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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檢刑訴[2021]414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2-05   閱讀:

案件概述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21]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守軍到庭參加訴訟。期間退回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夠將被害人劉某安排進永城市人民醫(yī)院正式工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現金12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潘某某的家人退給被害人劉某6.5萬元,案發(fā)后退還剩余5.5萬元,取得被害人劉某諒解。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幫助被害人魏某1活動事情為由,騙取被害人魏某180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退回33萬元,并將價值29萬元的奧迪車抵給被害人魏某1,剩余18萬元至今未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潘某某辯護人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被告人潘某某向河南省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永城市政法系統(tǒng)、河南省老區(qū)發(fā)展促進會捐贈防疫物品的照片一組,證明被告人熱心公益,樂于助人。

被告人潘某某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該兩起事實應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胡某是我的同學,劉某想去永城人民醫(yī)院上班,我收了胡某硬塞給我的12萬元,不是劉某給我的錢,不是我索要的,我沒有和劉某直接接觸,該款我也沒有占為己有,而是被我用在了中國定點醫(yī)院管理局河南辦事處捐贈儀式上了。后期我不在當時的工作崗位上了,我給劉某打了12萬元的條子并讓我哥先退給劉某6.5萬元,剩余的錢我折抵了胡某為他朋友擔保向我借的3萬元,他拿我的煙酒折合34200元,這樣胡某還欠我近1萬元。魏某1因制售假藥出事,他姐魏某2讓我?guī)兔?,給了我80萬元現金,我找到省畜牧局主抓這個案件的總負責人幫忙,后來這個案件按最輕處理的,魏某1過河拆橋,說處理的不滿意,讓我退錢,我隨即找領導退了他30萬元,后來又退了3萬元,給魏某2出具了一張50萬元的借條,不久魏某1又把我的奧迪車開走了,價值50多萬元,車上還有價值2萬多元的煙酒和一盒冬蟲夏草,我給魏某1說雙方抵平了,后來車輛評估價值29萬元,我認為評估價值過低,但還是把差額18萬元給了魏某1。綜上,兩起事件中我都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占有他們的財物,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劉某,潘某某時任中國初級保健基金會河南辦事處主任,有能力為劉某安排工作,沒有能夠安排是因潘某某因其他事由被警方羈押,潘某某家人及時退還了部分款項,剩余款項出具了欠條,潘某某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雙方系民事糾紛。潘某某收取魏某1款項,確實為其做了工作,魏某1得到了從輕處罰,雖然魏某1不承認潘某某為其做了工作,但不能據此認定潘某某構成詐騙罪。潘某某平時表現良好,疫情期間向河南省青少年基金會、河南省老區(qū)促進會、永城市政法隊伍捐贈口罩數萬只。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夠將被害人劉某安排進永城市人民醫(yī)院為正式工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現金12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潘某某的家人退給被害人劉某6.5萬元,案發(fā)后退還剩余5.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劉某諒解。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幫助被害人魏某1活動事情為由,騙取被害人魏某1現金80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潘某某退回33萬元,并將價值29萬元的奧迪車抵給被害人魏某1,剩余18萬元至今未退。

認定上述事實,經法庭宣讀、出示證據并經質證,有以下證據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潘某某1979年6月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潘某某于2010年9月8日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3)諒解書、收條,證實:2021年4月8日,劉某出具諒解書,潘某某家人已將剩余5.5萬元現金退還,劉某對潘某某表示諒解。

(4)接收證據清單、魏某1提交字據復印件兩份,證實:2015年1月6日,潘某某書寫字據承諾2015年1月12日前償還魏某130萬元,2015年2月18日前償還剩余20萬元。

(5)保證書、收條、證明,證實:2008年12月12日,胡某出具收條收到劉某找工作的現金12萬元,辦不成事2019年6月如數退還。12月13日潘某出具收條,收到現金12萬元。2012年4月14日潘某書寫保證書,保證在農歷五月底歸還劉某5萬元,剩余3萬元在農歷8月底前還清。2012年9月16日,胡某出具證明:劉某交給潘某12萬元整,用于辦理上班之用,于2008年12月13日在永城給的,當時本人在場。2012年12月13日潘某出具還款計劃:于2008年12月13日收劉某10萬元(代收),已還款5萬,計劃2012年春節(jié)前還3萬元,剩余款2013年上半年還清。另有2萬元(不是本人收)一同還于劉某,在2013年前全部還清。

(6)情況說明,證實:經聯系河南省豫菜文化研究會會長余波,該研究會為松散性民間團體,潘某某使用別名潘銘,擔任該研究會宣傳工作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7)刑事判決書,證實:魏某1因犯xxxx罪被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8)情況說明、車輛信息查詢單,證實:魏某1開走的奧迪車,現在已經過查封期限,可以正常過戶,該車在潘某某妻子劉玉杰名下,號牌豫AM××**。

