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帥盜竊、王某搶劫案-盜竊轉化為搶劫案件中搶劫罪共犯的成立范圍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05-1-221-001
關鍵詞
刑事/盜竊罪/搶劫罪/入戶盜竊/轉化型搶劫/實行過限/共同犯罪故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帥向被告人王某提議共同實施盜竊,后者表示同意。2017年5月31日14時許,沈某帥、王某來到山東省巨野縣萬豐鎮(zhèn)某村,見被害人張某云家大門敞開著,遂決定進入該戶實施盜竊。后沈某帥在堂屋外望風,王某進入張某云家堂屋內竊得現(xiàn)金80元,在臥室睡覺的張某云被驚醒,遂大喊“抓小偷”。王某見狀拿起自己的背包,威脅張某云稱包里有刀,再喊人就用刀捅死張某云。沈某帥聽到張某云和王某對話后徑自逃離現(xiàn)場。張某云被威脅后不敢上前抓捕,王某趁機逃離現(xiàn)場,但是其逃跑時跑進了一個死胡同。張某云之子追上王某并欲攔截,王某再次拿起背包并以包內有刀,再攔就拿刀捅刺相威脅,張某云之子因此沒敢繼續(xù)攔截,王某趁機逃跑,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獲。當日,王某協(xié)助辦案民警打電話將沈某帥約至巨野縣萬豐鎮(zhèn)某莊附近,沈某帥被抓獲。
被告人沈某帥還有其他盜竊行為。
考慮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xiàn),決定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魯1724刑初3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沈某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對其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魯17刑終7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6〕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入戶盜竊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入戶盜竊后,為抗拒抓捕在戶內對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屬于入戶搶劫并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沈某帥的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還是搶劫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睋?jù)此,共同犯罪只在共同故意的范圍內成立,行為人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實行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包括新增犯意、轉化犯意等。具體到轉化型搶劫案件XXX同犯罪的認定,《指導意見》規(guī)定:“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谝欢ㄒ馑悸?lián)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p>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沈某帥共同實施入戶盜竊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王某為抗拒抓捕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該行為超出了二被告人的共同盜竊故意,且沈某帥聽到張某云和王某對話后隨即逃離現(xiàn)場,未對王某的抗拒抓捕行為提供幫助,故對于沈某帥而言,王某的抗拒抓捕行為系實行過限行為,對王某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沈某帥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依法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其余行為人未就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形成共同犯意、也沒有提供幫助的,不構成搶劫罪共犯,依法仍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第264條、第269條
一審: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2017)魯1724刑初316號刑事判決(2017年12月22日)
二審: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7刑終75號刑事裁定(2018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