某5、曹某某7、李某8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評估調(diào)查意見,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關(guān)于被告人龔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龔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五、被告人何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六、被告人王某6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七、被告人曹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8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銀行卡,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顧亞平

人民陪審員  陶一鳴

人民陪審員  孫永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陳 夢

審判人員

書 記 員  蔣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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