2.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證言,證實:我和劉某是高中同學,我和潘某的弟弟潘某某是初中同學。2008年大概是陰歷八月十五前,劉某警校畢業(yè)一直沒有工作,想去永城市衛(wèi)生局農合辦上班,找我咨詢是否認識衛(wèi)生系統(tǒng)的人,當時潘某某是中國初級衛(wèi)生保健基金會下屬定點醫(yī)院管理局駐河南辦事處的主任,我給潘某某說了劉某的情況,潘某某說與永城市人民醫(yī)院的院長王某關系不錯,可以幫忙問一下。過了幾天潘某某回話說可以找王某進人民醫(yī)院后勤或保衛(wèi)處,大概需要花費十二三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潘某某和潘某到永城,說先找領導說一下,劉某拿了2萬元現金給了潘某,過了一段時間,潘某某說這事可以辦,潘某又來到新城,在潘某的車內,劉某給了潘某十萬元現金,潘某給劉某打了一個12萬元的收條,也沒有承諾什么時間可以上班。這件事一直沒有消息,劉某去鄭州找過潘某某一次,過了一段時間潘某某因為其他事情抓走判刑了,這件事就放那了。潘某某出獄之后我也去找過他,他說這事當時也找人了,因他出事就沒有辦成,他說退錢,后來催的緊了他寫了一個保證書寫明了還款計劃,后來潘某還了幾萬元,剩下的錢到現在也沒有還。當時潘某某說和王某關系不錯,實際情況我也不知道,錢是潘某出面收的,辦事應該是潘某某去辦。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我是2005年在永城市人民醫(yī)院擔任院長,與中國初級衛(wèi)生保健基金會下屬定點醫(yī)院管理局駐河南辦事處的負責人接觸過,他當時大約二十七八歲,微胖,身高一米六五,老家是永城的,叫什么名字我記不清楚了,不能確定是不是潘某某,我倆接觸說的都是設備捐贈的事情,他沒有找我辦過事情,也沒有說要安排什么人進醫(yī)院工作。

(3)證人魏某2證言,證實:我和潘某某老家都是永城市臥龍的,2014年我弟弟魏某1在鄭州做生意被查了,潘某某說他認識鄭州畜牧局的領導,可以協調這個事情,具體都是魏某1和潘某某聯系的。過了一段時間,魏某1說為了辦事給了潘某某80萬元,懷疑潘某某騙人,就找他要錢,他只給了30萬元,還欠50萬元,潘某某寫了一個條子,承諾二個月內還錢。后來催的急了,他怕我們報警抓他,就開來一輛奧迪轎車抵押給我們,約定好還錢時還車,后他又退給我弟弟三萬元,接著我弟弟就被公安抓走了,我弟弟刑滿出來我們又繼續(xù)找潘某某但是始終找不到人。

(4)證人潘某證言,證實:潘某某說幫忙給劉某安排到永城市人民醫(yī)院工作,收了她12萬元,但是工作一直沒辦成,后來給她退了一部分錢,還有5.5萬元沒退,今天我把錢當面退給劉某本人。當時潘某某也找人問了,因為他涉嫌其他案件,這個事沒辦成。魏某1做假獸藥被鄭州市畜牧局查了,他讓潘某某幫忙找關系,2014年8月份一天,我開車帶潘某某和魏某1見過一次面,魏某1提著個黑色的包到我車上,他們在車里說了五六分鐘魏某1就走了,后來魏某1找潘某某要求退錢的時候,我才知道他給潘某某80萬元讓他幫忙辦事。潘某某是否拿這80萬元給魏某1辦事,我不知道。后來潘某某退給魏某130萬元,經我的手退給魏某13萬元,2015年又經我的手押給魏某1一輛奧迪A6轎車,當時說如果沒有錢給他這輛車就算魏某1的了。

(5)證人方某證言,證實:2014年的時候,我任河南省畜牧局黨組成員兼執(zhí)法總隊隊長,我不認識潘某某或者叫潘銘、潘茂銘的人,也沒有人找我給魏某1說情。

(6)證人馬某證言,證實:2014年魏某1因銷售獸藥被執(zhí)法機關查處,沒多久的一天,他讓我開車到鄭州紫荊山附近,魏某1拿著袋子下車了,袋子里應該是錢。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劉某陳述,證實:2008年我畢業(yè)后一直沒有工作,我同學胡某說他初中同學潘某某在鄭州市什么衛(wèi)生系統(tǒng)基金會工作,認識永城市人民醫(yī)院院長王某,我就托胡某幫忙問一下,過了幾天他回話說潘某某答應幫忙了,可以安排我進人民醫(yī)院后勤或者保安部門,是正式工,需要花費十二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我在新城和潘某、潘某某見了面,給了他們2萬元現金,他們說先找領導說一下,過了一段時間胡某回話說事情能辦成,讓我準備剩下的10萬元,一天我和潘某、胡某在新城見了面,我給了潘某10萬元現金,他給我打了一張收條,胡某也給我打個條子,保證2009年6月份前辦成事,辦不成退錢。后來我催了胡某幾次,他說潘某某正辦著,過了大約半年我聽胡某說潘某某出事進監(jiān)獄了,他說想法退給我錢,2012年潘某給我寫了份還款計劃,拖了一年潘某陸續(xù)還了6萬5千元,還欠我5萬5千元。

