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2刑初14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一部刑訴[2019]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中止審理,于2020年10月21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X及其辯護人張恩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馬X擔任豪瑞(天津)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所屬天津河東區(qū)真理道“斯寶沃”健身房會籍,在經辦健身卡業(yè)務時,編造多種虛假借口,騙取顧客錢款。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李某1人民幣9000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高某人民幣9000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蘇某人民幣7000元。
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翟某人民幣4500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家庭卡的名義,騙取程某人民幣15000元。
6、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間,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私教課、投資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費用等名義,騙取屈某人民幣146100元。
7、2019年1月29日、3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廉某人民幣1700元。
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1人民幣52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卡手續(xù)費的名義,騙取賈某人民幣700元。
10、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2人民幣15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肖某人民幣2000元。
1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1人民幣1100元。
1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孫某人民幣2800元。
1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2人民幣23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3人民幣2000元。
16、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孔某人民幣1500元。
17、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焦某人民幣2600元。
18、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1人民幣3000元。
19、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胡某人民幣2300元。
20、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4人民幣2000元。
2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何某人民幣2400元。
2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健身卡續(xù)費的名義,騙取馬某人民幣2200元。
2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許某人民幣1500元。
2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宗某人民幣1250元。
25、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家庭卡、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2人民幣4000元。
26、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郭某人民幣2700元。
27、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韓某人民幣1850元。
2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會員卡的名義,騙取劉某3人民幣2333元。
2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趙某1人民幣4700元。
30、2018年8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紀某1人民幣2000元。
31、2018年8月,被告人馬X以升級30個月健身卡的名義,收取趙某2人民幣1200元。后被告人馬X為趙某2實際升級24個月。
3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崔某人民幣10500元。
3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趙某3人民幣10500元。
3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5人民幣8500元。
35、2018年5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收取紀某2人民幣2700元。后被告人馬X將他人的健身卡交紀某2使用。
3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4人民幣4500元。
37、2018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李某2人民幣1800元。
38、2018年8月,被告人馬X編造健身卡季度卡轉年卡的名義,騙取王某3人民幣460元。
39、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收定金的名義,收取杜某、解某人民幣1400元。后被告人馬X給杜某、解某6張按次使用的健身卡。
4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黃某人民幣1500元。
41、2019年1月24日、25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季度卡轉年卡的名義,騙取周某人民幣1700元。后被告人馬X給周某季度健身卡一張。
4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6人民幣3200元。
43、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兩年期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7人民幣2500元。被告人馬X實際為張某7辦理半年期健身卡一張。
4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5人民幣3660元。
4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續(xù)卡的名義,騙取李某3人民幣1300元。
4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付文忱人民幣4500元。
4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5人民幣1500元。
4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馮某人民幣2100元。
49、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4人民幣2500元。
5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沈某人民幣1800元。
5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5人民幣3500元。
5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兩年期健身卡的名義,收取張某8人民幣3000元。后被告人馬X給張某8四個月期限的健身卡兩張。
53、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6人民幣2500元。
5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董某人民幣2200元。
55、2019年1月,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9人民幣800元。
56、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續(xù)期的名義,騙取楊某人民幣18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X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害人李某1、高某、蘇某、翟某、程某、屈某、廉某、張某1、賈某、張某2、肖某、王某1、孫某、王某2、張某3、孔某、焦某、劉某1、胡某、張某4、何某、馬某、許某、宗某、劉某2、郭某、韓某、劉某3、趙某1、紀某1、趙某2、崔某、趙某3、張某5、紀某2、劉某4、李某2、王某3、杜某、解某、黃某,周某、張某6、張某7、劉某5、李某3、付某、劉某5、馮某、王某4、沈某、王某5、張某8、王某6、張某9、董某、楊某的陳述,證人王某4、姜某的證言,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戶籍材料,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X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馬X予以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馬X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馬X擔任豪瑞(天津)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所屬天津河東區(qū)真理道“斯寶沃”健身房會籍,在經辦健身卡業(yè)務時,編造多種虛假借口,騙取顧客錢款。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李某1人民幣9000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高某人民幣9000元。
