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貴州省關嶺X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關檢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嶺X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關嶺X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20年12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昵稱“串不串”微信賬號添加被害人潘某1微信賬號后,向潘某1虛構身份稱自己名叫“羅宇晨”,并謊稱是香港富商、在關嶺開有黃金店、地產公司老板等身份,一段時間聯(lián)系獲取潘某1好感后,二人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之后羅某某多次以公司賬戶凍結、自己銀行卡及身份證件掉落、需要請領導吃飯、協(xié)調公司事宜為由向潘某1實施詐騙,導致潘某1向羅某某控制下多個微信賬號進行轉賬,共計人民幣99666.14元;
二、2021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向被害人潘某2虛構身份稱自己名叫“羅宇晨”,并謊稱是香港富商、在關嶺開黃金店的“老板”等虛假身份,獲取潘某2好感后,羅某某多次向潘某2捏造公司卡被凍結、安順辦事情請人吃飯、黃金店需要周轉資金等理由,向潘某2實施詐騙,潘某2通過自己微信向羅某某微信轉賬10400元,現(xiàn)金2000元,共計人民幣12400元。
三、2021年2月,被告人羅某某結識被害人向某1后,兩人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羅某某虛構自己有一個親戚在鎮(zhèn)寧法院上班,并且認識鎮(zhèn)寧法院的人,謊稱自己可以幫助向某1辦理離婚等相關手續(xù),后以起訴離婚事宜需要疏通關系為由向向某1詐騙人民幣5000元。
四、2021年7月,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自己其他微信添加向某1微信后,虛構身份為“劉進”,經過一段時間聊天獲得向某1信任后,利用向某1患有婦科病,便引導向某1介紹認識另一名治療婦科病的醫(yī)生,并將自己注冊的微信昵稱“珍惜最后”的賬號推送給向某1添加,后羅某某以“珍惜最后”的微信賬號冒充醫(yī)生身份,并虛構醫(yī)生注射向某1男友血清后可變成羅某某樣貌后可以來給向某1治療婦科病,后治療過程中羅某某又通過醫(yī)生的角色將自己賬號昵稱為“天緣散緣”的微信介紹給向某1添加,后羅某某利用賬號“天緣散緣”冒充“神婆”身份與向某1聊天、向某1因該“神婆”對自己的事情了如指掌后,充分信任“神婆”的所有指示,后羅某某利用向某1和向某1妹妹向某2迷信特點,長期以神婆可以作法改命為由對向某1、向某2二人實施進行詐騙,共計詐騙30348元。在此過程中,羅某某通過向某1知道向某2有離婚打算后,順勢又利用“神婆”微信將另一個微信昵稱“九江為你服務”賬號推送給向某2,并稱該微信是一個律師,可以幫助向家飛解決離婚問題,又以律師身份向向某2實施詐騙4200元。羅某某共計從向某1、向某2二人處騙得34548元。
五、2021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賬號昵稱為“天緣散緣”的神婆身份,讓向某1找認識的女性給其男友(羅某某)交往,從而可以改變向某1命運,后向某1介紹被害人盛某給羅某某認識后,羅某某對盛某虛構自己香港富商、開黃金店老板的身份,以黃金店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向盛某借錢實施詐騙,盛某遂通過微信轉賬5000元至羅某某微信昵稱“串不串”賬戶上。
六、2021年9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賬號昵稱為“天緣散緣”的神婆身份,讓向某1找認識的女性給其男友(羅某某)交往,從而可以改變向某1命運,后向某1介紹被害人石某給羅某某認識后,羅某某向石某虛構自己是開黃金店的老板的身份,以黃金店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向石某借錢實施詐騙,石某遂通過微信轉賬10000元至羅某某微信昵稱“串不串”賬戶上。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2020年12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昵稱“串不串”微信添加被害人潘某1微信,虛構身份“羅宇晨”,并謊稱是香港富商,在關嶺開有黃金店、地產公司,獲取潘某1好感后,二人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之后羅某某編造公司賬戶凍結、自己銀行卡及身份證件掉落、需要請領導吃飯、協(xié)調公司事宜等事由向潘某1實施詐騙,導致潘某1向羅某某控制下多個微信賬號進行轉賬。共計騙取潘某1人民幣97892.14元。
二、2021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以虛構身份的“羅宇晨”與被害人潘某2結識,并謊稱是香港富商,是在關嶺開黃金店的“老板”等虛假身份,獲取潘某2好感后,羅某某編造公司卡被凍結、安順辦事情請人吃飯、黃金店需要資金周轉等事由向潘某2實施詐騙,潘某2通過微信轉賬10400元給羅某某,并給羅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共計騙取潘某2人民幣12400元。
三、2021年2月,被告人羅某某結識被害人向某1后,兩人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羅某某虛構自己有一個親戚在鎮(zhèn)寧自治縣人民法院上班,認識鎮(zhèn)寧法院的人,謊稱自己可以幫助向某1辦理離婚等相關手續(xù),后以辦理離婚事宜需要疏通關系為由騙取向某1人民幣5000元。
四、2021年7月,被告人羅某某與向某1確定男女朋友關系后,以虛構身份的“劉進”騙取向某1信任后,利用向某1患有婦科病,便以給向某1介紹介紹醫(yī)生為由,將自己昵稱為“珍惜最后”的微信推送給向某1,羅某某以“珍惜最后”的微信冒充醫(yī)生,并編造醫(yī)生注射向某1男友羅某某血清后可變成羅某某樣貌來給向某1治療婦科病,后治療過程中羅某某又通過醫(yī)生的角色將自己昵稱為“天緣散緣”的微信推送給向某1,并利用微信“天緣散緣”冒充“神婆”身份與向某1聊天,向某1因該“神婆”對自己的事情了如指掌,充分信任“神婆”。羅某某便利用向某1和向某1妹妹被害人向某2迷信的特點,長期以神婆可以作法改命為由對向某1、向某2二人實施進行詐騙。在此過程中,羅某某通過向某1知道向某2有離婚打算后,順勢又利用“神婆”微信將昵稱“九江為你服務”的微信推送給向某2,冒充律師稱可以幫助向某2解決離婚問題對向某2實施詐騙4200元。羅某某共計從向某1、向某2二人處騙取人民幣35214元。
五、2021年8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天緣散緣”的神婆身份,讓向某1找認識的女性給其男友(羅某某)交往,從而可以改變向某1命運,后向某1介紹被害人盛某給羅某某認識后,羅某某對盛某虛構自己是香港富商、開黃金店的老板,以黃金店需要周轉資金為由騙取盛某人民幣5000元。
六、2021年9月,被告人羅某某通過微信“天緣散緣”的神婆身份,讓向某1找認識的女性給其男友(羅某某)交往,從而可以改變向某1命運,后向某1介紹被害人石某給羅某某認識后,羅某某向石某虛構自己是開黃金店的老板,以黃金店需要周轉資金為由騙取石某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網上查詢對比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關于查詢關嶺縣羅某某涉嫌詐騙案的函、關于關嶺縣羅某某涉嫌詐騙的查詢情況及情況說明、微信個人信息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轉賬記錄,證人羅某的證言,被害人潘某1、潘某2、向某1、向某2、盛某、石某的陳述,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提取筆錄、提取清單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羅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潘某1人民幣97892.14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潘某2人民幣124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向某1人民幣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向某1、向某2人民幣35214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盛某人民幣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退賠被害人石某人民幣10000元。
三、作案工具iphone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譚燕
人民陪審員耿嘉璐
人民陪審員羅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許鈺平
書記員付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