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6年02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問題一:剛才發(fā)布中提到,新型毒品案件增加、占比增大。請問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如何做好新型毒品治理工作?
答:近年來,新型毒品案件呈增長趨勢,濫用問題愈發(fā)突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特別是青少年健康成長,成為當前禁毒工作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也提出新挑戰(zhàn)。下一步,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持續(xù)加強新型毒品治理工作。
1. 進一步完善懲處依據(jù),加強新型毒品案件審判工作。當前,新型毒品案件在行為定性、主觀明知認定、涉案毒品數(shù)量認定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需要公檢法機關深入調研,研究解決辦案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并出臺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為新型毒品案件辦理提供更為明確的規(guī)范指引。
2. 進一步強化源頭管控,構建全流程新型毒品監(jiān)管體系。要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加強新型毒品源頭治理。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融入國家和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將繼續(xù)落實“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做實治罪與治理并重,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機制,制發(fā)高質量司法建議,以司法建議“小切口”融入毒品問題治理“大文章”,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堵漏建制,共同織牢織密新型毒品管控體系。
3. 進一步深化法治宣傳,提高公眾識別、拒絕新型毒品的能力。新型毒品具有很強的偽裝性、誘惑性,人民法院將根據(jù)不同物質屬性,更有針對性地深化禁毒法治宣傳:對于醫(yī)療用麻精藥品,強化安全用藥意識,讓公眾認識到是藥三分“毒”,濫用更是“毒”;對于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充分揭露其各種偽裝和嚴重危害,讓青少年群體徹底認清、主動遠離此類新型毒品。
4. 進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探索新型毒品協(xié)作共治新舉措。新型毒品來源多元,種類繁多,加之部分具有藥毒雙重屬性。因此,相較傳統(tǒng)毒品,新型毒品問題治理難度更高,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通力協(xié)作、凝聚合力。人民法院將在禁毒委統(tǒng)籌協(xié)調下,進一步加強同衛(wèi)健、藥監(jiān)、市場監(jiān)管、海關、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共同做好新型毒品治理工作。
問題二:近年來病患或其親屬販賣治療后剩余麻精藥品案件引起社會關注,請問,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答:醫(yī)療用麻精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又是醫(yī)療機構開具的,普通民眾對其可能被濫用的毒品屬性知之甚少,有的患者或其親屬由于不了解有關規(guī)定,或因嫌麻煩,或者出于經(jīng)濟考慮,將自己或親屬治療后剩余的麻精藥品,通過網(wǎng)絡平臺或病友群轉售,觸碰法律紅線,令人痛惜。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我們認為,要重點把握兩點:
一是堅持區(qū)別對待。對于明知是吸毒人員或販毒分子而向其販賣醫(yī)療用麻精藥品的,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主基調,以相關毒品犯罪予以懲處。對于在病友圈里出售麻精藥品或者以放任心態(tài)向特定人員販賣少量麻精藥品的,不宜以毒品犯罪論處。
二是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要認真細致審查證據(jù),如果有證據(jù)證實行為人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治療后剩余麻精藥品的行為,可以相關毒品犯罪論處;反之,如果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行為人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則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毒品犯罪,構成其他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從司法實踐看,當前部分此類違法犯罪發(fā)生是由于我國治療后剩余麻精藥品回收渠道不暢所致,需要采取相應舉措暢通藥品回收渠道,調動病患及其親屬上交治療后剩余藥品的積極性,這有助于從源頭上消減此類違法犯罪。同時,也想借此機會提醒社會公眾,要遵醫(yī)囑服用麻精藥品,不要超量或者濫用藥物,治療后剩余的麻精藥品應妥善處理,切莫貪圖小利轉售他人,否則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問題三:當前濫用“笑氣”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問題日益凸顯,青少年濫用問題突出,人民法院如何應對濫用此類物質的問題?
答:“笑氣”、丁烷、替來他明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濫用問題,確實是當前毒品問題治理的一個復雜課題。這些物質雖無毒品之名,但有毒品之實,具有與毒品相似的毒害性和成癮性,如“笑氣”學名是一氧化二氮,早在2015年就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長期或大量吸食會導致神經(jīng)損傷,出現(xiàn)肢體癱瘓、精神失常等癥狀,甚至死亡。近年來,不法分子為逃避法律打擊,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濫用“笑氣”等未列管物質的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影響禁毒工作成效和平安中國建設的一大隱患,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別是青少年健康成長構成嚴重威脅。據(jù)了解,近三年繳獲的涉案“笑氣”數(shù)量大幅上升,濫用人員中青少年占比較大。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堅持依法懲治、精準施策,積極破解“笑氣”治理難題,主要工作有三個方面:
其一,精準適用法律,用足用好相關規(guī)定。2023年我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要織密刑事法網(wǎng),對加工、販賣目前尚未列管物質行為,準確運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懲處,并促進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對于涉“笑氣”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案件,雖然不作為毒品犯罪處理,但是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以此表明“未列管不代表不該管不能管”的嚴正立場。
其二,懲治次生犯罪,嚴管嚴控衍生風險。對于利用“笑氣”、替來他明等實施強奸、猥褻、故意傷害等犯罪的,以及吸食“笑氣”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從嚴處罰,切實加大對涉“笑氣”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犯罪的懲治力度,有力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
其三,積極協(xié)同共治,守牢守好安全底線。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開展普法宣傳工作,通過庭審直播、發(fā)布典型案例、法治進校園等方式,開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揭露“笑氣”等未列管成癮性物質濫用造成的嚴重危害,讓廣大青少年清醒認識到,未列管成癮性物質同樣會毀滅人生。同時,通過制發(fā)司法建議等形式促推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笑氣”的管控,并建議有關部門及時開展列管評估,推動“笑氣”等成癮性物質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