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龍詐騙案-通過將小型客車ETC設備安裝至大型貨車的方式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3-1-222-005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更換ETC設備/逃繳通行費/詐騙財物
基本案情
為了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被告人楊某龍利用高速公路運營方對小型客車和大型貨車的收費差異,分別于2023年6月27日、8月7日聯系中介違規(guī)辦理了兩臺小型客車ETC(ETC,全稱為高速公路不停車電子收費系統(tǒng))設備,并將設備安裝在其大型貨車上使用。同年6月至8月,楊某龍?zhí)永U高速通行費9次,少繳費用共計人民幣17158.85元。楊某龍于2024年2月26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案發(fā)后,楊某龍已全額補繳上述通行費。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魯0213刑初20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楊某龍的行為構成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實踐中,詐騙公私財物不僅包括欺騙被害人實際給付財物,還包括欺騙被害人減免稅費、給予優(yōu)惠等情形。例如,《公安部關于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刑〔2002〕1046號)明確,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楊某龍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主要理由為:1.其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詐騙行為。根據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同一地區(qū)、相同行駛距離情況下,大型貨車的通行費通常要高于小型客車。楊某龍將小型客車ETC安裝在其大型貨車上,“大車小標”,導致其貨車在通過收費站時,收費系統(tǒng)誤判其車輛為小型客車。2.被害人因認識錯誤而受到財產損失。高速公路收費站的收費系統(tǒng)是由高速公路運營方設置,系統(tǒng)會根據讀取的車輛ETC設備信息,包括車型信息,進而自動結算相對應車型的通行費用。雖然當時高速公路運營方沒有工作人員在場,但是楊某龍?zhí)摌嬡囆托畔?,通過滿足收費系統(tǒng)設置的收費條件,使高速公路運營方基于認識錯誤對其按照小型客車的計費標準結算,少收取相應費用,受到財產損失。
因此,被告人楊某龍采取更換ETC設備的方法虛構事實,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1.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詐騙數額、自首、退贓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行為人通過在大型貨車上安裝小型客車ETC設備等欺騙手段,逃繳高速公路通行費,造成高速公路運營方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24)魯0213刑初201號刑事判決(202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