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四 繼承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高某甲與高小某系父子關系,高小某為獨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zhí)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間,做大手術,需要接送、看護和照顧,但高小某也未出現(xiàn)。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lián)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單。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yǎng)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亦未有電話聯(lián)系,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yǎng),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對父母送終,對高某甲已經構成遺棄。遂判決:高某甲的遺產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歸高某乙繼承所有,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孝敬父母,是我國傳統(tǒng)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父母給予子女生命和關愛,當父母年老體衰時,子女對其進行贍養(yǎng)是應有之義。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小某三十余年對父母沒有任何贍養(yǎng)行為,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對其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彰顯了法律對社會價值的正面引導,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孝親敬老的傳統(tǒng)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