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8刑初763號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靜檢二部刑訴〔2020〕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宏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以為被刑事拘留的黨某某辦理取保候?qū)彏橛桑_取黨某某的朋友李某錢款共計80萬元。2018年2月2日,張某某退還李某10萬元后隱匿。2020年7月14日,張某某被民警抓獲。
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出示了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存款憑證、借條、釋放證明書、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jù),以證明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認為:1、張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2、張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張某某及家屬有賠償意愿。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黨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告人張某某對黨某的朋友李某謊稱可以托關系為黨某辦理取保候?qū)?,?017年9月2日至20日,張某某以此為由多次騙取李某錢款共計80萬元,張某某將此錢款均用于償還債務及生活消費。2018年2月2日,張某某向李某退還10萬元后隱匿。2018年4月11日,李某報警。2020年7月14日,張某某被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人肖某1、肖某2、安某1、黨某、張某1、張某2、石某、楊某、張某3、安某2、鄭某、張某4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存款憑證、借條、釋放證明書、在逃人員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形式、來源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罰金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執(zhí)行)。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將違法所得70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軍
人民陪審員 王明霞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明海榮
書記員商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