3、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蘇某人民幣7000元。
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翟某人民幣4500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家庭卡的名義,騙取程某人民幣15000元。
6、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間,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私教課、投資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費用等名義,騙取屈某人民幣146100元。
7、2019年1月29日、3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廉某人民幣1700元。
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1人民幣5200元。
9、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卡手續(xù)費的名義,騙取賈某人民幣700元。
10、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2人民幣1500元。
1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肖某人民幣2000元。
12、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1人民幣1100元。
1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孫某人民幣2800元。
1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2人民幣2300元。
15、2018年9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3人民幣2000元。
16、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孔某人民幣1500元。
17、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焦某人民幣2600元。
18、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1人民幣3000元。
19、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胡某人民幣2300元。
21、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4人民幣2000元。
2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何某人民幣2400元。
2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健身卡續(xù)費的名義,騙取馬某人民幣2200元。
2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許某人民幣1500元。
2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宗某人民幣1250元。
25、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家庭卡、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2人民幣4000元。
26、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郭某人民幣2700元。
27、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韓某人民幣1850元。
28、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會員卡的名義,騙取劉某3人民幣2333元。
2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趙某1人民幣4700元。
30、2018年8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紀某1人民幣2000元。
31、2018年8月,被告人馬X以升級30個月健身卡的名義,收取趙某2人民幣1200元。后被告人馬X為趙某2實際升級24個月。
3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崔某人民幣10500元。
3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趙某3人民幣10500元。
3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5人民幣8500元。
35、2018年5月,被告人馬X編造轉讓健身卡的名義,收取紀某2人民幣2700元。后被告人馬X將他人的健身卡交紀某2使用。
36、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4人民幣4500元。
37、2018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李某2人民幣1800元。
38、2018年8月,被告人馬X編造健身卡季度卡轉年卡的名義,騙取王某3人民幣460元。
39、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收定金的名義,收取杜某、解某人民幣1400元。后被告人馬X給杜某、解某6張按次使用的健身卡。
4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黃某人民幣1500元。
41、2019年1月24日、25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季度卡轉年卡的名義,騙取周某人民幣1700元。后被告人馬X給周某季度健身卡一張。
4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6人民幣3200元。
43、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兩年期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7人民幣2500元。被告人馬X實際為張某7辦理半年期健身卡一張。
4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5人民幣3660元。
4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續(xù)卡的名義,騙取李某3人民幣1300元。
46、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付某人民幣4500元。
4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劉某5人民幣1500元。
48、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馮某人民幣2100元。
49、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4人民幣2500元。
5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沈某人民幣1800元。
5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5人民幣3500元。
5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兩年期健身卡的名義,收取張某8人民幣3000元。后被告人馬X給張某8四個月期限的健身卡兩張。
53、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王某6人民幣2500元。
54、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轉讓健身卡的名義,騙取董某人民幣2200元。
55、2019年1月,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的名義,騙取張某9人民幣800元。
56、2018年12月,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健身卡續(xù)期的名義,騙取楊某人民幣18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X于2019年4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終身卡的名義,騙取李某1人民幣9000元。
2、被害人高某、蘇某、翟某、程某、屈某、廉某、張某1、賈某、張某2、肖某、王某1、孫某、王某2、張某3、孔某、焦某、劉某1、胡某、張某4、何某、馬某、許某、宗某、劉某2、郭某、韓某、劉某3、趙某1、紀某1、趙某2、崔某、趙某3、張某5、紀某2、劉某4、李某2、王某3、杜某、解某、黃某,周某、張某6、張某7、劉某5、李某3、付某、劉某5、馮某、王某4、沈某、王某5、張某8、王某6、張某9、董某、楊某的陳述,證實內容與李某1證實內容基本相同,僅在被騙數額、具體時間、辦卡方式等方面有所差異。
3、被害人屈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間,被告人馬X編造辦理私教課、投資健身房游泳池及游泳池消毒水費用等名義,騙取屈某人民幣146100元。
4、證人王某4、姜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馬X系健身房會籍銷售,在工作期間虛構能辦理終身卡、家庭卡、代為轉卡等事實,詐騙多名會員錢財后失聯。
5、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馬X系健身房員工及本案當事人基本情況。
6、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馬X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調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均經當庭質證,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X無視國家法律,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馬X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 弓
審 判 員 王 珺
人民陪審員 孫嘉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雙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