(2)被害人魏某1陳述,證實:我和潘某某是永城臥龍老鄉(xiāng),兩家離得近很小就認識。2014年9月份我因銷售蘭州正豐制藥有限公司和中國農業(yè)科學院中獸醫(yī)研究所藥廠生產的產品,被河南省畜牧局查處了,潘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兄弟你出事兒了是不,你怎么不給我說,我認識畜牧局的局長宋虎振,我跟他很熟,他老家是孟州的,還對我說了宋局長的手機號和座機號碼,我聽過之后就相信他了。隨后我們在鄭州政二街見面我說怎么能擺平我的事情,潘某某說得80萬元,如果擺不平就把錢退給我。后來我分兩次給了他現金80萬元,第一次30萬元,第二次50萬元。之后潘某某讓我等消息,結果過了兩個月也沒有辦好,我就不斷的催他,后來他說辦不了,隨后我多次找他退錢,他退給我30萬元,剩下的50萬元一直往后拖,就是不給,后來面都不給見。2015年元月6號,我在鄭州市金城國際小區(qū)堵到他,他在辦公室給我打了一個50萬元的欠條,承諾到2015年2月18日之前分兩次把錢給我。到了時間之后他還是往后拖,我到永城見到他哥潘某,潘某某讓我先把他的奧迪車開走,回來有了錢再把車還給他,隨后我就把車號豫AM××**的奧迪車開走了,他把車交給我時把后備箱里的貴重東西都拿下來了,沒有多長時間我就被鄭州市龍子湖分局給刑事拘留了,后來判了三年零三個月,刑滿釋放后我給潘某某聯系了很多次他都不接我電話。

當時潘某某說他是北京人民政協報駐河南記者站負責人,他主動找我要為我辦事,我覺著他應該沒有給我?guī)兔φ谊P系協調,也沒有安排我見任何人。我給潘某某錢的時候潘某和我同事馬某在場,在潘某某車內給的他,后來他一共退給我33萬元。我覺著物價部門評估的奧迪車價格有點高,既然物價部門認定了,我也認可,他不還我錢,這輛車我不能給他。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主要供述:我和胡某是初中同學,胡某大學畢業(yè)后常年住在我鄭州的家里,胡某和劉某是高中同學,劉某警校畢業(yè)后想找一份正式工作,胡某讓我給劉某幫忙,我當時是中國初級衛(wèi)生保健基金金下屬定點醫(yī)院管理局駐河南辦事處主任,我給胡某說我認識永城市人民醫(yī)院院長王某,看能到人民醫(yī)院后勤或者保安部門上班不,是正式工,我收取了劉某找工作的費用共計12萬元,收條是潘某給劉某打的。我在為劉某找工作期間出事了,等我從監(jiān)獄出來,我的家人退給了劉某一部分錢,因我沒有償還能力,剩余的錢也就沒有退還給劉某。收到劉某找工作的錢時,我當時準備在鄭州人民會堂搞一場大型捐贈儀式,前期需要費用,劉珍找工作的錢被我用在捐贈儀式上了。

魏某1是魏某2的弟弟,魏某2是胡某的戀人,魏某2和胡某長期在我鄭州家里面住。2014年的時候,魏某2的弟弟魏某1因制售假獸藥被河南省畜牧局稽査大隊査獲,魏某2讓我?guī)兔φ艺谊P系,我通過關系找到稽査大隊大隊長方某,我讓魏某1去見的方某,再后來魏某1給我80萬元讓我活動這件事,我收了魏某1的錢,也給他跑這個事,后來沒有達到魏某1滿意,我陸續(xù)退給魏某133萬元。2015年1月6日我給魏某1寫了一個欠條,因我沒有償還能力,剩余的錢也就沒有退還給魏某1。2015年1月份,魏某1強行扣了我的一輛奧迪A6轎車。我把錢給他花出去辦事了,具體找哪個領導辦的,我現在想不起來了。

5.鑒定意見,證實:經認定,豫AM××**號牌奧迪車,在2015年1月份的價值為2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訴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潘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潘某某違法所得18萬元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魏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賈成宇

審判員常明文

人民陪審員王學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吳怡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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