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傳票、起訴書副本的送達】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xié)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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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條 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應當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應當載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項;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近親屬,告知其有權代為委托辯護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